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军:论孙中山自由民主观的悖谬」正文
摘要:孙中山的自由民主观是集体主义的自由平等观,它以革命为前提,强调国家自由的优先性,导致自由民主的内在矛盾和现实困境。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过程演变成侵犯民主自由平等的过程,这是革命的逻辑。法国大革命如是,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也未能逃离此巢穴。研究孙中山的自由民主观,不是为了否定而否定,而是为了更好地纪念。
关键词:孙中山 自由 平等 民权 家长制
孙中山的自由民主观给中国政治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由追求自由民主而导致专制,是中国革命的思维使然,更是孙中山的集体主义逻辑使然。错误的自由民主观导致自由民主的错误。观孙中山的自由观,并不是个人主义的自由观,而是集体主义的自由观。其集体主义自由观的展开与论证,无不以牺牲个人自由为前提,其逻辑结果走向了逻辑前提的反面,不自觉地导致专制甚至奴役之路,这是孙中山自由观逻辑的悖谬。本人试图以其革命思维为前提,从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家长制与平等、民权与自由平等三个层面展开集体主义的思维逻辑,揭示个人主义自由观与集体主义自由观对立的实质是自由与专制的对立。
一、一盘散沙的国家主义
自由观有截然对立的两种类型,一种是集体主义的自由观,一种是个人主义的自由观,这两种自由观都讲自由,一个是讲集体的自由,其外在形式有集体、国家、民族。另一个是讲个人的自由,其内在和外在形式只是个人,且个人具有至上性和不可化约性。从实践来看集体主义自由观的逻辑和现实结果都是专制与奴役,个人主义自由观的逻辑和现实结果是民主与平等。
西方自由主义的主流传统是个人自由。自由是个体的自由,不是集体的自由。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石,离开了个体、离开了个人去谈自由,自由就会违背其本义,也就是说,离开了个人主义的自由是伪自由。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1]21个人主义强调的是人的幸福、价值与尊严,把人看成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建立在个人主义基本之上的自由和自由主义乃是个人自由,这体现了个人主义与个人自由的一致性,并把人的尊严和价值与强制相对立。哈耶克指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 就是个人自由。[2] 4“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3] 4集体、国家、民族、政党都不能因为其自身的目标和目的而限制个人自由。
离开限制谈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自由本身的限制,比如说言论自由就以不诽谤别人、恶意攻击别人为限。二是受到法治的限制。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受到限制,自由与法治密切相关甚至互为前提,离开自由的法治是专制,离开了法治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自由主义的早期思想家就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论证得清楚、简洁明了,在这方面有孟德斯鸠、洛克、和卢梭。比如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4]182三是受到社会的限制。孙中山提到的密尔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扩展到自由与社会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有二:一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须向社会负责;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不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劝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通过这两点,密尔划定了个人与社会的界限。孙中山的自由观离开了法治谈自由,离开了个人与社会的界限谈自由,把密尔的自由观说成是西方自由泛滥、自由太多,所以要限制自由,自由经孙中山的阐释,起点就背离了自由的本意,起到了“桔越淮则枳”的效果。
孙中山自由的理解具有典型的、本能的、不自觉的和潜意识的中国集体主义特色和他本人的思维特色。他认为中国人的“一盘散沙”、“放荡不羁”就是自由。在中国历史上就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所以中国的历史上就不缺自由,而且自由太多。他甚至把小农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视之为自由,他认为封建小农式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当作自由歌,认为中国自古以来“虽无自由之名,而确有自由之实。”中国的自由如同空气一样充足、充分,所以中国人对自由不感兴趣,中国人正是自由太多才导致“一盘散沙”。自由应用到个人就是“一盘散沙”,所以自由不能应用到个人身上,不能应用到学生、政党、社会各个阶层身上,要用到国家上去。孙中山说:“从前法国革命的口号,是用自由、平等、博爱。我们革命的口号,是用民族、民权、民生。究竟我们三民主义的口号,和自由、平等、博爱三个口号有什么关系呢?照我讲起来,我们的民族可以说和他们的自由一样,因为实行民族主义就是为国家争自由。但欧洲当时是为个人争自由,到今天,自由的用法便不同。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用呢?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5]722这样推导的结果并把散沙变成石头,使散沙失去自己的本来意义,使个人融入到民族、国家、团体、集体当中,失去个人的独立性。不难看出,孙中山推崇的是卢梭的具有浪漫色彩的集体主义自由观,而不是个人主义自由观。
孙中山的自由观形成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受到革命捆绑的过程。革命使他的个人自由在起点就做好了奔向集体自由的准备。他认为中国的革命思潮是发源于欧美,平等自由的学说也是由欧美传进来的。他要把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理想,通过革命而不是通过渐进的和平改革变成中国社会的现实。1906年他在《军政府宣言》里讲到“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 [6]77并把“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视为“中华民国之根本”。1912年《在湖北军政界代表欢迎会的演说》中强调“共和与自由全为人民全体而讲”[7]100。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人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即: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二次革命的失败及其以后的一系列挫折,促使孙中山对自由问题的思考发生了重大转向。1921年他在《五权宪法》的演说中指出:“政治里面有两个潮流,一个是自由底潮流,一个是秩序底潮流。……两力平均,方能适当。此犹自由太过,则成为无政府;秩序太过,则成为专制。”他认为必须“调和”“自由与专制两个潮流”,“使不各趋极端”。他虽然称颂“两力相等,两势调和,乃能极宇宙之大观”,[8]499但在实践中却明显地将其重心推向专制一边。1924年在《民权主义》演说中,他断言: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
