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洋: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以生态危机为主要分析语境

作者:王军洋发布日期:2014-01-15

「王军洋: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以生态危机为主要分析语境」正文

 

摘要:农民维权抗争的复杂程度绝非是“依法抗争”、“依理抗争”或者“依势抗争”单一抗争解释所能概括得了的,抗争的真实图景往往是行动者在权变考量自身状况与政治情境之后所采取的综合行动的结果。而在这一行动过程中,以实现利益诉求为主要目标的农民群体,不会将行动策略局限在“法”、“势”或“理”的单一范畴之内。经过不断的行动学习,农民行动者更善于发掘潜在的跨场域的行动资源,并将其权变运用于抗争行动中。

关键词: 权变抗争; 农民维权; 政治空间; 生态危机; 应对思路

一、问题缘起与文献检阅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中国经济奇迹另一面的生态危机也在城乡逐步显现出来。而较之于城镇,农村的生态危机更难应对,一方面源于对经济发展的更高程度的渴望,另一方面则是对生态治理的关注严重不足,所以生态危机将引发较之于城镇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市民的职业流动性实际上赋予其“用脚投票”的权利,但从事耕地农业的农民则几无空间流动性可言,这也决定了农民对原初生态有更高的依赖性。生态危机对于农民的威胁会更加直接和彻底,而农民对污染的反应也会更强烈。在多种情境下,本属于本能层面的反应很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而频发的环境冲突不断地佐证这一点。2005年全国共发生污染纠纷12. 8 万件,年均增速28. 8%; 2005 年上半年,参与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中,农民占70% 以上。污染问题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说明: 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并非单纯停留在限制GDP增长的经济层面,而已经扩散到社会乃至政治层面,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客观而言,农民作为受法律保护的群体,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维权行动是利益驱动下的理性且合法的选择,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农民毕竟是生态危机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关联方,其维权行动的失范完全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所以在对此类群体性事件采取治理对策之前,首先应该充分研究农民在生态危机中的维权行动逻辑。

对于农民维权的研究,早期有影响的理论当属斯科特对马来西亚、缅甸等地的实地研究。他提出迫于生存风险的隐形“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此观点对于解释殖民地或中国封建高压情况下的农民反抗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就当今中国而言,政治领域的相对开放加上农民维权行动在文本意义上的合法化,农民已具有了一个比斯科特笔下的东南亚宽松得多的政治环境,农民的维权也逐渐突破“隐形反抗”的范畴,过渡到了“公开反抗”阶段。继斯科特之后,李连江和欧博文基于对当代中国多年的农民抗争研究提出了“依法抗争”的观点,该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基于东南亚农民抗争得出的“隐形反抗”范式在中国语境下面临的时滞困境。但“依法抗争”在立论之初就依赖于一个预设前提,即农民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观”)和公共规则意识。因为只有具备此二者,才能保证农民在任何情境下都“依据规则办事”。但实际上这一点不太容易得到保证,甚至相反。一些研究显示,规则之于农民存在严重的工具化运用情形,这就使“依法抗争”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难以应付类型多样的农民维权背后的多元情境。在“依法抗争”范式的启发下,国内学者也提炼出了一些本土概念,例如“依理抗争” 和农民抗争的“伦理视角”( 吴长青,2010) 等,这些概念将解释的重点放在了抗争者之外,试图从社会道义( 理) 的角度解释农民维权,而“依势抗争”(董海军,2008) 、“依关系网络抗争”  等解释则将关注点放在了抗争者的能量消长上,包括应星( 2007)所讲农民抗争中的“气”也与之有相似之处。虽然这些解释强调的要素不同,但都做了一个工作,即将研究依据转向了中国传统,将研究视角也从国家之“法”转向了社会之“理”与群体之“势”。但该转向在深化对农民维权解释的同时,又可能将解释的视角推向另一个极端,即忽视法律在农民维权中的作用。虽然农民规则意识不强,但毕竟在增强;法律运用虽不免工具化,但毕竟仍在运用;这促使我们不得不更加全面地考量农民抗争行动。鉴于小农心理的复杂性,对于农民维权抗争的解释应兼顾国家法律、社会道义乃至行动者力量。本文借“权变”(contingent) 概念,以生态危机为主要社会语境来分析农民维权的行为取向,尝试分析其背后的行动逻辑。

二、政府、企业、农民: 农村环境维权的关涉主体分析

农村环境维权的发生、演变以及效果均严格依赖于行动场域的政治情境,而这些政治情境的主体实际上由多个行动者―――政府、企业与农民构成。在相当程度上,环境维权的发展是三者互动的结果,而行动者策略的选择取决于各主体自身的利益考量。

1. 政府: 介于GDP 与稳定之间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奇迹在相当程度上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赋予,改变贫穷的极度渴望驱使该职能在特定环境下政治化为官员晋升的关键指标,而晋升资源的稀缺又反向促进了地方政府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在这个逻辑中,地方政府如同市场导向的企业在追逐GDP 的增长,在改革初期确实带来了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提高,因此也使得大部分社会群体沉浸在分享发展成果的狂欢之中。加之当时较高的非污染环境存量,实际上政府并未对自身企业导向所带来的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粗放的GDP主义所引致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之一即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之上的,而在特定技术条件下,持续发展不仅不会带来环境改善,反而会造成更多污染。因此,在工业化的同时,污染耕地也达到了1.5 亿亩之多 。但此时,城市的吸纳农民能力却相当滞后,这迫使大量农民不得不继续居住在污染土地上。

