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连奎:世界文明的标杆――德国模式」正文
德国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国家,德国是马克思的故乡,因此也是社会主义的发源地,社会一词,在德国有着非凡重要的意义,比如德国人将他们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将他们的法治国称为“社会法治国”,将他们的民主党称为“社会民主党”,可见在德国,社会不仅是一个中性的名词,还是一个褒义的形容词。社会一词应该包含着,和谐、合作等意思,很难直接与汉语中的某个词汇进行对应,这因为这种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中国虽然号称社会主义,其实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是肤浅的。
现在的德国属于民富国强的国家,诺贝尔获奖得者将近全球一半(包括移民到其他国家的德裔)。我们都熟知的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是美国人,但他是德国血统,在德国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之后才去美国。还有一些著名的人士,比如马克思、爱因斯坦、弗洛伊德等,这些都是改变世界的人。
德国有很多世界第一,汽车、化工、机械、环保都是世界第一。现在很多人出国上大学首选美国,以为教育国际化排名前列的是美国、加拿大、澳洲,后来现英国总领事会公布一个数据:德国大学国际化水平2010年跃居世界第一。当然,这也是有证据的,德国大学的留学生占大学学生总数的10%-15%,一般不会低于10%。因为德国政府每年给大学提供补贴,外国学生越多,补贴越多。这只是补贴而已,财政投入办学的基本经费仍是必不可少的。
现代公法学中,社会国原则、给付行政、生存照顾,这些与福利保障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都是德国学者的智慧凝结。德国法学界通过深刻的研究和谨慎的国家立法保证了公民福利保障权的落实。
德国宪法有四大支柱,“社会国、民主、法治和联邦”为“国家目标条款”,并通过第79条第3款的“禁止修改与废弃”将国家目标条款与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彻底锁定,这意味着任何时候修宪都不能触及上述目标,从而保证“社会国、民主、法治和联邦”成为国家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建构性要素。
民主、法治与联邦都好理解,我们来看看德国人特别强调的“社会国原则”究竟奥秘何在?
社会国原则而言,则首先要求立法为实现社会国而努力,包括社会形成、社会安全、社会正义与社会平衡,立法不仅要贯彻落实社会国目标,还必须延伸到所有的法律领域,
社会国原则作为宪法的一般性原则体现在所有的行政活动中。法律不明确的地方,要依据社会国原则进行裁量,而司法界的相关实践与解释活动则直接推动了社会国原则的逐渐明晰。
德国的社会国原则,其实是与美国的自由国原则相反的,自由权理论要求国家承认一个公民私域,在这个私域,个人拥有不受侵犯的完全自由。这种自由观的历史背景是欧洲资产阶级兴起并对抗封建专制的社会革命运动,再往上可追溯到对教权的抗争,所以捍卫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等等的立场非常坚定。然而这种自由观具有防御性的特征,在其抵御国家侵犯私人领域行为的同时忽略了“实质自由”。
现实社会中,形式自由的兑现是依赖于各种要素的组合的,比如,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能力与机遇等等。而传统自由观并不在意这些保障自由的条件,只排斥和禁止国家的任何干预,这样就限制了国家对个人有益的或善意的行动。因而国家没有义务为公民实现自由创设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反过来公民也仅有权要求国家免予干预而无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促进自由权的真正落实。
德国学者们仔细研究分析了传统自由,认识到其功能仅局限于消极对抗国家强制,因而将这种自由称为公民居于消极地位的消极自由。
现代社会与17~19世纪的情况完全不同,小商品经济几乎荡然无存,专制力量早已被彻底摧毁了,工业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过去,所以对自由观进行修正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德国人虽然保守,但这一点上却走的很远,核心就在其社会国概念。
社会国将实现自由所需的先决条件也纳入了保护领域,强调这些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同样要受保障,并赋予了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公民基本权因为导入了社会国原则,所以国家必须保障公民实现自由的前提要件,这样法律上的形式自由也就上升为了实质自由。
社会国介入可能与自由权冲突的矛盾如何来解决?德国人主张传统自由权兼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的双重属性。主观权利要求国家尊重个人自由并在自感被干预侵犯时通过法律请求停止侵犯。自由权的客观价值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都应将其作为应予尊重的客观价值。这两种属性综合作用下,理论上因国家干预而侵犯自由权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法理上将社会国原则与自由权巧妙结合在一起。
在这样的法理下,既避免了自由权流于形式,又限制了公权体系。
社会国原则赋予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支持政府在社会群体中进行资源再分配和社会平衡,那么行政给付就自然成立了。最初德国理论中国家给付是作为自由权防御功能的补充而出现的,随着社会国与基本权理论的发展,后来这种要求逐渐升华为独立于传统自由权的另一类公民基本权,德国学界称其为公民的“社会基本权”,与英国人的“社会权利”的内涵很接近。社会基本权具有积极属性,不同于居于消极地位的自由权,由此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就同时包含了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方面。
积极自由权又衍生出请求权,即当公民面临国家侵犯时可要求国家停止侵害;社会基本权赋予公民享受社会资源的权利,提供改善个人境况、调整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的社会条件。
从自由权到社会基本权,从消极防御到积极给付,德国人完成了社会福利保障的基础理论建设。社会基本权其实就是积极自由权,现代公民不仅消极自由权,更需要积极自由权,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能实现现代公民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在中国,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主张的自由其实属于消极自由,而对于积极自由则是他们反对的。
在美国也分为左右派,在美国的左派称为自由派,右派称为保守派,美国的左派是承认积极自由权的,而美国的保守派则反对积极自由权。因为中国的自由派和美国的自由派是完全相反的,中国的自由派属于右派,而美国的自由派是左派。
德国又奉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德国进行福利保障的基础,通过制度保障,德国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保障他们生活中所面临最大的威胁,也就是生病、失业、养老。通过这种方式,公民能够向政府要求帮助。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是中立的力量,由于市场经济对个人存在着一些威胁和挑战,而国家的任务,就是帮助个人应付这种困难和挑战。在德国,福利国家原则是被纳入宪法的,这也是德国在上个世纪50年的时间当中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的原因所在。
因此,德国将社会国原则,民主原则和社会福利原则直接纳入到宪法中,是一个经验,是值得中国借鉴并推广的。
德国民富国强的奥秘
除了社会国原则之外,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德国成功的具体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重点在于确保市场的自由竞争以及市场的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框架之内发展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成功奠定了德国今天的成就。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中。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来自“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他也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这句话的原创者。
