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现代国家”的含义及其内在张力」正文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权力建设和公民权利建设,学术界就此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从比较历史看,现代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两者的关系远比哲学式的思辨复杂。其中,不但存在公认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而且国家权力内部之间的冲突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影响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很多国家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同步增长的正向关系。
【关 键 词】现代国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我们生活在现代国家之中,对于“现代国家”的含义,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东西,即无外乎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个基本问题。进而言之,国家权力的确立是现代国家的前提条件,但国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目的是其疆域内居民的福祉。确实,我国学者基本上是沿着这两个维度来理解“现代国家”的。对“回归国家”抱有警觉的徐勇教授认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具有非均衡性,即民族―国家发达而民主―国家不足,提出二者之均衡才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①徐文中的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对应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沿着权力与权利的线索,林尚立教授则对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进行宏观的理论抽象,指出从清末到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建设中的主权、民权的路径。②与此类似的还有周光辉教授的中国国家建设研究,指出组织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政治发展路径。③不仅如此,政治哲学研究也对现代国家的内涵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任剑涛教授认为,强调“国家理由”会导致威权主义国家观即强国家弱社会,而强调“国家理性”则会导致民主主义国家观即有限政府和自主性社会。④此外,还有更多的研究集中于主权与民权的思辨性研究。⑥
可见,无论是政治科学研究、政治哲学研究以及中国政治研究,都是围绕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线索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展开的,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人依然停留在韦伯式国家权力层面谈现代国家建设问题。这并不妨碍学术界已经就“现代国家”所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是我们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起点。但是,笔者认为,“现代国家”研究并非没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在研究视域上,国内研究大多局限于概念推理和中国问题意识,但比较政治的视野(即比较历史)应该纳入其中,只有在比较历史研究中才能发现既有“现代国家”理解之不足。其次,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国内的甚至国外的国家权力研究基本秉承了韦伯式国家观,而基于官僚制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建制的韦伯国家观并不能有效地解释后来国家的发展路径。再次,尤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绝不仅仅是民主权利问题,还有其他重要方面。引入比较政治的视野将使我们发现,“现代国家”不仅存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事实上,更重要的或许来自权力建制之间的张力关系以及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些使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复杂。我们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与回答,将深化对“现代国家”的认识。
本文首先简单检视传统“国家学”的国家观并指出其问题,然后讨论现代化视野下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国家观以及公民权利关系在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最后总结出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复杂的张力关系。
一传统“国家学”中“现代国家”概念及其问题
过去政治学被称为“国家学”,其核心就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以及国家的阶级问题。因此,谈到现代国家理论,社会科学界离不开马克思和韦伯,前者的主要贡献是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后者的贡献则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问题。而要理解他们的国家观以及后来的现代化视野下的国家观,比较历史的视野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知道,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两百年的时间里,是欧洲从封建的权力分散化政治向集权的绝对主义政治,并进而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时期。就在标志着民族国家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时,德意志依然有将近2000个诸侯国,普鲁士主导下的德国统一(即排他性地合法性垄断暴力)直到1860年代才完成。而在比较早地建构了现代国家形态的英国,此时正经历工业革命以及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白热化时期,身处其中的马克思对英国国家社会的观察代表着对新型国家的一般性认识。这应该是我们理解传统的“国家学”的基本历史背景。
鉴于1830年代英国宪章运动的失败以及此后几十年英国工人阶级的悲惨命运,马克思道出了那句解释资产阶级国家本质的著名宣言:国家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管理委员会罢了!这句宣言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以贯之的阶级分析方法,即国家是私有制出现后阶级分化的产物,那么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国家(政府)当然也是经济上居支配地位的工具。这就是著名的工具主义国家观。