土地污染对农民的冲击是根本性的,不仅威胁到农民的经济收入,更直接危及其生命健康。农民在面对生活环境污染时,受限于“用脚投票”权利的缺失,除了选择抗议,别无他法。显然,当抗议活动达到一定的规模与数量时,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于是,对政绩评估具有“一票否决”效能的“稳定”指标将会受到威胁,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辖区农民的利益诉求。这样的政治情境使政府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欠发达地区政府为了GDP增长,不惜牺牲环境,引进大量的污染型产业,毕竟GDP 的增长是考核政绩的核心指标;但环境的牺牲直接危害到规模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并因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触动政绩考核的否决性指标―――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考核指标本身是自相矛盾的,而政府处于该矛盾的交叉点上。所以政府工作实际上是在处理和调和两方面的矛盾,以使之保持相对的平衡;但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与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证明了平衡的实现并非易事。

2. 企业: 利润最大化的政治经济学理念

对于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是组织存在的基础,当然也是行为的目标所系,至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则更是如此。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污染客观上引起了当地两个方面的不满:一是政府部门。就当下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客观上已经为地方惩治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环保理念已经愈来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并因此(至少在社会上) 成为评估政府行为的一项指标。出于政绩与民意的考量,地方政府很难对企业的污染放之任之。二是农民群体。企业生产的直接受益方主要是对GDP和财税收入有偏好的政府,而其经济社会效益很难也很少惠及当地农民。然而以环境污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负外部效应却主要由农民来承担,一方面是生命健康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是收入甚至生计被挤压。所以,即使作为一种对生存伦理的捍卫,农民的群体性抗议活动也是可以预见的。

对于处于“夹缝”中的企业而言,客观存在的出路有三种,一是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以消除污染,二是依法向当地缴纳污染罚款,三是补偿农民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不难发现,对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而言,三种出路的可行性并不高,如果具有负担技术升级成本的能力,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选择补偿受害农民,生计成本加之医疗保健方面的补偿趋近无限大,这显然不是企业所愿接受的。这样一来,选择的焦点即转移到了包括缴纳罚款在内的与政府关系的处理上。历代中国商人对政治都有着天然依赖性,都把附庸政治权力作为存身和发财的门径。

就地方政府而言,因为掌握行政权力而在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制度环境的原因,该主导地位甚至体现为法律框架外的某种形式的自由裁量。在事件处理中,它可以具体化为罚与不罚以及罚多与罚少之间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实际上难以避免自身的自利性倾向 ,当然也难以消除其内在的寻租需求。在此政治情境下,企业最佳的行为选择即是通过适度满足政府寻租需要(税收、罚款以及行贿等形式) ,以此建构政企利益共同体,置换政府对企业污染的“默许”。形成利益共同体之后,公共权力即可为企业利益服务,可以保护企业免受群体性事件冲击。

3. 村民: 生存与利益的双重诉求

针对农民的属性问题,学界历来争论不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流派自然是以斯科特为代表的道义小农( moral peasant) 和以波普金为代表的理性小农(rational peasant) 。斯科特认为农民以生存安全为行动出发点,即使抗争也多是针对可能带来风险的变革行为而非不公平本身,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性反应(defensive reaction) ,目的在于恢复社区传统制度。在生态危机语境之下,生存伦理也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土地对于农民而言,远不仅是一种收入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生命与生活方式。因为受限于户籍制度与有限的经济能力,村民难以在环境污染之后移居城市,土地污染将直接威胁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环境维权首先在于生存安全,这也是以生存伦理为依据的农民抗争之第一含义。

针对道义小农( moral peasant)的观点,波普金以及舒尔茨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见解。舒尔茨认为,小农像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舒尔茨的理论,波普金认为小农农场类似于资本主义公司,小农类似于市场投资者,是一个能够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作出合理抉择的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性小农主张的着重点也在于小农对于风险的反应。笔者认为,“经济理性”与“生存安全”本质上并不矛盾,两者实际上不在同一层次上,道义小农的隐含假设在于农民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而理性小农对农民经济境况的假设则好许多,至少农民已具备有限的经济选择权;在保证生存安全的情况下,有限的带有风险的利益最大化选择是存在的。在社会抗争中,村民的行为取向也是如此,行动往往带有生存道义的寓意,如抗争中对社会“正义”的呼吁。但一旦行动受到社会尤其是政府的重视,在很多情况下,村民的索要会变得没有边界。佛山市禅城区就曾发生一起尘肺工人“天价”索赔案,要求赔偿各种补助津贴等共计300多万元 。农民的行为理性决定了在多数情况下,在受到重视及获得政治谈判资格时,生存道义的需求会很容易转变为无条件的利益最大化取向。

三、权变的起源: 一种情境论视角下的分析

农民维权的政治情境不容乐观,企业理应是维权的原始对象,政府理应发挥公正的仲裁者角色,但企业与政府基于相互需要而形成的利益共谋使农民维权变艰难。其弱势地位驱使行动者不得不开发更加潜在的政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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