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强 陈菊红:公共权力是如何为机会主义所用的」正文
摘要 近年来,年轻干部“火箭提拔”等现象屡屡曝光,折射出当前我国干部提拔的公权力还没有被很好地关进铁笼子。“火箭提拔”等现象的实质是违反游戏规则将公权力私用的一种机会主义。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细化破格条件、完善提拔程序、明确问责机制三个方面来对干部提拔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健全法制、落实法治,构建体制内外各种监督方式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以确保干部提拔的公权力公开、公平、公正地规范运行。
关键词 火箭提拔 干部提拔 机会主义 公权力 机制
近年来,年轻干部“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现象屡遭媒体曝光,不论是湘潭的“神男”、“神女”,还是揭东县“子承父业”的副县长等,其年纪轻、任职时间短、晋升速度快的特点都在撕裂民众对社会的信任,拷问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客观地看,被破格提拔的年轻干部中也确有靠自己的真才实干而晋升的,但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大多数破格者暴露出“破格”外衣下的不合格原形,折射出干部提拔过程中公权力私用的机会主义隐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①因此,如何将干部提拔之公权力有效关进科学制度的铁笼子,遏制诸如“火箭提拔”之类的机会主义现象,是我们必须解答的一道现实难题,唯有立足源头,拆掉此乱象之温床,扎紧篱笆杜绝公权之私用,才是上符国策下顺民意之根本。
公权力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②公权力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主体的公众性。公权力属于社会公众而非社会的个人,它是社会广大公众的权力,是一种社会民众共同公有性的权力,其核心是公众公共性。第二,客体的公共事务性。它面对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共事务而非社会个体的私人事务,否则就涉嫌公权力的滥用。第三,功能的公共利益性。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是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它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公众服务并承担公共责任。第四,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公权力是一种公共强制力,一般体现为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
在我国,干部一般指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对干部的提拔是我国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强有力领导班子的重要途径,提拔干部显然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范畴。
如何按照公权力的属性和基本要求,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拔到新岗位上,是我们一直在努力但始终没解决好的大问题。
“火箭提拔”等现象的实质是公权私用下的一种机会主义
“所谓机会主义,这里有利就干这件事,那里有利就干那件事,没有一定的原则,没有一定的章程,没有一定的方向,他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③机会主义,又称投机主义,即为了达到自己目标可以不择手段,投机取巧地不按规则办事。干部提拔,尤其是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中国发展和进步,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继往开来的根本大计。邓小平同志特别重视中青年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并将之提到战略高度,他指出:“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善于发现、提拔以至大胆破格提拔中青年优秀干部。这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并不是一些老同志心血来潮提出的问题。”④此外,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也明确提倡干部要年轻化,这是党和国家近些年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一个明显趋势。
但“年轻化”与“破格提拔”是有严格标准的,它既要遵循组织选拔人才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又要经得住人民群众和时间的考验。年轻干部的提拔作为一种公权力运作过程,出于公心、收于公效是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取得公信、赢得公认又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在了解和考察拟提拔对象时,“不但要看干部的一时一事,而且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⑤要做到因优秀而破格、因杰出而提拔,“一定要真正把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提拔上来”。⑥只有这样才符合干部年轻化的初衷。如今,在社会上出现的“火箭提拔”等现象中,只有少数是靠自己的真才实干获得提升的,大部分提拔都经不起深入考察,被媒体曝光后不是被免职就是迫于压力辞职。非正常的“火箭提拔”大都以干部年轻化为借口,因私而破、有规不循、程序违规,这显然是一些公权力拥有者将公权力为己所用的结果。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打着不拘一格和干部年轻化的幌子投机取巧,为家属、子女、亲友谋求制度和法律以外的特殊照顾,并美其名曰“破格”,其实质是官本位思想下违反选拔录用制度规则将公权力私用的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表现。
构建公权力约束的有效机制
虽然面对媒体的深挖、公众的质疑,一些“火箭提拔”的干部既有主动辞职的,也有被免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火箭提拔”的干部的一一倒下去,更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干部提拔和监督机制来对这种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更好地杜绝用人机制中机会主义隐患,确保干部提拔选拔之公权力公开、公平、公正地阳光运行。