1980年代以后,随着韦伯思想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影响的扩大,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论断似乎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其实,马克思的国家思想不但涉及国家问题的阶级批判,从其阶级分析也可以看出现代国家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现代国家在西方社会科学中被称为“民族国家”,即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标志以族群而划分政治疆界。我们认为,这个概念是对现代国家建构中重大问题的回避,因为族群疆界的确立并不意味着现代国家就万事大吉了,其间还有族群内部的冲突即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同样会摧毁一个现代国家。对此,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观察无比深刻,看到了真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在批判或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中形成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也是现代国家形成和成长的过程,因而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对于研究现代国家建设而言具有普适性。在现代国家成长过程中,发展道路多种多样,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马克思对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或成长中的现代国家的分析和批判无疑入木三分,比如国家的依附性所导致的治理问题。但是,批判的马克思主义既是经验分析又是理论总结,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又具有建设性,那就是现代国家成长中普适性经验即减少国家的依附性而增加国家的自主性。⑥
如果说马克思的工具主义国家观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成长过程中的阶级本质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问题,韦伯的科层制路径的研究则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的组织特征。有必要着重分析对中国社会科学影响深远的韦伯国家理论的问题。韦伯说,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⑦而国家暴力准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在韦伯那里,现代国家的暴力运用是理性的,即“应用有形暴力的规则的理性化,在合法的法律秩序的概念中,理性化是它的最终的归宿”。⑧
因此,在韦伯那里,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理性化的性质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而理性化(合法化)的最纯粹类型,“是那种借助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班子进行的统治”。⑨韦伯进而总结出官僚制的几大特征,如合法性、非人格化、专业化、功绩制、等级制等。这样,韦伯眼中的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即理性化统治)就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⑩这与传统国家恰好相反,依传统而统治的政治是根据习惯的范围内,服从传统并服从由传统授权而进行统治的个人。
这样,韦伯描绘的现代国家的组织上的特征是:对暴力机器的合法垄断、法律和权威的普遍性、以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组织。当然,在韦伯之前,人们早已认识到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比如洛克、孟德斯鸠以及美国开国之父们。笔者认为,三权分立学说在历史语境上与韦伯的国家观有点势不两立,前者强调的是分权,后者倾向于集权,但是善于理论杂糅的哈贝马斯还是把它们统合在一起而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11)无疑,这样的杂糅已经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标准了。
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基本上都是沿着韦伯的组织主义路线而展开的。比如,吉登斯区分国家形态的变量,除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还包括其他三种力量的发展:以信息储存和行政网络为手段的人身监视力、军事暴力手段的国家化以及人类行为的工业主义特征。现代社会之所以与传统社会形成对照,是由于现代社会中物质生产高度发达,信息和行政监视力大幅度延伸、暴力手段为国家所垄断、工业主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12)
我们知道,新近流行的回归国家学派奉行的也就是韦伯的国家主义,强调现代国家建设中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
总体而言,韦伯式国家观主要讲现代国家如何“立”得住的问题,因此除了权力还是权力。那么作为现代国家要素之一的居民的权利占有什么地位呢?这似乎不是韦伯式国家观所关注的重点。我们知道,韦伯时代已经发生的大众政治运动,大众民主已经到来。但在韦伯看来,与官僚制的宰制地位相比,大众民主的价值简直微不足道。(13)因此,韦伯式现代国家观只有“官”而没有“民”。应该说,韦伯很好地看到过去而没有看到未来,他的理论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大势!比较而言,倒是早于韦伯的马克思更清楚地把握到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引领了时代,那就是他所掀起的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以及由此而来的大众权利时代;进而,大众民主成为国家建设绕不开的问题。(后面将涉及此问题)
我们认为,另一个麻烦在于,韦伯式国家观是以官僚制为核心,即官僚组织是德国式现代国家的组织者。事实上,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很多国家处于失败状态,即官僚组织瘫痪、军阀式地方主义盛行、法纪不张、道德衰败,国家一盘散沙,而把这些处于“丛林规则”状态的国家组织起来的不是德国式的官僚组织,更不是英美式的商业组织,而是政党。俄国、中国、印度以及后来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杨光斌教授称之为“政党主导型现代化道路”。(14)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党国体制。尽管党国体制的运转也少不了官僚组织,但官僚组织完全服从于党国体制。而在既有的现代国家建设理论中,党国体制似乎没有应有的位置。
在理论上,很难说不符合韦伯式国家观的党国体制就不是现代国家,否则既不严肃也不符合历史。在现实中,很多国家不得不面对的最重要的范畴就是党和国家(政府)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很多后来者的国家建设而言,除了解决韦伯描述的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还要面临作为国家组织者的政党和作为国家权力建制的政党,处理党政关系问题,即党与军队的关系、党与政府(官僚组织)的关系以及党与法律的关系。但是,实行党国体制的很多国家的转型又说明,不能恰当处理党政关系的党国体制似乎又不是人们所期盼的现代国家。因此,把作为国家组织者的政党放在首要位置,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大课题。
另外,在现代国家建设中,不仅存在横向的党―国关系,还有纵向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事实上是很多大国的国家建设的最大难题,比如晚清灭亡后的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使得中国国家建设一直处于失败状态。同样,过去一百年里从俄国到苏联再到今天的俄罗斯,中央―地方关系一直都是这个国家的大难题。对此,强调暴力潜能的韦伯式国家观并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但是托克维尔的智慧或许有些帮助。如果说韦伯讲的是德国经验,托克维尔讲的是法国和美国经验。尤其是关于美国经验,其政治的地方化与司法的国家性思想非常值得后发国家研究。即,统一的国家司法制度将看上去充满纷争的形形色色的地方政治“乱”而不“分”。(15)托克维尔的这一思想可以称为司法主义的国家观。这对理解后来的国家建设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