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南: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考察――“国家―社会”理论是否适用

作者:陈方南发布日期:2011-04-20

「陈方南: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考察――“国家―社会”理论是否适用」正文

内容提要:“三农”问题在政治层面上的反映就是乡村治理问题。从中国农村政治体制历史变迁的本土视角可以发现: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乡村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国家政权的把度下进行的,但是,由此将国家权力的下渗设定为国家政权的单一化判断是不科学的。过分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影响,忽略了社会对国家的反向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讨价还价的过程及其正向效应。另外,如果仅将基层组织力量作为社会变迁的源动力又无法从国际领域找到经验证据。因此,“国家―社会”分析范式提供了探究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互动的分析理路与方法论导向,是研究我国乡村治理问题的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国家―社会”研究范式;乡村治理模式;农村政治体制

引言

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谁抓住了农村,谁就掌握了中国社会的全部,近现代如此,当下亦然。农村问题反映到政治层面,就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性问题。发轫于20世纪末的中国农村非集体化改革,让中国农村政治和乡村治理问题凸现,国内外研究成果颇丰。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黄宗智教授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民国时期的中国政府将国家力量延伸到广袤的农村,但是由于财力有限,当时采取的是农村人直接控制自然村的模式。而后,由于滥用权力的存在,农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相对紧张。①于是,黄宗智提出当时的中国农村处于“没有民主政治发展而市民团体却不断兴起”的时代等命题。②之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中,黄宗智进一步认为,中国社会政治转变的动力,来自于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③于中国农村而言,其中的“第三领域”就是农村的村级组织,它的生成来源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研究中国农村政治问题的美国芝加哥大学杜赞奇教授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提出,在国家政权极力囊括乡村社会,并试图将其纳入可控范围之时,由于国家财力所限,在乡土社会寻求廉价代理人而不是直接派驻官僚入村便成了国家政权的理性选择。④然而,由于“经济人”本性使然,国家代理人权力异化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农民自身利益,寻求农民公共利益保护的乡村民间组织得以出现,它成了抗衡国家权力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美国耶鲁大学萧凤霞教授所著《华南的代理人与受害者》一书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广东新会县的环城乡村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在“天高皇帝远”的中国传统农村,国家政权、地方精英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论证了传统中国农村社区的国家化倾向。萧凤霞认为,如果地方精英不足以带领普通农民“跑”,那么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又将回到“皇权难下县”的原点。⑤在国内学界,徐勇教授认为,研究中国农村政治必须把握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论和国家社会互动论两个要点⑥;吴毅通过“村庄场域”(Village fields or arena )概念构建了国家权威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式村庄秩序⑦;于建嵘、辛秋水、张厚安等学者对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上述研究文献可见,“国家―社会”研究范式是学者们考察中国农村政治变迁的方法论传统。其间,国家与社会、乡村组织、官治与民治等基本概念构成了这一理论框架的“语义场”(semantic field)。现有研究大都承认并论证了国家政权、农村社团与农村个体间的互动对我国农村政治的积极意义,但是,他们大都试图通过特定地域的乡村个案研究来建构中国农村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或者仅对中国农村问题做出了一般性理论解释,但这种解释并非中国农村历史观照下的本土经验,而仅是西方理论的经验注脚。基于此,本文试图借鉴现有研究的理论成果,从中国乡村治理历史变迁的本土视角,探究“国家―社会”研究范式在中国乡村治理问题上的适用性问题,以期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及启示。

“国家―社会”的研究范式

“国家―社会”研究范式既是研究农村政治的理论框架,又是构建乡村秩序的方法论指导,它强调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二元统一,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政权相混淆的社会生活场域。“国家―社会”研究框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要点:国家概念、社会组织理论以及国家和社会两者间的结构状态与互动关系。

首先,关于国家概念。对“国家”的界定,韦伯给出了经典性定义:“国家是统治阶级以合法身份使用暴力的组织……强制性构成了国家的核心要义……国家是统治者的关系集合。”⑧然而,韦伯的定义强化了国家的官僚固结状态属(Bureaucratic Over-conformity),切断了国家与社会的应然互动关系。为此,米格代尔(Joel S.Migdal )对韦伯的国家概念进行了拆分,提出“分解式国家”(Dis-aggregate State )概念。米格代尔认为,强制性固然是国家的本质属性,但是,“国家作为”(State Practice)与“国家意象”(State Image )的有机结合将淡化国家的强制性和国家的“无所不能”。国家意象是国家权力域外的能够行使管理职能的国民组织,它构成了“国家作为”的有益补充,同时监督着国家政府的实际行动。于此,国家是一个自身内部时常冲突的矛盾实体,它具有自身高度的一致性,也有与其外域组织较强的联盟和冲突特性。⑨与米格代尔“国家意象”概念相一致,米歇尔。曼(MichaelMann )也提出了国家基础性权力概念。米歇尔。曼认为,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 Power)与强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一道,构成了国家权力的全部内容。强制性权力是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机器直接统摄社会的权能;基础性权力是国家政权通过与政权域外组织合作而渗透社会生活的力量。⑩根据米歇尔。曼的国家观点,国家的权能及其实施效力不仅取决于国家机构的构成,还受国家与社会结合方式的影响。

