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群众”与“公民”:中西国家构建的比较分析」正文
“群众”在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变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力量的成长、目标价值的实现的根本影响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不同层面的研究,然而从国家构建的视角,将“群众”与西方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公民”进行对比,提出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特有逻辑,即“从群众构建国家”的理论设想却是既有对“群众”和“国家构建”的研究所缺乏的。邹谠先生最早提出并论述了这一问题,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吸收和反思,他提出,如果说西方的现代国家是由公民构建起来的,那么中国的现代国家便是由群众构建起来的。
一、从公民构建国家
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对“公民身份”①与“国家构建”关系的探讨直接源自西方“公民身份”概念的形成,最早提出“citizenship”概念并将其运用于社会历史分析的是英国社会学家T. H. Marshall,他将“公民身份”(citizenship)分为三个部分或称三个要素,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以及社会的要素。
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与这一要素关系最直接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或地方议会。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②
通过对英国公民身份形成的历史考察,Mar-shall认为,公民身份这三个要素早先是混合在一起的,而“公民身份的演化涉及融合与分化的双重过程,其中融合是地域上的,而分化则是功能上的”③。公民身份这些分离的要素在近代以来是逐步形成的,“公民身份的三个要素一旦相互分离,马上就变得形同陌路。它们之间分离得如此彻底,以至于不用损害多少历史精确性就可以将每一个要素的形成归之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当然,这些阶段的划分肯定存在着合理的伸缩性,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尤其是后两个阶段之间。”④
Marshall“公民身份”概念的提出及其对于英国社会历史的分析受到了持续的关注及相应的质疑。许多评论家对马歇尔的理论展开了批评,……他们的批评重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马歇尔的分析具有“英国中心主义(anglo―centrism)”(Mann,1987;Tuner,1990)和进化论色彩(Giddens,1982;Mann,1987);对于公民身份出现和维持的政治条件和国家仅仅是一些相对原始和不完善的描述(Turner,1986,1990;Roche,1987;Barbalet,1988)。⑤
无论质疑与否,不可否认的是,公民身份概念与理论为分析西方社会历史尤其是现代国家的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任何公民身份理论都必将形成一套国家理论,在这一方面,马歇尔著作最为人们所忽视。马歇尔的构想含蓄地表明,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各种政治运动都试图通过它来获得某些合法的对于社会的要求以改善自身的处境――为社会权利的发展和维护提供了主要的因素。”⑥虽然饱受争论,但是西方学界有关公民身份根本观点是比较一致的,即公民以及公民身份概念源自于西方政治文化遗产,是西方自由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的重要产物,是与西方政治民主化与现代国家的成长相契合的,西方民主政治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政治,西方现代国家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国家。
因此,西方的国家转型趋向于构建一个现代的和完善的“公民―国家”,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历程便是西方公民身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17世纪和18世纪的革命冲突带来了政治参与和成员资格观念的扩张。政治公民概念的形成,是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附属物,民族国家已成为当代政治生活的主要政治单元。”⑦反之,当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得到民主制度的确认与保障,即现代国家不仅基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授予而成立,而且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时;当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认可可以容忍和消弭不平等的“社会阶级体系”对西方现代国家带来的冲击、平等的公民身份与自由而不平等的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由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在现代国家中通过对于公民社会福利的落实被加以平衡时,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便逐渐走向成熟,“民主代表了平等的公民身份权利。福利服务的目标就是在大致相同的情形下给予同样的照顾。资本主义――或者说市场――的存在就在于承认不平等,给这种不平等以收益,并依赖于不平等所提供的动力得以运转。当放任资本主义发展而福利又能照顾到市场的受害者时,什么问题也不会出现。”⑧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由此便宣告基本完成,甚至西方历史走向“终结”,“公民身份曾经与革命性变迁相关联,在那种背景下是类比于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概念’。然而,如果我们看到1989年法国革命后两百年的那个庆典就知道,那个概念似乎结束了。……所以有人可以问到,公民身份概念的复兴是否是对已发现其终极形式的社会‘历史终结’的表达。”⑨
那么,其他地区的国家转型都经历以及必须经历这一“从公民构建国家”的道路么?都是以公民身份概念的确立为现代国家构建的主轴,以公民身份的实现为国家转型的目标么?当然不是。将由Marshall最初提出的“公民身份”概念以及由此阐发的“从公民构建国家”的理论逻辑运用于其他地区――尤其是经历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地区――便会发现,这一概念及理论逻辑是存在问题的,以苏联和东欧为例:
(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引注)这些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公民身份与马歇尔所考查的英国的公民身份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从含义上看,与其他西欧社会的公民身份也完全不同。与马歇尔所构想的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顺序大相径庭,这些极权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了某些重要的社会权利,而实际上取消了主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时应该观察到有一种因素促进了这一过程,那就是许多国家都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赖以建立的稳固传统,在其“社会主义”转型之前都没有经历过民主制。⑩