改革干部提拔制度是确保公权力之公正运行的基础。中共中央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了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的条款,并且明确了“十不准”的严格纪律,也提出了“坚持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等防范要求。该条例对于干部队伍整体结构调整和活力打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该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否则将为许多违规提拔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第一,破格条件应进一步细化,不能模糊表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关于这条规定,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里的特别优秀是个模糊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怎样的年轻干部才算特别优秀”的问题,这里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其次,“这个特别优秀该由谁来评估?最后评估的结果又该是谁说了算?”显然,这里评估的主体没有明确的指向。再次,“破格提拔”也没有明确规定同一客体破格次数与间隔时间之间的量化关系。例如,同一年轻干部在某一时间范围内连续破格提拔总次数的极限是多少?两次连续破格之间的时间间隔又该是多少才比较科学合理?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出现 “神男”徐韬5年7次换岗,工作10个月被提拔为副科,一年半从正科变副处,且分身有术,一边全日制读研一边工作的荒唐提拔事例。可见,此类模糊的表述,制度本身的缺陷,给许多人提供了违规提拔的借口,为干部提拔的具体操作提供了灰色地带。
第二,提拔程序要打破自上而下的封闭模式,把提拔变选拔,且必须公开透明。在干部任用方面,改革的关键是要解决好由官选官还是由民选官这一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⑦我国现在的干部选拔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官选官、大官选小官、老官选新官的自上而下的封闭模式,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科学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竞争机制。一般来说,干部选拔是由单位的一把手或者常委会来决定提名、考察和任免的,对于领导中意的人选,我们的核查往往流于形式,既没有实事求是地核查,也没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一旦出了问题,正如那些被曝光了的破格者一样,处理方法不是辞职就是被免职,而相关的主管部门和领导,通常并没有被严厉地追责,更多只是冠之以“用人失察”来搪塞了事。正因如此,才会常出现一边腐败一边升职、极端破格的现象。对此,刘云山同志在河南调研时指出:“选人用人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变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⑧这足以彰显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严格要求和愿望。但是,要将这一指导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现有的一些相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思想指导和愿望的层面上,在干部提拔的程序方面,我们还没有实质性地迈出由“官选官”到由“民选官”的关键一步,即由提拔到选拔的重大过渡。
此外,干部选拔的程序必须做到真正公开透明,而不是形式上的敷衍。据媒体盘点统计:一段时间里被曝光的火箭提拔的18名官员中,其中有5人最终因媒体曝光而被免职或自动辞职,有11人在被媒体深挖的资料中显示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有官职。⑨如此背景,如果不对提拔程序公开,显然难以消除公众对当中是否存在“权力荫蔽”、“提拔不公”等问题的质疑。因而,对所有的破格提拔都应严格坚持标准、履行程序,尤其是对“官二代”、“富二代”的破格提拔,更要严格把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结果公正的基础和保障。不折不扣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让公众监督目光能注视干部提拔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让那些以权谋私的机会主义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上级组织部门对基层干部破格提拔的程序也要进行监督,以防止程序滥用或异化。事实上,也有一些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提升的,但就是因为选拔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对他们的提拔也同样受到群众的猜忌,这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制定、完善并切实履行一套操作性强又公开透明的选拔程序,将所有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消除群众的疑虑,才有利于真正年轻优秀的干部得到提拔和选拔。
第三,要明确且从严执行干部提拔工作中的问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层层考察和考核程序,现实中之所以能出现这些“火箭提拔”式的官场“奇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缺乏对违规提拔者的问责。事实上也确是如此,例如某副县长“神男”徐韬,从其简短的履历表中,我们可见其“进步”看似正常,每一步都无比精确。然而在媒体深挖后得知,在提拔他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过程中,只进行了谈话推荐,既没有进行会议推荐,也没有就破格提拔事项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在通过公开选拔考试提名其为副县长人选的过程中,也未严格履行相关推荐和考察程序。如果干部提拔公权力的相关职能部门能严格按原则办事,把好提拔程序关,不搞例外、变通,就不会出现这样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的情况。因此,追究“火箭提拔”这类现象不应止于当事人这个层面,还应从严追究“违规提拔”中具体环节监督者的失职、渎职责任。特别是组织部门“要敢担当、敢负责、敢碰硬,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公道正派、风清气正。对违规违纪用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⑩
健全法制、落实法治是确保公权力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不容回避、也绝不允许回避的一大隐患。党的十八大将反腐败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腐败之根在于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