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当代西方族际民主模式的比较研究」正文
【内容提要】随着族际关系的变化,当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不断调整,包括自由民主、结盟民主、协商民主在内的主流民主模式带有深刻的族群问题的烙印。这些民主模式在主体要求、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在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多数制与比例制,同化共识、交叠共识、底线共识、协商共识等多个问题上。
【关 键 词】族际关系/民主模式/比较研究
无论是民族国家的建构,还是后民族国家的调整,族群冲突都是多民族国家需要直接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当代西方国家族际关系的主题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从同化走向多元。这一变化影响的不仅是民族学的理论与实践,同时,直接对这些国家的民主造成了重大影响,使结盟民主、协商民主等更加注重文化因素的民主模式走上前台,甚至成为与自由民主并行的主流民主模式。我们看到,随着族际关系的变化,当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提供了一些处理族际关系的探索模式。
一、族际关系民主化的实践模式
毫无疑问,自由民主是西方处理族际关系最为典型的理论模型,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以强大的平等诉求为基础,这一模式在西方民族国家建构的早期以雷霆万钧之势推平了封建等级制,同时也跨越了民族之间的界限,直接将平等渗透到个人层次,“美国的政治观念剔除了宗教的杂质,变成了一种纯粹的民主主义,本身就打破了民族的束缚,在这种民主主义制度下,各个民族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平等共存”。①这正反映了自由民主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两个诉求:打破民族束缚;各民族成员平等共存。
与自由民主模式相呼应的是某种形态的公民民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公民民族主义,极力主张打破民族界限,倡导平等,但实际上,其本质是推行某种单一的主流文化。这些手段包括:对内推动交流与沟通,主张个人的机会平等,普及公民化的教育,塑造国家认同,迅速地实现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对外则通过殖民扩张的方式,借助军事、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强力推行西方文化,建构文化帝国主义。
自由民主的强大号召力、公民平等的诱人口号,再加上强有力的军事征服,使得早期西方国家和社会在解决族际关系的问题时虽然也遇到阻力,但仍然取得了辉煌的胜利。然而,在自由民主模式下,民族冲突,甚至是种族清洗亦在所难免。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曾经失望地指出:“无论是旧世纪,还是新世界,种族清洗一直都是现代化的核心。虽然不是我们的文明发明的,但它却被我们发挥到极致。我们的自由民主不会简单地通过在社会和谐中赋予普遍人权而实现,却通过严重的社会冲突,绝大多数是在社会阶级之间而实现。”②
当代西方文化多元主义的兴起,使得自由民主模式在解决民族问题时,越来越捉襟见肘,甚至是四面楚歌。尽管自由主义者也曾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群体权利、价值多元等概念,并提出自由多元主义等众多理论主张,但是,囿于理论局限,其依然很难应付多元文化主义的强劲冲击。哈贝马斯号召大家打破所谓的“新自由主义”。他明确指出:“新自由主义政治自身还在‘有序地进行下去’,并且摆出一副洋洋得意的样子。打破新自由主义政治的出路就在于,在民族国家之外,为民主过程找到一个合适的形式。”③
在内部压力和全球化的冲击下,自由主义的民族国家模式开始发生改变,在北爱尔兰、爱沙尼亚、以色列、波兰和土耳其这些深受族际关系问题困扰的国家当中,尤其如此。虽然自由主义模式仍然保留其基本特征,但是却逐渐解耦民族和国家,并逐步承认群体差异。在当代西方,共和自由民主(republican-liberal democracy)、结盟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多元文化的民主(multicultural democracy)以及族群民主(ethnic democracy)开始兴起,成为自由民主的替代或补充类型。④在这当中,结盟民主与协商民主越来越引人注目,成为在处理族际关系上与自由民主模式最有竞争力的民主模式。虽然这些民主模式并不是只针对民族问题的,但是,都带有民族、族群问题的烙印,因此,本文从族际民主⑤的角度来概括并统称这些民主模式。
根据蒂施勒(Henry Tischler)和贝里(Brewton Berry)两人的研究,族群互动关系发展的最后结果可以分为灭绝或驱逐、隔离、分层、多元化、同化或通婚等5种。⑥在民主体制中,驱逐、隔离、分层都是不能容忍的,它们突破了民主政治的底线。因此,族群关系动态发展,就只剩下两种可能与民主相容的关系,即同化和多元化。就战后发展起来的几种民主模式来看,结盟民主、多元文化的民主、族群民主,都与族际关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
应该说,结盟民主并不是新鲜事,而是几乎与自由民主并存的一种民主模式,在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卢森堡这样的国家长时间存在着结盟民主的制度。不仅如此,在像加拿大、以色列这样的国家当中,存在着结盟民主重要的因素,被人称为半结盟民主模式。⑦在多民族、多意识形态、多语言、多文化等多元群体国家的民主建设中,结盟民主创造了一种非常有建设性的民主模式。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存在着特色非常鲜明的多元文化,缺乏自由民主需要的共同的文化基础,然而,这些国家却建立了稳定的民主制度。
结盟民主的实践模式极大地挑战了自由民主的脆弱前提:一致的公民文化。在自由民主的理论当中,没有一致性的公民文化作为前提,民主很难生存。然而,在多元文化,甚至是像荷兰这样社会高度分裂的国家当中却实现了一种极富活力的民主模式,即结盟民主,这打破了自由民主的前提假设。二战后,结盟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得到重视,并由欧洲的一些小国向全球范围延展。结盟民主的发现者,也是结盟民主的推广者阿伦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无疑是在这个领域里做出最杰出贡献的政治理论家,在这个领域里做出重要贡献的学者还有汉斯・达尔德(Hans Daaler)、宾厄姆・鲍威尔(Bingham Powell)等。
