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正文
一、前言
近几年来,国内各界反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垄断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行业卡特尔,即公开的限价或限产串谋;而且这些串谋大都是有组织的,正式组织如“汽车工业协会”,非正式组织如“彩电峰会”,其中正式的组织更为普遍(余晖,2000)。但也有相反的事实证明,某些正式的行业组织,如温州的“烟具行业协会”,在鼓励成员间开展有序竞争,使行业快速发展方面却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张震海,1999)。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同为行业协会,它们对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会产生如此不同的影响?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经济学家中还几乎没有人对此问题,从规范的理论和实证角度加以关注。难道是这个问题不重要吗?换言之,自治性或自律性行业组织这一甚至比企业还要古老的经济制度,难道如今只具有经济史学上的研究价值?
国外学者尤其是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研究者的态度完全不同。他们或者应用最新的博弈论工具对古老的“基尔特”②等行业组织之生发衰变进行分析,阐发其对中世纪海外商业扩张的积极作用(Greif,1993,1994),或者把现代行业协会组织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或门阀的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并一道参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治理(Streeck , Schmitter and Hollingsworth等,1985,1994)。企业的产生及其纵向一体化,是为了通过企业内的科层结构将市场的交易内部化,并由此降低交易成本;国家的经济功能体现于其运用合法强制力,保护产权和克服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关于企业、市场和国家这三种经济制度的关系,国外经济学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最具代表的可能是Williamson,1985)。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派在国内的繁衍,有关企业和市场之边际替代理论的介绍和本土化努力(如张维迎,1995;汪丁丁,1995;盛洪,1992),大约是国内经济学最能接近世界水平的地方。关于门阀和行业协会之经济功能及其与市场和企业之关系的讨论,国外的文献也不少(但主要来自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比较经典的有Ouchi ,1984和Aoki, 1988), 但国内的文献就少的可怜了(目前唯一比较有分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可能是陈宪和徐中振,1999)。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把大多数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中介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日益成为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明确目标。如中共14届3中全会和5中全会即决定“把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此,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印发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把上海、广州、厦门和温州四城市的部分经济类行业协会作为试点的范围,但试点工作没有按计划在该年年底结束。1998年开始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在削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权利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同时更增加了政府职能转换和人员分流的压力。于是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功能及其促进措施,作了更明确的表述。相对于江浙一带自发形成的行业组织,有人把政府推进的行业协会的产生过程称之为“体制内的生成途径”。总之,尽管行业协会的产生方式有体制内外、被动和自愿之分,人们对行业协会的口碑有优有劣,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已经向国内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挑战: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自治型行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机制是什么?它们对我国市场经济及社会秩序的形成将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将如何培育和规范这些新权威组织及其行为呢?
作为一项规模不大的,充其量为探索性研究项目的一个初步成果,本报告企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问题做出些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努力:一、通过理论和历史文献的综述,阐发经济学如何与其他社会科学一道解释这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的生命周期现象;二、在本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案例研究和国内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描述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生发机制和现状及其特征;三、对转型期可能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因素加以分析。
一、 理论: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度动力学原理
如上所述,对转型期行业组织的研究,是现实对理论工作者提出的挑战。行业组织首先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的定义、它的发生、它的目标和功能、它的变迁以及它的改革,自然是新制度经济学(NIE)最主要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行业组织同时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它的功能及其对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还必然受到社会学和政治学家的极大关注。本文以下部分对行业组织在理论规范意义上的考察,正是在这种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或政治社会学之跨学科的氛围里展开的。
1. 作为一种经济治理机制的行业组织
