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志: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划分与分析走向」正文
【提要】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及其整合潜力是目前新制度主义研究的一大热点。总体而言,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方式可以归纳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和二分法,其中被学界广泛接受的是三分法。这些划分方式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忽视了新制度主义发展过程的一股重要潮流。在对目前流行的各种划分方式作出系统评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流派划分方式,并且认为,这种新的划分方式将更有助于寻求新制度主义内部的整合潜力。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流派;政治学
自从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于1984 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以来,“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中的出现频率已经越来越高。随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领域和分析途径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纳入新制度主义的视野,以至于有人开始惊呼:“现在我们都是制度主义者了”。但是,新制度学派阵营的壮大并没有带来理论、方法和观点的内在统一。这些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的新制度主义者除了都强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之外,几乎毫无共同之处,以至于又有人站出来质疑:“新制度主义到底新在何处?”
面对新制度主义的这种内在的混乱,一些学者开始对新制度主义进行流派的细分,并试图通过这种细分来描绘出一幅全面而细致的画面,从而进一步寻求各个流派之间的交流和整合的潜在可能。虽然这种流派的细分带来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讨论,但是由于进行划分的学者本身也来自各个流派,划分的标准和结果又迥然不同,从而又令人意想不到地带来了流派划分的新争论。本文将首先归纳与评析目前对新制度主义进行划分的几种方法;其次,将重点描述和评析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划分法;最后,在对几种划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笔者所主张的划分方式,并预测其分析走向。
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划分
从笔者所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两种) 和二分法。下面将首先介绍七分法、四分法和二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局限,而在下一部分中重点介绍被广泛接受的三分法及其批判。
七分法的典型代表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家盖伊•彼得斯(B. Guy Peters) 。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提出,与旧制度主义、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相对应的7 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包括:规范制度主义(normative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 、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经验制度主义(empirical institutionalism) 、社会学制度主义(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利益代表制度主义(institutions of interest representation) 和国际制度主义(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sm) 。彼得斯提出,马奇和奥尔森所代表的新制度主义是一种规范制度主义,正是这种规范制度主义的出现,才为其他6 个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出现奠定了根基。这首先是因为,这二人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尤其是那篇开创性的论文发表之后,为新制度主义的转向注入了强大动力。而且,这二人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政治科学的研究重心应该转向制度研究以及他们为这种制度研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已经被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所接受。尽管马奇和奥尔森的开创性论文因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指斥而受到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强烈批评,但是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理性选择理论家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向了制度研究,致力于发掘理性行为与制度约束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也就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的出现则代表了80 年代以来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历史学转向与制度转向的融合趋势,这一流派极为重视过去的(制度) 遗产对当前政治的实际影响。经验制度主义则力图摆脱新制度主义内部因过于注重结构―行动的理论关系而过于抽象的缺陷。这一流派并不想从理论上解决制度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具体研究何种具体制度会带来何种结果的问题上,力图为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提供一种经验基础。社会学制度主义原本是一种社会学内部的新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同样源于对社会学内部的理性选择理论的批判,并通过韦伯的合法性研究传统的开发而试图重新阐发结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政治科学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意味着部分政治科学家对这一分析途径的接纳。利益代表制度主义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只是注意到了一些正式的政治制度,如立法、行政与司法制度在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而实际上,从对旧制度主义的反思中就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宪政制度与现实政治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行为主义只注重通过行为的研究来弥补这一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这两种取向的缺点都在于他们没有注意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是,诸如政党和利益集团一类低于宪政层次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彼得斯为此列举的典型代表著作是萨托利的《政党与政党制度》。国际制度主义则大体上可以等同于国际关系研究中以基欧汉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强调的是国际制度对于国际政治生活的激励和制约作用。通过这种划分和详尽描述之后,彼得斯的结论是,很难说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新制度主义流派;新制度主义内部除了都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之外,其内在的差异并不比新制度主义与其他流派的差异小。
