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为什么精英重要?

作者:盛洪发布日期:2012-11-08

「盛洪:为什么精英重要?」正文

我对精英的基本定义,一个是超越个人利害。很多人认为精英可能就是大款啊,政府高官,教授啊这些人,我觉得不是。我认为一个人只要能超越个人利害就可以被看作精英。我举个非常极端的例子,比如说在汶川地震的时候有个乞丐,他拿讨来的钱去捐款,我觉得他就是一个精英。因为他已经超越个人利害了。所以要成为精英,不见得你要有什么地位,你只要有这颗心就够了。这是第一点,超越个人利害。第二个叫道德自律。这个社会有了这样的一些精英,他们约束自己不去侵占不易监督的公共资源,社会才不至于不能运转,才不至于崩溃。这是精英为什么重要的原因。

现代主流思想:精英无用

近代以来,至少在1949年以后,中国的主流思想是精英无用论。从学校教科书中我们接受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它告诉我们是人民创造了历史,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谁要是讲精英比较重要或很重要的话,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大逆不道的,甚至会被抨击为历史唯心主义等等。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又有另外一个主流思想,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现在有的人把它叫作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主要的主张是,强调个人的重要性。西方经济学有一个说法叫个人主义方法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判断成本和收益,在判断幸福和痛苦的时候,判断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不是家庭,不是集体,也不是国家,这叫做个人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假设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由于每个个人都根据自己对成本收益的判断采取行动,趋利避害,大家为自己能生活得更好而努力,这样做的结果就形成了亚当・斯密讲的非常著名的“看不见的手”。这个道理应该说有非常普遍的意义。“看不见的手”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叫“自发的秩序”,这个词是哈耶克经常讲的。它的意思是,大家不要有什么特殊的目的去构造一个秩序,大家自然而然地、按照自己趋利避害的本能去选择就行了,结果就会形成一个秩序,这个次序是自发形成的秩序,而且是好的秩序,这样这个社会自然就会更好。

还有一个由此引申来的看法,我这里叫狭义民主。什么叫狭义民主呢?狭义民主就是我们中国人对民主的一般理解,就是投票民主,就是一人一票,这样达成的结果是最好的。它的来源跟前面讲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自发的秩序的来源基本是一致的。狭义民主的逻辑是,在人们表达意愿时,每一个人都不会赞成对自己有害的事情,而人们会赞成至少对自己没有害处的事,这样的事对某些人或其他人可能会有好处,合成的结果就是不会对所有人有害处。这个逻辑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这个社会只要所有的个人按趋利避害的原则去判断,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一个好的制度或结果。由此推下来的结论是,既然这个社会能够通过大家为自己的幸福、为自己的富裕努力而达致最优,那还需要精英干嘛?所以这个问题我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很早就体会到了。在90年代初,小平南巡以后,大家都很高兴,因为我们终于走向市场经济了。但同时大家也有一种感觉,既然走向市场经济了,大家都可以自由选择了,我们经济学家就没有用了。这种思想也会导致精英无用论。

今天大家接受的都是主流教育,不是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就是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有主流思想的人基本都是持这种看法。这样就形成一个文化潮流,这个文化潮流不仅存在于中国,而且存在于全球各个国家,包括美国。比如美国的总统候选人一般都不敢说自己是常青藤大学毕业的,也不敢说自己在校学习成绩很好,而要说自己是在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学校上完学,学习成绩也很差。他们这样说就是要表明自己不是精英,而是个普通大众,实际上就是要跟所谓的精英拉开距离。

天则所去年开过一个讨论精英和民粹关系的研讨会,来的学者都反映这个问题,就是大家都不敢自称是精英,因为自称精英会被人嘲笑和蔑视,所以即使是精英也要装得老粗一点。这样的思想就导致近代中国的粗鄙化过程。

