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天地人产权论」正文
当代人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包括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天”)、人的生存发展资源(“地”)和人的生存发展自身(“人”)在内完整体系。从宏观层面分析,其间蕴含着多维产权关系:环境产权、资源产权、人力产权。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先哲曾率先提出了“天、地、人”的哲学理念。借用这组概念来研究当今中国和世界现实,就会发现:人类正面临着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的严峻挑战。2011年爆发的两大事件――日本核危机事件和北非战争事件及其带来的全球性“核恐慌”与“石油价格波动”,再次将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尖锐地摆在了人类面前。与此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诸如“超低劳动力成本”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触及人类尊严和幸福的底线。“天”、“地”、“人”三界所出现的诸种新情况、新矛盾向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课题。
探讨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有四条路线,即:技术创新路线、结构调整路线、政府规制路线、产权运作路线。在上述四条路线中, 技术、结构、规制路线相对成熟、相对清晰些,但唯独产权路线相对陌生、相对薄弱,某些领域甚至处在混沌状态。有鉴于此,笔者拟以拙作《人本体制论》和《广义产权论》[① ]为立论依据,围绕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当今中国资源、环境和社会人文领域的新情况 ,就“天”、“地”、“人”的产权格局及其耦合关系作进一步探讨。
一、“天”――环境产权
(一) 环境产权:一个需要探索的新命题
《庄子・达生》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易经》则更强调“三才之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道。然而,在古代“天之道”中,有“环境产权”之道吗?没有。莫说古代“天之道”中没有,即使现代产权理论体系中对“环境产权”也是语焉不详。在这种思想束缚下,长期以来,环境领域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产权概念,而且普遍认为对于环境[② ]这种无形之物可以“无偿”或廉价获取,于是环境产权制度成为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这是研究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缺憾。
笔者在《广义产权论》一书中指出,在当今人类面临气候危机的条件下,环境产权问题成为一个亟需着力探索的命题。我们可以通过碳产权来看环境产权的真谛。环境中排放的碳,虽然作为一种气体,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但这种物质原本在世界上并无产权关系,既没有产权界定,也没有产权交易。道理很简单,因为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资产。这是此前传统的情况。
然而,“天”是可变的,“天之道”也是可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只是陈腐的信条而已。《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对碳的认识,碳排放被赋予了经济价值。原因何在?这是因为依据《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文件规定,为了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气候危机,碳排放被限制,碳减排被强制,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按经济学的“稀缺资源理论”自然就有了内在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排放指标就变成了稀缺的“经济资源”。
这种经济资源一旦形成,它会产生一个质的转变:由非商品向商品转变,由非资产向资产转变,由非产权向产权转变。[1]6于是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产品――排放权,简称为碳资产,或称碳产权。以碳产权为轴心,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低碳发展”――开始出现。[③ ]在中国,2010年10月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书中虽然没有采用“低碳经济”的提法,但采用了“低碳发展”的命题,这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低碳发展”的概念,应该说是一个新突破。随之,“碳”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一个“天问”:天上有“环境产权”吗?答曰:有的。而且,这种产权制度,并非某一国家所特有,它属于人类共同拥有的制度文明。
(二)理论支撑与实践支撑:环境产权制度的两个支撑
1.理论支撑:环境领域存在“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论及产权的内涵,学术界有不少论者是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一段话来界定的,即“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行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1101笔者认为,这段话中关键词“经济物品”需要拓展,否则很容易被窄化。实际上,目前“经济物品”一词已经被窄化。人们一讲产权马上就想到“经济物品”的产权,如物权、债权、股权等等,而与天相关的“环境产权”则被忽视。正是由于“产权实物观”的影响,环境领域长期没有明确提出产权这一概念。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到产权经济学家、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他于196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杂志上撰文对产权理论探讨时讲过,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规定其“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产权不但是对“经济物品”的占有和使用,而且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如果用最直白的语言来表达,“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产权”)。在此处,德姆塞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产权”的命题,但是依此产权定义来衡量,环境领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存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保护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产权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
2.实践支撑:中外经济体已尝试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
面对日趋强化的环境约束,人们正在研究如何以绿色、低碳为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在现实经济中,对于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的处理,过去人们比较重视由政府进行干预,这是必要的(作为中国来说,今后仍需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但对另一条思路,即通过产权关系来解决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则重视不够。近年来情况有新的变化。据笔者调研,虽然相当部分生态环境依然是无偿使用在惯性运作,但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一定范围的环境补偿。[④ ]
