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的结合」正文
当代西方学者在讨论民主理论时,常常使用“古典民主理论”这一术语。不过,在多数学者那里,“古典民主理论”并非指谓古希腊时期的民主理论[1],而是指以卢梭和约翰・密尔为代表的十八、十九世纪的民主理论。[2]卢梭和密尔被尊为西方民主理论最重要的先驱者。他们从不同的哲学角度论证了民主的优越性,并提出不同的民主模式。他们的学说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
对卢梭的民主思想,国内学术界一直比较重视,故有所评介。但密尔的民主理论则长期被冷落,论者寥寥。这一方面反映了学术界对西方民主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几十年来对密尔政治思想的贬抑态度。
实际上,密尔的民主学说在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密尔是西方最早系统阐述民主理论的思想家之一,而且也表现在,密尔所提出的民主模式,即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在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3]在某种意义上,密尔的民主学说既包含了西方近现代民主学说的基本内涵,也展示了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
鉴于此,本文拟对密尔民主理论的主要方面作一简要评述。首先,本文将探讨密尔对民主的论证,阐述密尔如何从保护与教育功能出发论证民主的合理性并批评专制制度。第二,本文将分析密尔关于理想的代议制政府的设计,特别是关于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的原则;最后,本文将剖析密尔关于民主条件的分析。£
一、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
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对民主制度的论证有两种不同的哲学基础。其一是以“权利”(rights)为基础论证民主,其二是以功利(utility)为基础论证民主。
权利学派在讨论政府形式时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从权利出发论证民主制度的核心在于论证民主的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政府。[4]在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卢梭。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天赋人权的学说。卢梭声称,“人是生而自由的”,就人性而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任何违背个人自主原则而确立的政治权力都是非法的权力。非法权力可以迫使人民服从,但它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对它并没有服从的义务。合法权力的基础只能是体现所有人自由和自主的社会契约。根据这一契约,“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人们服从集体的公意,实质上等于服从自己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既在政治共同体中生活,又是完全自由、自主的。[5]
与卢梭不同,密尔论证民主的方法是功利主义的。这就是说,密尔不诉诸任何先验的、抽象的人权理论,而仅仅求诸功利,即以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有益后果来论证民主制的优越性。
为了论证民主制的优越性,密尔首先设定了判断政府优劣的基本标准:第一,?该类政府是否保护公民的利益从而保护社会的福祉。第二,该类政府形式是否能够“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6]前一个标准通常被称为“保护性功能”的标准,后一个标准则被称为“教育性功能”的标准。
从民主的保护性功能阐释民主制的优越性一直是功利主义的主要论证方法。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边沁、詹姆士・密尔等便是从保护共同利益的角度论证民主制的合理性。在《关于政府的论文》中,詹姆士・密尔强调,人的本性决定了个人必然毫无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快乐。鉴于此,如果不加限制,统治者必然会利用权力追求自身的利益,罔顾被统治者的利益。只有扩大选举权,让范围广泛的公民选举代议员,并赋予这些代议员控制行政部门的权力,才可能有效地制约统治者,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利益的认同。[7]
约翰・密尔在阐述民主的保护性功能时,基本沿袭了早期功利主义者的观点。他指出,在任何政治制度下都存在一条“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和适用性的原则”,这就是,“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捍卫它们时,才可免于被忽视。”或者,换句话说,“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8]
密尔从个人行为的动机与知识两方面来论证这条原则。从动机上讲,密尔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通常总是爱自己胜于爱别人,爱和自己接近的人胜于爱较疏远的人。”[9]基于人的这种本性,一个人或阶级如果掌握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就必然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专横跋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密尔指出,权力腐蚀人是一条“普遍规律”。[10]从知识的角度讲,密尔指出,“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而且也是理解最深的人。[11]?一个人即使真诚地希望保护他人的利益,他对他人利益的感觉与理解也只能是间接的,有时甚至是不准确的。密尔以英国当时议会的构成为例,指出议会的几乎所有成员都是有产阶级的代表,工人阶级被排除在对政府的一切直接参与之外。结果是,即便参加政府的阶级并无“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工人阶级利益的任何意图”,但他们与工人阶级利益的差异使他们决不可能“用工人的眼光去看问题”。鉴于此,密尔指出,“不管是谁只要有人被排除在自由之外,被排除者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其余的人所得到的保证,并且他们在为他们自己以及社会的福祉发挥能力方面所具有的活动余地和所得到的鼓励就比为排除在外要少了,而国家的普遍繁荣总是和这种能力的发挥情况相适应的。”[12]
然则,密尔清楚,仅仅从保护性功能的角度来论证民主是不够的。早期功利主义者从保护性功能对民主的论证就曾受到反对民主的保守派的强烈质疑。譬如,早期功利主义的批评者麦考莱(T.B.Macaulay)曾指出,功利主义者从保护性功能导出民主制的结论,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麦考莱指出,如果人性确实象功利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仅仅追求自己的私利,那么,普遍选举权至多只能产生一个多数的政府,而多数政府则可能追求多数的利益,罔顾少数的利益。尽管多数利益比少数利益更加广泛,但它毕竟只是一种“私利”°而不是“共同利益”。[13]