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指将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均衡相结合,协调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以贯彻国民福利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执行福利制是政府的任务,所以政府有权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概括来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主要有三点:市场经济,国民福利制和宏观调控。
二战后在德国执政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最早将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执政纲领,后来的社会民主党也抛弃陈旧的计划经济主张而皈依社会市场经济。
讲社会市场经济,要追溯到很久以前。19世纪李斯特的重商主义,直到后来的历史学派,他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强调国家的作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和上述两者虽然有重大区别,但是都没有否定国家的作用。
与美国相比,德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全世界在19世纪处于古典主义的黄金时期,但进入了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却出现了问题,发现市场失灵了,之后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大家认为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德国并没有顺着这一规律发展,而是拧着来。19世纪西方主要国家自由放任主义时,德国却强调发挥国家的功能和作用,例如李斯特主张国家提高关税保护幼稚工业。为什么?因为德国是一个后发国家,它需要依靠国家力量来发展。20世纪二十年代后,大家觉得市场之手失灵,需要政府来发挥作用时,德国弗莱堡的经济学家却提出了不同东西。他们也承认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是不合理的,但也不认为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是合适的,更不认同苏联的中央计划经济模式。他们认为问题症结是市场缺乏秩序,市场的失灵是缺乏秩序造成的。这套理论学说就是弗莱堡学派。
弗莱堡学派的理论实质:第一,强调充分市场机制;第二,国家来维护秩序。因此,战后德国的主流经济思想跟其他西方国家不一样。除德国之外,凯恩斯主义在西方主要国家得到广泛认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德国的确是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国家。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也被称为莱茵资本主义模式,因为莱茵河一般被看做是德国的象征。
社会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用通俗的公式表示,就是“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政策应该实现的国民经济总目标:货币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适度经济增长。这四大目标由于其实现的难度因而被某些经济学家称为“魔鬼四角”。
莱茵资本主义模式包括二战后联邦德国、奥地利、瑞士等莱茵河谷两岸的国家。广义的莱茵资本主义模式还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以及今日欧元区的大陆欧洲所有国家。联邦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创建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莱茵资本主义的基础。
社会市场经济,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市场机制。市场应当享有最大的自由,首先是在物价和工资方面。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自由的市场定价、自由的市场竞争才能活跃市场,防止经济僵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物价下降,雇员的实际收入增加,使消费者受益。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从而使生产者受益。总之,竞争是经济发展的保证,是通往繁荣的必由之路。只有竞争,才能保证经济顺利运行。凡是没有竞争的地方,也就没有进步。
因为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为了鼓励国内市场竞争,艾哈德努力反对垄断。他认为,垄断组织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独立的公司联合起来,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二是大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掌握广大的中小企业;三是独家经营的大公司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针对上述三种方式的垄断,艾哈德提出以下反对垄断组织的办法:一是政府应尽可能保持各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垄断的产生;二是在垄断已经出现,市场竞争已经不完全的时候,防止垄断势力滥用权力;三是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对于市场进行监督。如建立负责反对垄断的卡特尔局。国家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是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
德国虽然信奉市场机制,但是原则上,只要国家能够比市场提供更好服务的地方,都应该让国家积极活动。国家还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建立和发展教育培训事业。
国家应当关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包括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通讯事业,以及各种各样的能源生产,这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通过国家中央银行,以及国家的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建立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的货币稳定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还负担维护秩序的责任,负责确定市场参加者遵守的法律和社会总体条件,并且负责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德国把国家在这方面的任务比做足球赛中的裁判员的角色,“一场好的足球赛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足球赛是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而这些规则是事先制定的。我推行的市场经济政策所要追求的――仍以足球赛为例――无外乎制定比赛规则、维护比赛秩序”。
除此之外,国家还要通过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外贸政策、劳动市场政策维持经济繁荣,阻止或者延缓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波动,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货币稳定和对外经济平衡,这也叫做反经济周期的景气政策,德国反对把一切都交给市场。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立社会国家, 英国学者吉登斯在他的《第三条道路》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