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利益博弈与抗争性政治――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政治社会学理解

作者:于建嵘发布日期:2009-03-30

「于建嵘:利益博弈与抗争性政治――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政治社会学理解」正文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三部研究社会冲突新著的解读,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博弈的特点,并依此提出了抗争性政治的基本命题。作者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主要是以底层民众的抗争方式表现出来的。抗争性政治研究作为政治社会学的重要组织部分,需要解释的是从利益博弈到管治困境的过程和特征。

关键词:生存伦理 依势博弈 边界冲突 底层政治 社会抗争

在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是个非常现实且敏感的话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社会的各种利益要求日趋复杂和多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也不断显现。无论是农村日益增长的土地抗争和工人的维权行动,还是近几年社会泄愤事件的频发,都是明证。从本质上来说,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利益博弈方式,涉及的是不同阶层和民众的具体利益,民众没有反体制的政治诉求。但是,由于其政治上的敏感性,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多将其视为研究的雷区而不敢涉及。因为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主流的话语体系往往将社会冲突视为社会的“病态”,并在“注意政治影响”的名义下将目前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各种抗争活动掩盖起来,将其概念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表现。这样的做法忽视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不良社会后果:其一,执政者不能正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不能正确认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所进行的抗争活动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企图以高压的方式将他们排斥于体制性利益表达之外。其二,空泛的政治说教取代了实事求是的政治路线,导致执政者的合法性在快速流失,客观上不断为社会动荡积累爆发的能量。因此,目前加强对社会冲突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期,坊间出版了三本研究社会冲突的专著。这些著作都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材料,从不同选题,不同视角阐释了转型期中国的利益博弈和社会冲突问题,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抗争性政治提供了基本逻辑和范例。

一、生存伦理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2006年末,农村常住人口中劳动力总资源5.3亿,农村住户户籍劳动力中离开本乡镇外出务工人员1.3亿。中国十分之一的人口是农民工,这就使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意义,出现了具有独立结构和文化意义的“漂移的社会”。然而,这些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尚未破除之时,农民工问题仍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①]。因为农民工不仅是一个城市问题,而且是一个农村问题。目前中国农民工群体是漂移在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劳动在异乡,但根还在生养他们的乡村;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有巨大群体,却尚未有能真正切实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饱受侵权之苦,但维权之路艰难无比。

杨正喜博士的《中国珠三角劳资冲突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用丰富的案例和详细的数据为我们阐述了当前农民工的劳资冲突问题。作者选择了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研究,从劳资关系概念、劳资关系主体、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关系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农民工劳资问题作了初步解读,阐释了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冲突的形式和特点、产生的缘由以及农民工制度化维权和非制度化维权抗争的行动方式。杨正喜认为,劳资冲突的根本缘由在于异化的合法化、客观利益差异和雇佣关系性质;劳资冲突的背景缘由则与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有关;而珠三角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冲突产生的直接缘由则在于权利受到侵犯,如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这是导致冲突的最主要因素[②]。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存在制度化维权和非制度化维权两种行动方式。在制度化维权过程中,以法律名义进行维权成为首选。此外,各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非政府组织也为农民工提供了不少直接的法律援助和网络支持。非制度化维权又包括个体维权行动和集体维权行动两种类型,作者从产生原因、解释框架、动员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作者主张重构工会、雇主和政府三者的关系,从转换政府目标和工会职能,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完善劳资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消除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这一群体无法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加上他们多数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就处于极大劣势,表现为“无差异的大量供给削弱了其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③],加剧了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这导致他们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成为劳资冲突最直接的原因。杨正喜提出,珠江三角洲劳资冲突主要围绕权利争议展开。农民工在权利受损后,开始与资方进行抗争:从最初的保持沉默到使用弱者的武器如偷懒、怠工等,从以死相威胁(“自救式犯罪维权”)到拿起法律武器,从个体与资方“理论”到集体罢工、上访、堵路等。为此,杨正喜用“生存理性”作为劳资博弈下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解释,认为生存伦理是农民工维权抗争的底线,集体维权抗争是农民工的最优选择。这意味着,农民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和较高的生存保障。这促使互惠式救济的出现,并成为乡村社会共同的生存规则。社会精英和政府必须保证农民的生存权利。当这种规则被资方破坏、农民被推向生存的边缘时,它就从根本上违反了生存规则的道义经济,触犯了农民工所认可的公正和合法观念,触犯了农民工的生存底线,必然引起农民工的抗争。

“生存伦理”首先在詹姆斯・斯科特那里得到最全面的解释。斯科特认为,“生存伦理就是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④],因而,支配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原则是“安全第一”“极力避免风险”,以及“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⑤]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他勾勒出了挣扎于生存线的农民的基本的生存伦理和行为逻辑。在这种状况下,面对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带来的生存压力,农民首先诉诸生存取向而非利益取向,并构成了农民生存理性和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最大差异。农民在竭尽全力保障自己生存的同时,也创造和维持了自身的贫困。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成为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依靠,并且在生活困顿时,主要依靠邻居的接济度过难关。在村庄社会关系中,他们通过村民之间的互助和在熟人社会树立声望,为自己谋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农村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形成了保守的文化内质,这成为农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文化障碍。

