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人权与中国经济

作者:茅于轼发布日期:2012-04-10

「茅于轼:人权与中国经济」正文

1、什么是人权

关于什么是人权的问题,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之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需要对人权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所谓“科学”就是它可以不受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它是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

科学的人权定义应该是: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如果人人都要享受这种权利就会引起冲突。

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下面的一些权利应该属于人权。A)生存权是人权。地球上的资源足够让更多的人生存。此人的生存并不排除他人的生存,所以生存权是人权。在大海上飘泊的小船上,食物和淡水供应有限,生存权就不再是人权,而变成特权了。B)人身不受侵犯。这一点用不着解释。一群人之间彼此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当然是不会引起冲突的。相反,团体或个人有权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必然引起冲突,因此这是特权。但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他的行动将被限制,限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一切和他同样的人的人权。C)隐私权是人权。个人的私事希望保守秘密,不让别人知道。这一愿望并不干涉任何其它人的任何权利,所以可以成为人权。象通信秘密的自由应属隐私权,所以是一种人权。但隐私权受人权保护是有条件的,即个人的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权。通信商量如何杀人,这种隐私妨碍了他人的人权,因而将不受人权保护。D)思想自由属于人权。这也用不着解释。难道脑子里想问题会碍得着任何人吗?强迫别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就是侵犯了人权。当然,一个人不应该有坏思想,不应见财起意,见色起心。但是不能因为某人曾想过要做坏事就给他处罚,因为思想是没有客观证据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就可以处罚人,人权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E)听和看的自由是人权。因为一个人听和看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听和看,除非这件事涉及别人的隐私。禁止某种宗教、理论、思想、消息的传播应属对人权的侵犯。F)言论自由是人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人权;一花独放,一家独鸣则是违反人权。只许可某一特定的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禁止其它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是历史上最常见的对人权的侵犯。但享有自由的议论不能教唆别人做坏事,这种言论因为破坏别人的人权而将受到限制。G)拥有对物所有权的权利属于人权。但对某一特定物的所有权则为特权,因为一物归某甲所有就不能同时又归乙所有。正因为对物所有权的特权,才可以使拥有所有权能成为人权,即任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些物,这些物不受别人的侵犯。

上面例举了一些最基本的人权。那么什么是特权呢?特权最基本上的属性是人与人的不平等。在法律上规定一些权利只有某一类人可以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这是最明显的特权。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阶级的特权;罗马法规定只有公民能享受法律的保护,而奴隶则不享有,也是一种特权。现代法律已基本做到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上有许多人可以例外,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些人就是特权阶级。例如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事实上某些人是不容批评的,他们却有权批评别人。批评尚且不容,遑论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现代社会的特权都以隐蔽的方式在起作用,它们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以意识形态及行政权来起作用的。在市场经济中富人往往靠金钱来获得特权。尽管他们很难置身于法律之外,但钱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远远超出穷人所能得到的,因而形成一种特权。

2、人权的性质

任何人享有人权并不引起社会的任何方式的成本或代价,它不需要任何人做出某种牺牲。由于这一特点,人权不需要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换句话说,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一个人加入某一组织(例如某一学术团体),成为其中的一个成员,享有该组织提供的特权,他必须为该组织尽一些义务(例如缴纳会费)。所以这些特权是有义务的,唯独人权却没有义务,因为它是普遍的权利。

由于人权不需要尽义务,所以人出生时即享有人权。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但可以享有人权。正因如此,才有天赋人权之说。

人权是天赋的,所以它不能被剥夺。不可以说这部分人可以享有人权,那部分人不得享有人权。不能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过去有人把百姓分成人民(享有人权)和国民(不享有人权)。这样做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因为如果我们可以把一个人从人民划为国民(对阶级敌人专政),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会失去人权保障,这恰好违背了人权是每个人可以享有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本性质。另一种类似的划分人民的方法是人民内部矛盾(仍可以享有人权)和敌我矛盾(不再享有人权)。一个人无论犯了多大的错误,他的人权仍应受到保护,除非有事实证明他以后还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权,因而不得不对他采取防范措施,一般的办法是限制他进入社会的自由。即使如此,他的人权仍必须被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要让他吃饱饭。

从理论上说,人权是天赋的,它自然存在在那里,用不着去争龋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权问题呢?这是因为少数有特权的人侵犯别人的人权。所以说,人权用不着争取,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

