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云:列宁联邦制理论与实践问题探析」正文
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在领导俄国革命及创建苏联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苏联成立及列宁口授《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90年后的今天,重温这段历史,研究、领会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建设的思想,将有助于进一步解读苏联解体这一历史事件。
一、列宁对联邦制国家形式的最初认识与理论定位
十月革命前,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早在1903年2月,列宁针对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盟提出的“将来自由的俄国必须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的主张,明确指出“鼓吹联邦制和民族自治并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提出这类必然导致要求成立自治的阶级国家的要求,也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1]。1913年12月,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2]同年10―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进一步阐述了反对联邦制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3]1914年4月,他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又强调说:“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和专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4]直到十月革命前夕的1917年8―9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重要著作中仍然坚持反对联邦制,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集中制大国。
从列宁相关的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之所以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理由大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反对联邦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列宁曾说,“马克思关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5]“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6]
第二,列宁认为,原则上讲,联邦制是无政府主义的派生物。列宁在批判伯恩斯坦歪曲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学说时指出,机会主义者已经堕落到把联邦制强加在马克思头上,把马克思同无政府主义的鼻祖蒲鲁东混为一谈的地步。列宁严正地指出:“马克思同蒲鲁东和巴枯宁不同的地方,恰巧就在联邦制问题上(更不用说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了)。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7]
第三,列宁认为,从无产阶级利益和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实行联邦制是不利的。他指出,集中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一国之内各族工人在统一的无产阶级组织――政治组织、工会组织、合作―教育组织等等中打成一片。只有各族工人在这种统一的组织中打成一片,无产阶级才有可能进行反对国际资本、反对反动派的胜利斗争,粉碎各民族的地主、神父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宣传和意图”[8]。“联邦制之所以有害,是因为它把独特性和隔阂合法化,使之提高为原则,提高为法律。我们之间确实存在着极严重的隔阂,我们不应当把它合法化,不应当用遮羞布把它掩盖起来,而应当消除这种隔阂,我们应当坚决承认并且声明必须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最紧密的团结。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原则上、从门口起(借用一个有名的拉丁成语)就反对联邦制,反对我们之间有任何必然存在的壁障……我再说一遍:我们不承认任何必然存在的壁障,因此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9]从经济上看,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大国,而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为了发展经济,更应反对中世纪的割据主义,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紧密的联合,如此,方有利于无产阶级建立反对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进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10];“资本主义生产力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和统一成为国家的地域,只有在这样的地域里,资产者阶级,还有和它必然同时存在的死对头无产者阶级,才能各自团结起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
第四,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较之联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列宁指出:“恩格斯用事实和最确切的例子推翻了一种非常流行的、特别是在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即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国自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恩格斯所举的1792―1798年法兰西集中制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制共和国的事实推翻了这种偏见。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最后,列宁反对联邦制也与建党的原则有关。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3年的代表大会上,崩得派(即立陶宛、波兰和俄罗斯犹太工人总联盟)曾要求按联邦制原则建党,以求得同党的中央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盟”关系,从而保持该派不受约束的行动自由。以列宁为首的多数派坚决反对这一要求,主张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因而“代表大会坚决反对把联邦制作为俄国党的建党原则”。
在回顾这一时期列宁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论述时,至少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列宁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决不是那种靠兼并来实现、靠武力来维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国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靠自愿的协议来实现和维持的大国制。这种大国制不但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实现这种大国制的必要前提,而这种大国制则是各民族在获得自决权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所以列宁多次谈到:“觉悟的工人是不宣传分离的;他们知道大国的好处和广大工人群众联合起来的好处。但是,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可能成为民主国家,而各民族的这种平等,就意味着享有分离权。” “……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
其次,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的同时,从未刻板而固执地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无产阶级都必须反对联邦制。还在1903年,列宁就谈到,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可以提出并积极支持“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的要求。1914年2月,他针对俄国资产阶级竭力反对乌克兰人要求实行联邦制和乌克兰自治制,在《再论民族主义》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联邦制’既没有妨碍北美合众国的统一,也没有妨碍瑞士的统一呢?为什么‘自治’并没有妨碍奥匈帝国的统一呢?为什么‘自治’甚至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加强了英国和它的许多殖民地的统一呢?”这说明,列宁已在思考特殊条件下联邦制的合理性问题。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论述民族自决权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关系时指出:“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主张集中制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的,宁愿爱尔兰与英国结成联邦,而不愿爱尔兰受英国人的暴力支配。”这说明,列宁已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联邦制”有可能作为向中央集权制国家过渡的途径。到1917年6月,列宁更进一步指出:“甚至农民代表大会在这个问题上都比较接近真理,它谈到要建立‘联邦’共和国,意思就是说,俄罗斯共和国不想用新的或旧的方式压迫任何一个民族,不想靠强制办法同任何一个民族共处。”同年8―9月,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又专门研究了“民族问题同国家结构的关系”,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他指出,无论从历史、地理条件或共同语言来说,英国似乎已经把各个小地区的民族问题都解决了,“可是,甚至在这个国家里,恩格斯也注意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即民族问题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他承认建立联邦制共和国是‘前进一步’。自然,这里他丝毫没有放弃批评联邦制共和国的缺点,丝毫没有放弃为实现单一制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最坚决地进行宣传和斗争”,恩格斯的伟大就在于“他对国家形式问题不仅不抱冷淡态度,相反,他非常细致地努力去分析的正是过渡形式,以便根据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历史特点来弄清各该场合的过渡形式是从什么到什么的过渡” 。
以上的引述表明,十月革命前列宁虽然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也并不否认在个别的和特殊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并且已经注意到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已经认识到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这样也就为他在十月革命后接受联邦制作了理论上的准备。然而,这决不等于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曾针对俄国复杂的民族状况,打算在革命胜利后的俄国实行联邦制。十月革命前,列宁钟情于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在其思想上居于主导地位。
二、列宁联邦制建国构想的确立与实施
十月革命后,当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时,长期在民族压迫之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少数民族,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要求: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正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与平等存有疑虑。从1917年底至1920年,波兰、芬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原沙俄地区陆续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共和国。
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没有料到的,但这并没有动摇他让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的决心。为了促使非俄罗斯民族的劳动人民逐步摆脱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影响,信任苏俄政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列宁认为,依据民族自决权原则,十月革命后独立的这些共和国不论是苏维埃共和国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苏俄政府都应予以承认。但是,既然分离事实上对各民族人民不利,那就不能任这种分离倾向蔓延而漠然不顾。为了防止革命后的俄国分裂,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的自决权,列宁在实践中找到了维护民族团结的策略:接受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有效国家形式。
1917年11月,在《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列宁虽没明确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问题,但表示要用“俄国各族人民真诚自愿的联盟政策”来取代沙皇政府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推行的挑拨各民族相互对立的政策。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同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反映了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至此,列宁所确定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