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正文
[提要] 本文旨在把建国以来所有形式的政治运动和“运动式治理”作为一个整体,即“国家运动”来研究,并力图以政体为中心为国家运动的形成和变异提供一个整体性解释。本文认为,继承革命遗产,并适应推进赶超型现代化的需要,新中国诞生的是革命教化政体。基于该政体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所面临的强大绩效合法性压力,以及该政体所提供的组织和合法性基础,国家能够不时打破制度、常规和专业分际,强力动员国家所需要的社会资源,于是形成国家运动。尽管国家能够根据社会改造需要而不时变换国家运动的基本取向、变革目标或动员范围,但由于目标置换、政治凌驾专业和异化等因素的制约,任何一个国家运动都不可能永续发展,而只能与常规社会治理方式交替发生。随着国家卡理斯玛权威的常规化,国家运动在总体趋势上会越来越温和,发生频率越来越低,直至消亡。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国家运动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其政治意义。
关键词:国家运动 政治运动 运动式治理革命教化政体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全国性、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政治运动此伏彼起,令人印象深刻。1978年以来,尽管以揭发和批斗为特征的政治运动大为减少,但以推动项目、执行命令为目标的“运动式治理”[1]却层出不穷。在很多人看来,政治运动与“运动式治理”有本质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但换个角度来看,它们至少有两个共同点:首先,它们都是由国家发动的,国家机构在这些运动的动员和组织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次,都属于“运动”(campaign),即在运作方式上具有明显的非制度化、非常规化和非专业化特征。基于这两点,本文把它们统称为“国家运动”,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国家运动”在中国虽然司空见惯,但社会学研究却鲜少涉及。本文既不是一个宏大的一般理论,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经验研究,而是一个为将来的经验研究做理论准备的概念框架,其主要任务是提出问题、启发思路,希望借此开辟一个关于“国家运动研究”的社会学领域。
本文所说的“国家运动”,包括国家各级部门和政府为了完成特定政治、经济或其他任务而发起和组织的所有运动,既包括“反右”、“文革”等政治性很强的运动,也包括“爱国卫生运动”、“安全生产大整顿”等生产性运动;既包括由中央发起、波及全国的全国性运动,也包括由某个部门或地方政府发起的部门性或地方性运动。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国家运动”也被称为“群众运动”或“社会运动”,但显然,这些运动既不是群众在运动,也不是社会在运动,而是国家在运动,群众和社会不过是被运动的对象而已。为了避免歧义,本文使用“国家运动”,而不使用“群众运动”或“社会运动”这个概念。
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国家运动早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注意,相关研究已然不少,但是,这些研究多只关注单一类型甚至单个运动,很少对国家运动的多种形态做整体考察,更很少从历史的角度把作为“革命后传”的国家运动与作为“革命前传”的民族解放运动联系起来思考。[2]而另一方面,大量关于中国革命运动及其道路的研究虽然提到革命遗产对革命力量建政以后的社会治理行为的影响,但很少涉及革命运动的形态变异,特别是它在革命胜利后的延续及形态变异。[3]
在批判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力图以国家政体为中心,为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和变异提供一个整体性解释。在这个解释中,建国以来的国家运动被看作1949年以前的革命运动在革命胜利后的延续:继承革命遗产,同时适应推进赶超型现代化的需要,革命力量在建立新政权时创制了“革命教化政体”;该政体对社会改造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并把拥有与社会改造相适应的超凡禀赋作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基于这一政体的内在压力,国家需要不断发起国家运动;而基于这一政体所提供的组织和合法性基础,国家不但能够发起国家运动,而且能够根据需要不时变换国家运动的形态。不过,由于目标置换、政治凌驾专业、异化等因素的制约,任何一个国家运动都不可能永续发展。因此,从总体上看,国家运动总是间歇性发生,并从长期来说趋于消退。由于国家政体的性质及内在动力机制在整个解释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文把这个解释框架称为“政体模型”。
