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木才 彭隆辉:政治正当性解释范式的演化历程

作者:戴木才 彭隆辉发布日期:2013-01-11

「戴木才 彭隆辉:政治正当性解释范式的演化历程」正文

摘要:政治的正当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解释范式,主要经历了从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范式、政治正当性的社会学解释范式,到价值与制度安排相统一的正当性解释范式的演化历程。价值与制度安排相统一的政治正当性解释范式,是现代人类社会安排政治生活秩序的文明趋势与方向,其真正确立的根本标志是宪政制度的建立。因此,所谓现代政治文明,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在现代宪政制度基础上的一整套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宪政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制度创制。

关键词:政治 正当性 解释范式 价值与制度相统一 宪政制度

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政治伦理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政治都必须面对的基本命题[1]。政治的正当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从古以来,即使在政治的正当性问题尚未被提升出来的时候,人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就以不同的方式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政治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在古代,政治的正当性首先被置于宇宙秩序中,借助于原始神话、自然和超自然的力量证明政治的正当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积累和深化,政治的正当性问题逐渐成为人类政治的基本问题,成为人类拷问人类为什么要有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政治的本质和目的到底是什么、人们为什么要接受现实的政治等政治价值问题的基本命题。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关于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曾出现了不同的解释范式,其中主要经历了从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范式、政治正当性的社会学解释范式,到价值与制度相统一的正当性解释范式的演化历程。把握人类政治正当性解释范式的演化逻辑,以及政治正当性解释范式的发展趋势及方向,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课题。

一、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范式及其演化

人类的政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与权利互动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由一种组织起来的机制性力量来实施。这种机制性力量能否得到人们的维护和拥护,并不能简单地从机制性力量本身得到保障,因此,人类的思想家和占据统治地位的执政者,就必须对政治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从而建构起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判断标准。这种政治正当性判断标准,也就是政治统治和政治行为在价值层面并推及制度等层面的可成立性和可辩护性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不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政治统治者认可就可以成立的,它需要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接受,方能成为现实政治存在的保障条件。

人类政治的正当性,最初是被置于广褒的宇宙秩序中,借助于原始神话、自然和超自然的力量证明政治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长期未受到强有力的挑战。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需要逐渐增长。一方面是早期阶级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与政治统治的暴行,动摇和逐渐摧毁了传统神话式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试图取代旧政治统治的新政治集团要否定以往政治的正当性,必须寻求新的正当性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人类文明的发展、积累和深化,开始拓展人类对自身历史和生活及其未来的拷问,对政治与人类生活的关系、政治的本质与目的,提出了严峻挑战,整个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需要得到新的证明。在不同的文明中,这个目标分别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对于确立政治的正当性基础,起到重大作用。而这种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首先最主要在伦理学上得到明显的反映。

从西方而言,“希腊人的社会是人们所知道的第一个政治社会。”[2](P169)早在古希腊,人类早期思想家就对政治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伦理学思考和解释。这种人类早期对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思考和解释,导致了后来文明社会悠久的政治正当性的本体论追求。例如,在西方思想家柏拉图的最高政治理想中,是哲学家应成为政治家,政治家应成为哲学家。他的这一理想是在“正义”理念的催发下产生和形成的。按照柏拉图的《理想国》的政治方案办事,所形成的是一个充满了所谓“正义”原则精神的社会政治。柏拉图从“理念论”出发构建他的政治哲学和政治方案体系。所谓理念论,通俗地说,就是坚持观念、精神、抽象“理念”的第一性,具体客观事物的第二性,坚持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路线,以此构划、研究政治,并产生理想化的政治图景,其理想政治是其“理念”的产物。理念可以分为许多等级,愈往上去理念愈臻完美,而最高最完美的理念便是“正义”(善)。柏拉图将一切置于“理念”前裁度,合者存之,违者舍之。这是柏拉图论证执政正当性的内在逻辑。

另一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名政治学著作《政治学》和著名的伦理学著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两书的一开篇都这样写到:“人类的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①与柏拉图的“理念论”不同,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体系中的“第一哲学”核心是“实体论”。所谓实体论,就是将具体、个别的事物,将自然界看作是真实的客观存在。实体是一切事物的主体和基质,它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东西而独立存在,不承认具体事物之外还有独自存在的并高于自己的“理念”或“共相”。“每个事物的实体都是它所特有的东西,而并不属于一个以上的事物的东西。”[3](P213)亚里士多德虽然批评柏拉图的理念论,但是,他同时认为,“那占主导地位的技术的目的,对全部从属的技术的目的来说是首要的。因为从属的技术以主导技术的目的为自己的目的。不论实践目的就是实现活动自身,还是在活动之外还有其他目的……如若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一切其他事情都要为着它,但不可能全部选择都是因他物而作出的,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4](P2-3)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学看作是关于这种最高善的知识的最具权威的科学。“政治学让其余的科学为自己服务。它还立法规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它自身的目的含蕴着其他科学的目的。所以,属人的善也就是政治科学的目的。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4](P3)

