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正文
摘要: 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经由“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和正当性。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公民集体行动; 非事件化; 去事件化; 公民联合; 政治正义
“群体性事件”频发, 现有的调控手段失效,不仅说明手段本身存在缺陷或者文不对题,更主要的在于它表明了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进入高风险时段,已非现有的手段所能打理得了的,更非“敌-我”关系模式即可框含道尽的。相反,它要求制度设置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可能是省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更加现实和有效的路径。
换言之,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置此情形下,国家最高权力应当秉诸宪政正义使之合法化,赋予公民利益追求的集体形式以合法性,从而阻遏其可能的暴力倾向,引导其向民-民、官-民、政-商双方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进而促成一种民主社会的良性政治形态,建构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法权正义之道。
一、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
“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激烈性,特别是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热情的高涨。30 年的改革开放在释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逐渐形成了多元社会利益的并存格局,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意识的发育,造成了各种利益之间分庭抗礼的格局,并愈益趋向于采取公开博弈方式,以至于出现了诉诸公民集体行动的态势。这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一种常态和常规,它在彰显社会活力、提示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提供了各自利益表达和实现的非行政性管道,而拓展了各自利益的可能性空间,也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另外一种可欲的机制。
因此,承认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并为其实现提供法权保障,特别是进行公开博弈的社会、政治与法律程序,是市场经济发育和良性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杠杆。不论是失地农民对于征地行为的求偿诉求,还是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与房产开发商和国土、建设部门的对垒,抑或国企改制导致工人劳动关系的变更所引发的抗议活动,特别是底层民众对于各种“土政策”和地方官员的独断专行与腐败行为的抵制,其所捍卫的自我利益和求偿诉求本身既不违法,通常也难言过分,相反,绝大多数合理而合法。从现实来看,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下述领域,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改革分流、复转军人安置、劳资关系、违法集资、矿难事故、宗教信仰、校园突发事件和警察及城管部门执法失当或者违法乱纪等方面。就这些领域的公开抗争情形来看,不论利益主体采取了何种抗争形式,也不论他们属于何种社会阶层,以及是否具有“另外的目的”或者“别有用心”,其利益本身的正当性与利益诉求的合法性是不容否认的,进而,很多时候,其以集体形式表达这种正当性与实现这种合法性的正当合法性,同样是不可否认的。
而且,就中国刻下的情形来看,诉诸公民集体行动的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话语资源极其有限或者为零,处于相对与绝对被剥夺的弱势地位,既无法主动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决策层面,也不可能通过参与立法博弈而进入分配正义。毕竟,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时候顶多只对上负责,与选民无真实委托关系,代议功能几乎为零。在此情形下,一旦校正正义机制失灵,其具体生存的社会经济生态恶化,甚至到了连生存底线也难以维持的地步,那么,通过街头政治诉诸公开集体行动,便往往成为他们表达诉愿的唯一有效手段。农民工以“跳楼自杀”方式讨薪,上访者选择敏感场合自焚鸣冤,就在于权利实现的合法途径狭窄,其他救济手段已然穷尽,不得已而走此极端。就此而言,退一万步说,不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愿正当合法与否,都不能否定公民集体行动这种诉愿表达方式本身的正当合法性,特别是它在以权贵资本主义为基本结构的当下中国社会条件下,对于促成危乎殆哉的利益平衡格局的必要性。换言之,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切当代人间秩序格局之下,公民以此集体形式公开表达利益诉求,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形式,而且已经成为公民集体特别是弱势人群的一种生存手段,更是社会多元博弈和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此,公权力必须转变观念,对于多元利益的存在及其正当性秉具清醒认识,以承认并且尊重多元利益的法理正当性,以对于各方利益,特别是对于公民财产性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对于利益表达的程序正义的尊重和遵奉,迫使对方按理出牌,换得自己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尤其是凡此多元利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杠杆,也是综合国力的有机构成因素之际,尊重和保护它们就是对于国家利益的捍卫,或者说是对于使得中国社会保持繁荣、进步和发展的基础的呵护。
毕竟,国家的安全以人民之免于恐惧为前提,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全体公民权利的积极实现,国家的财富不得违忤人民的普遍福祉,正如公正、健全而有效的法制就是国家利益本身,公民的自由和幸福,特别是追求财富与平等的自由,也就是国家的尊严。此间情形恰如论者所言“,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就此而言,无视中国社会正在成长中的多元分趋和利益自主的事实,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以为行政权能可以支配、弥合一切,甚至肆意侵犯公民私权和程序正义,凡此心态与行为,既是政治上的无知,也是行政上的无能,更是道德上的不负责任。所谓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恰恰提醒全体国人对此保持高度怵惕并形诸公开化的提示的现实必要性。
