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关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建议

作者:王霄发布日期:2013-12-20

「王霄:关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建议」正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为落实这一要求,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指导思想上,要把公民能否有序政治参与看成是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成败的关键

最近看到冼岩先生的一篇文章:《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取决于整党、反腐的成效》。他表达了一个担忧:

山东鲁能、平安股份等侵吞国产的惊天大案表明,有着特殊背景和权力支撑的所谓“特殊利益集团”,早就将血盆大口对准了国企这一块当今中国最大的肥肉,没有三中全会《决定》,他们都敢于蚕食鲸吞,罪行被公开揭露后至今安然无恙,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条款,岂不是为他们“化公为私”的行径铺平了道路?……所谓“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人们将发现,那些效益好、潜力大、被称为“暴利行业”的国企,参股、混股的都是背后有权力支撑的特殊企业,都是“自己人”,而且其中必然有很多此前名不见经传者;即使政府为参股企业设定规模和知名度的门槛也没有用,因为这些神通广大的人可以先参股知名民企,然后再通过此跳板参股国企――没有多少民企会拒绝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也一样,好的项目当然是让“自己人”参股,只有那些获利空间不大、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才会拿出来点缀。“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更是如此,在劳动者话语权极其低下的当下,有能力操纵变革过程的资本者和管理者,必然有办法将大部分好处收归己有。

冼岩先生认为:“此次三中全会及其《决定》,既可能为未来中国发展插上一双有力的翅膀,也可能将中国导入苦难深渊。”他正确地归结道:“三中全会《决定》的好与坏,三中全会本身的优与劣,最终都将取决于执政党有没有能力管束权力、将《决定》的实施纳入良性轨道。”

上面这些话,我完全同意,但是后面,冼岩认为,中共中央通过反腐和党内整风,已经取得了超出人们预期的进步,因此他对三中全会《决定》充满期待。我就不那么乐观,我认为,如果不能在政改、特别是不在扩大人民政治参与方面有较大的进步,《决定》的命运可能出现冼岩先生指出的不好的结局。

毫无疑问,习先生、李先生和王先生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想真改革,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官僚集团中的大多数人不想真改革。那么问题就是:改革的领袖和庞大的官僚集团,谁能成功?

这个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也多次出现。比如宋朝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都不缺锐意改革的皇帝,但反对改革的官僚集团和有重大缺陷的改革操作,最终让改革失败。到了明末,甚至崇祯皇帝有“君非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的痛切之言。中国发展到今天,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而强悍的官僚特权利益集团,不前进不倒退的状态是最符合这个集团利益的。所有真正的深化改革举措,都为他们反对。

冼岩先生认为,通过中共党内自上而下的反腐败和整风,可以整饬这个官僚集团,强化中央的决策执行力,从而使《决定》所规划的改革既不延误,也不走样。但是,历史上似乎还没有依靠内力而根治腐败和长久提升并保持治理效率的先例。即使强大如毛泽东,努力如中共八九之后,也做不到。将深化改革的依靠点放到君明臣贤、官正风清上,不大靠得住。

我的观点是:必须稳步实施切实可行的政治改革,扩大国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形成中共开明领袖与国民的互动与合作,共同将权力关进笼子,才能保证现有的官僚集团在逐步矫正腐败的同时,表现出落实《决定》的最低限度的行动力。

这里最根本的,是不把国民基于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而表现出的政治参与行动看作是敌对势力而是认同为基本依靠力量,不把其合宪政治行为看作是破坏而是看作为建设。核心问题是我们的改革既需要民意的指导,也需要民意的支持;中国全面深化的改革不仅仅是中共党内开明领袖的良知良行和艰苦奋斗,更是上下结合的历史潮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权力运行和这一运行主体的官僚集团,必须受到党规国法和国民意愿的双重制约,以使其做到最大的规范。

 

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序”即规则,也需公民参与来制定

我赞成“有序”,即制度化、规范化参与。但现在“有序”与否完全是官方规定的。比如网络举报,街头举牌,可能会因造谣传谣、寻衅滋事而被法办;自荐参选县区人代,会被“合法”清除;公民聚会,会被清场。法案创制,官方一般会在网络上征求意见,但你不能成立游说团体进行组织活动。

我想,有序政治参与的规则制定也需公民参与,否则可能南辕北辙。

前不久两高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即“500”次入罪,是一个很不好的范例。一是两高司解实际上规定了一个新罪和刑责,超出了司法机关权限;二是此举是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背书,颠倒了它们与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关系;三是这个司解完全没有征求社会也就是公民的意见,是一个闭门造车的产物,违背了公民的基本意愿,侵害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四是它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现实中,普遍的情况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诸种政治权利,但是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来保障这种权利,于是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公权力对人权的侵害。现在《决定》提出要加大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很好。现在的问题一是要加快和完善人权保障的立法,二是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出台前,要制定相关规则如司法解释、党政机关的法规和政策。但这两种情况,都要有公民的政治参与来制订。

这里的指导思想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限制公权力,而不是赋予公权力对公民权利有更大的干涉和侵害权力。这正是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执行力度。

 

三、在相关管制过程中,要宁宽勿严,宁纵勿枉

现实和经验告诉我们,要从立法上保障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有时很困难。同时,现有法规存在严重侵害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诸多不合适规定,比如《集会游行法》规定公民集会游行必须政府批准,但却没有规定政府不能拒批的限制性条款。我可能有点孤陋寡闻,好像此法制定后,还没有出现过经批准的集会游行。那么,此法实质就是一个《限制集会游行法》。

网络管理也是这样。网络言论当然需要规则,但是像两高司解这样的规则实在是让人无语。同时,在公共场合公民的集会请愿,如果没有发生实际上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那么即使没有经过审批(因为审批同意是不可能的),在执法过程中,为什么就不能从宽?司法机关不看公民这种集会请愿的内容(如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和教育公平)是否合法合理,反而一口咬定是寻衅滋事,让人匪夷所思。

《决定》展现的是一种文明进步,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却处处看到文明的蒙羞。这样一种背离和错乱,不能继续下去了。其实,正如前述,我们需要切实把人民当成是国家的主人,当成是全面深化改革和解决中国各种问题的建设力量。唯有摆正了这个基本关系,而不是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才能有真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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