彼得斯的这种七分法的划分虽然比较详细地勾画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流派分布情况,但是他的这种划分方法显然存在着严重问题,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他并没有设计出一套一以贯之的内在标准。在他的划分体系之下,规范制度主义与下面的6 种制度主义之间是规范与实证的划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划分又是一种理论和方法论上的划分。经验制度主义与它们的区别在于纯粹的经验研究与理论追求之间的差异,而利益代表制度主义似乎又代表了对非正式制度的集中研究。国际制度主义似乎只代表了一种研究领域上的独特性,其方法论基础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并无二致。
彼得斯的这种划分同时也是一种在资料掌握得比较全面的情况下的一种划分,其出书的时间是1999 年。但是,正是因为其划分标准的杂乱,就引出了随后采用统一标准的四分法的新划分。四分法的典型代表是西蒙•雷奇(Simon Reich) 在《治理》杂志上所发表的“制度主义的四幅面孔”一文。雷奇的这篇文章从新制度主义的研究对象出发,也认为并不存在着一种能够建构出普遍化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只不过是,从研究对象本身的角度可以将新制度主义的4 幅面孔或4 个维度揭示出来。雷奇在研究了洛伊在20 世纪60 年代所提出的政策类型学之后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来进行新的政策类型划分。洛伊所提出的分配型政策( distributive policy) 、再分配型政策( redistributive policy ) 和调节性政策(regulatory) 可以进一步发展为4 个政策领域: 再分配型政策,主要解决稀缺资源的分配;调节型政策,主要解决行动者通过合作而寻求效率的提高;现代化政策(modernization policy) ,主要解决涉及到民主、负载有价值和认知争论的问题;自由化政策(liberalization policy) ,涉及到市场化解制、私有化、国家职能的分解以及技术、投资和产品的配置。事实上,历史制度主义由于强调了各政治行动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及其在既定制度约束下所展开的资源争夺,所以非常适合于用来分析再分配型政策;新经济学制度主义( new economic institutionalism ,理性选择制度的基本原理其实来源于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 的理性人假设正好用来分析体现理性人之间合作策略的调节型政策;在现代化政策领域内,由于制度为相关行动者提供了一种规范价值的背景并设置了相应的情景,因此正好将制度作为一种认知框架(institution as cognitive frameworks) 的规范制度主义来进行分析;在自由化政策中,作为制度载体的正式机构本身就是一些行动者,如要求各国金融开放的国际金融组织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于一种将制度本身当作行动者(institutions as actors) 的制度主义。
雷奇的这种划分显然比彼得斯来得清晰,其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新制度主义的这几个侧面。但问题在于,从研究对象出发所作的划分并不能说是一种内在的划分,仅靠这种外在的划分其实是很难抓住新制度主义的内在分歧的。因此,正如雷奇自己所看到的那样,他的这种划分其实并不能说是一种科学的划分,而在更大程度上只能说是从现象角度出发所作的直觉性(intuition) 划分。
因此在雷奇之后,又有学者从方法论自身的角度采用二分法的方式来划分新制度主义的流派。这种二分法的典型代表就是普林斯顿大学的克拉克(William Roberts Clark) 教授。克拉克指出,如果按照严格的方法论标准来界定,新制度主义其实只有两个流派或两种分析路径,即以行动者为中心(agency centered) 的新制度主义和以结构为基础( structure based) 的新制度主义。克拉克认为,从新制度学派的分析文献中可以看出,所有新制度主义文献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在研究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但是,以结构为基础的分析路径是从结构本体论出发,主要强调行动者是如何受制度性结构的限制;而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路径则从行动者本体论出发,视制度结构为目标导向的个体行动者所创造的成果。而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分析路径,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对个体行动者的偏好(preference) 的形成来源和过程的看法不同,前者认为个体偏好形成是制度塑造的结果,而后者则认为偏好形成来自于个体自身,并先验地假定了自利性个体的活动作为政治活动的动因。从研究活动的文献分布来看,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大多采用的是演绎性的和形式化的分析路径,主要研究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制度;以结构为基础的新制度主义主要采用的是历史社会学或传统政治科学的分析路径,主要研究政策活动中的结构及其具体影响。
应该说,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克拉克的这种划分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划分方式,因为他所列举的这两大流派基本上体现了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结构主义的内在差异。但是,克拉克的这种划分并不是一种最早的二分法。早在克拉克之前,瑟伦(Kathleen Thelen) 等人在系统阐发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时,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政治科学与新制度主义流派二分法的看法,而且也已经包含了克拉克的基本想法。瑟伦等人在阐发历史制度主义的价值时就提出,在政治科学内部已经出现了基于不同假设的两种新制度主义,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说,行动者的自利性偏好是固定的和外生的,制度虽然重要,但是在制度与个体的互动过程中,制度只是作为政治策略产生的背景因素而存在的,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了理性行动者的选择范围。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个体并不是完全的理性人,在制度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制度不但限定了行动者的选择范围,而且还影响甚至决定着行动者偏好的形成。因此,这两种制度主义的现象差异主要表现为对制度的重要性的强调程度不同,而核心差异则来自于二者对于偏好形成过程的不同理解。在前者看来,偏好本身是固定的和外生的,而后者则认为偏好处于流动之中,而且是内生的。
至此,人们对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已经走过了一个从现象列举到提供内在标准进行划分的过程。通过这一系列过程的划分,学术界已经将新制度主义从一种混沌的存在清理成几种比较清晰的路径,从而达到了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深入理解。但是,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被学术界大多数人所认同的一种划分方式却并不是以上几种划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