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新农村建设要突破金融改革的市场逻辑

作者:周立发布日期:2010-06-10

「周立:新农村建设要突破金融改革的市场逻辑」正文

一、资金为何不下乡?――基于四大问题的市场逻辑

第一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融资上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即使金融机构愿意向借款人放贷,但他们也难以获得控制放贷风险、确保贷款回收的信息。因为在城市,一家银行对客户进行放贷至少有客户的财务记录,有对客户资信的评价。而农村居民居住十分分散,单笔信贷金额又很小,相对于农村这个熟人社会,金融部门这些“外部人”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成本十分高昂。放贷人往往难以知道农村的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存在策略性赖账的可能性。现实的情况是,往往一项贷款因为一个特别有利的原因借出,但实际却被借贷人用于其他需要(比如申请了良种贷款却可能是买了种子吃了,申请了化肥贷款却拿去喝酒赌钱了),而借贷人却因此无法偿还贷款。比如,张家庄的张大妈申请办一个养鸡场,信用社经过审批,同意了她的要求。张大妈是否拿这1万元贷款回村里办了养鸡场,信用社很难监控。因为张大妈很可能有一个酗酒赌博的丈夫,或者要出去打工挣钱的儿子。张大妈申请来的这笔钱,很可能被丈夫用去偿还赌资,或者给儿子打工充了路费。这几年的农村调查中,我就听到不少农民出于为儿子结婚、盖房或者偿还紧急的债务(比如村干部前几年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而走关系向信用社借款)而申请表面上用于生产用途的贷款。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仅在于贷前的信息不对称。贷中和贷后同样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邻村出现了禽流感蔓延的事件,银行和信用社可能很难对风险及时认知和监控。况且,还可能出现张大妈的丈夫偷卖一些小鸡去喝酒赌博,张大妈的儿子由于打工不如意,需要经济救助,或者相好了对象,急着要盖房子结婚等情况,这都可能使贷款中途改变用途,还贷资金没有着落。更要命的是,当赖账出现时,落实贷款的法律措施也是普遍缺乏,赖账惩罚措施也往往难以奏效。这就出现了梅耶(Meyer R.,2001)对亚洲农村金融市场描述的状况: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信贷信息的缺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农村又往往是个熟人社会,我们拥有大量有益于信贷决策的社区信息,但却被银行和信用社排斥在信贷决策和管理过程之外。

第二是抵押物的问题。贷款合同中,借贷人只负有限责任。如果项目运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赖账者外,他将归还贷款;项目运作不良,借贷人将不支付任何东西。为了预防赖账损失,银行等机构性放贷人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对金融风险控制很紧,使得全国基本上就只有一种贷款了,那就是抵押贷款。如果抵押物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农民可以拿什么东西做抵押?农民最大的资产是土地,但按照现有的体制,土地归国家或村社集体所有,是不可作为抵押品的。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耕作权。实际上,即使有了完整的产权,土地对于银行这些金融机构而言,也算不上是很好的抵押品。在很偏远的农村,一块土地对银行来说并不具有多大价值。除了土地之外,农民还有房子,对于他们来说房子很值钱,但是作为抵押物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多大用处。除了土地和房屋,农民还有劳动力,旧社会是可以拿劳动力抵押的,但在新中国劳动力不能做抵押品,即使可以做抵押,也只能抵押给农村的非正式放贷人,你能想像银行会役使欠账的“杨白劳”来还账吗?至于农机具等用品,金融机构也不会接受,因为这种东西对银行而言,价值非常低,也没有处置市场。在城市工商信贷中,可以找到机器、厂房、地产、汽车等合适的抵押品,而在农村往往找不到对银行合适的抵押品,因此抵押物问题在农村是特有的。同时,在处置这些抵押物时,虽然抵押品对农民有价值,但可能也没人愿意从银行手中买过来。原因是农村的传统在抵制抵押品转让行为。对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农村金融调查显示,村民们会谴责从金融机构手中买入抵押的土地、田舍等行为,认为这是落井下石。可见,农村并非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业银行需要的抵押物,缺乏可以将抵押物变现的机制。

第三是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特殊性成本和风险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中国的小农经济特色更加明显。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农业投资具有长期性、季节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是相悖的。农业的自然依赖性也导致信贷的地区风险较大。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一些地区性的风险,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比如,为了张大妈办养鸡场的1万元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员可能每次要骑着摩托走几十公里的泥路去贷前调查、贷中检查以及后期的催贷。而一年的贷款利息也不过是区区四五百元,可能还不够汽油钱呢,更别说加班费了。这还不计养鸡场可能遭遇禽流感、偷窃、市场价格急剧下跌等可能的风险损失呢!