当然,现在较多的环境补偿还没有借助于产权市场,而是采取了迂回的形式。与这种相对迂回的交易方式不同,国际上一些国家则采取了更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例如碳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付诸实施,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2007年,欧洲的碳交易量达27亿吨,单位价格已经到14.82欧元一吨,市场交易价值400多亿欧元。可见, 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不仅有理论支撑,而且也有中外经济体的实践支撑。[⑤ ]
(三)“三柱一顶”:环境产权制度的基本架构
那么,需要创建的环境产权制度,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基本架构呢?笔者主张建立 “三柱一顶”的制度框架。
1.“三柱”之一:环境产权界定制度
产权界定制度是对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产权体系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1998年由笔者主笔出版的《中国企业产权界定》[3]一书探讨的产权界定,还属于狭义的(“企业”范畴)产权界定,现在需要扩展提升,扩展到对环境产权贡献者暨受益者以及破坏者暨受损者的权益界定。
具体来说:(1)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贡献作出界定,以便使其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2)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效用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受益作出界定,以便向环境产权贡献者支付相应的“回馈”;(3)凡是对环境造成侵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侵害作出界定,以便使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4)凡是遭受了环境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受损作出界定,以便向环境产权侵害者索取相应的补偿。简言之,贡献者获益,侵害者受损;无贡献而“搭便车”获益者应付出费用,无侵害而无辜受损者应获得补偿。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Y.Barzel)曾讲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产权的价值就越大。[4]112011年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只有16个,但在这极少的约束性指标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就有11个,占70%。这11个指标是:(1)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6)(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8)(9)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11)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11项资源环境指标列入国家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充分显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特别是,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重点约束性指标,应该说抓住了问题的症结。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规划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在总量控制目标确定之后,应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分解落实机制,即将上述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有的应分解到企业,从而为考核、评估地方与企业的贡献与否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界定贡献者作出多大贡献;界定侵害者造成多大损害;界定无贡献而“搭便车”者获得多少“搭车”收益;界定无侵害而无辜受损者遭受多少外部损害。只有做好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才能在低碳发展中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是下一步实施环境产权交易的前提。
2.“三柱”之二:环境产权交易制度
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是指环境产权所有人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经营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的制度。这里的关键是,在利益边界比较清晰的情况下,确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交换机制――对于那些自己付出代价而使他人受益的,应该使之得到补偿;对于那些自己享受环境外溢收益而使他人转移成本的,应该使其支付“对价”。在这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经营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给千千万万个企业以及地方的身上安上一个“马达”,促使它自动来减排。
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成立产权交易所以来,20年间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势头。至2010年,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已达240余家。但现在产权交易市场的格局仍然比较狭小,环境产权尚未完全纳入交易市场范围。现在需要拓展视野,建立相应的环境产权交易体系。笔者曾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受‘狭隘产权观’的影响,不少人把‘现代产权制度’等同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忽略资源环境领域的产权问题。现在的产权概念包括天上的环境产权,地下的资源产权,人间的劳动力产权、知识产权和管理产权等。对寻找新交易品种的产权交易机构来说,算得上‘遍地是黄金’,只要勇于创新,产权市场前景广阔”。[⑥ ]应尽快建立健全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产权交易机构,并在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规范产权交易价格行为,促进环境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3.“三柱”之三:环境产权保护制度
这是对环境产权取得的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所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现在有诸多问题没有解决,以至成为当今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之一。因此,要切实按照“广义产权论”,建立包括“领域”和“权能”方面在内的更广泛的环境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
要实施环境产权保护,至少涉及环境保护的四个重点领域:第一,应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保护好植被和河湖、湿地;第二,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运用补偿奖励机制搞好草原管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第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大生物物种环境保护和管理力度;第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保社会监督机制。 在此过程中,建立以生态补偿和环境付费为主要机制的产权保护,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促进其整改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
4.“一顶”:四位一体顶层配套
这里要申明:发展绿色经济、推动“低碳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顶层设计、协调配套。大体涉及四条线路:其一,技术线路,通过低碳技术创新来控制和减少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