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晖:实现由革命党到宪政党的转型,建设宪政社会主义

作者:郭道晖发布日期:2011-09-02

「郭道晖:实现由革命党到宪政党的转型,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正文

31年前(即1980年)我有幸参与了四千老干部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大讨论的工作(担任国家机关第一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检法机关党员领导人小组的秘书),关于讨论的情况,我已在《四千老干部对党史的一次民主评议》一文作了记述(载《炎黄春秋》2010年第4期)。这个决议是在1981年6月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今年正逢它发表30周年纪念。现在再回个头来审视这个决议,我想谈以下几点感想和认识。

一、如何看待30年前通过的决议――可以一分为二:

1.是党内前所未有的一次思想解放。――就四千老干部的大讨论而言,初步打破了毛的神话和两个“凡是”。据当年的简报所载,参与这次会的老干部普遍反映,这是一次畅所欲言的、思想解放的民主讨论会。中直机关一位70岁的老同志陶白说:“我入党以来,真正解放思想,这还是第一次。会上我们敢于比较深刻地批评我们党的领袖,也就是说,敢于摸老虎屁股,这是前所未有的,至少像我这样的人是没有的。这次所以敢于比较深刻地批评已故的和还健在的党主席,不是过去没有觉悟,没有看法,而是不敢讲。这不是偶发的,是酝酿已久的思想大解放。”中央党校的宋振庭同志也说:“我1937年入党以来,只有这次享受了党内真正民主生活。思想解放了,直接批评了两个‘上帝’,把多年不敢讲的讲了,是一次最大的思想解放运动。”

2.对上世纪80年代初期推动改革有积极作用――就通过的决议文本而言,决议确认“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而是 “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决议批判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论”,从而为彻底否定文革和实现党的执政方向上的拨乱反正提供了理论和政治策略根据。这也是迄今仍然坚持毛左思想、企图复辟文革的极左余孽不可逾越的底线。

3.对现今进一步推进改革有消极作用

遗憾的是,这次讨论中多数人已经达到的认识高度和意见,并没有被后来正式通过的决议所采纳;而且对文革前的历史的评价也有许多不实事求是的粉饰之词。如仍然认定“国内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对1956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了全面肯定;断定“反右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对饿死几千万人的大饥荒仍然说是由于“自然灾害和苏联撤走专家”导致的;把文革中的一切罪恶推到林彪、“四人帮”;对毛泽东在文革前及发动文革的种种错误,竟评价为“始终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所犯的错误”;……等等。作出这类结论固然有历史局限性的因素(如那时候由于历史真相尚未完全彰明,对建国以来的历次失误和对毛泽东的错误,还没有达到现在认识的高度),但我认为更多地是基于政治局限性(或曰“阶级局限性”,即作为执政者阶级的某些特殊的政治谋略考量、党的利益需要)。因为与会的许多老革命已经明确地提出“毛泽东是建国以来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总代表”;不能再把晚年毛泽东的错误思想奉为“毛泽东思想”,继续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不能为掩饰毛泽东的个人错误而归结为整个党的错误……等等。而当时主持决议的起草和讨论的主要领导人还囿于传统的思维,为尊者讳,特别是担心否定太多,过多过全面地揭示毛泽东和党执政的负面问题,会给党“抹黑”,会损害党的领导地位,甚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特别是在文革大病之后,党的机体和执政机器都比较虚弱,恐难承受大的波动。

据邓力群(《历史决议》起草小组具体负责人之一)在《历史决议》通过后仅10天,于1981年7月7、8日在驻京部队师以上干部大会上作学习辅导讲话时说,《历史决议》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最重要的一条”是邓小平“亲自主持了这项工作”,“明确提出了起草《决议》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二)对解放32年来,历史上的大事情,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包括中央一些负责同志的功过是非,都要作出公正的评价;(三)总结过去,宜粗不宜细,争取《决议》通过以后,使全体党员、全国人民思想明确,认识一致,然后一心一意搞四化,团结一致向前看。” “对于各种意见,小平同志……都是这样,有博采众议的一面,也有力排错议的一面。不管你讲什么理由,只要离开三项基本要求,尽管一提再提,就是不接受。” (邓力群:《介绍和答问―――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出版社1981年版。)这大概就是当时为什么会通过这个具有历史局限性和政治局限性的决议的背景和留下历史遗憾的原因吧。

由此也可见,这次大讨论虽然过程中发扬了民主(所谓“让人讲话” ),在结果上却不是按民主原则“集中到多数人意见”,而是 “集中正确意见”;而“正确”与否则只是根据主持起草和通过决议的领导人“力排错议(?)”的判断作出决定。就参与讨论的大多数干部而言,他们的个人发言容或欠周全,却不能说是非理性的、“唯心”的,而是忠实于历史真相的唯物主义,总体上也是为党和国家深谋远虑的。但他们确是“违心”地接受了最后通过的正式决议。所以,这个决议并不能说是完全忠于史实、合乎科学历史观的决议,而只是按执政党的需要而作出的政治决议。

这个最后通过的决议导致了两个消极后果:

(1)被文革余孽利用来鼓吹复辟毛时代;(2)被保守派利用新的“凡是”来抵制评毛和推进政治改革。

4.现今我们应当如何面对这个决议?

