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机理分析」正文
摘 要:公平施政意味着政府机关要通过内在的政治公平推进外在的经济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则意味着社会利益关系的公平均衡状态。因此,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即正向作用关系。这意味着,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与政府没有公平施政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政府公平施政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正向作用关系的作用机理表现为:利益均衡是沟通政府公平施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中介因素;政府应该并能够通过公平施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机制是民生国家建设。在现阶段的我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路径与措施,是建设民生国家,落实政府公平施政,推进民生导向的新型社会管理。
关 键 词:政府公平施政;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机理;民生国家;新型社会管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重要任务。针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等社会问题的现状,十八大提出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维稳新思维。这意味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社会建设,必须要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型社会管理,通过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抓住利益、公平和民生这个重点,加快民生国家建设,推行民生导向的新型社会管理。从这个意义讲,民生国家视域下的新型社会管理,必然要求政府通过公平施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以此为研究对象,本文主要从正向作用关系、利益均衡机理、职能作用机制和民生建设路径这几个方面,对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机理,进行专门的分析论证。
一、政府公平施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正向作用关系
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有助于阐明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之间的正向作用关系。所谓相关性分析,是指对两个或多个具备相关性的变量元素进行分析,从而衡量两个变量因素的相关密切程度。相关性可以分为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情形。所谓正相关性,就是指随自变量增加因变量也增加,自变量减少因变量也减少。而负相关性,则是指因变量值随自变量值的增大(减小)而减小(增大)的现象。通过两种现象的相关分析发现,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之间具有正相关性而非负相关性,即是说,政府公平施政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具有正向作用关系。
在国内,学者和媒体对公平施政问题和“公平施政”或“施政公平”术语都有所涉及。如对杜鲁门“公平施政”的研究方面,有历史学者李存训的文章《论杜鲁门的“公平施政”》和《杜鲁门的“公平施政”是“新政”的继续和扩大》以及华东师范大学陈建平的博士论文《在“公平施政”的旗帜下--杜鲁门政府内政研究》。他们对作为杜鲁门政府施政基础的“公平施政”纲领的提出、内容、实施和作用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和评价。用杜鲁门自己的话来说,他之所以要推行“公平施政”的政策纲领,其目的在于使“我国居民的每个阶层和每个人都有权期望从我国政府得到公平施政”,“都有机会从我国日益增长的繁荣中获得他们公平的一份”。[1]另外,2011年1月14日《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曾荫权:港府施政公平,楼市政策绝不优待有钱人》指出,政府要施政公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上回答议员就施政报告提出的质询时说:“当社会稳定,市民自然会追求公平社会等更高层次的价值观,……政府施政公平,不会向任何阶层倾斜,也不会优待有钱人”。2012年2月14日《新闻晨报》的报道《普京谈施政:让国家变得更“公平”》指出,俄罗斯总理普京经媒体发表文章阐述了“公平施政”的理念,提出要通过施政使国家变得更为“公平”。他在文章中写道,每8个俄罗斯人中就有1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因此,“投进社会领域的每一分钱都应当构建公平”,“对我们社会和经济的公正规划是确保国家明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综上所述,这些学者和媒体所使用及描述的“公平施政”,都含有政府公平地推行政务以促进经济社会公平的意思。
不过,在国内的学界,至今仍然没有人对“公平施政”这一概念的含义作专门的界定分析。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公平施政”概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概括。(1)从性质来看,公平施政是政治公平的重要内容。简单地说,所谓政治公平,就是相对于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而言的政治领域或政治方面的公平。政治公平包括公平执政、公平施政和公平参政等公平政治行为,其价值目的是为了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施政是一种政治性的公平以及通过政治功能的履行对经济社会公平的推进。(2)从主体来看,公平施政是政府机关公平施行政务的活动。具体地说,在我国,公平施政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组成人员。(3)从内容来看,公平施政是公平地推行政治治理、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活动。各国的政府一般都是国家政策法律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机关,是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因此,公平施政在内容上既包括政治治理方面的公平也包括了公共管理方面的公平,其核心是政治资源和经济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4)从形式来看,公平施政表现为价值理念、制度机制、职能行为、权益分配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的公平形态。即是说,公平施政意味着某个政府机关奉行公平的政治价值和理念,构建公平的制度机制,推行公平的政策行为,对公共权益进行公平分配,通过公平的施政达到了公平的经济社会效果。(5)从功能目的来看,公平施政既要实现内在的政治公平也要实现外在的经济社会公平。公平施政的内在功能,是要推进政治体系内部政治资源的公平配置和政治权益的公平分配,具体落实政治公平。公平施政的外在目的,则是要推动政治体系公平地履行职能并推进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可以对公平施政作如下的界定,所谓公平施政就是政府公平地施行政务。具体地说,公平施政是指政府机关奉行公平的政治价值和理念、构建公平的制度机制、推行公平的政策行为、对公共权益进行公平分配,以实现内在的政治公平和外在的经济社会公平的政治治理与公共管理活动。
