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美国政制的政治哲学意义

作者:丁晓东发布日期:2012-06-06

「丁晓东:美国政制的政治哲学意义」正文

摘要: 施特劳斯学派和共和主义学派是阐述美国政制的两大重要流派。通过梳理这两个流派之间的争论以及分析争论原因,可以思考美国政制的实质是什么。施特劳斯学派之所以介入美国政制的研究,是因为美国政制具有特殊的政制类型学的意义。从政制类型学来看,美国是第一个建立在现代自然权利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传统或启示之上的现代国家,现代自然权利的理性主义的基石为认清现代洞穴,还原“自然的视野”提供了条件,从而为追求真理的政治哲学开辟了道路。同时,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理性政治科学也为防止现代性的暴政提供了政治哲学的可能。

关键词: 施特劳斯学派;共和主义学派;政治哲学;自然权利;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的开篇中,施特劳斯引用了《独立宣言》中广为人知的一段话:“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权利的观念对于促进美国成为最强大繁荣的国家具有重要影响,但在二战之后,美国人民接受了社会科学的事实与价值的分野,淡忘了曾经倚重的自然权利。[2]这种淡忘让施特劳斯感到非常遗憾:“今日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需要,一如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一样地显明昭著。拒斥自然权利,就无异于说,所有的权利都是实在的权利(positive right),而这就意味着,何为权利是完全取决于立法者和各国法院的。”[3]

如果单从施特劳斯对《独立宣言》的引用以及赞扬来看,似乎可以断言,施特劳斯是现代自然权利的捍卫者,因为《独立宣言》所使用的这段语言是现代自然权利思想的经典表述。然而,另一方面,施特劳斯却又众所周知地被认为是古典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的信徒,对现代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似乎并无好感。在施特劳斯的著作中,他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认为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的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强调人和政治体的完善,以及自然法引导下的正当生活;而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所开创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却强调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强调政治体的正当性建立在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基础之上。施特劳斯不无尖锐地指出,强调人人平等的现代自然权利导致了自由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蒙昧主义,其本身就是不宽容的起源。[4]

不仅施特劳斯对于现代自然权利的态度让人有些不解,其弟子们对于现代自然权利的论述也让人困惑。从政治思想史来说,其弟子们也和施特劳斯一样强调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分野,并强调前者的优越性。但另一方面,其弟子们却又认为美国立国的原则是以洛克和杰斐逊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并坚决捍卫现代自然权利作为美国的立国之本。在美国宪法诞辰二百周年之际,几代的施特劳斯弟子们一起编著了《直面宪法》的文集,目标直指各种对现代自然权利形成威胁的思潮: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从历史主义到马克思主义、从存在主义到弗洛伊德主义,所有这些思潮都成为了他们批判的目标。[5]

事实上,施特劳斯学派(以下简称施派)的批判对象不仅仅指向了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这些与美国传统思想有些格格不入的思潮,他们也同样把矛头对准了以伍德和波考克为代表的共和主义思潮。自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共和主义试图重新理解美国立国的思想基础,将古典德性或公民人文主义视为立国的原则。但在施派看来,这种思想史的建构纯属对美国立国原则的误解,美国立国原则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而非古典德性或公民人文主义的基础之上。[6]

施派的所有这些学术观念和论述都让人困惑:首先,施派为什么要研究美国政制,并将现代自然权利视为美国政制的立国之本?如果说施派的兴趣在于古典自然正当理论的复兴,并坚信美国政制是建立在现代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那么其研究对象应该集中在前现代时期,根本不应该转向美国政制,因为美国政制中不存在可以复兴古典自然正当理论的资源。其次,更让人不解的是,既然施派信奉的是古典自然正当理论,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反击各种思潮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批判,尤其是共和主义等思潮的批判?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批判不是恰恰为美国社会返回古典提供了可能吗?毕竟,在不少学者看来,正是各种权利话语的扩张使得现代美国人缺失了审慎和德性,变得不负责任和不思进取。[7]

鉴于施派的著作往往表述晦涩,而且其论述中常常会提及的“高贵的谎言”,读者自然会疑惑,这样一个以恢复古典理性主义为己任的学派为什么要介入美国政制的争论,并且要坚决捍卫自然权利理论在美国政制中的原则地位?这种坚守是出于一种“忠于历史”的历史学研究的结果,还是出于哲学与政治权衡之后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本文将从施特劳斯学派和当代共和主义学派的争论切入,以更为深刻地理解施派,并借此理解美国政制与政治哲学的关系。

二、施特劳斯学派论美国立国

施特劳斯虽然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提及了美国政制的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在他的著述中过多地论述美国问题。马克・里拉甚至断言,施特劳斯只关心哲学问题,而从来不关心政治问题,只要政治不直接干预哲学活动,对于政治就没有什么可说的。[8]此话虽然偏颇,但从整体上看,却也大致反映了施特劳斯文章和著作中对于政治问题的沉默。[9]真正大范围研究和介入美国政制研究的是他的弟子们。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更早,哈里・雅法(Harry V.Jaffa)、马丁・戴蒙德(Martin Diamond)、赫伯特・J.斯托林(Herbert Storing),华尔特・伯恩斯(Walter Berns)等人开始研究美国政制问题,而到了八九十年代,施特劳斯学派则更是大量涉足对美国政制尤其是美国立国时期的研究。[10]