“自由”成了他的“革命之学问”中的重要基石和重要依据。“由于中国人自由太多,所以中国要革命”[9]721把自由与革命联系起来,并把自由视为革命的原因,凸显了孙中山自由观的特色。尽管革命并不是孙中山的最终目标,革命只是实现自由目标的一个手段,但在孙中山的自由观中,自由并没有为革命提供约束,革命可以独立于自由而存在,革命本身在自由之外获得了意义。从道德和伦理学上讲,它是道德目的论的一种表现方式,这种观点以道德行为的目的性意义和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实质性价值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理论。直白一点说就是只要目的是正确的和高尚的,采取的手段就可以不受目的的制约,为了达到良好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是道德目的论的极端说法。革命与自由就是以道德目的论的方式捆绑在一起,革命没有使自由纯粹,反而使自由面目全非。与道德目的论相对,道德义务论更强调规范与形式,强调起点与过程,目的只是规范与形式的结果。也就是说,为了达到目的,必须选择合适的手段,手段与目的相互制约、相互印证,使人们的行为在起点、过程、结果都符合道德规范。如果从道德的义务论来说,革命就不是自由的最好选择,甚至还是一个最差的选择。因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就如洛克所言是生命、财产、尊严和幸福,其中生命是其它要素的前提,没有生命,其它的自由要素也就不存在。革命首先面临的就是牺牲生命,甚至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去最终获得自由。革命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就失去了自由。
革命使集体主义自由观成为现实,其基本的表达方式就是国家自由。国家自由是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结合。一方面,他强调国家自由需要民族主义,甚至国家自由就等于民族主义。另一方面,他强调民粹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主”、[10]956 “民国以民为主人”。[11]993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结合使国家自由成为国家主义。他不止一次地说:“中国是各国的殖民地,要做各国的奴隶。中国现在是十多个主人的奴隶,所以现在的国家是很不自由的。” [12]723“再就全殖民地的情形讲,凡是一个殖民地的人民,只做一国的奴隶,对于母国总可以享多少权利;我们现在做十几国的奴隶,没有一点权利可言。”[13]981民族主义、民粹主义与国家自由同属于一个宗源,即集体主义,所以无论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还是国家自由,它的外化形式必然侵犯个人自由,使个人成为集体、国家和民族的工具。“实行民族主义就是为国家争自由”[14]722革命是集体主义的革命,所追求的自由也是集体主义的自由,从集体主义只能开出国家主义。他说:“我们的革命主义,便是集合起来的士敏士,能够把四万万人都用革命主义集合起来,成一个大团体。这一个大团体能够自由,中国国家当然是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15]723孙中山的自由观来源并不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流,而是来自卢梭意义上的这一支流自由观,虽然他不同意卢梭的天赋人权观,但他的精神气质与卢梭相同,都是整体的浪漫主义的自由观。卢梭集体主义自由观实践的著名版本就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失去了自由、平等、博爱,终点背离了起点。
国家自由必然侵犯个人自由。孙中山的自由观是以国家主义为取向的,国家主义取向必然与他提出的宪政相矛盾,更与他的以党治国相矛盾,国家主义最终取代了宪政、党政取代了宪政。宪政的本意是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宪政化的主要标志是宪法权威高于任何政治权力,这是自从清末宪政化以来中国宪政化的方向成果。即使在袁世凯和袁世凯之后的军权政治时代,宪法的这一特征在形式上也保留着。但是,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之后,在党权政治时代,使宪法的这一特性在以党治国及其宪政发展三阶段理论中被抹去了。以宪法的最高权威在党权时代的公开丧失来看待党权时代的宪政化历程,这一时期宪政化的基本结论是宪政化的倒退和退化。孙中山“企图以国家权力来改变一片散沙局面,在实践中便很难避免使国家权力重新蜕变为社会的支配者”。[16]292而导致这种倒退和退化的关键因素是孙中山思想深处因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而导致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自由理论。宪政在保护权利方面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他认可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别一方面却通过国家自由否定个人自由。他在认可言论自由的同时又主张以党治国,以党治国就是以党的主义即三民主义治国,党的主义取代了个人的言论自由,思想的专制在孙中山那里已经充分表达出来。
逻辑的展开过程与现实的求证过程并行不悖。对内,孙中山对入国民党者的要求是“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争取国家自由,就必须“要大家牺牲自由”,否则就会变成“一片散沙”,“不能成大团体”,“革命目的便永远不能成功”。孙中山甚至直白地说:“中国人用不着自由”。[17]720对外,认为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有一致的地方,甚至三民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他在国家层面求助于苏联,认为苏联是“自由的共和国大联合之首领”。[18]995“中俄两国人民行将共同提挈,以进于自由正义之途”[19]605求助于苏联,不是现实的需要,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其自身逻辑发展的外在表现。
二、通过家长制的平等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大致包括三类,一类是政治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