本文共分为十二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讨论国家运动的特征及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本文所要研究的国家运动的形成和变异问题进一步分解成三个问题,即形成、形态变异和历史变异。围绕这三个问题,第二部分回顾了以往国家运动研究的理论贡献和不足,并推出政体模型作为替代。作为政体模型的逻辑起点,第三、四部分讨论当代中国的国家政体及其权威性质。然后,以政体模型为基础,第五至十一部分分别讨论国家运动形成和变异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第五、六部分讨论国家运动的形成,包括造成国家运动的结构性压力,以及国家运动的动员和组织机制;第七至九部分讨论国家运动的形态变异,即国家运动在基本取向、变革目标和动员范围上的变化;第十和十一部分讨论国家运动的历史变异和历史发展趋势。最后,第十二部分是总结和讨论。
一、国家运动的特征与分类
作为讨论的基础,首先要揭示国家运动的基本特征和类型。国家运动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非制度化、非常规化和非专业化。所谓“非制度化”,是指国家运动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惜打破既有的制度安排,包括价值、规范、法律、风俗,等等;所谓“非常规化”,是指国家运动本身的行动目标、工作组织和活动方式等,都是围绕特定任务而临时设定并随时调整的,缺乏稳定性;而“非专业化”,则是指国家运动往往不尊重专业,甚至以打破专业为荣――这也是国家运动常常被称为“群众”运动的原因。非制度化、非常规化和非专业化都是国家运动具有革命性的表现。因为革命性,它不但热衷于打破外部既有的制度安排,而且拒绝把自身制度化,即倾向于保持非常规化;同样是因为革命性,它不会尊重专业,因为“专业”本身作为一种权威就是需要破除的对象,而且“专业”作为工具理性的表现,强调可计算性和可预期性,与“打破一切”的革命追求相qian格。因此,就国家运动而言,非制度化、非常规化和非专业化只是描述的角度有异,实质是一样的。
尽管所有国家运动都具有革命性,但由于国家的需要不同,国家赋予不同运动的革命性也不同,由此形成国家运动的不同形态。考诸1949年以来国家运动的历史发展,似可从基本取向、变革目标和动员范围等三个维度对国家运动进行分类,从而厘清不同国家运动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三个维度中的每一个都可以看作一个连续统。首先是基本取向,可以概括为一个从生产性(productive)到规训性(disciplinary)的连续统。生产性运动偏向于改造物质世界,包括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方式,目的是提高生产效率或产出,比如“大跃进”、“农业学大寨”等。规训性运动偏向于改造人,包括人的行为、关系和思想,目的是进行政治规整(political alignment),即驯服社会成员,使其态度和行为与国家保持一致,比如“反右”、“社会主义教育”等。
其次是变革目标,即特定国家运动所瞄准的改造对象,可以概括为一个从政权到社会的连续统。一些国家运动的改造对象仅限于政权系统内部的官员、部门或现象,比如“三反”和“四清”;而另一些国家运动则是针对社会中的某种结构、论调或文化传统,比如“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破四旧”、“清除精神污染”等。
最后是动员范围,即国家为推展运动而调用的人力资源,可以概括为一个从官僚到群众的连续统。有些国家运动所调用的人力资源仅限于国家官僚,比如江苏宿迁市曾为打扫城市卫生而勒令5000多名机关干部当“清洁工”[4],另一些国家运动则将调用的人力资源扩大到普通群众――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群众运动”。
