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危险的“人民社会”想象――与王绍光教授商榷

作者:陈伟发布日期:2014-07-13

「陈伟:危险的“人民社会”想象――与王绍光教授商榷」正文


[摘要]王绍光批评中国学界的公民社会话语,提出了“人民社会”的新概念。他所破斥的“公民社会”的五个神话,一个涵义不明,四个实属编造。他对公民社会的污名,意在提出一种反现代的人民社会构想。这种构想又与他对无限民主的执着密切联系在一起。事实上,“人民社会”在文理上全然不通,在学理上不能成立,在政治上危害极大,实为一种危险的想象。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公民社会; 人民社会; 民主; 王绍光

 

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在最近发表的《“公民社会”: 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1〕一文,提出“人民社会”的新概念,引起学界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确实,创造一个全新的术语,提出自己的见解,需要极大的理论勇气。王文以批评公民社会概念及相关理论为起点,以提出人民社会的构想为终点,可谓有破有立。王绍光的观点,也得到了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的附和。〔2〕尽管胡鞍钢对“人民社会”的定义与王绍光不尽相同,但在否定“公民社会”话语,力推“人民社会”新概念上,他与王绍光的步调是一致的。其实,王、胡的合作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90 年代初,王绍光即以与胡鞍钢合写《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引人注目,并备受争议。

从上世纪90 年代的论文论著,到2008 年出版的《民主四讲》,再到新近发表的“人民社会”论,王绍光在很多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均未有所调整,堪称其道“一以贯之”。在新近发表的谈“人民社会”的论文中,王绍光不忘引自己在1991 年写的论文〔3〕中的大段原文,意谓批判公民社会,20多年前他即开始,今日提出人民社会,不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什么样的理论让王教授痴心不改20 余年? 闻所未闻的人民社会是何种社会?

尽管王绍光擅长给他不喜欢的观点贴上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标签,笔者却不想给王教授贴上反自由主义等标签。笔者只是试图在学理上探讨,人民社会的概念能否成立? 它的政治哲学意蕴是什么? 如其在中国实现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等等。笔者试图表明,王绍光没有弄清楚公民社会话语在当下中国流行的缘由,他执着的无限民主是一种十分危险之事,而他所构想的“人民社会”也是一种危险的想象。

 

一、并不存在的“公民社会”神话

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国内已有的译法有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较为常见的译法为最初的“市民社会”与时下较为流行的“公民社会”。王绍光认为,译为“市民社会”较为清楚,而译为“公民社会”,其内涵和外延便“十分飘忽”,而且这种译法“往往会使不了解其西方原义的国人产生种种不相关的联想,仿佛‘公民社会’是某种更理想的社会类型(而不是社会团体的类型)。”〔4〕王文列举了若干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指出这些定义策略均不成功。笔者赞同王教授对概念清晰的要求。本来,科学研究中学术用语如何界定,特别是如何将之运用于现实社会政治现象的观察,存在争议不足为怪,然而进一步阅读发现,王绍光真正关心的并不是Civil Society 这一概念,而是试图将“公民社会”一语彻底污名化,从而将之从国内社会科学话语中清除。

Civil Society 译为公民社会,在“构建公民社会”的框架下研究中国政治,如王绍光所言,并不少见。俞可平区分了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诸译法间的细微差别,指出“‘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Civil Society 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5〕俞可平解释说,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非政府、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因这些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通常也被称为“第三部门”。俞可平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得益于1978 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他们所做的研究,除市民社会理论译介外,主要是中国的“社团”组织研究。俞可平相信,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中国治理之改善具有重要意义。〔6〕

在纯粹理论层面,也有学者推崇公民社会理念之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乃至处理的意义。例如,陈健民认为,公民社会在文化内涵上可分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个传统,而不管哪一个传统理解的公民社会,对于当代中国面对的深层问题皆具“适切性”。这种“适切性”体现为: 第一,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公民社会强调对个体的价值、理性、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正好响应中国忽视个体价值的文化传统和易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政治现况; 第二,共和主义理念下的公民社会正好响应转型中社会出现的原子化倾向和人们缺乏互信的困境; 第三,公民社会理念中有关“公民性”的讨论,正好响应着当前中国出现的失范和社会冲突; 第四,公民社会作为生活世界的领域强调沟通理性,正响应着中国官商系统工具理性的泛滥。〔7〕

就学术争论而言,对公民社会理论进行批评本属寻常。事实上,王绍光并未完全否定公民社会的意义,他承认公民社会的内部效应有多个积极的方面,如“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 “培育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等等,而这些技巧与习惯都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8〕王绍光说,他批评的是强调外部效应的公民社会理论,那种理论认为公民社会能够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甚至把公民社会的发展视为民主化的条件。〔9〕社会科学研究中,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转型二者间建立因果联系,本身是极其困难的,王绍光的批评不无道理。然而在新近发表的破除“公民社会”神话的论文中,王绍光显然已不满足于与公民社会论者进行具体的理论争辩,而是给它贴上了意识形态标签,直接否定了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对使用公民社会一语者无限上纲上线。