当然,问题并不仅限于公民身份概念的适应性与否以及公民身份实现的历史时间和顺序问题,更在于其他地区和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不存在西方意义上“公民”、“公民身份”概念,由此便不存在与西方类似的公民政治和公民国家的构建逻辑和现实形态,例如以中国和欧洲比较:
在中国革命中,并没有法国革命中那种导向“公民”概念的、对法律地位重新界定的动力。在法国,与公民这个新范畴相补充的,是国家(patrie or nation)这个集体范畴。公民与国家取代了一个由等级组成的社会――尤其是君主、教士及贵族,他们全都失去其先前地位。在20世纪前半叶,中国鲜有“公民”的概念;(11)
那么,近代以来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中,由于公民和公民身份概念及其文化背景的缺失,在社会主义理想和革命现实的双重作用下,采用了何种替代性的概念,通过何种特有的方式来构建起新的国家的呢?如邹谠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正是“群众”概念以及群众利益和群众解放,代替了西方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和“公民身份”,实现了从“群众”而非从“公民”构建现代国家的历史任务。
二、从群众构建国家
“从群众构建国家”这一论断是邹谠先生在借鉴和反思Marshall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与Marshall对应,邹谠先生认为,如果说西方现代国家的成长是以“公民”概念为起点的话,“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建立是从‘公民’的概念出发。”(12)那么,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构建则是以“群众”概念及其运用为基点的,“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以‘群众’的观念而不是以‘公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13)
邹谠先生认为,西方意义上的公民含义根本特征在于“每个孤立的个人都有他的抽象的天赋权利。”因而,在西方现代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公民所具有的这种抽象权利是先于其社会、经济权利而存在的,并构成后者的根本基础。而源自于“阶级”观念中的中国“群众”概念则并不是孤立的、具有抽象天赋权利的个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联系的群体,对于“群众”而言,抽象和天赋的人权既是不现实的,也不是他们的首要要求,“群众”的首要要求是经济、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和利益,进而才发展到对于政治权利和政治民主的要求:“中国革命是从争取社会经济权利开始的,进而要求政治权利,要民主。在这个过程中,不少领导人、干部及一般群众认为这是革命的需要。”(14)而正因为如此,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才最终形成了其特有的国家和政治形态:“群众、群众动员和群众路线的观念,与公民的概念不同,它们是联系公众与个人、国家(或政权)与社会的两种不同渠道。在群众的概念之上,中共创立了与自由民主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15)由此便构成了中西方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与逻辑的本质区别,因而从中或许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独特路径,即从“群众”及由其引申出的诸如“群众路线”、“群众运动”等概念和理论而非“公民”概念以及公民身份成长的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路。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现代国家构建试图超越西方现代国家的既有逻辑,西方现代国家基于代议民主所确立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因而就必然被加以批判性的反思和扬弃,这一反思和扬弃的结果就是对于阶级以及由阶级引申出的群众的诉诸,如邹谠先生所说,群众较之于公民是一个更贴近多数人的概念,而且群众所能获致的是更为现实和具体的社会利益而非抽象的政治权利,从更深的层面来看,这正契合了中国自近代以来所试图构建的全新的现代国家对于多数人解放的要求,以及对于多数人真正现实的而非抽象虚假意义上的权利的赋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群众概念的出现与诉诸在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逻辑中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现实困境的一种应然选择,更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意义,群众对于公民的替代不是一种历史的误区和回流,更是――至少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理想上来看――一种更高的诉求;简单地以公民概念实现对于群众概念的批判和替代不一定契合了中国当前及未来逻辑和政治发展的需要,群众概念的延续和深化亦或许更值得我们重视。
三、从公民构建国家与从群众构建国家:比较分析
“从公民构建国家”和“从群众构建国家”不仅仅是简单的概念的差异以及发展顺序的不同,更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构建理念与逻辑。当然,应该指出的是,这两种理念与逻辑的差别不在于“现代”与“传统”、“先发”与“后发”以及“民主”与“非民主”的差异,从根本上说只是“西方”与“中国”的差异。那么,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何处?
(一)天赋权利与现实利益
天赋权利是抽象的,与形而上的宗教有着本质的关联,这是西方文化的一贯传统,当然,这种天赋权利在西方作为一种宗教价值的同时还不断地被启蒙运动以来政治理念所塑造以及政治发展制度化。在西方的政治逻辑中,公民不是由上帝创造的,但是承载公民身份的人却是上帝平等的子民,现代国家赋予了人秩序与利益,但是没有作为上帝创造者的人与生俱来的只可授予,不可予夺的天赋权利,则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本身便是无法成立的。
天赋权利首先是抽象的、不证自明的,正是基于这种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才能够、才必然使其得到不断的满足,使其现实化、具体化。没有抽象性和不证自明性,则保障权利实现的现代国家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存在便是不可能的,抽象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亦不可能,“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带有自然权利的特征。”(16)相反,如果没有权利的具体化、现实化,没有通过外在的国家、政治的工具将其实现,则这样的权利便只存在于个体的、抽象的状态中。因此,对于西方公民身份而言,一方面抽象而不证自明的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来源和基础,“公民身份……起源于个人权利的抽象。”(17)另一方面,现实和具体的利益满足则是公民身份实现的标志。
与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西方公民身份不同,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政治舞台上的群众所追求的是现实而具体的利益。利益的实现是党领导群众自己解放自己所寻求的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