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唐镖 孔卫拿: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后果

作者:肖唐镖 孔卫拿发布日期:2011-05-10

「肖唐镖 孔卫拿: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后果」正文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和效应,这是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清晰认知和理解当代中国民众抗争行动的实际意义、并进行理论建构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发现,国内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缺乏应有的关注,相关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无专题性系统研究,亟待开拓。群体性事件的后果应有多个视角的测量,以诉求内容而言,既有直接后果,如行动者直接诉求的解决,也有间接性的“溢出效应”,即超出直接诉求之外的连带效应;以效应所发生的对象而言,包括对民众个体或群体层面的影响,也包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结构层面的影响;研究方法层面则需要在案例研究基础上增加比较研究、数据库统计分析、抗争事件的历史分析等;研究的核心则应该指向产生特定抗争结果的因果机制解释学问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民众抗争;后果;方法论;因果机制

一、导论

自20世纪初“革命”思潮东渐,为国人越来越广泛的接受和认同,人们对“革命”及与之相关的“民变”、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等,大多报以同情、正面的评价,呈现“一面倒”的好评,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其历史作用上均予以好评,尤以20世纪后半叶的前30年为甚。[①]改革开放后,逐渐有了不同的、乃至“一分为二”的评价。延时至今,人们对群体性事件及相关事件的后果,尽管有意见称“辩证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但基本上是“恶评如潮”,一如西方社会曾将民众抗争“污名化”,视之为“不正常人的行动”(赵鼎新,2005)。

然而,在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和民众抗争活动的研究尽管日盛,对其后果、影响与效应的分析,却常见的乃是大而化之的结论。已有学者恰当地指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意义,或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应小丽,2009),或者缺乏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董海军,2008a :25,宋维强,2009:21)。本文意欲以国内学界的研究为主要对象,梳理学界有关群体性事件后果的已有研究,总结其成绩,分析其不足,并借此呼吁加强和提升该领域的研究。

客观地说,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的评估难度极大。即使在西方学界,其难度也是众所公认的,正如欧博文、李连江所云:“即使十分谨慎地把抗争活动的单个事件或整个过程与特定结果联系在一起,仍然摆脱不了因果关系和定义的问题。如果考虑到集体行动的间接影响,把导致社会、政治或个人发生变化的所有因素全部加以处理就更加复杂。由于研究人员面临很多障碍,以往对反抗行为和社会运动的研究更关注于冲突的起源和动因问题而不是其后果,也就不足为怪了”(O ‘Brien Lianjiang Li,2006:95)。在国内学界,对该领域至今尚无人进行有意识而系统的研究,尚未见专门性成果,零星的意见仅分散在相关研究中。这对学术综述本身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此,有必要交代的本文文献整理和述评的思路与方法。

作为一个使用时间尚不长的概念,“群体性事件”在学者中仍有较大分歧。在我们看来,它主要指涉的是社会民众在与政府当局进行互动中的抗争性行动表达[②],即各类群体此起彼伏的、温和或激烈的维权抗争(含上访抗争),以及社会泄愤性事件。为此,我们也将含有诸如信访、群体性抗争、集体行动、大众抗议、维权斗争、社会运动等文献一并纳入。至于那些社会成员及组织之间的社会纠纷和冲突、有组织的犯罪和骚乱(于建嵘,2009a ),则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内。

所谓群体性事件的后果,是指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它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反向的;既可能有即时结果,如行动者直接诉求的解决,也可能有“溢出效应”,即超出直接诉求之外的连带效应;既可能有对行动者个体或群体层面的影响,也可能有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结构层面的影响[③].鉴于目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后果研究的进展如何尚不清晰,我们特进行一番梳理工作,在接下来的综述里,我们将首先述评其总体性研究的成果,然后,再考察有关不同类型群体抗争的研究成果,最后,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我们对推进和深化这一领域研究的初步意见。

二、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总体性研究

在这里,所谓总体性研究,系与针对具体行动者群体的研究成果相比较而言,即主要针对不特定群体的研究。对群体性事件后果的这方面研究,主要有:

1.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性质评估

有关群体性事件后果的性质,国内研究者中居主流的意见乃是“否定论”,强调其负面功能和影响,同时,也有少数人持“肯定论”,肯定其积极功能和影响。此外,还有人强调“辩证观”,认为要“辩证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因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宣泄社会压力,有助于问题暴露和工作改进。

“否定论”将群体性事件的结果或影响归入到“危害”之中进行批判,特别列陈群体性事件的各种消极功能与效应(如徐乃龙,2002:16-19;王彩元等,2003:12;周忠伟等,2005:2;邱志勇,2008:14-19;郭晓飞,2009;张存达、李尚敏,2009;宋宝安,2010;彭爱丽,2010等)。概括地说,这种观点将群体性事件看作是稳定的对立物,是为达善治必须予以消除的东西。这里以《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干部读本》为例,该读本典型反映了这方面的意见。该读本设专章讨论“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其危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危害,如: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需要耗费大量投入,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二是政治危害,包括影响政治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三是社会危害,有: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容易形成“示范效应”,加重社会危机(《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干部读本》编写组,2009:70―77)。

受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理论的影响,另一些研究者承认群体性事件有其积极的功能与影响[④].如宣泄社会压力而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暴露社会管理弊病以便改进政府治理方式,促进政府理性反应,增强民众政治主体地位并达到政治参与的效果,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实现人的价值与联合等(赵树凯,1999,2003;杨和德,2002:12-14、23-25;余伟京,2004;任红杰,2005:267-273;胡玉鸿,2007;于建嵘,2008a ;白友涛、赵晴,2008;徐骏,2009等)。当然,承认群体性事件积极功能的学者在论述时一般也对其消极功能有所顾及。