第四个问题、也是最要命的问题就是农村借贷往往是以非生产性用途为主。由于几千年来农民近乎都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劳作,前苏联的蔡亚诺夫(Chayanov,A.V.)在1925年所言的生存经济状态。为了满足生存所需,在借贷上多数出于满足刚性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目的。比如,子女上学、家人生病、孩子结婚、盖房或者有人去世,都会导致农民产生突发性的大额借款需求。很多史料都证明了明末清初时,中国90%a以上的农民借款都是用于生活所需。现在中国农村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但基本上农民一半左右的借贷需求是非生产性因素导致的。而银行恰恰不愿意发放非生产性贷款,原因是没有未来的现金流,还款来源没有保障。

四大问题的存在,导致完全市场化的组织是不可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因为金融市场本身是要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化资源配置的一个不好听的说法就是嫌贫爱富:谁有能力银行就扶持谁,因为这样才使未来的还款来源有保证;谁贫穷银行就疏远谁,因为控制风险是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于是,农民作为一个贫困群体,普遍被排斥在银行服务之外,这就出现了农村金融安排的“市场失灵”。纠正“市场失灵”,消除负外部性(农村融资难的外溢性),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可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安排,又往往是正式金融组织,同样无法克服四大问题,又带来“政府失灵”。两大“失灵”,使得农业缺投入、农村缺资金、农民难融资,这是发展中国家都会面临的一个农村金融难题(见图1)。也就是说,我们即使认识到农村金融的基本问题(找到了“老鼠”),但也会发现在纯粹市场经济下,没人会主动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猫”)。于是,农村金融的安排,可能就落入了市场逻辑的陷阱:农村金融机构的“离农化”和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因此,农村金融市场的自然发育结果就是: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现钱达瓦卡所言的”金融的城市偏向”。尽管人们知道,将资金分配在农村远比分配在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逻辑下的农村金融安排,却始终无法解决融资问题。无论我们如何在金融安排上做文章,农村融资问题还是始终无法解决。

二、需要一个反市场逻辑

实际上,如同农业永远无法和工商业、服务业竞争利润一样,农村金融永远也无法和城市工商金融竞争资金。在农业市场化和农村市场经济化的惯性思维下,农业发展和农村金融几乎没有出路。必须跳出市场逻辑去看待农村金融问题。而进行反市场逻辑的操作,责任在政府。政府必须认识到市场逻辑,才能进行反市场逻辑的操作。

由上文可知,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无论哪一家金融机构都不愿意主动对农村放贷;而如果政府介入,在没有跳出市场逻辑的情况下,也通常只是干预正式金融机构扩大放贷,那么正式金融机构要么阳奉阴违,并不真正落实对农村的放款,要么累积坏账,最后变成政府的包袱。

按照已有的理论和发展中国家普遍经验,政府介入的理想模式,是出现一个农村正式与非正式金融部门的“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安排,这是解决农村融资困境的有效模式。但即使如此,由于仍然不能摆脱市场逻辑,两部门的合作也只能缓解农村的融资饥渴症,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村的金融歧视。

对本文的论述,可以做出如下总结和建议:对农村的金融歧视,来自由四大问题带来的农村资金非农化的市场逻辑。面对市场逻辑,需要政府介入,进行反市场逻辑的操作,去改变农村资金补贴城市的“以弱补强”格局,治标之道,在于构建由水平竞争向垂直合作的正式和非正式两部门信贷分层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而治本之道,则在于金融部门之外,即要对农村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制度安排,改变农村资金利用上的高风险、低利润格局,使农村获得比城市更为优越的信贷条件,使农业成为不低于二、三产业利润的产业部门,从而彻底改变资金流向,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新农村建设要想在农村融资问题上有所突破,只能跳出“农村”、跳出“金融”,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所谓的市场化改革的路子,都在与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背道而驰。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