如果说结盟民主是自由民主的一种平行模式的话,那么,协商民主则是对自由民主,尤其是自由民主的选举过程的补充。事实上,在以选举为特征的自由民主当中,亦存在着协商民主的成分。比如,协商民主最早提出时就是研究美国国会中的协商过程,并将美国国会的制度视为协商民主的典范。⑧与自由民主不同,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强调“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突出中观层次的治理,并且在社区治理、民主恳谈、市民论坛、公共政策等多个层次得到运用。耶鲁大学的辛西娅・法拉(Cynthia Farrar)教授组织纽海文社区的成员进行了协商民主的实验,得出了与之前相反的结论:对于民主问题,在实际的民主协商之前,不可能有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或是预先的裁定。当公民们聚集在一起,他们就会有他们的既存利益和态度,但是,在一起协商的过程中,他们也会改变;他们遵循礼节和论据,但是,当他们在一起争论时,他们也可能对那些规则有新的理解。⑨
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最早由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Bessette)提出,意在反对美国基于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民主,强调为了共同目标进行论辩、述理和说服。在此后的30年当中,协商民主的研究异军突起,不仅得到了罗尔斯(John Rawls)、哈贝马斯等老一辈政治哲学大师的支持,同时也造就了詹姆斯・费什金(James Fishkin)、约翰・齐泽克(John Dryzek)、伯纳德・曼宁(Benard Manning)、乔舒亚・科亨(Joshua Cohen)、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等一批协商民主的代表性学者。到20世纪90年代,当代的民主理论家基本上将民主等同于协商。⑩
在现实中,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并不是直线发展的。事实上,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可能会在实践中使得多元文化的负面冲击有所减轻,从而仍然能够达致团结。比如,在分析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等一些小国时,利普哈特发现,“这些国家正在从结盟民主的制高点往后退”。他认为,在20世纪50年代末,它们不仅在社会分化程度上达到极致,其精英合作的密切程度也达到极致。在此之后,该状况开始缓和。这一点之所以值得强调,并非是它表明了结盟民主的失败,而恰恰说明结盟主义已经开始成功地变得过剩了。(11)
二、族际民主的主体问题
在处理族际关系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主体问题,对于族际关系主体理论方面的基本分歧就在于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的争论。自由民主强调了组成族群的个体;而结盟民主、协商民主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从族群的角度考虑问题。一般来讲,族际关系同化论只承认个体权利,极力反对任何形式的群体权利;而新兴的多元文化主义者则针锋相对地大力提倡群体权利,甚至将其视为“一种基于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而形成的观念、意识形态和理论体系”。(12)对于少数民族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权利的争论“走到了政治哲学的前沿”,(13)其中,既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亦有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而且,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政治背景,以及多元文化主义之兴起的学术背景等因素,使得这一争论成为政治理论研究当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道风景线。
如果从主体权利角度来看待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这里存在着几个明显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在这个阶段,争论的实质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优先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问题不再是如何保护社群主义少数群体免受自由主义侵害,而是讨论那些拥护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少数群体是否仍然需要少数群体权利。而第三个阶段是作为对民族国家构建回应的少数群体权利。(14)我们看到,这三个阶段,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三种思潮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包括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
自由民主在解决民族问题时,主张以个体为基本单位,强调个体自由。在对待个人的问题上,自由民主制度十分慷慨,他声称愿意给任何个人以充分的权利。这就是西方国家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形成的公民民族主义。这种公民民族主义一般会强调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与民族共同体是同一的,这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民族主义不仅体现为以公民权利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同时也体现为一种民主与法治复合的制度。反过来,一个国家民族存在的基本状态也决定着这个国家民主的基本状况。人们发现“最适合民主生长的环境是那些国家与‘民族’重合的社会,或那些尽管存在不同种族和文化差别,但人们依然具有共同民族认同的社会”。(15)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实际上也需要这种公民民族主义。然而,自由主义却拒绝给群体以任何权利。正如1790年克勒蒙特―托内尔(Clermont Tonel)在法国国民会议上宣称的那样:“对作为个人的犹太人我们给予所有的一切,对于作为犹太民族的犹太人我们什么都不给。”(16)
这就使得自由民主模式在权利安排上容纳个人却排挤群体,从而与另一种民族主义,即族群民族主义发生冲突。正如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在《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与历史》一书中指出的那样:“在某些政治哲学家眼里,公民的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相连并且因此而得到相当的尊重,而族群的‘鲜血与土地’的民族主义形式则充满越轨行为;族群民族主义不改变信仰中的排他主义使他们无法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