“正义”和“善”是西方早期辩护政治正当性两个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它是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政治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正义”和“善”又是统一的和相互转化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追求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群体的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5](P148)正是这种对人类政治的本体论追求导致了后来西方政治对正义一类普遍价值的坚定与信仰,形成了西方政治的自然法传统,正义、自由、平等、博爱、幸福、民主、权利等价值理念,成为西方政治建构的重要思想原则,由此成为衡量现实政治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普遍依据和价值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提供正当性依据。

自然法为西方政治的变迁和发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政治制度与政治法律的试金石,提供了是在政治上采取保守的态度还是进行政治革命的正当化理由。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5](P132)在中世纪,这种自然法传统与基督教神学结合在一起,为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或统治秩序提供衡量政治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奥古斯丁将政治的正当性看作是对上帝的皈依,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国家或两种社会:上帝之国和地上之国,只有在上帝之国才存在绝对的正义。上帝的正义是区分善恶的标准与基础。而在地上之国即世俗国家里,正义只能是指人们奉侍上帝而守其节度,遵守秩序,各司其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现实政治法律生活中的正义,就是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所制定的法律不超过立法者的受权范围;在分配义务时能注意适当比例的法律;而与神的善性相抵触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只要正义能够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6](P139)根据这种正义观,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而幸福生活也就是按照道德原则生活,所以,国家的目的也可以说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政治正当性辩护的自然法传统的实质,是把政治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看作是否符合一种永恒不变的、合乎自然理性的、将人类生活导向至善的自然法准则。这种自然法准则与政治个体没有关系,而是由一种无限的神(本体论追求的终极产物就是对“神”的信仰),或者基督神学中的“上帝”所安排的,但它依乎人们对它的一种内心确信或信仰。一旦这种信仰受到质疑,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也就随之丧失。

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古代政治正当性辩护走向近现代政治正当性辩护的一座重要桥梁。这一时期,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世界贸易的兴起,传统的政治正当性辩护受到新教伦理、自由伦理和市场伦理的相互作用,过去主要依赖理念信仰而存在的政治正当性标准,开始受到了人们的怀疑,逐渐产生分化。“工业化的新时代是由新教伦理、自由伦理和市场伦理三种力量的相互作用、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它们被称之为‘伦理’或者称为指导人们行动的标准。这三种力量说明了文化新生期间,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情态是如何变化的。这里所讲的‘伦理’事实上是古老的传统社会同新兴的社会之间的一场斗争。”[7](P3)新教伦理被认为是对教会政治中央集权的挑战,是对人们今生要争取获得成就的需求作出的反应;自由伦理反映了铁板一块的政府形式同代表制政府以及试图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一场持久斗争;市场伦理则对宁愿支持重商主义的地主贵族政治提出了挑战,从而使近现代政治正当性的解释范式从三个方向出现了分化,并得到展开和深化:

一是理念论继续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仍然是政治正当性的价值理性支柱,是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理念基础,正义、自由、平等、博爱、幸福、民主、权利等等价值理念得以发展丰富,人是目的、天赋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等为近现代政治正当性注入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内容。这时关于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范式,已经同政治正当性的法学或政治学解释范式联系在一起;

二是政治的正当性辩护从实证主义角度即社会学角度得到新的论证和说明。马克斯・韦伯从经验事实出发,认为政治正当性不过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政治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正当的,而“不正当”的政治本身没有存在的余地[8]。韦伯的这种经验主义政治正当性主张,对当代政治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得到现代政治社会学家如帕森斯、利普塞特等的赞同和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社会学解释范式,成为政治正当性的一种重要解释范式;

三是亚里士多德重视“实体论”的政治传统重新得到关注,政治的正当性辩护从制度设计和组织建构上得到重视,并成为对政治正当性理念论证的制度形式或刚化形式。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希腊人罗马人就曾对民主制、分权等作过极富创造性的精彩探索。亚里士多德从中汲取了许多思想养料,他说:“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并提出:“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个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5](P214-215)这种传统得到近现代西方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实体论”上的辩护,呈现出与自然法传统不同的正当性建设方向,对政治正当性的阐释转向侧重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把政治制度确定为担当政治正当性的重要载体,即进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辩护。人民主权、民主制度、宪法政治、法治政治、政府体制的分权与制衡等等,成为负荷政治正当性的重要特性。关于政治正当性的价值与制度相统一的解释范式,从而成为现代政治正当性的主要解释范式。

从政治正当性的伦理学解释范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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