高奇琦:2012年国外政治学前沿研究综述

作者:高奇琦发布日期:2013-03-26

「高奇琦:2012年国外政治学前沿研究综述」正文

本文将尝试对 2012年国外政治学的一些前沿进展进行梳理和综述。限于篇幅,本文的知识梳理主要围绕国外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期刊展开。本文将涉及到的国外期刊包括《政治研究》 (Political Studies) 、 《政治季刊》( Political Quarterly) 、 《政治哲学杂志》(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 《比较政治研究》(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欧洲政治研究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Research) 、《欧洲政治理论杂志》 ( European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 《欧洲政治科学评论》 ( Europe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斯堪的纳维亚政治研究》( 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 、《宗教伦理学杂志》 ( Journalof Religious Ethics) 、 《国际研究评论》 (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等。在文章中,笔者尝试把 2012 年国外政治学的前沿研究问题总结为正义战争、协商民主、公民社会和极右翼政党政治等四个方面。当然,这种知识总结难免会挂一漏万。因此,还请学界同仁多多批评。

一、关于正义战争的新讨论: 西方与中国的经典

进入 21世纪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多次卷入地区性的战争和冲突之中。西方国家多次卷入战争的事实与当前世界秩序总体保持和平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这些战争卷入对西方国家的国内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使得正义战争这一经典主题的讨论得以复兴,并成为2012年西方政治学领域中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欧洲政治理论杂志》和 《宗教伦理学杂志》分别刊发了两组关于正义战争的专题文章。《欧洲政治理论杂志》在 2012年第 2 期组织了七篇文章来讨论正义战争问题。这七篇文章实际上可以被分为四个主题。

第一,从宏观上讨论正义战争理论。戴维・鲍彻 ( David Boucher) 主要探讨了开战正义 ( jus ad bellum) 和交战正义 ( jus inbello) 的关系。鲍彻指出,在欧洲思想史中,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以胡果・格老秀斯 ( HugoGrotius)为代表,认为战争的原因和行为都必须是正义的; 第二种以萨缪尔・普芬道夫( Samuel von Pufendor)为代表,认为战争的原因必须是正义的,而为了实现和平的目标,战争的行为可以不受限制; 第三种以艾默・瓦特尔 ( Emer de Vattel)为代表,认为必须从战争双方的角度来理解开战正义,同时,在武装冲突中要尽量保证正义的行为。在鲍彻看来,两者关系的实质是正义的战争与战争中的正义行为之间的关系。在“9・11”事件后的反恐战争情势下,这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确定。“9・11”以来,关于开战正义的讨论增多,而关于交战正义的讨论则相对处于沉默状态。鲍彻认为,这一现象表明,普芬道夫的观点和立场被更多地接受。格雷汉姆・朗 (Graham Long) 也从宏观层面对目前关于正义战争的一些争论进行了回顾。朗指出,目前在正义战争的一些个别原则 ( 如正当理由原则或比例性原则)上出现了非常大的争论,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些个别原则的争论上,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朗从约翰・罗尔斯 ( John Rawls) 那里借用了反思性均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概念,并试图对这些冲突性的原则进行整合式的理解。朗认为,目前的正义战争理论不仅面临重要的内容性问题,而且最关键的是缺乏一种元理论的构建。朗主张,未来正义战争理论的发展亟需依赖元理论的突破。

第二,以军事力量为中心讨论战争正义问题。詹姆斯・帕蒂森 ( James Pattison)讨论了军事力量组织方式的正义问题。帕蒂森认为,军事力量的组织主要有三种方式:私人军事组织或安保公司、通过招募形成的军事力量、完全由志愿者组成的力量。帕蒂森认为,完全由志愿者组成的力量在军事组织中最具合法性。

而西恩・奥德里斯科尔( Cian O’Driscoll)则分析了非正规力量的战争正义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涉及开战正义,即非正规力量是否具有宣布战争的合法权威。按照传统的正义战争理论,非正规力量是不能宣布战争的;

其次涉及交战正义,即非正规力量是否应该像国家军队那样遵守一些交战正义的规则。这涉及的困难是,非正规力量在战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遵守那些交战正义的规则,那么他们只会失败。奥德里斯科尔回顾了另一位学者米歇尔・格罗斯(Michael Gross)的观点。格罗斯认为,非正规力量应该有宣布战争的权利,或者说,应该具备 “战争机会的权利” ( right of a fighting chance)。同时,在交战中,因为非正规力量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可以在特殊情境下使用合法的恐怖主义策略。奥德里斯科尔不同意格罗斯的观点,他在文章中用古希腊战争史中的一些案例对格罗斯的观点进行了批驳。

第三,民主人权价值与战争正义问题。这一部分围绕下面的问题展开: 以人权或民主为价值目标的战争是否正义? 彼得・舒茨( Peter Sutch)讨论了以人权为名进行战争的正义问题。舒茨指出,在“9・11”之后,出于对人权的关切而进行的战争越来越多,而自由主义似乎为这种战争提供了理论支持。舒茨认为,虽然正义战争传统将人权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反对这种武力的积极使用。

马克・埃文斯 ( Mark Evans)则讨论了正义战争与推动民主的问题。埃文斯指出,近年来,关于正义战争的话语往往与推动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一话语中,推动民主往往被看成是一个合法的、正义的原因。埃文斯认为,这种民主和平论实际上暗含着一种偏见,即“只有民主国家才可以进行正义的战争”。埃文斯指出,假如这一观点成立,那么非民主国家是否就完全不具备宣战权呢?埃文斯认为,这种预设最终会将正义战争理论导向一种非民主的正义和平概念上去。