我认为不是要修补决议,也不到重写的火候。当前(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重点要做的是“三开放”:

(1 )开放建国以来以及建国前的历史档案(包括涉及毛的有关档案和1980年四千老干部讨论决议草案的简报)。根据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密法》第15 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必须解密。

(2)开放对建国后的前30年的党史问题和全面评毛的大讨论;

(3)开放对执政党自身改革的大讨论――第三次思想解放。

这些开放的成果应当吸纳和体现于十八大的政治报告中。

二 、第三次思想解放的主题――执政党自身的改革与建设宪政社会主义

1.核心是实现由革命党到宪政党的转变

从 17届四中全会作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议以来,如何巩固执政地位,差不多是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正如胡锦涛在七一讲话中,提出党面临的五种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四种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很有针对性的,表明党的高层领导人已意识到危险临近的紧迫感。

这五种考验和四种危险,集中到一点,可以说,现在是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前不久我参加了在西安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编译局联合举行的关于人大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研讨会。会上着重讨论了执政党自身的改革问题,不少人认为,第三次思想解放就是要改革执政党本身。俞可平在小结发言中认为,这次研讨会是在面临第三次大的讨论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第一次大讨论主要是围绕继续革命还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第二次大讨论主要是围绕要不要搞市场经济。从这两年可以看到,第三次大的讨论已经开始,其中党的领导与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宪政民主与公民社会等是热点问题。

我认为,这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核心就是执政党自身的改革。其实,这没有什么新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提出了“改革党的领导制度”的任务,可是遇到陆肆风波而中止。

我认为最迫切的任务是执政党必须依宪执政,由搞阶级斗争的革命党,转型为现代的、实行宪政民主的执政党。(近年的提法是“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执政党仅是党的身份和地位的改变,而没有明确“执”掌的是什么性质和理念的“政”,不明乎此,就可能仍然沿袭革命党的思维和制度去“执政”。)为此必须相应地实现党的现代化改革,革除许多与宪政国家不相适应的旧思想、旧习惯、旧制度,才能真正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执政能力。

2.执政党的基本理念和任务是实行 “宪政社会主义”。

西北大学一位年轻的副教授华炳啸为此出版了一本名为《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的专著,高放教授和江平教授都给这本书写了序言,给以较好的评价。江平教授教授指出“宪政是压倒一切的利益考虑”以及“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的基本观点,高放教授强调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许崇德教授也提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宪政社会主义”。周瑞金同志在这次大会发言中说:“中国现在已经坐在一个火药桶上,在缺乏法治和制度制约的今天,部分权力的堕落和百姓对腐败的愤怒,已经到了严重地步,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我是信奉社会主义和力主实行宪政的法学者,我赞同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的“宪政社会主义”。但我信奉的社会主义是新社会主义,所倡言的宪政是新的宪政主义。二者的结合旨在突出和规限宪政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人民性。

1.所谓 “新社会主义”,是借以 区别于历史上和现实中各种形形色色、鱼龙混杂的社会主义。

我认为新社会主义简言之就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社会至上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它的对立面是国家至上主义,或希特勒式的“国家社会主义 ”;而不一定是资本主义。当然它同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即野蛮的资本主义是对立的;而现代新资本主义则孕育有社会主义因素,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他还认为资本主义创造的某些经济与政治制度(如股份制和议会民主制)是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可以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我国现今实行的混合经济中就内含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我国宪法确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一国两制”也容许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表明新社会主义同新资本主义是可以兼容的。

新社会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主体――人民、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和社会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政府的权力为本位。因为历史的发展规律本来就是先有社会,后产生国家;国家权力是社会(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2.新宪政主义――以公民社会及其社会权力为基础和动力

至于新宪政主义,它有别于古典宪政理论。后者仅限于国家这架密封的权力机器内部的自我分权制衡,一般社会大众和普通公民难以参与。而新宪政论则将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转向社会。

迄今我国理论界在研讨“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概念与意义时,一般都局限于就国家权力内部结构关系立论,很少放眼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一是忽视国家与社会日益二元化的事实,无视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还有公民社会;二是忽视现代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现象,无视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还有社会权力。

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是有组织的社会存在。它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形成“公人”(公民)社会――政治社会,成为能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进行政治参与,支持和监督、制约和推促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这也是我一贯主张的“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它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也是新宪政论的基本立足点。

公民社会是社会权力的生发地,是实施宪政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动力所在。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强制力。离开公民社会及其社会权力对国家和社会日益增长的作用,侈谈实行宪政,是舍本逐末。行宪固然应当强调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我国在这方面还远未达到);而没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和支撑,就很难推行。现今执政党重新强调“联系群众”,我认为在当代应当着重联系的“群众”就是公民社会。脱离或排斥公民社会,甚至诬称它是“敌对势力”设置的所谓“陷阱”,加以抵制、打压,就不能说是民主的宪政,更何谈社会主义。这就如毛泽东所曾批判过的:国民党的“宪政”是“挂羊头、卖狗肉”。

3.宪政社会主义还要注入共和精神。要求社会物质和文化资源、特别是公共权力为全民共有、共享、共治,追求共同富裕;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与公民权;主张社会多元(意见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和权力的多元性)共生共存、互补互控;具有宽容并包、兼容兼善天下的政治胸怀与制度,建立共同幸福的和谐社会。

之所以把我们的愿景称为“宪政社会主义”,因为它涵盖了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全部社会特性与追求。

“宪政社会主义”当然与“社会主义宪政”是相通的;之所以不以后者命名,因为宪政的核心价值是普世的,除可以有时代特色和某些国情特色、也可能带有阶级烙印外(如中国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就其自身内涵而言,原则上并无姓社姓资和东西方之分。

不说是“民主社会主义”,是因为宪政基于民主也高于民主。宪政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是相通的,不过以“宪政”来规限社会主义,在命题上和内涵的广褒性上优于民主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也用以区别“社会民主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这一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派别的局限性。

总之,“宪政社会主义”是一个值得所有民主的改革派加以研讨的课题。建议大家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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