“生存伦理”对解释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无疑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但必须意识到的是,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发展,他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因而,即使在不触及其生存底线的情况下,一旦民众的权利遭受侵犯,他们也会起而抗争。生存意识固然重要,但是,权利意识越来越在民众的维权抗争中占据主要位置。主导民众行为的已经不再是人们的生存愿望,而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即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

无论是“生存伦理”还是“权利意识”,都是针对抗争性活动的发起动因而做出的解释框架。在具体的维权活动中,支配抗争行为的则是民众的规则意识。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在这种意义上,当代中国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而不是“权利意识”。[⑥]在此基础上,虽然民众在具体的利益表达中表现出一些非理智的行为,如“自救式犯罪维权”,但是,从总体而言,他们仍希望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二、依势博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闭社区,变得日益开放和流动。在迅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利益多元化趋势更加严峻,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社区分化日益加强,社会秩序受到了很大冲击,各种纠纷和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并且随着乡村社会价值共识的逐步弱化,人们对金钱和世俗享乐越来越渴望和期待,在一次一次的观念更新中,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的乡村社会,一方面税费改革以来,国家的乡村治理方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和打工潮的冲击又极大地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规则。今日的乡村社会正在发生一场深刻而彻底的变化。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董海军博士在《塘镇: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与协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中着重分析了乡镇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状况。董海军认为,随着乡镇利益分化的加剧,利益博弈与利益协调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主题。在农村研究从村落转向乡镇的趋势下,作者选择了自己比较熟悉和容易进场的塘镇作为个案研究区域,采用全新的案例概括法从村级选举博弈、涉煤利益博弈、村组利益博弈、征地利益博弈、镇干部身份利益博弈等五个方面对大量的调研材料进行了重新判别与分类,通过典型的案例材料概括和呈现了塘镇利益博弈和协调的清晰画面。董海军基于学术本土化的努力,提出了“依势博弈”这个新的解释框架,试图整合学术界流行的“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关于农民利益博弈与维权抗争的经典解释框架,突破传统研究中关于利益博弈主体强势与弱势的简单二分法,并进一步提出了“作为武器的弱者”等概念,这些都是值得称道的学术创新。最后,他提出,利益博弈的三要素发生了重要变化:诉求领袖凭借的资源由“权力的文化网络”转到“权力的利益网络”,利用弱者,以弱者作为武器即“作为武器的弱者”来组织实现博弈;诉求对象由基层政府转到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作为博弈凭借资源的“法”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局面,而“势”却成为博弈背后潜在的资源[⑦]。

“作为武器的弱者”在实际的维权抗争和博弈行为中依靠的是社会的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使弱者在博弈中可以博得旁观者的同情,给诉求对象施加了一定的压力,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理直气壮。这是中国特定社会状况下抗争者不得不借助的利益诉求模式。但必须意识到,这种“弱者”身份在现实博弈中为弱势群体带来的实际效果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诉求对象所感受到的压力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因而,在这种身份的限制下,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和表达并不主要由抗争者的努力来决定,而是弱者的身份所彰显出的道德潜力。必须注意到,弱者所蕴含的社会力量在“法”的面前被部分地消解掉了。因为,弱者具有的社会力量必须在现有体制的框架内运作,必须依据法律才能在道德上获得同情和支持。法律的平等性使它并不必然成为保护弱者的武器,法律对违法的弱者的惩罚同样是严厉的。因而,“弱者”作为一种身份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社会道义上的支持,但是,利益的维护和表达必须通过行为者的不懈努力才能达致,并且,它必须遵守社会既定的游戏规则。因而,它作为一种博弈方式其效果是不可预期的。

在书中,董海军提出把“依势博弈”作为后税费时代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框架。但它作为一种博弈策略,无论是造势(问题化、污名化对方、呈现威胁姿态)、借势(借用博弈代理、借用关系网络、“借鸡生蛋”、借众势、借形势),还是用势(注意形势、对准权势、广发材料、借用厚势、发挥弱势)[⑧],都表明这种博弈方式借助的是非正常的手段和社会外力的作用,而作为博弈主体的抗争者的面目却越来越模糊。无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着共同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因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民众内形成广泛趋同的心理基础。这也在客观上为“弱者”博得“旁观者”的同情,甚至争取其加入维权抗争的行列提供了潜在基础。但是,从根本上讲,这种博弈方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的。它是一种制度的非常态化运作的反映。因而,作者对书中的核心概念“势”的学术性解释有待进一步加强,新的解释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但尽管如此,作者学术创新的努力却值得称道,而且其研究成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不容小视,毕竟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整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很好地解决了乡村社会的利益博弈和冲突问题,才能最终完成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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