无论一种理论看来起多么言之成理,如果它违背了人权不可被剥夺的最基本的原则,这种理论应该被视为有害且错误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人权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才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从实践的理由来看,如果一部分人被认为是犯了“错误”而被剥夺人权,他们迟早会对剥夺他们人权的人施以报复,即剥夺他们的人权。如此怨怨相报,永无尽期,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必须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就是这个意思。孙中山提倡博爱,也是这个意思。自古以来许多哲人提出了人类理想社会的模式,不论这些理想如何不同,它们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一个社会允许一部分人用特权欺侮另一部人,这个社会不但不是我们的理想,而且它总也不得安宁。

世界上确有极少数坏人,他们私欲膨胀,不惜损人利已,甚至侵犯他人的人权,杀人越货,贩卖人口,绑票勒索,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为了保证普遍的人权,必须对这极少数人限制他们进入社会的自由,即监禁他们一段时间,这是对他们的人权的有限度的限制。但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已经没有这种可能,这种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因为基于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对坏人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了。对坏人的惩罚看成是对潜在可能的坏人的警戒,这是有道理的。但惩罚必须恰如其份,更不能以暴还暴,以牙还牙。孔子说:以直报怨就是恰当的惩罚。要使惩罚起作用,还应同时施以爱心。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3、经济发展

迄今为止人类一切的历史阶段中人们无不希望有更丰富的物质享受。这一愿望只有市场制度可以实现。所谓市场制度就是在公平竞争的众多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各方出于自身利益讨价还价,形成价格。此价格随供需形势而变化,并且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决定资源配置。只要人们仍追求物质享受,市场及价格就是不可少的。这个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结论适用于我们可以想象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因而适用于未来的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从表面现象看,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使人类摆脱稀缺性。但从深层次看,如果没有了价格人们将无从比较稀缺性,科学技术将失去其发展的方向。所以有用的科学技术必须在市场价格的环境下发展。

上面的论述是微观经济学的推论。离开微观经济学复杂的推导,用最简单的生活逻辑也能看出何以市场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所谓市场,它是在互相有信息沟通的情况下由无数交换形成的。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换能给社会增加财富,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交换的动机是经济利益,只有能同时给双方带来利益的交换才能实现。任何有损一方的交换都将被拒绝。所以一切交换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在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条件下至少有一人受益),除非这种交换影响到第三方的利害(例如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结果无数的交换带来全社会财富的增加,经济便得到发展。

何以交换带来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生产的优势。他可以用自己擅长的产品去交换得到自己拙于生产的产品。铁匠用斧去交换牧人的羊就是例子。在有货币的市场中,不一定要双方直接交换各自擅长的产品,而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每人的专长。一名牙科医生买票坐飞机,他通过用自己擅长的产品为第三方服务所获得的货币去交换飞机的服务。他用不着自己去造飞机,而用治牙的专长得到坐飞机的服务。对造飞机的专家来说,情况也相同。

4、人权与市场

交换既然能为双方带来利益,它必定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事实也确实如此,人类最早的交换已无法考证。但无疑它发生在人类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出现之前。既然交换是自发的,为什么市场制度却晚了几千年,到十六世纪前后才开始缓慢地发展。

零星个别的交换虽然是市场制度的基础,但终究不同于市场制度。从交换发展成市场制度是一个平等成员之间博奕产生规则和维持和改进共同规则的过程。这个过程常被暴力所干扰。尤其是如果参与交换的各方不具有平等地位,一方可以胁迫另一方,或可以欺侮另一方而不受制裁。特别是,如果普通百姓的财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交换就发展不出市场制度来。上述妨碍市场建立的各种原因,可以简单归纳为缺乏人权。从历史看,人权基本概念的出现是与市场制度的萌发同时发生的。中国虽然有非常发达的交换,可是几千年来没有出现过市场制度。这正是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中人权概念的出现远晚于西方。从现实世界看,世界上人权比较得到尊重的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人权得不到尊重的国家无例外地都未能建成市场制度。可见市场制度和人权是密切相关的。一旦人有交换的平等权利和在市场上选择的自由,而且这种权利和自由得到可靠的保障,市场制度必然会产生,而且这种制度将推进人类进入到物质极其丰富的社会。