约翰・密尔在一定程度上赞同麦考莱的观点。和麦考莱一样,密尔也看到,社会是由两个最主要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与雇主阶级。如果采取平等的普选权制度,给每个成年人以相等的公民权,那就势必会导致工人阶级的阶级统治,这种阶级的统治又必然会侵犯有产者的权利,削弱财产权制度,从而削弱人们追求经济增长的动因,最终导致经济的停滞。
但是,密尔并没有象麦考莱那样得出反对民主的结论。他认为,民主制度如果设计得当,完全可以避免麦考莱所担心的多数专制的问题。设计民主制度的原则应该是:“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或者说,在主要由雇主阶级和工人阶级组成的现代社会中,代议制政府应该这样组织:“两个阶级-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的票数。”[14]
更为重要的是,密尔指出,即令民主制在保护性功能方面并不比其他制度有明显的优越性,民主制度的教育性功能却是其他任何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民主制度比其他任何制度都能够提供一种促进人的进步的机会。
密尔关于民主的教育性功能的讨论是与他关于好政府的条件与标准的讨论密切联系的。密尔认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在政治运作中,社会成员的道德与智力水平比政府的制度设置更为重要。一个国家即便建立起民主选举的机制,“如果选民不关心选择最好的议会成员,而是选择为了当选而愿花最多的钱的人,最广泛普及的代议制度又有什么用处呢?”[15]反之,如果一国的人民拥有较高的道德与智力水平,即使目前的制度尚不理想,人民也会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达到完美的程度。
因此,密尔指出,“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16]在密尔看来,民主制度能够最好地促进公民的美德和智力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人民美德的发展。密尔从两方面论述了这一观点。
首先,密尔认为,民主制可能促进一种积极、进取、奋斗的民族性格。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与《论自由》中都强调,积极、进取、向上、奋斗的个性对于个人乃至对于群体都是最优秀的性格。所谓“积极的”性格,根据密尔的定义,“是同邪恶作斗争的性格类型”,“是努力使环境适应自己的性格类型”。[17]这种性格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学术界所讨论的“成就型人格“(achievingpersonality)颇为类似。[18]密尔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参与权,人民才感到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对自己的利益有决定权。他们才会积极思考自己以及自己所在集体的事务,才会以自己的努力促进自身以及集体的福祉,他们才会百折不挠,自强自立。
其次,民主是公民教育(civiceducation)的最佳方式。密尔认为,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范围是狭窄的。其内容不外是为了满足个人最基本的需求而忙碌奔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思想情感自然就会是自私的、物质主义的。“无论是所做的事,或是做这事的方法,都不会把他们的精神引导到超出个人以外的思想或感情。”[19]诚然,密尔并不否认,道德灌输可能会把人们的思想情操引导到个人之外,引导到关心他人、关心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方向上去。但在密尔看来,民主制度比单纯的道德说教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民主制度可以成为一所公民教育的学校,可以培育人民一种具有公共精神的特性。
什么是密尔所称道的“公共精神”呢?密尔从三方面对此作了回答。第一,这种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民意识,即公民对法律与政府的认同感。如果公民能够以选举或其他方式参与政治过程,他们便会感到法律与政府不是外部权威强加给他们的,而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这样,“公民对法律或政府的服从全然是自觉的”。他“感到他自己除了自然法则或他参与规定的社会授权外不受任何其他的外部限制”。[20]第二,这种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超越个人的广阔视野和对政治过程的深刻理解。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可能使他们发展出对政治过程的全面了解,在政治行为中表现出稳健、宽容的特性,避免偏激与狭隘的气质。第三,这种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以及利他主义精神。当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事务时,他们便会有机会了解他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学会从“共同福利”原则出发理解问题,发表意见。他们就会“感到自己是公众的一分子,凡是为公众的利益的事情也是为了他的利益。”[21]
如果说民主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促进人民道德与智力提高的话,那么,专制制度最不能容忍的缺点就是扼杀人民的智力发展,败坏人民的道德。密尔指出,专制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倾向于采取愚民政策。“消极被动的性格类型是独夫的统治或少数几个人的统治所喜爱的,…不负责任的统治者们需要的是被统治者的默从而不是除了他们所能强迫去做的以外的任何活动。”[22]即使是“好的专制”或曰“开明专制”,在扼杀人民智力和败坏人民道德方面也不比“坏的专制”逊色。所谓“好的专制”指的是由一个明智而具有德行的君主掌握绝对权力,而这位杰出的统治者将运用自己拥有的绝对权力“完善而明智地执行政府的一切义务”。“好的法律将被创设并施行,坏的法律将得到改革;最优秀的人将被放在一切负责的位置上;…司法将得到很好的实施,公共负但将规定得很轻而且很适宜,每个行政部门将得到廉洁而明智的管理。”[23]姑且不论这种好的专制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即令可以出现,它也是不可取的。原因很简单,在这样一种专制统治下,一方面,统治者享有绝对权力,具有“超人的精神活力”;另一方面,人民大众处于一种完全“消极被动”的状态:“整个民族,以及组成民族的每个人,对他们的命运没有任何发言权。关于他们的集体利益他们不运用自己的意志。一切都由并非他们自己意志的意志为他们决定。”[24]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是,人民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受到损害。人民由于没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而变得狭隘、自私。“整个人民的才智和感情让位给物质的利益,并且当有了物质利益时让位给私生活的娱乐和装饰。”[25]人们对他人的利益冷漠,对集体的利益冷漠,对国家的利益也会漠不关心。“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26]
假如一个民族人民的才智与道德长期受到专制统治的禁锢,这个民族便必然会衰落。密尔在许多场合下曾以中国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