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章 冯婷:集体主义时代和个体化时代的集体行动」正文
【内容提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集体主义”既是一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性质的文化价值取向,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这种“集体主义”型塑了那个时代之集体行动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个体化、去政治化的进程,这种个体化、去政治化同样从形式、内容等方面根本性地影响了当前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集体行动的基本特点。文章最后认为,鉴于近年来集体行动之组织化程度呈逐步提高的态势,如果我们逐步放松对这种“组织化冲动”的压抑,那么,那些以合法“权利”为参照提出诉求,从而表现为“依法抗争”的“群体性事件”,应该不难转化为理性有序的“公民行动”。
【关 键 词】集体主义/个体化/去政治化/集体行动
大体上,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界定集体行动:第一,从它与现有体制的关系;第二,从它的组织化程度。就其与现有体制的关系而言,集体行动基本上属于体制外的行动――当然体制外行动并不一定是反体制的行动,而是说,集体行动有别于体制内的常规行动,是一种非体制性的非常规行动。而就其组织化程度而言,如果按行为发生、发展的有无计划性、规范性、程序性也即组织性而将生活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的社会行动排一序列,那么,从最有组织的行动到最无组织的行动可以形成一连续谱,在这一连续谱中,集体行动一般被认为位于较无组织的一端。这一点,从学者们对集体行动的各种定义和描述中就可以看出:自发性、不稳定性、无组织性常常被看做是集体行动的基本特征。①当然这并不否定那些笼统归入“集体行动”这一范畴的行动也存在组织化程度的差别。
与集体行动的无组织性相联系,尽管社会学家科尔曼曾试图将集体行动解释成是一种理性选择的产物,但是,从古斯塔夫・勒朋以来的绝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将集体行动看作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实际上,即使是科尔曼的所谓“理性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只是说,卷入到集体行动中的行动者“理性地”意识到在此种情形下难以凭自己的“理性”作出理性的决断,于是只能自觉地将自己行动的部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不过,集体行动的“非理性”,主要是针对集体行动的参与、卷入者的心理意识以及一个具体的集体行动之发展、变化的方向难以预期而言,而不是说集体行动在社会中的发生、发展完全没有“逻辑”。什么样的社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产生的又是怎样的集体行动,并不是完全无法探讨其逻辑脉络的。事实上,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中,当托克维尔从平等的价值追求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中寻求法国大革命和1848年欧洲革命的动因,当马克思从阶级冲突、意识形态中寻求工人运动的理论脉络,他们实际上就是在联系宏观社会结构、文化、制度因素来揭示集体行动的客观逻辑。而诸如斯梅尔塞、亨廷顿、蒂利等学者的相关理论和研究则体现了这种努力在当代的延续和深化。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模型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都是由作为必要条件的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这六个因素是:结构性助长,即有利于产生集体行动的社会结构或环境条件;结构性压抑,即使人感到压抑感、怨恨或剥夺感的社会状态;普遍的信条,即人们通过对自己所处环境中问题的认定,形成对问题的看法和信念,进而形成行动的定势;突发因素,即触发集体行动的事件;行动动员;社会控制机制的失灵。亨廷顿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动乱关系认为,当制度化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变迁的速度时,集体行动就容易发生。蒂利的社会运动动员模型认为,集体行动的发生取决于以下因素:运动参与者的利益驱动、运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社会运动的动员能力、个体加入社会运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政治机会或威胁、社会运动群体所具有的能力。②所有这些理论模式,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理解集体行动的逻辑,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所有这些理论模式所努力想解释和揭示的,是集体行动发生发展之逻辑的“一般”,回答的是集体行动发生的一般条件,即在什么样的社会中更容易产生集体行动。而如果想进一步认识把握特定社会、特定时代中之集体行动的特征,即什么样的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集体行动,那么我们还必须进入到这特定的社会和时代。
一、集体主义时代的集体行动
这里所说的集体主义时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的“集体主义”,既是一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性质的文化价值取向,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
作为一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性质的文化价值取向,那时的“集体主义”事实上是正统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杂合了我国传统的“集体主义”伦理取向、公私观念以及脱离了具体个人权责的“抽象的集体观念”的产物。正统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原则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不过,当时的国家在实际的社会改造和治国理政实践中宣传、推行和落实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时,并没有完全遵循这种正统的原则,而是明里暗中地用继承自中国传统社会的“集体主义”伦理取向、公私观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那种“抽象的”或者说“虚假的”集体(共同体)观念改造了(扭曲了)这种正统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伦理取向强调群体本位,个体为整体而存在,强调地位等级秩序,强调顺从权威、抑己从人。③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一方面缺乏“公”和“私”之间明确的边界,另一方面又在道德伦理上将“公”和“私”截然对立,将“私”打入伦理上不正当的一面,进而又将所有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话语与“私”相联系而加以废黜。