其次,关于社会组织。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就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公共权力以及其主导下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从现实的角度看,社会就是在国家机构域外的民间组织和社区精英群体及民众,他们有着与国家机构不相一致的效用函数和运行逻辑。在社会中,与普通民众相异,社区精英和社会组织是特定利益的代言人或行为者,它可以“为民请命”,也可以作为国家权力在社区中的嵌入者,甚至异化为国家或民众利益的掠夺者。于是,社会中的各种势力并非一心向着对抗国家或者引领民意,它们彼此的竞争将促使不同运行规则的产生或各种社会冲突的出现。于是,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家不能绝对地凌驾于社会之上,它在很多时候只能迎合社会,并成为社会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社会精英或社会组织还是国家政权都没有足够的能力主导社会的变迁。市场化改革催生了中国社会领域的自治化,大量民间组织涌现,并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在游戏规则尚未健全之前,社会自治社团的运行需要国家政权的适度引导,否则,社会组织将有分崩离析的危险。社会自治组织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社区精英也需要得到应有的鼓舞,这两者的健康发展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预设,正如斯赫米特(Schmitter )所认为的:“为了使民主政治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模式,需要培育新的组织对国家机构构成持久而有效的挑战。”○11因此,国家机构、民间组织和社区精英都不是孤立的行动主体,他们都将成为国家或社会权力关系网络的重要力量。然而,国家机构、民间组织和社区精英都有着各自的运行逻辑。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机构的不断扩大时常是因为社会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需求的基础性建设问题;社会组织的生产和民间精英的凸现旨在防范国家机构对公共权力的滥用。由此,社会场域中的国家与社会权能的有效发挥并非由各自的内部结构单一决定,两者的功能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状态与互动关系。

再次,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状态与互动关系。如上述,一个社会的运行需要得到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并赋以实效。社区治理本质上就是国家与社会根据各自的效用函数,共同缔造的一种社会选择结构关系。现实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联并不是单纯的结构联结,它们之间更多的是遵循“集体行为的逻辑”○12,体现相互间的行为互动。理论上,学者们常常将国家与社会的这种互动机制划分为稳态和危机状态两种类型。如果国家与社会(主要表现为社区及其相关实体组织)行动目标一致,国家能够赋予相关实体以足够资源支持,那么,两者的互动就是一种稳态互动,这种互动能给双方都带来正效益;但如果国家的特定效用与社区利益相悖,国家机器将可能实施其强制性权力,处于博弈另一端的社会将采取忠诚、退避甚至抗议的策略。此时的国家与社会状态就成了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关系,如果国家不能相机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社会组织将朝向背叛国家式的自主路径发展。很多时候,国家与社会并不是此消彼长的负向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就是国家权力与非国家组织的自愿合作,其间,应尤其强调非国家组织的作用”,这些组织的使命在于“借助对社会自由的扩展和民主化推进的过程维系并重新界定国家的界限”。○13

与西方国家相比,在中国的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主导作用依然很强,而且其间组织多元竞争条件不成熟,各非国家组织的自我界定、相互认同不充分。对此,研究中国社会的合作主义者提倡“先分化后整合”,然而,由于中国政权事实上的“强介入性”,强调社会组织与国家政权的“先分后整”未必可行,于是,米格代尔提出“国家在社会中”(State in Society)的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即提倡“第三方力量”的有效介入。○14“国家在社会中”的研究方法论试图从社会结构的更深层面探究国家与社会的结构状态与互动关系,是“国家―社会”理论的新发展,也将成为解释中国农村政治问题的新方法论指导。

“国家―社会”理论在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的适用性

“国家―社会”理论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在现实社会里,乡政是国家权力的管理末梢,作为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互动的场域,公共政策、社会组织与公众生活都将在此相互作用。于是,我们要问:“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能否成为一种考察我国乡村治理问题的有效框架呢?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乡村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国家政权的领导下进行的,但是,由此将国家权力的下渗设定为国家政权的单一化判断是不科学的。过分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影响,忽略了社会对国家的反向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讨价还价的过程及其正向效应。另外,如果仅将基层组织力量作为社会变迁的原动力又无法从国际领域找到经验证据。于是,寻求新的理论预设就凸现出其必要性。“国家―社会”分析范式正合其义,因为它提供了探究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互动的分析理路与方法论导向。

从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看,中国乡村治理改革一直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动态交替的互动中。一方面,国家权力过度介入时,乡村传统不断被消解,农民自主性受到抑制,国家权力也于此具有适时退出的历史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实施乡村放权时,虽然民主气息得到改善,农村活力增强,但是,过度放权的农村社会与中国整体的社会治理路径脱节,国家介入的要求于是增强。联系中国农村的政治变迁,我们发现:中国农村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推动农村社会自治,促进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互动融通的发展过程。

(1)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模式。1949年建国后,国家政权介入到社会的诸多领域,农村也实行了强控制的人民公社化体系,为农民提供利益表达场域的社会组织不复存在。○15此阶段下的中国农村,农民被直接置于国家政权的控制下,乡村组织基本上由国家“嵌入”。人民公社权力体制促进了中国政治的一体化,强化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控制。遗憾的是,人民公社化也破坏了乡村社会的传统“权力文化网络”,消解了广大农民的创造性与能动性。○16于是,强政权下的农村社会出现分化,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度退出,“乡政村治”乡村治理模式因此得以出现。

(2)“乡政村治”的“放权型”治理模式。为了克服“政社合一”模式的不足,80年代以后,国家修正了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强调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即“乡政村治”模式。“乡政村治”强调农民的政治参与,以此建立村民对国家的认同,达成村民自我管理与国家治理的统一。○17通过村民自治,农民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将自身组织起来,以对抗乡村社会中的各种营利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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