通过阅读施特劳斯学派的著作,会发现这个学派在这个领域也一如既往地保持了他们特立独行的风格。各个学者或许会有一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的共同性使得他们形成了鲜明的学派特征。综合来看,他们的研究往往具有如下特点:

在研究对象方面,施派主要关注对象之一是美国立国时期的国父们,例如上文提到的戴蒙德主攻联邦党人,而斯托林则主攻反联邦党人。[11]而对于美国立国后的政治家,除了林肯与托克维尔之外,施派似乎较少涉及。[12]同时,在施派所关注的政治家中,施派给予更多关注的是那些具备一流思想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立国原则的国父们。[13]这样,施派常常将考察的重心放在了杰斐逊、麦迪逊等人身上,而相对较少论述华盛顿、亚当斯等人。[14]

在研究方法方面,施派特别强调解经式的文本精读,强调对美国政制的把握必须回溯到某些国父们的文本里,通过文本的辨析来获取见识和智慧。这种“厚古薄今”的立场使得施派常常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证,用极大的篇幅来澄清诸如洛克、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思想。同时,这种立场也导致施派以蔑视的态度对待那些曲解国父思想、抵触国父思想的现代思想家们,在施派看来,自以为比前人聪明的各种学术潮流对国父们思想的误读是自由思想的最大敌人。

在论点主张方面,施派则首先强调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差异。在施派看来,古典自然正当理论预设了一种人类可以认识的自然法或自然秩序,据此可以判断人的生活方式是否是善好的。无论古典自然正当理论的各个流派存在着多大的差异,它们都承认,存在一种外在于人类世界的正当性标准,这个标准要么是一种自然正当的东西,要么是一种上帝所创造的正当秩序;而在人的内部,也存在着一种秩序和差异,通过理性能力的运用,人类可以识别何种外部世界的秩序是正当的。这样,在古典自然正当理论中,符合自然的生活,就是运用这种理性能力去认识外在世界的正当秩序并按其生活:“善的生活就是人性的完美化。它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合于自然的生活是人类的优异性或美德的生活,是一个‘高等人’的生活,而不是为快乐而求快乐的生活。”[15]相反,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这种对自然法或自然秩序的信念被完全抛弃了,在霍布斯的笔下,上帝凭借其权力而非理性创造自然,在这样一个自然世界中,根本不存在某种自然正当的秩序,人类也无法通过自身的理性而寻求一种自然正当的生活。因此,在古典自然权利观念中,人类的完善是为了完成他的自然目标,政治体的目的和合法性取决于其自然正当性而非人们的同意;而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政治体的合法性取决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政治体的所有目的和合法性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

其次,在坚持古今自然权利理论区别的前提下,主流的施特劳斯学派认为,美国是建立在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之上的国家。这种自然权利理论首先为洛克所表述: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6]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没有共同的裁判,每个人都更倾向于袒护自己的利益,人与人之间容易进人战争状态,威胁到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人们缔结契约,建立政府,使得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以相似的语言重复了洛克的这种自然权利观:“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施派看来,美国政制就是建立在这种“低俗而稳固”的现代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或者,按照扎科特的说法,美国“并不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畏惧’上的,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拥抱上的”。[17]

最后,在主流的施派看来,美国是现代历史上第一个与古代政制决裂而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国家,这使得美国政制有别于当时的其他任何国家,包括英国。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一书中,扎科特详细比较了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以及英国的《权利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的不同之处。扎科特认为,在革命这一问题上,美国人根据是否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来判断革命权是否合理;而英国人要保守得多,他们根据国王是否遵循王国内已经确定的法律和自由来判断革命是否合理。[18]在平等方面,《权利宣言》并没有认可人人平等的观念,它并没有如同《独立宣言》那样以普遍性的称呼来指称一个国家中的公民,而是以“王国内所有阶层的人民”来指称,而且明确地规定武器持有权限于新教徒。[19]在人为政制的问题上,《权利宣言》认可了既有秩序的重要性,革命只不过是回到了古代政制,而《独立宣言》和美国革命者的理想则将美国革命和立国看做一次伟大的人类试验。[20]在同意这一问题上,《独立宣言》明确表明,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被统治者的同意,而《权利宣言》则没有表明这一点,统治的合法性可以依赖于传统以及既有的秩序。[21]最后,《权利宣言》和《独立宣言》在权利这一问题上看法完全不同。美国人诉诸的是造物主所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先于并且独立于任何组织化的个人生活,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保护这些权利;相反,《权利宣言》所诉诸的权利则不是自然的,而是王国内所知法律、法规和自由所界定的古老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不是单纯地为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存在,在这种有机生长的政治观念中,政治共同体本身就具有自然的地位。[22]通过对英美两国政治思想史的比较和分析,扎科特得出结论,英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并不是洛克的理论,而是经过改革后的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而美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则是洛克和杰斐逊的自然权利理论,这使得美国的立国创立了一种“历史新秩序”(novus or-do seclorum)。

综上所述,在施派的论述中,《独立宣言》中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为美国政制奠定了基石,而《美国宪法》以及其他种种制度设计只不过为了更好地实现《独立宣言》的目的。[洲或者说,《独立宣言》是政治哲学家为美国政制进行立法的文本,而《美国宪法》则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政治科学实践践。[24]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对美国立国的解读是主流施特劳斯学派的观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雅法等少数西岸施特劳斯学派的学者开始逐渐倾向于认为,美国立国的原则并非纯粹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而是糅合了洛克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雅法看来,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只是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思想史上进行的区分,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