2.社会抗争与民主、民主转型

威权政体下的社会抗争与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是西方社会运动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的民众抗争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联也受到学者重视。关于当代中国抗争运动对于民主政治的推进作用,研究者中存在积极与消极两种不同的观点立场。积极立场从增量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抗争运动能够通过推进政治制度的渐进变迁、普罗大众的逐步启蒙以及社会结构的有序调适,从而推进政治民主的发展;消极的观点则从根本的限制条件出发,强调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架构以及抗争运动的内在不足,使得抗争运动对于民主的推进作用极为有限(李德满,2009)。由于抗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较难把握,研究者们对于中国抗争运动与民主的关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

有关民众抗争促进民主进程中的瓶颈及其制约机制问题,依然缺乏经验依据。谢岳通过探讨20世纪70年代以来威权政治下的社会抗争,分析社会抗争是否能够促进民主化、社会抗争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促进民主转型以及社会抗争如何促进民主转型的问题(谢岳,2008a :4)。其论述的理论资源来自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民主理论,试图在二者之间建立因果联系。他结合已有的结构方法和政治过程方法,关注民主转型的条件、模式和结构,分析抗争对于民主转型的过程与机制。其缺陷正如作者自己所说,未能就国别进行具体的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同上,8)。此后,他在《抗议政治学》中再次集中述介和分析了集体抗议与民主转型的关系(谢岳,2010:210―236)。关于群体性抗争的结果,他曾结合政体类型来谈,认为在民主制度下,社会抗争能够成为获取与维持合法性资源的一种形式,而在威权政治下,社会抗争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颠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谢岳,2008b )。王鹏也从民主转型视角出发,认为抗争政治的结果有被镇压、制度化和民主转型三种形式(王鹏,2010)。

3.民众抗议与政府政策的变化

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影响,是探讨抗争结果的一个重要面向。唐文方(Tang,W.F.)在研究中国民意问题时指出,民意是可以通过抗议和游行来影响决策的,尽管抗议只是零星地出现,但它在改变政策决定和迫使政府妥协等方面非常有效。唐进而列举出,在中国,高压、赔偿和替罪是处理公开抗议的三种基本方式。就2003年中国SARS危机中相关官员被处理来看,即使政府可以通过高压来对付持有异议的反对者,公众的抗议依旧有效地影响着政府决策。但我们不应该夸大抗议对政治变化的影响,抗议只是民意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式之一,除非对民意有清晰的了解,否则很难通过抗议来判断政策变化的方向。(唐文方,2008:177)。可见,唐是从民意与政治变迁的角度来看待抗议影响的,但对于抗议究竟怎样影响政策和政治变迁,则没有深究下去。王振国选取了公共政策议程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向性,只有进入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才能促进决策者的关注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通过政治领袖、冲破现有体制、大众传媒等因素来影响政策议程,是政策议程的一个重要触发机制(王振国,2010)。提出群体性事件对公共政策议程的影响意义重大,但文章的缺憾也是缺乏深入的论证和探讨。

郑永年指出,中国的大众抗议和集体行动是改革开放与国家重建下的产物,当社会抗议造成比较大的政治压力时,领导阶层不得不放慢改革进程,改革与社会运动、大众抗议之间存在良性互动,比如国企改革、农村费税改革。不少社会运动为领导层深化改革进程提供了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运动可以推进领导层进行国家重建的工作(郑永年,2003)。郑看到了民众社会抗议对于整个国家改革层面的影响,但郑的探讨主要是着眼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建对于社会运动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后者对前者的作用未做系统探讨和论证。不过,与郑永年较为乐观的意见不一样,赵鼎新却认为,中国集体性抗争行为的结果和走向可能是民粹主义政治的例行化。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政府处理集体性抗争事件的方式是限制、选择性镇压加疏导和缓解,这种冲突处理的机制虽然可以避免阶级政治的发生,但不能有效地在制度框架内例行化冲突性政治(赵鼎新,2008)。

国内有学者在这方面也有少量的探讨。于建嵘在剖析底层社会的权利逻辑时指出,精英政治要受到底层群体行动的制约,底层民众的反抗可能会制约精英政治的选择空间(于建嵘、斯科特,2008b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的政策改变,包括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出台,都与底层人民的抗争相联系,比如农业税的取消,就与农民的抗税相关;土地政策的调整就与农民的土地维权相关联(于建嵘,2008c )。这种从底层斗争视角看待宏观政策的调整无疑至关重要,但漏洞也并非不存在。比如,底层政治的斗争成果同样也可能凝聚着知识精英和权力体系内部精英的某种合作或支持,像农业税取消这样的政策变化,我们也很难忽视知识精英向决策系统中的进言。

4.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变迁或变化

有研究者将群体性事件或民众抗议归类为“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视其为“集体反抗型”行动。与其它的非常规行动相比,这种行动通常受到制裁,主导型机构的态度是公开反对,这种行动普遍化与常规化的结果常常是新规则的生成,它对旧规则的关系是取而代之(张兆曙,2008)。这种观点突出非常规行动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扮演的角色,其逻辑是该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会导致社会生活新规则的生成,新规则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共同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关于社会变迁影响社会失范行为,西方早期集体行为理论多有论述。张反过来阐述非常规行动对于社会变迁的影响逻辑和机制,但问题是作者论述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静态的,可能难以涵盖复杂、鲜活的经验现实。

张乐、童星探讨了突发性事件的“污名化”后果,他们认为各类突发性事件后果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物理性损失和人员伤亡,在风险危机后果中或多或少伴随一种被称为“污名化”的现象,即与危险相关联的物品、人员、机构、环境乃至制度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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