“治理”的英文是“Governance”。自1994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来,我国经济界对“治理”一词已经非常熟悉了。当然,我们在谈及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时,也一直在“控制“、“干预”、“监管”等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其实,近十几年来,“治理”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和政府活动的范围,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文献中出现频率逐步增加的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例如,在今年出版的“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译丛”(毛寿龙主编,上海三联书店)和“当代西方学术前沿论丛”(俞可平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两套政治学趣味较浓的丛书中,探讨的一个主要的话题就是“治理与善治”和“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据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治理”被定义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因而治理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 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
在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其交易费用经济学(TCE)一派(以Williamson为领袖)看来,哪怕是最简单的交易活动都少不了被Williamson(1985)称为“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的某些机制,为的是保护交易主体免遭各种交易风险的侵害。TCE就主要运用比较合约分析方法考察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以致于TCE有时被称为NIE的“治理”一脉。①但遗憾的是,TCE在对被视为治理机制谱系之“两极”---市场和企业科层组织---丰富而成功的考察的同时,②对两极之间包括非赢利组织在内的其他“混合型”治理机制却缺乏详细讨论。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与TCE 保持密切合作的许多社会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的众多论著,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他们使用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这些范畴,对国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部门的发展机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值得产业组织经济学家大为称道的研究工作。③
没有不受治理的经济活动或交易,但什么是经济治理呢?最初的定义可能是由Schneiberg和 Hollingsworth (1990)给出的:“经济治理乃某些行为方式(practices)的组合,通过它,相互依存的经济行为人(产方、供方、分销商、工人以及国家机构)自愿地协调和(或)科层制地控制其自身行为和相互行为。这些行为方式至少包括:协商贸易条款并缔约、表达利益、配置资源和任务、设立标准、组织信息流和监督服从、构造激励和动用处罚、解决冲突、分配成本与利润以及在不确定和变化之条件下做出选择等。”
他们继续定义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为那些制度性的设计(devices),通过它们,经济行为人可组织和整合上述行为方式,并管理组织间的关系。这些制度性设计无疑就是NIE所说的“制度性安排”(相对与自然形成的“制度性环境”),它们被TCE描绘为以“市场”和“企业性科层组织”为两极的制度谱系,期间还至少排列着如下一些治理结构:政府科层机构、非正式社会网络(informal networks)或门阀(clan)或公社(community),以及行业协会等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法人(Klein,1998; Hollingsworth , Schmitter and Streeck ,1994)。以下我们逐一对这些治理结构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简要的阐述。
1.1 “市场和企业”
市场是对不同资源握有分散产权的个人和法人,自愿从事自由的、法律实施的合约性交易的场所。它的最原始形式为“纯粹无名的现货市场”。市场价格为挖掘获利机会提供了机会,它为买卖活动提供的有关商品和服务配置的多少有些扭曲的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迅速调整自身行为的主要导向。然而,当关系特殊性资产(relationship-specific assets)面临风险,以及当产品或投入品市场相对稀少时,投资决策的双边协调就成为一种需要,资产所有权的统合也许是有效的。这时在治理机制谱系的另一端就出现了“完全一体化的企业”,原先的交易各方聚齐在统一的所有权和控制之下。这种“企业性科层组织”能为特殊性投资提供更安全的保护,同时当面对协调性选择所必需的变化时,它也能提供相对有效的机制。盖言之,与完全分散化的市场结构相比,一方面,企业科层组织能够降低因资产专用性、合约复杂性及履约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可能造成的正相关于交易频次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它却可能弱化管理者最大化企业利润的激励,同时强化企业内部官僚性的管理成本。
1.2 “国家”
作为第三种治理机制,其合法功能有界定产权、强制执行合约、设立一般竞争规则等。一般而言,国家还可提供某些市场和科层企业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清洁的空气;稳定的通货;基础教育;防治火灾、暴力、叛乱;抵御外诲等。而实际上,由于拥有无与伦比的权威和管制的供给能力,以及某些“哭奶”和弱势“群体”要求其干预的无限的需求,现代国家还有更宽泛的作用,如影响产品价格、决定生产数量、提供资本、指定产品标准、管制产品质量、设定工资以及亲自拥有和经营某些事关民族利益的战略部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治理,因国因行业而异,但早已超出了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希望的程度。
1.3 “非正式网络”
与非正式网络(Alter and Hage , 1993)有相同意义的治理结构还包括门阀(Hollingsworth and lindberg,1985,Ouchi,1980)或公社(Streeck and Schmitter,1985)。一般而言,作为第四种治理结构,非正式网络是个体或组织间的松散组合,在此组合中,交易行为立基于双边信任,而这种双边信任的维持靠的是稳定的、特惠的、排他的、双边义务的以及非法律强制的关系。价值认同或资源的相互依赖性是组合维系的基础。经济学家(如Aoki, 1988)发现,在网络存在的地方,纵向一体化就很少出现。这是因为网络更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即它比科层组织更为“灵活”。经济主体间的信任度越高,网络组织就越稳固,如由近28个企业组成的“三菱重工集团(Mitsubishi)”(Dore,1983)。80年代日本经济竞争优势的发现,引起了社科学家门对网络式非正式关系之效率理论化的兴趣,提出了区别于“硬性或显性合约”的“软合约”的概念对TCE做了修正(如Aoki, 1988等)。
1.4 “协会”
第五种治理机制也就是本报告重点研究的行业“协会”。由于不仅在欧洲和日本,甚至在美国的经济部门的治理中发挥越愈重要的作用,协会组织是近20年来引起广泛注意的一个制度领域。在制度化较强的场合,它甚至被私为“私益政府(private interest government)(Streeck and Schmitter,1985,pp.14-17)。行业协会是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它们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1)组织和(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