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潭 刘祖华:迭演博弈、策略行动与村庄公共决策

作者:陈潭 刘祖华发布日期:2009-12-21

「陈潭 刘祖华:迭演博弈、策略行动与村庄公共决策」正文

一、思路与进路

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嵌入使村庄公共权力来源发生了由“外”向“内”、自“上”而“下”的根本性转换,改变了原有自上而下高度一元化的村治结构,中国乡村治理进入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型的变革时期。而随着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和农业税的取消,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则动摇了传统公共决策完全行政主导的村庄治理模式。根据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广大农民在村庄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切实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与决策权,从而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一事一议”制度则要求村级范围内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及其筹资筹劳必须通过村民民主表决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制度安排要求在村庄公共决策中充分体现出村民的偏好和利益,将村民自治从民主选举扩展到经济决策,标志着原来以乡村官员意志为主导的村庄公共决策和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解体。

但是在村庄现实公共生活中,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及其治理框架呈现了代表村民意志与维护行政权威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了现实村级组织安排与成文村级组织制度安排之间的差距(贺雪峰,1998)。这种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在村庄政治中,体现为普通村民的“无政治阶层”属性及其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参与不足(吴毅,1998);在村庄选举中,表现为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权对村级人事的积极控制,甚至对部分村庄选举操纵与控制的默认 (陈潭、刘祖华,2004);在村庄公共决策上,则表征为村级社区的公共决策权实际主要掌握在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手里,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要求尚有相当大的距离(卢福营,2002)。经验研究证明,村级民主制度运行远未达到国家正式文本制度所描述的理想状态。

这种制度理想与现实表现之间的反差引起了我们的研究兴趣与学术自觉。那么,哪些人决定着村里的公共事务及村民的价值取向?他们是如何影响村民的公共选择的?哪些规则在影响村民偏好的表达?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决策又是如何被通过的?我们试图通过公共选择理论和博弈理论去寻找现实的注解。

二、非契约化、完全信息与村庄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理论是研究非市场集体决策的经典理论,讨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由某种规则而导向的集体选择结果的效应问题。布坎南运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以在规则的选择中个人对于他自己未来的诸备选规则中的经济地位认识的高度不确定为前提,建构了一个选择结果使效率和公平融为一体的政治活动模型。他的构想是,当参与选择者无法较准确地预测在规则确定后所进行的游戏中所处的位置时,即存在着高度不确定性帷幕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倾向于选择一种有效且公平的结果。人们在这种高度不确定性帷幕下进行的公共选择不仅容易达成一致,而且这种“一致同意”还是帕累托关于经济效率最优标准的政治对应物(布坎南?詹姆斯?M,1992:336)。

为使分析尽可能地具有普遍意义,公共选择理论还假定集体地组织活动将在其范围内进行的那种制度结构是已经确定下来的(张静,2000:12)。然而事实上,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总是被他生存其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集体行动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复杂作用的产物。不同的制度运作体系影响着行动策略的选择及其效果,策略的变化方向和幅度遵循一定的制度逻辑(张静,2000:12)。因此,将理论模型还原到现实政治生活中时,必须考虑决策过程中当事者之间在制度层面上的竞争与互动。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公共选择的结果可以看成是参与各方动态博弈的一个均衡解,这个结果必然“附着”不同地位当事者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对(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的不同援引、解释和运用,以及不同制度理解下的一系列策略行动过程。布坎南和塔洛克在论述一致同意原则中也承认,如果引入互动视角,那么,对公共选择的研究将不仅注意到结果的帕累托最优特征问题,而且将特别关注为达成一致同意而产生的复杂的协商和讨价还价过程(布坎南?詹姆斯?M、塔洛克?戈登:2000)。无疑,在决策之前引入当事双方在制度层面的互动过程是有益的,因为进行选择的个人所面对的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只能在对各种各样的选择过程进行某种分析的基础上来加以评估,这样可更深刻地理解公共决策过程中多方利益主体在价值偏好、制度选择、行动策略等方面的复杂的补充、替代、转嫁与平衡的博弈态势。