毋庸讳言,在前述领域,之所以会形成相当数量的利益主张者采取集体行动,通常都是有关方面侵权在先或者“处理不当”在先,利益分配出现严重失衡,以至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大家觉得冤屈和不平,加上言说空间有限,申诉无门,遂以爆炸性方式表现出来。一时间响应风从,利益主张者和随机参与者骤然聚合,蔚为声势。换言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半是在合理利益诉求未获满足的情形下才诉诸集体行动的,并不以政治对抗为目的,否则,一般不会选择需要付出较高成本代价的公开激烈的抗争形式。特别是城市拆迁、老城改造与商业开发涉及各方因素,房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基于利益合谋关系,出于拉升地方GDP 的需求,往往以牺牲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为代价,诉诸制度性暴力强制进行,结果导致双方冲突加剧,酿成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固守家园的人来说,还有什么比“强制拆迁”这一短语所表达的更加野蛮的行政!还有一些事件源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也有的属于现有法律规范的空白地带,单靠行政手段或者经济杠杆难以奏效。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运用过去惯常使用的“制度性暴力”,结果迫使底层民众以“绝望性暴力”,即以自伤、自杀和玉石俱焚式的暴力性行为来进行抵抗,结果是两败俱伤。一方面,个体合法权益固然兑现无望,另一方面,更造成公权力不法的社会印象与社会震荡的治理成本。毕竟,在今天这样一个民权意识高涨、全民呼求法治的社会政治背景之下,无视民众合法权益,动辄动用制度性暴力,诉诸强权机制,不仅无助于解决纠纷,相反,适足以激化矛盾。一切激化矛盾的行政行为,总是不明智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公民集体行动是民主政治的常态
职是之故,在此恰恰需要摈弃简单化的“敌情观念”,不要一开始即以“危害和谐社会”和“安定团结”,甚至于直接定性为“少数坏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这类政治性前见来预先界定此类事件,更不能仅仅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招商引资”这类当下利害考量来处置这类事件。相反,应该将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包括采取公开、集体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公民的集体和平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方式本身,当作一种常态,视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社会的一种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也是社会公正与自然之法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以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转型期社会问题之错综复杂、大国治理之千头万绪而论,每年出现数万起公民集体行动,甚至于出现局部性的社会“骚乱”,本不足为奇。
事实上,民主政体下人们采取和平的集体诉愿表达形式来追求自身利益,说明他们将公共权力当作一个可以理性沟通和平等协商的对话者,恰恰表明了他们对于现存政体充满信赖,对于现有体制足以提供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信心,对于现有政体的公正性和维护公正的能力依然怀持期待,而这对于政体本身应是利好消息,说明社会的稳定、政治统治的有效和秩序本身的自我表达与调校机制发挥正常。道理很简单,政体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人民才会将正当合法性的最终判断权交付它裁处;也只有当秩序本身还具有自我表达与调校功能之时,有关正当合法性的价值判断才能也才会诉诸此种工具理性。人们在秩序的框架内提出修订秩序的要求,正说明秩序本身具有统合能力,并且秉具基本的正当性。否则,人们只会诉诸公民不服从或者单方面的暴力了。那时候,渔阳鼙鼓动地来,才真正是“群体性事件”呢!
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和历史经验同样表明,公民以和平方式表达集体诉愿,以公开博弈争取社会理解,以集体行动与利益同对方和政府进行沟通,甚至于向政府施压,实际上是一种让社会不同诉愿和平释放,理性对话,从而建设真正平安、和谐社会的有效形式,也是一种社会成本较低的利益实现机制。各种游行、请愿行动几乎无日无之,不仅不是社会动荡、秩序崩解、四分五裂的征兆,相反,经由释放诉愿,表达不同主张,利益摩擦造成的社会紧张反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或者缓解。将冲突和裂痕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求得程序性解决,从而重新配置资源与利益,将失衡的正义校正过来,恰是医治社会疾患,建设和谐人间的较为不坏的选择。这是发达国家早已验证了的社会治理经验,也是有关民主政治的法理常识。而且,多数国民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允许自由表达心愿的社会,沐浴在能够通过公开集体行动进行理性沟通的国度的阳光之下,享受着可以藉由协商而达成社会公正的政体的程序正义,这种感觉和体认,这份舒坦和惬意,是公民奉献自己的法律信仰和政治忠诚,确认自己的文化归依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前提。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与文明传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即此之谓也。如此,容忍公民以集体联合行动和平表达诉愿,其最大的赢家不是别的,乃是体制本身,而恰为全体国民与国家之福也!同时,如同各种意见表达机制,它还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出气”装置,也是一种预防矛盾激化的减震装置。在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基本照常运作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利益主体以集体形式合法表达利益诉求,适时适地让大家“出口气”,其实最有助于调养社会身心,释放社会紧张。稳定不等于操控一切,团结更非鸦雀无声。
总之一句话,就刻下多数“群体性事件”而言,它们其实是属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常规性的公民集体行动,换言之,是一种社会常态,无需大惊失色,当作“危害安定团结”或者“平安社会”的异端来看待和处理。可以预言,未来十数年间,随着中国社会多元化进程的深入,社会分层与利益分梳逐渐明朗,民主政治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关注焦点,此类公民集体行动只会愈来愈多,规模可能会愈来愈大,也可能愈来愈趋向于理性、和平与有序,从中甚至会涌现出一批职业政治领袖,而究竟走向、过程与结果如何,关键看公共权力对此如何定位,怎样引导,做出什么样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