至于“和谐稳定”这个概念,可以作如下的界定和分析。在汉语中,“和谐稳定”是由“和谐”和“稳定”两个词构成的复合词。所谓和谐,一是指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和睦协调,二是指事务内部的结构和谐完整,或者相互配合得匀称、适当和协调。而所谓稳定,是指事物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保持其存在的连续性或者良性更新的状态。我选择“和谐稳定”这一复合词的用意,首先是基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之间所具有的内在相关性。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和谐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和睦协调,社会稳定是指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系统运行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它们之间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在社会系统运行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中,和谐是内在本质,稳定是外在表现,只要社会和谐就有社会稳定,要实现社会稳定必须先有社会的和谐,它们的结合就是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所谓和谐稳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个社会系统的结构和运行具有协调性、有序性和连续性。从内在本质来看,任何社会都是人类生活的社会,任何社会系统都是人际社会关系的网络,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则是利益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讲:“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82因此,所谓和谐稳定,在本质上就是指基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性所决定的社会系统结构和运行具有协调性、有序性和连续性的社会状态,或者说,和谐型社会稳定,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阶段,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了总体的协调和动态平衡,从而,社会生活实现了安定、协调、和谐和有序的状态。
从上述概念界定和内含分析来看,公平施政意味着政府机关要通过内在的政治公平推进外在的经济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则意味着社会利益关系的均衡状态,而利益关系的这种均衡状态,在本质上就是公平状态。于是,利益公平就成为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共通的关联要素,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因其利益公平的共通要素而具有内在的相关性。而且,从相关性角度来看,公平施政与和谐稳定之间所具有的是正相关性,即正向作用关系。这意味着,政府通过公平施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即是说,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与政府没有公平施政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政府公平施政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而言,这种正向作用关系的作用机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分析,即利益均衡是沟通政府公平施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中介因素;政府应该并能够通过公平施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实现机制是民生国家建设。
二、政府公平施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利益均衡机理
在我国,对于如何维稳保和谐,有不同的理论与实践。但从实质意义上讲,应该抓住利益公平这个关键。因为,民生利益是人类的生存本性,公平是对人类社会利益关系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利益关系的公平协调是和谐稳定的内在本质,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障。
从逻辑上讲,政府公平施政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正向作用关系,可以从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之间所具有内在的利益根本性、道德理想性和因果关联性这三个方面给以证明。(1)所谓利益根本性,意味着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根本上都属于社会利益问题。人们一般所讲的公平正义,其根据在于现存社会的利益矛盾及其调控的要求,没有利益矛盾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无法妥善处理利益矛盾。社会和谐在本质上也是社会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即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甚至关键,就是协调和理顺利益关系,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共享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均衡。而社会稳定与否的关键,也在于这个社会的利益关系是否协调均衡,利益矛盾是不是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可以说,我国一些地方的维稳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于是,在分析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时,都必须紧紧地抓住利益问题这个关键。在实现社会稳定的众多方法和途径中,最根本的对策还是调整和协调利益关系,以保障权利促进利益均衡求得社会稳定。由此看来,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问题,在根本上都是因为社会利益矛盾而产生,围绕社会利益关系而展开,并以社会利益共享和均衡为目的。(2)所谓道德理想性,意味着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都是人类对理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的憧憬和追求以及道德合理性的评判。公平正义即公正,表明社会利益关系的公平分配是正义的,它反映的是人们从心理上、愿望上和道义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美好理想和价值标准。如上所述,所谓和谐,也是指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赞美性评判。所谓稳定,则是指一种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心理状态等的有序性和连续性,表示事物在一定量的时间之内不会轻易发生突然的、剧烈的变化。而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是指一个社会因为美好和谐而具有有序性和连续性。由此可见,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都强调这种道德理想和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3)所谓因果关联性,意味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和谐的社会和稳定的社会。从社会的结构状态来看,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指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中得到公平分配,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的社会。可见,公平正义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社会结构的和谐和社会状态的稳定。因此,一个稳定的社会必定具有公平正义,而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稳定的,它们之间的中介就是利益均衡与和谐。
至于对利益公平与否和贫富分化状况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方式和机制,在国内,有“心理失衡说”和“制度失衡说”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而胡联合和胡鞍钢则将“心理失衡说”和“制度失衡说”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