④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那种抽象的、虚假的集体(共同体)观念把集体看作是一种超然于、脱离于构成集体的具体个体成员的抽象物,⑤就像把“人民”看做是脱离于具体社会成员个体的抽象物一样,进而要求每一个个体为这个抽象物作出牺牲。当这些观念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原则相杂合,或者说,当这些观念改头换面贴上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的标签,其最值得关注的结果就是:其一,正统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所承认和肯定的个人利益实际上已变得无足轻重,在“集体”面前,个人正当权利、个人独立的观念被废黜;其二,在缺乏明确而稳定的群己、公私、整体与部分等的权界的情况下,“集体”这个概念本身的内涵外延变得非常抽象而变幻不定,而在这种抽象和变幻不定中,“集体”的最高领导者就很容易成为“集体”的化身;其三,传统那些原本处理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社会道德,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名义下变成了一种政治伦理或政治意识形态,进而,作为政治道德的“忠”取代“仁”、“孝”等而成为被标榜、推崇和宣扬的核心品德。
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集体主义”不仅是一种具有政治意识形态性质的文化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与这种价值取向相联系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在社会组织上,新的国家(state)在进行社会改造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以最大的努力铲除了过去诸如宗族、村社、帮派、会社、丛林等传统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则在强化城乡分割分治、限制社会和人口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将所有社会成员都重新归置组织进了对其具有弥散性的、几乎全方位的控制和影响力的各种单位组织,在组织体系上确立了个人对所属组织的依附性。在“结党”总是和“营私”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完全吞并“社会”的情况下,那时所有的社会组织,包括经济组织,都是国家的官方组织,不存在合法的私人社会组织。与此相应,在制度安排方面,各种正式的制度设计往往不是直接以个人为执行单位,而是以个人所属的组织单位为执行对象。单位的身份性质不同,其成员所适用的制度、政策也就不同。
上述这种“集体主义”几乎决定性地影响型塑了那个时代之集体行动的基本特征。
第一,那个时代的集体行动绝大多数并不是从下面自发地产生的,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它们是被动员的结果,是作为“非常规的治国方式”而自上而下发动起来的一次次政治运动的构成元素。⑥很多研究者认为,作为非体制性、非常规性的行动,自发性是集体行动的一个常见特征,但是,在那个时代,由于上述这种“集体主义”将个人利益贬黜到几乎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在“集体”、“国家”(或者“大局”)的需要面前,个人(或者“局部”)的任何与之冲突的要求都不具有任何可以宣之于口、付之于行的正当性,再加上“集体主义”的组织和制度体系一方面确立了个人对组织单位的全方位的依附性,另一方面则几乎完全取缔了社会行动的“社会”空间,因而,在那个时代,既缺乏完全自发性的集体行为所需要的“话语”,也缺乏这种集体行为所需要的起码的空间,所以很难产生完全从下面自发形成的集体行动。相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所谓“脱裤子、割尾巴”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到“大跃进”、“反右”、农村“社教”,再到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回顾那一场场运动中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无数群众性行为,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个时代的集体行动基本上都是响应来自上面的号召的结果,是自上而下动员的产物,这一点,与当今许多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来的“就地动员”特征存在明显区别。⑦有人会问:既然是响应号召的结果,是自上而下动员的产物,又何以归入“集体行动”?理由是:第一,那一场场运动虽然是自上而下发动的,但是,本身并不是按照科层(官僚)组织体制的逻辑和常规程序展开的,相反,如上所述,这些运动作为“非常规的治国方式”,主要表现为对于科层(官僚)体制逻辑的逾越,对于常规程序的突破。一场场政治运动在整体上是如此,则作为这些政治运动之构成元素的无数基层社会行动则更是如此。换言之。它们虽然是被动员的结果,但具有集体行动的非体制性、无规范性、无程序性等最基本特征。第二,作为政治运动之构成元素的无数基层社会行动,虽然在总体上是被动员的结果,但在具体开展进行的过程中,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下,通常会掺杂渗透进行动参与者自己的私念和恩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运动发动者的初衷与控制,进一步表现出其无规范性特征。对于以上这两点,凡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们都会有非常深刻的体验。
第二,与上述第一个特点紧密相关,那个时代的集体行动常常表现出“无法有天”的特点。作为逾越科层(官僚)逻辑和程序、突破社会生活常规的行动,那个时代的集体行动通常无视甚至践踏法纪,具有“无法”的特征。由此,许多人在回忆、描述那个时代的社会状况时,也就常常用“无法无天”来形容。但实际上,用“无法无天”来刻画那个时代集体行动的特征并不完全准确,“无法”是无疑的,“无天”则不尽然。作为被动员的结果,对于卷入集体行动的人们来说,他们的行动乃是在积极响应来自上面的号召,是“奉旨造反”,因而其心中乃是“有天”的。“文革”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尽管相互对立的造反派别之间已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想方设法地置对方于死地,但是,双方却都声称自己的行动是革命行动,是在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而且,即使在今天,我们也很难一概地怀疑这种声称所具有的真诚性。对于当时那些集体行动的卷入者来说,他们可以践踏一切,却不可能有胆量对毛主席以及与之相关的事物表示一丝一毫的轻慢,更不可能对毛主席革命路线产生一丝一毫的质疑。作为抽象集体或者说国家的最后化身和象征,毛主席及其革命路线是信仰的对象,而不是思考的对象。并且在许多人那里,这种被信仰的“革命路线”究竟是什么也很少能说得清楚,因而是一种非常模糊、非常抽象的东西。而也正因为这种被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所奉之“旨”、所信之“天”是相当抽象的东西,是超越于理性思考和具体现实利害关系的抽象物,因而,正如齐美尔、科塞在论述冲突的非现实性程度与冲突强度的关系时所提示的那样,⑧一旦这种抽象物成了集体行动者行动的动力,则其行动就有可能变得非常酷烈,以至于革命要他(她)杀害至亲,他(她)也会毫无顾忌,毫不犹疑。⑨
第三,与上述两点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