5、中国的经济改革与人权进展

从1978年起22年的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中国历史甚至世界历史上罕见的辉煌业绩。人均收入增加了约4倍,有几亿人口摆脱了贫困。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经济改革的成功是与人权状况的改进相辅相成的。

1911年的孙中山革命即提出反对中国专制皇权和博爱的口号,其实这就是对人权的诉求。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出现人权这个词。到1919年由学生、教授们发起得到工商界支持的五四运动进一步提出了对民主和科学的追求。但是此后的60年间,中国先后发生了无数的内战和日本侵略中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结束后新中国成立,但中国的人权状况并没有改进。尤其是文化革命,是对人权的严重的践踏。红卫兵或群众组织可以随便进入民宅抄家,没收财物,关押平民,甚至处刑。这种情况不但发生在普通百姓之中,也发生在国家的最高领导层之间,彭德怀、刘少奇、贺龙等人遭到人身迫害,直到死亡。在普遍缺乏人权安全的情况下,人们要得到安全的唯一方法是攫取政治权力。所以文化革命是全国城乡从上到下的一片夺权混战,没有人可以例外。到1976年毛泽东去世,中国经济濒临崩溃。

中国历代专制皇朝的朝廷结构,从本质上看是建立在缺乏人权安全的人际关系之上的。人在这种险恶的环境下必须用尽心计才能保护自身的安全。在一个缺乏人权安全的结构中,人人都将变得阴险毒辣。这不是由于这些人心计不良,而是环境和制度造成的。改革之后这一情况已有了根本性的改善。由于邓小平同志首创的政治改革,建立了领导成员的正常退休制度。20年中有不少领导人退休或因故辞职,他们下台之后仍能和平地生活,这是中国人权得到改进的极重要的一个方面。

改革20多年极重要的一条经验是市场推进了人权的改进。与五四运动以后的60年(1919-1978)作比较可以看出市场推进人权的极端重要性。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试图建立一个平等、富强、幸福的新社会,但由于没有依靠市场,而是依靠中央集权,按照一个预先设想的蓝图,通过计划经济来实现,结果却导致了1976年近乎崩溃的国民经济。改革的20年虽然没有把人权当做首要目标来追求,而是将目标放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结果却出现了人权状况的极大改进。过去旅行的自由是不完全的,农民不得离开其土地(由户籍及粮票控制),城市人民旅行也有许多限制(有些地方要凭证购火车票),更谈不上出国(只有少数政府官员因公可以出国)。现在这些限制几乎都取消了。过去人们没有择业的自由,工作由领导和党组织决定,人象是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拧在那里就定在那里。现在人们有了辞职的自由。过去中国人只有一个主雇,即中国政府。这唯一的主雇决定每一个人是否可以被雇用,以及他的工作性质、地点、工资。现在除了政府有众多的非国有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使人们有了择业的自由。言论自由有了极大改进。过去在毛泽东的照片上涂抹,可以按反革命罪论处被关押甚至枪毙。现在有不少公开批评毛泽东的文章和书籍出版。过去人们没有在市场上选择的自由,买许多东西要凭票证,有不少消费与人的身份有关(例如只有高级干部才可以购飞机票或软席卧铺票),现在成了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进展是人们开始用法律保护自己,打官司成为时髦活动。近几年来由法庭审判的案子迅猛增加,一方面说明人们之间纠纷增加,社会的非生产性活动上升,另一方面也证明人们对法律逐渐恢复了信心。共产党也强调减少党对法院审判的干扰,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这一情况与文革时法院关门,宪法被践踏,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竟不能援用法律授与的豁免以保护自己的情况相比较,有了巨大的进步。

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是否一定能牢固地确立人权并进而完成向民主法治的社会的过渡,这是尚未有定论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成功和失败的例子都有,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研究。这一研究超出了本题的范围。如果用一句简单的话来猜测,我认为取决于政权和人民双方如何处理彼此的关系。如果政府对变化采取宽容态度,人民有足够的耐心,这个过程在中国也许能在三四代人之间完成。中国终究是一个相当穷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权、民主、法治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是比较新的概念。操之过急只会把事弄糟,中国共产党在过去20多年的改革中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业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人民善于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凭中华民族的固有的文明和智慧,我对中国的人权前景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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