将这一分析框架引入村庄系统内部公共选择时,还必须考虑的是村庄的特殊规定性及其对当事者在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影响。村庄场域是村庄公共选择博弈活动的空间和载体。在中国农村社会中,村庄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集经济生产、政治动员和社会功能为一体的复合性制度体系。只要是村庄人就有资格占有和利用本村的土地和福利,农村社会成员是加入还是退出某个村庄,不是一种契约意义上的选择行为,而是一种先我而在的“他致性”结果,村庄土地、人口等要素也不能基于“契约自由”流入和流出,村庄实质上是一个非契约化组织 (靳相木、杨学成,2004)。同时,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相邻而居、世代相处,社区中“谁的才干如何,品质如何,大家都了然于心,而且清楚对方的身世、财产及亲友关系”(贺雪峰,2003:3)。显然,村落文化明显具有信息共享的特点,村庄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是比较充分的,且获取信息的成本极低。村庄组织非契约化、信息共享与封闭性的时空结构,使得当事者在村庄的公共政治生活中的行动框架不仅要是受到现实力量对比结构的制约,而且要受到村庄历史传承的“过去”结构的影响,而这种结构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延续到未来可能的博弈行动中去,从而使村庄集体行动呈现出无限延续的迭演博弈的特点。

显然,当事者在这种非契约组织和熟人社会性质的村庄公共选择中,不是处于布坎南所说的高度不确定帷幕之下的一次性选择,而是在对选择后的自身特定位置有一定程度甚至相当程度了解的完全信息状态[1]下进行选择的。由此,我们可以把村庄公共决策过程视为完全信息迭演博弈行动。显然,村庄中的公共选择是相当理性地立基于一种包含有许多不同的时间序列和许多不同的资源配置的集体行动的长远观点之上的。当事者的行动不仅要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制约,还要受到村庄历史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惯例、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不仅要考虑选择目标的结果,还要顾及如何进行选择所带来的结果;不仅要考虑短期目标利益,而且还要顾及长远目标利益。这种场景下的公共行动中,行为者相对他人的地位及其行动策略就显得重要了,因为博弈双方的经济政治地位与策略影响甚至决定着博弈的结果,并最终导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属于交换、顺从还是征服与被征服。本文把公共选择视为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在布坎南关于公共选择的理想模型基础上,建立一个审慎考虑当事者在制度层面上的策略互动过程和村庄完全信息迭演博弈场域两个重要变量的村庄公共决策模型。我们并不打算在抽象的理论模型中来讨论,而是以湘南T镇一个普通村庄“一事一议”案例的分析,以求得对理论模型的一些经验补充和解释。

三、组织偏好与利益分歧:一个村庄的案例

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全国实行土地承包制改革,农村原来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都分田到户,1993年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基本完成了土地延包工作。但土地调整作为村庄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村干部并没有自动放弃对这种集体财产掌控权,农村土地中“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的情况仍司空见惯。自集体土地包干到户以后,农村田土平整、田垄维护、肥力保持等建设基本以私人产品的形式由各承包户单独承担,而涉及共同部分的渠道维修、机耕道整平等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则以村为单位通过“村提留”资金和农民义务工的形式进行,地方乡镇政府则以“以奖代拨”的形式象征性地给村庄一定数目的资金补贴。到2002年税费改革后,大部分乡镇政府和村庄因为取消“三提五统”已无力启动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公益事业,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以保证农村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经验材料就是取自于这种背景下,在湘南T镇茶子岭村,一个田地整理改良项目及其配套资金筹集为主题的村庄“一事一议”经历。