根据这一分类框架,如图1(参见附件),上述三个连续统所围成的立方体表示所有国家运动构成的全集,该立方体中的每个点c(x, y, z),表示某种特定类型的国家运动,点c座标中的三个值x、y、z分别表示该类运动在基本取向、变革目标和动员范围这三个维度上的特征值。其中,立方体的八个顶点,即三个连续统的六个端点所构成的八种组合,代表国家运动的八种基本类型。这八种基本类型虽然只是出于分析的方便而构造的理想类型,但掌握这八种基本类型,可以使我们对国家运动的特征和谱系有一个概略但不失完整性和丰富性的理解。按图中的序号,这八种基本类型列示如下(参见附件)。
基于上面对国家运动基本特征的分析,本文关于国家运动形成和变异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运动的形成,即国家为什么会选择国家运动这样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国家运动是怎样兴起、动员和组织的?二是国家运动的形态变异,即国家运动在基本取向、变革目标和动员范围上的变异是怎样发生的?应当怎样解释?三是国家运动的历史变异。从时间上看,建国60年来,国家运动总是与常规治理方式交替发生的,并且,在改革以前,国家运动的总体趋势是发生频率很高,并且越来越激烈(即运动的规训性越来越强,变革目标越来越大,动员范围越来越广),而改革以后,国家运动的总体趋势是发生频率显著降低,并且越来越温和。那么,这种历史变化趋势又当如何解释?从长远来看,国家运动又将如何发展?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首先来看前人的研究。
二、关于中国国家运动的理论回顾
虽然没有使用“国家运动”这个名词,但它作为一种经验现象早已进入中外学者的视野。在国内,相关研究多属中共党史学和历史学的范畴,注重政治意义的申论和史实的辨正,理论解释比较薄弱。相对而言,国外研究的理论兴趣要浓厚一些,但这些研究要么只关心国家运动的社会功能或表现,而不关注其成因和变异,要么虽然关注其成因和变异,但只关注一类甚至一个国家运动,很少注意国家运动的多样性,未把国家运动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根据基本理论分歧,以往关于中国国家运动的理论解释可以划分四种类型(如图2参见附件)。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历史哲学,即对国家运动形成和变异的根本动力来源有不同的看法。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意志论(voluntarism)和结构论(structuralism)的对立。意志论倾向于从人类意志,包括政治领袖的政治哲学和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寻找国家运动的根本动力,而结构论则倾向于从人类意志难以控制和克服的结构性因素,比如组织、群体、阶级、派系的关系中去理解国家运动。其次是解释位点,即进行经验解释时所选择的立足点不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领袖论和体制论的对立。领袖论者立足于国家领袖――包括其政治意志倾向和客观特征――去解释国家运动,而体制论则把解释焦点放在整个政治体制的精神倾向或结构性关系上。
第一种解释,同时是意志论的和领袖论的,故称为“领袖意志论”。这种解释把国家运动归结为革命领袖,特别是毛泽东的革命意图――具体来说,就是毛泽东推崇的斗争哲学、群众路线和“继续革命”理论[5]。谁也不能否认革命领袖的个人意志对国家运动的影响。但是,有很多国家运动是地方性的、部门性的,还有很多国家运动是在毛泽东以及其他革命领袖逝世之后发生的。这些运动都与毛泽东和其他革命领袖的个人意志没有关系。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完备的:要承认革命领袖的个人意志对国家运动的重大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回答这些意志是如何通过体制得以延续和展现的。
第二种解释不再从领袖的意图,而是从领袖毛泽东所属的权威类型及其结构性特征中找原因[6],不妨称为“领袖权威论”。这种解释认为,毛泽东属于卡理斯玛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而根据韦伯的观点,卡理斯玛权威在行为倾向上是非理性的,在组织上是非结构性的,因此常常和革命运动联系在一起。[7]国家运动正是毛泽东作为卡理斯玛权威的不稳定性的表现。这种观点除了不能解释那些地方性、部门性的国家运动和毛泽东去世之后发生的运动之外,也不能解释这一点,即国家运动并不是非结构性的,相反,它是依靠国家官僚机构发动和组织的,是组织性很强的。
第三种,极权主义论(totalitarianism),从其强调意识形态这一点来看是意志论的,从其强调国家而非领袖来看又是体制论的。这种观点从国家的意识形态逻辑及后果来解释国家运动,认为在极权主义体制下,国家自命知晓全体人民的真正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