与粗鄙相对的是优雅,优雅虽然不是精英的核心特性,但它是精英核心内容、核心思想的表达形式。由社会的粗鄙化可以间接来看社会的非精英化。有一件事情我印象比较深,那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的时候,那时我还是个小学生。有次我在公共汽车上,在一站上来两个比我稍大点的女孩子,大概是初中生或者是高中生。她们穿着一身国防绿,戴着红袖章,一看就是红卫兵。她们上车以后就开始念一些造反宣言,每念一句都要加三个字――“他妈的”。但是她们这三个字说得很不熟练,听着感觉很别扭,一看就知道她们没怎么说过。但是为了表示她们是造反派,很大众,所以她们要把“他妈的”加进去,以表示她们的革命性。这虽然是个很小的故事,但反映了社会非精英化,或者说粗鄙化的一种外在特征

我到全国各地时也会看一些地方志,从地方志上也能看到这种粗鄙化的过程。我们中国很多地方的地名,包括乡村的名字在明清的时候都是很雅的,我猜想这些名字大概是一些考取功名的人给起的,比如叫崇礼什么的,一看就知道都是来自儒家文化的。但这些地名也都在不断变迁,后来那些优雅的名字慢慢地就不见了,就剩下什么西旮旯村之类的,都是些很没文化的名字。这种地名的变迁其实也是文化选择过程,它也反映了社会粗鄙化的现象,而粗鄙化过程又反映了精英无用论作为文化主流的文化现象。

科斯的精英思想

科斯是个经济学家,曾在1990年获得诺贝尔奖,科斯不仅在经济学界很有名,在其他领域也是如此。退休前他是芝加哥法学院的教授,我在1993―1994年时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跟他在一起待了半年,当时每个礼拜跟他讨论一次问题。我当时就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科斯有点违反我们上面说的主流思想。何以见得呢?从他的诺贝尔奖演讲中的一段话就可以看出来,在演讲中他说:“人们显然向往的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生产性地利用它们、并有激励去这样做的人。并且为了发现并维护这样的权利分配,权利转移的费用要低,这需要法律上的明确和法律手续的简化。由于只有在一个适当的产权并且被实施着的体系下才会达到这样的状态,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如此之多的法学家(至少在美国)发现,探索这样一种产权体系的特征是一项令人着迷的工作,以及为什么‘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会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兴盛起来。”

那么这段话有什么问题呢?这段话说明科斯违反了我刚才说的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按照个人主义方法论的逻辑,我们不需要精英来研究、设计产权制度或者其他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可以在个人互动中自然形成。这种制度形成过程的比较标准的形式,就是另外一个曾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讲的,用投票方式来选择制度或者制度的变迁。用投票方式选择制度时,必须遵守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叫一致同意原则,即必须让所有相关的人来投票。理论上,所有人都同意的制度,就是更好的制度。这种思想就是个人主义方法论。而科斯的讲法违反了这一点,他要求法学院的学者研究并提出会不会有更好的制度。布坎南对科斯有很多批评,他认为科斯的这些方法没什么特殊的,并且都已经被他的方法包括进来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科斯的思想就有点违反所谓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主流。

他另外还犯了一个忌,就是他提出由法学家搞研究也不符合哈耶克讲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和个人主义都属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基础理念,与自发秩序相对的是建构主义。建构主义就是说由一些哲人、精英来设计一些社会制度。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建构主义是犯忌的一件事情,那么科斯是不是也在搞建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于是一次我就拿着科斯的获奖演讲的那段话跟科斯讨论这个问题,我说你这话有点精英主义,我的言下之意也有你违反了个人主义,你的思想是建构主义思想。科斯听了就挺不高兴,他说我这怎么能叫精英主义呢?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一个工程师设计一辆汽车难道也是精英主义吗?科斯做出这种反应就促使我思考:科斯对在哪里?