王文把“公民社会理论”划为新自由主义,称之为“不折不扣的神话”、“粗糙的神话”。王绍光说,这些神话包括: (1) 同质的神话; (2) 圣洁的神话; (3) 独立的神话; (4) 国家与社会对立的神话; (5) 民主动力的神话。在王绍光的笔下,公民社会理论简直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胡言乱语。然而事实是,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者并不符合他的描述。王绍光所列出的五个神话中,第一个因概念本身涵义不明,无法言其真伪,其余四个实为编造出来强行安到中国公民社会论者那里的“神话”。第一个“同质神话”,是说“公民社会理论谈到公民社会时仿佛它是一个整体,好像其中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各种团体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10〕王绍光说: “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述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11〕这段不乏文学修辞而又充满火药味的文字,出于王绍光20 多年前的论文,如今作者再次把它原封不动地贴了出来。而且,在他的《民主四讲》中,王绍光也曾一字不动地引用了这段文字。〔12〕可见作者十分满意这几句话。

正是在这几句话里,透露出王文的真实意图,他试图在中国学界重推阶级话语来取代公民社会话语。且不论“同质”一语是何种意涵,其本身即具争议,王绍光的这一表述与后文他对公民社会论者的界定也自相矛盾。王绍光把公民社会论者皆视为坚持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说他们缺乏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的认知。既如此,他们又如何把公民社会看成是一个“整体”呢? 按王文的意思,“同质”在这里指的是同属于一个阶级。王绍光的意思无非是,公民社会掩盖不了阶级差别。他随即援引马克思,说: “马克思主义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它对社会中阶级关系所作的犀利剖析: 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将造成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利害冲突会引起压制与反压制的斗争。”〔13〕以阶级分析来取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是王绍光的理想。然而,遗憾的是,王绍光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的理解与运用均是错误的。首先,现实世界中,“血与泪”,“剑与火”令人想到的不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而是访民、失地农民、被冤枉者对公共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抗议; 人们看到,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也为求得一份工作而努力包装自己的简历,而非联合起来推翻资产阶级。这些文学用辞美则美矣,却丝毫经不起推敲。其二,马克思的阶级概念并不是依据占有财富的多寡来区分的; 富人不等于资产阶级,穷人也不等于无产阶级。阶级的差别不是源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阶级差别与对立阶级间的斗争更是两码事,马克思主义从未主张对资源进行平均分配。当王绍光把这种歪曲过的阶级分析法用于中国研究时,谬误百出也就在所难免了。王教授不知道,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对阶级社会与有阶级存在的非阶级社会进行根本的、前提性的区分。社会主义社会有阶级存在,但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当代中国,基本的矛盾不是花园别墅与贫民窟的矛盾,而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王绍光钟情的阶级分析,并不适用于对社会主义中国的观察。

至于王文批评的其余四个神话,根本属于编造。读王文后最突出的印象即是, “仿佛”、“好像”、“似乎”等表示主观臆测的用语一个接一个。实际上,王文树立了一个稻草人,然后予以猛烈地攻击。笔者翻检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关于市民社会( 后来的公民社会) 的论文,发现从20 年前市民社会话语开始流行时,王绍光所批评的几个问题都已讨论过。比如,不少学者指出民间组织并不“圣洁”,市民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理想状态下国家与市民社会也不是对立的关系。〔14〕至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民主的关系,早有学者批评过那种在二者间建立因果联系的做法; 在颇为看重“公民社会”积极意义的俞可平那里,也只是将之与“善治”挂钩,而非实现民主转型。〔15〕尽管不乏学者试图阐释二者间的相互契合或促进的关系,然而说他们讲的是“民主动力”的神话,显然过于夸大。王绍光是否看过大陆学者有关论文不得而知,但这种先编造几个神话强加到别人头上再予以攻击的做法,实有违科学精神与论辩伦理,其后果只有一个,就是使“公民社会”一语污名化,让公众觉得这是一个十分糟糕的词汇。王绍光这么做,是为他提出“人民社会”的新概念作铺垫的。

 

二、“人民社会”的谬误

王绍光以类比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人民社会”一语。他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还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邮政、人民银行、人民保险。其实,这个清单还可以列得更长,如人民医院、人民公园、人民广场、人民商场、人民大学、人民路、人民桥等。这些词汇大多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突出的是这些具体的机构、团体等事物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但人民社会中的“社会”却是个虚构的共同体,说“社会属于人民,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是一句让人费解的话,王绍光说这是一种“理想社会”。我们可以沿着人民路,穿过人民广场到人民政府去办事,但人民社会在什么地方,它为我们提供何种服务,实在匪夷所思。王绍光以类比法提出“人民社会”,罔顾抽象名词与具体名词的差别,结果是文理不通。

王绍光接着表明了他对人民的理解。他说:“‘人民’这一概念的关键有两点: 第一,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 第二,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16〕笔者要指出的是,王绍光这一“人民观”在今天早已不适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人均不在此意义上谈人民。〔17〕作为政治学语汇,恰如20 世纪德国政治理论家卡尔・施米特所言,人民指的是一个政治统一体,它描述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民族,人民与敌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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