2002年冬,T镇政府通过多方运作从上级农业部门争取到一个农田平整改良的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田改”项目),项目资金以7?2?1(即上级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70%、地方政府配套20%、当地群众集资10%)的方式配套运行。T镇政府之所以把这个项目定在茶子岭村,一方面是因为该村地势较平且田地集中,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因为省道从该村穿过,这个项目不仅可以作为展现当地形象的一个窗口,而且可以作为示范基地和政绩工程用以应付和迎接上级领导的参观检查(时下一些地方政府一般都有一两个像这样比较固定的示范点用于迎接上级检查)。茶子岭村属于典型的丘陵村庄,全村人口2880人,耕地面积2600余亩(人平约9分田),全村分为三个组(队),其中三组最大,人口和耕地面积占了全村的一半。对于人多地少、耕地紧张的茶子岭人来说,“田改”项目是个莫大的福音:一方面,能够从质量上解决耕地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机械耕种问题(在当地已经很少农民养牛耕地,大部分都是耕田机操作)。

然而,茶子岭村的干部们却被两个工作问题难住了:一是“田改”项目资金那10%的自筹部分(6万元)该从哪里来的问题,茶子岭村是个典型的“空壳村”,一年到头没有什么集体收入,要是在往年(税费改革以前)村里收点提留款还有几万元集体资金,现在就连村里基本办公经费都要眼巴巴地等着上面的转移支付了,这笔钱只能在村里摊派了;二是项目规定面积是一千亩,按照乡政府的意图必须定在靠省道两旁的田地上,而公路旁的田土大部分是一组的(二组只有少部分田地),占村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三组根本就没有。既要按乡政府的意图办事还不能说出去,又要做通三组和二组村民的思想工作,并在全村把钱摊下去和收上来,村干部与包村干部都感到了一种沉重的压力。但项目是乡政府好不容易才争取来的,许多村庄想要还要不来,在乡政府的鼓励下村干部只有顶着压力表态要把项目搞好。“包村干部”与村“两大头”(支书和主任)碰头协商后,把“田改”项目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安排并拟订出工作议程:

●初步方案阶段。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在村支委、村委会和各组组长中传达乡政府意图,初步方案把项目定在1组,自筹资金部分全村按人头每人20元摊派,村支两委成员田地在田改范围的每人摊派300元,不在田改范围的每人摊派100元。

●宣传动员阶段。公布初步方案,向村民宣传和传达上级的政策精神。

●民意摸底阶段。村支两委成员分成三个组,分片负责做通村民思想工作,把村民对初步方案的意见收集上来,在村民意见基础上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方案决定阶段。按照“一事一议”制度要求召开村民大会,投票决定最终方案。

不出村干部所料,初步方案受到了来自三组村民的最大反对。村民把怨气发到了三组参加会议的一名村委委员和组长身上,两名村组干部在宣传动员中遭到了村民们的阻扰与唾骂,“骂什么的都有,说什么叛徒呀,不要祖宗啦,收了一队的黑钱啦”,而他们在向政府汇报的时候一脸的委屈。二组的一些村民也在闹意见,说些“二组不是茶子岭村的”、“不调地就不交钱”的牢骚话。一组的村民作为既得利益者表现得相当平静,农村社会中人们都讲究“得利不说话”,碰上其他组的熟人,也都是说些“搭帮党的政策好”之类的好话,但也有人向干部反映感觉其他组的人对他们没有以前那么亲热了,有时在一块地上做事,看到一组的人都不怎么搭话了。“田改”成了村庄中最热门的话题,习惯早睡的村民又开始有针对性的串起门来了,村庄中以“田改”范围为界划分成若明若暗的两派势力,平静的村庄热闹了起来。

四、迭演博弈与策略行为:村庄决策的集体行动逻辑

诺斯(North)把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诺斯?道格拉斯?C,1991:3)。正式规则是一种建构契约并通过国家或组织强力实施而获得的成文形式;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俗惯例、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现代化与城市化过程中国家意识形态与现代性因素的不断渗入悄然改变着村庄权力格局与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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