“法官裁决”的例子说明了精英的重要性

后来回国后我就写了篇文章,叫《法官裁决和公共选择》,是一篇比较学术性的文章,很短,就几千字。但我认为这是我很重要的一篇文章,不仅在我写的时候觉得重要,而且在十几年以后的现在我认为它更重要,因为就在几年前我突然发现这篇文章还有一个作用,它能推导出精英为什么重要。在这篇文章里我解释了一下为什么科斯是对的。我的思路是只要找出一个反例,这个反例不能按照个人主义方法论去推理,也不是按照自发秩序推理,但它是有效率的,这样就能说明科斯是对的。这篇文章中就讲了这样一个反例,用比较学术的话叫“外部侵害场合”。最直观的例子就是两辆车撞了。撞了以后怎么办?我们先假定没有什么保险公司,那就只能靠两人谈判解决。在谈判中,被撞的一方认为自己至少损失了1000元,因此要求对方最少赔偿1000元,撞人的一方认为被撞的人的最大损失只有500,所以坚持只赔偿500元。(在这里我们的前提是双方的要价都是出自真心的,不存在讹诈问题。)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可能达不成交易。其实在市场中达不成交易的有很多,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买卖一台电脑,卖主要卖15000元,而买主只出10000元,双方经过谈判最终以10000―15000元之间的任一价格达成交易,这样的交易符合一致同意原则,双方都认为达成交易对自己有好处,这样的交易也是有效率的。但也有可能卖方坚持要卖15000元,而买方坚持只出10000元,因为双方底线相差太远,最终这个交易就无法达成,最终双方只能转身走人。在市场中这种情况特别多。但大家要注意,市场中没达成的交易也是有效率的,这也是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但是在这种撞车场合中,双方不能说因为达不成交易就转身走人,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了一种纠纷关系,胶着在一起了。那怎么办呢?只能接着谈判。但这种谈判是有交易费用的。假如交易费用为0,也就是没有交易费用,那就无所谓,那就永远谈下去吧。但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谈判就不能无休止地持续下去。假定撞人的一方因为无休止的谈判每天损失100块,5天之后就损失了500块,如果再多花一天谈判就不值了。但是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只好继续胶着在一起。在市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由一个第三人在500―1000块钱之间给出一个裁断,并且撞人的一方和被撞的一方都接受他的裁断,这样的结果就比双方一直胶着在一起要好得多,因为它有效率。这种情况可以被总结为“法官裁决”。它的特点很明显,它并不符合一致同意原则,也不符合个人主义方法论,但是它有效率。这个反例就证明科斯是对的。

推而广之:精英重要

其实这里法官只是个比喻,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这个道理可以推广到更宽的领域。外部侵害场合实际上是市场失灵,而整个社会还有很多其他领域,比如像公共领域,它也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两个人谈不成的事,多个人也很有可能谈不成,这是能够想见的。所以在这个时候,用这样一种中间裁断的方法解决问题会更好。

这里的法官不要理解为仅仅是法官,其实这个概念可以推而广之,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需要的某一类人,这类人在这里我就称之为精英。社会需要精英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个是个人主义方法论不能解决一切,一致同意原则、看不见的手在公共领域会失灵,它不能够覆盖整个社会。经济学有一个的概念叫外部性,比如生产化肥的人赚取了生产化肥的好处,但他污染了周边的环境,那么化肥厂周边的居民就得在被污染的环境中生活,这也就是说环境成本让周围的居民承担了,但这些居民出于种种原因又不能直接从化肥生产者那里获得赔偿。这就是外部性,它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还有所谓的集体行动,就是说大家要共同达成一个目标,但谁都想搭便车,谁都想由别人去干而自己不出力。比如在过去的一些老式小区里,没有物业公司的服务,要使小区干净起来就是个很难的事。为什么呢?因为挨门串户动员大家一起来扫地成本太高,而且个人也不愿意做这个事情。因为大家都会想我把小区地扫干净了,别人就在那无偿享受,我心里不平衡。所以现实中市场和投票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有个叫奥尔森的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总结为经济学第二定律。奥尔森发现其实看不见的手只能说明一部分经济现象,他就把看不见的手称为经济学第一定律。其实还有些时候不是这样的,所以就有经济学第二定律。那么经济学第二定理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在有些时候人人为自己,社会会更糟。这是他的结论。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大家都很爱郊游,郊游的时候产生的垃圾随手就扔了,这是只对个人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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