第四,战争正义的例外情况,即哪些特殊的情况下战争正义的原则可以被悬置不用。佩里・罗伯茨 ( Peri Roberts) 对罗尔斯的 “最高紧急状态豁免” (supreme emergen-cy exemption)观点进行了讨论。最高紧急状态豁免指的是,当政治共同体面临非常直接和严重的威胁时,为了避免自身被灭绝,他们可以采取一些极端的军事手段。例如,在1941 年和1942 年,英国孤军奋战且在没有其他手段可以打破德国的优势力量时,英国轰炸德国的城市就是一种合理的做法。罗伯茨指出,虽然罗尔斯的某些观点与米歇尔・沃尔泽 (Michael Walzer) 很相近,但是要看到罗尔斯观点的不同之处,沃尔泽的观点更多建立在社群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而罗尔斯的观点则建立在自由世界主义 (liberalcosmopolitanism) 的基础上。

《宗教伦理学杂志》上的一组文章则主要讨论中国的正义战争理论。罗秉祥( Ping -Cheung Lo) 指出,中国思想中关于正义战争的充分论述集中展现在《武经七书》中,而其中最经典的部分就是《孙子兵法》。在《孙子兵法》中,关于开战正义和交战正义的类似讨论非常丰富。罗秉祥认为,在当代,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的资料来看,解放军对传统正义战争的理念很熟悉,但解放军更多认可的是这些理念中的开战正义部分,而不太认可交战正义部分。萨姆纳・特维斯(Sumner Twiss) 和乔纳森・陈 ( Jona-than Chan) 则主要关注儒家思想经典《孟子》中关于如何合法使用武力的论述。特维斯等认为,《孟子》中关于正义战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关于政治领导人的类型以及王道与霸道的区分;诉诸战争的合法性理由,以及如何对侵略和暴政进行惩罚;有关交战正义的部分则包括禁止攻击没有防御能力的敌方军队、禁止攻击民用设施、禁止虐待战俘、禁止非共识性的领土兼并等。艾伦・张(Ellen zhang) 的研究则关注 《道德经》中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论述。艾伦认为,《道德经》中的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 1)自然作为一种本体宇宙论的观点,展现在和谐、均势以及和平的关系之中; ( 2) 战争是一种在人的欲望扩张下将万物的自然秩序打破的标志; ( 3)一旦卷入战争,那么防御性战争以及合理的战争行为便是必需的; ( 4) 人类最自然的生活方式从一开始就阻止战争的发生。

总之,在 2012 年国外政治学的主流期刊中,正义战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除了上述两组重要的专题文章之外,还有一些重要的研究。例如,罗南・奥克拉翰 (Ro-nan O'callaghan) 深入探究了米歇尔 ・ 沃尔泽正义理论背后的伦理学内涵。朱兰 ( LanT. Chu)则尝试论证了为什么宗教力量是非暴力的和爱好和平的。

二、协商民主: 从代议到网络

协商民主是上世纪末以来西方政治学领域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发展。在 2012 年,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的讨论仍然在延续。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方面,2012年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学者们更为强调协商与代议之间的互动关系。斯特凡・卢曼斯 ( Stefan Rummens)在 《政治哲学杂志》上发表的 《协商民主的阶段化:代议性机制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作用》一文是关于这一问题最有份量的成果。卢曼斯认为,理念的协商与实际的协商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理念强调,协商结果必须是无偏狭的,对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和诉求必须给予平等的关注,但是,在实际协商中往往很难做到绝对的公正,而且也很难使得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诉求都得到满足;二是协商民主理念强调,政治决策必须基于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实际中的决策往往存在一个“意志时刻” ( volitional moment),即领导人或精英在关键决策中的意志决断,这种决断暗示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而与协商民主的理念产生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民主理念强调,协商是一个认知和动机的转变过程,但是,在实际协商中,总会有一些公民的观念和动机很难被转变。他们总是可以举出一系列不同意决策的理由。

卢曼斯认为,将代议政治引入协商民主则是消除两者鸿沟的一个重要办法。卢曼斯指出,代议政治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代议政治是一个建构的、反应的转换过程;二是代议政治可以保证公共辩论的可见性; 三是代议政治可以在日益媒体化的政治公共领域中发挥有效作用。

在文中,卢曼斯设计了一个协商与代议结合的双轨模式,即“公民社会组织在形成和构设非正式辩论时发挥重要作用,而政党则在联结非正式公共领域与正式决策会议之间发挥重要作用”。卢曼斯认为,协商民主的推进需要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需要强调公民社会在非正式辩论中的作用,第二阶段则需要强调政党将公共领域与正式决策联结起来。

伊桑・莱布 ( Ethan J. Leib) 和戴维・庞特 ( David L. Ponet) 在 《政治哲学杂志》上关于信托代议 ( Fiduciary Representation)的讨论则是这一问题的另一重要成果。两位作者将视角定位在儿童群体的协商参与问题上。莱布和庞特指出,传统的政治哲学和协商民主理论是不关心儿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西方的主流协商民主理论是围绕白人成年男性的主流群体展开的。两位作者将民法中的信托代议概念引入了关于儿童政治权利的分析。他们认为,已有关于儿童政治权利的分析,如代表模式(delegate model) 或托管模式 ( trustee model)都可以看成是信托代议的子类别。莱布和庞特还指出,这种信托代议模式可以运用于成人的民主协商参与中。

关于协商民主的讨论还围绕着一些实践问题展开。例如,罗伯特 ・ 古丁 ( RobertGoodin) 的研究力图解答一个问题:协商民主如何才可以获得一个抓手? 古丁认为,协商民主要更具有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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