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市民社会的美德」正文
孟德斯鸠以来的政论者都知道,特定的道德品质及信仰与特定的政治制度之间或许存在某种联系。然则,美德与共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尽管由孟德斯鸠思想的学生忠实记录下来,却一直未受重视。政治参与的素质、政治效能或无能的意识、某些个性特征(诸如可以被归纳为“权威主义个性”的特征)等都曾被民主的理论家们研究过。而美德或曰公共精神(publicspirit)、市民认同(civility)却被忽视了?
我愿重提孟德斯鸠的论题。我希望探究美德、或者我所谓的市民认同在自由民主秩序-孟德斯鸠称之为共和形态的政府-中的地位。近来,“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概念被相当宽泛地使用,甚至用来等同于“自由民主社会”。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其间的区别是重大的。一个秩序优良的自由民主制与一个无序的自由民主制的区别恰恰就在于市民认同上。
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的一个部分,这部分社会具有自身的生命,与国家有明显区别,且大都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市民社会存在于家庭、家族与地域的界域之外,但并未达致国家。
市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其二,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其三是一整套广泛传播的高尚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orcivilmanner)。第一个要素被称为市民社会;有时,具有上述特殊品质的整个社会被称为市民社会。
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而言,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那一部分社会是由一些既由原始集体的规则指导、亦不由国家直接指导的个人与集体行动构成的。这些行动有其自身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国家制定法律,从而设定了个人与集体行动的界限。但在这些界限内-在一个市民社会中,这些界限通常是宽松的-个人与集体的行动或者是自由选择的,或者是依据参与者之间的明确协定而采取的,或者是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考量而作出的,或者是根据所构成集体的规则采取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与国家分离的。
但市民社会并非与国家完全分离。若完全分离,它便不可能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正如家庭尽管不同于且有别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但并未与它们完全分离一样。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国家行动的界限。市民社会与国家由宪法及传统结合在一起,宪法与传统强调彼此的义务以及一方相对另一方的权利。宪法、法律与传统亦规定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
就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而言,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市民认同(civility)的社会。市民认同渗透到个人之间的行为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中;它规约个人对社会的行为。同理,它也规约不同集体之间的关系、集体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内部个人之间的关系。
市民社会概念的复兴
"市民社会"的术语在近年来知识舞台的出现似乎颇显突兀。不过,自古代以来,这一术语就以若干变异形式徘徊在关于社会讨论的边缘,有时更进入讨论的中心。它是古代法学的一个术语。它在中世纪政治哲学中间或出现,用以和教会机构相区别。在十七世纪,它是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十八世纪时,它便获致某种与现在用法相似的含义,指谓一种比部落大且不同于部落的社会。当亚当・佛格森(AdamFerguson)撰写《市民社会的历史》(TheHistoryofCivilSociety)时,他指的是一种较少野蛮生活方式的社会,一种以艺术与文学陶冶精神的社会。市民社会被看作是一种城市生活与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佛格森将以商业为目的的协会(associations)-这些协会并不是原始的协会-视为市民社会的特征。在十八世纪通行的观点中,市民社会是多元主义的;至少,它是一个具有众多私人活动的社会,这些活动在家庭之外,且未被纳入国家之中。对市民社会模式最完整的描述是亚当・斯密,尽管斯密并未使用这一术语。市民社会的轮廓由于德国对“乡民”(folk)观念的浪漫催生而变得更为清晰。“乡民”被认为是完全与市场对立的。“乡民社会”是一个狭小的地域性社会,受传统与历史支配;它是在“身份”(status)统制行动状态下存在的社会;个人没有任何基于自身特质与成就的地位。它是在基本上自我封闭的小共同体内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社会。这些观点在当时得到详尽阐发,以便与地域广大的社会中的个人主义、理性思维以及商业活动相对比。费德南德・特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1887年将这种对比概括为共同体(Gemeinshaft)与联合体(Gesellschaft)的对比.
在十九世纪,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作出最详尽论述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黑格尔汲取了亚当・佛格森与亚当・斯密许多观点。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或者毋宁说是社会中的市民部分-既不同于家庭,也不同于国家。它是市场,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是使市场运作并保护其成员的必要机构。它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同时又通过社团(corporations)将个人组合为超个人(super-individual)的集体,这个集体既有个人自己的集体性自我意识(collectiveself-consciousnesses),又将这些意识凝聚为更大的、单一的集体性自我意识,后者在国家得到充分实现。象近代所有其他"市民社会"的用法一样,黑格尔的用法将私人财产所有权宣布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关键特征。黑格尔采用了"burgerlicheGesellschat"这一术语,该术语在英文中被翻译为"资产阶级社会"以及?"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观念经黑格尔进入马克思的思想。在马克思那里,它指谓某种不同于亚当・佛格森在写作《市民社会的历史》时所想象的含义。根据亚当・佛格森,商业仅仅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在亚当・斯密对市场的分析半个世纪后发展出来的,它是斯密及其后继者关于“工厂制度”观点的延伸。劳动的分工、交换、生产手段的私人所有权(这些在黑格尔思想中已经至关重要)、以及社会划分为财产所有者与无产者-这是马克思根据他以前十八、十九世纪的作者们增加的-构成马克思所想象的市民社会的核心。马克思罔顾亚当・斯密关于道德感知(moralsentiments)的观点,正象他拒绝接受黑格尔关于个人精神统一为绝对精神(Geist)一样。他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市民社会的商业或经济方面。马克思继承黑格尔,采用了bu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一名称,但他同时也用这一术语指谓社会的全部,而不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马克思把黑格尔意义上的狭义的“市民社会”作为整个社会的决定要素,并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对马克思而言,市民社会显然不是一个具有更优良风范(polishedmanners)的社会;它甚至不是一个由交换关系参与者的相互依存而凝聚在一起的社会。相反,它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无产的大众被生产方式的所有者以镇压方式强制在一起。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划分为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所有其他特征都是由此派生的。
自十八世纪以来,“市民社会”一词尽管有如此繁杂与变化的涵义,但它仍然保有某些基本特征。第一,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当它尚未达致独立于国家的程度时,论者便认为它理应变成那种状态。第二,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第三,市民社会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
此外,市民社会还有一个特征,即政治共同体的观念。这在十九世纪并未受到多少重视,也许,这在当时仅仅是一种言外之意而已。这一特征包含公民的观念。这是一个并未受到苏格兰的著者及其德国的后继者们强调的方面。但它确实存在,并载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个都市以及一群有担任公职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权的公民的概念。这是近代早期从古典时期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承继的一项遗产。“市民”是与“自然”相比较而言的。它是人们在社会中生活、依据规则生活的状况。
一个被十九世纪几乎所有讨论忽略的市民社会的成分是民族或民族性(nationornationality)。人们以为,民族与民族性是正在被市民社会取代的那类社会的特征。然而,随着市民社会日益在十九世纪实现,民族与民族性提供了这些市民社会原本缺乏的凝聚力。
十九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术语既被用来指谓社会的一部分,也被用来指谓拥有如此部分的整个社会。这一部分并未在所有社会发现,惟其如此,并不是所有社会都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列宁主义
尽管马克思主义在东欧与中欧雄居支配地位(在俄罗斯帝国达近四分之三世纪,在波兰、匈牙利、巴尔干国家、捷克斯洛伐克达近半个世纪),尽管市民社会的观念受到曲解,但市民社会的两个中心特征-私有财产和独立于国家-以及公民权的涵义从未自人们的记忆中消除。“市民社会”(意指一个独立于国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与公民权(意指行使市民能力,亦即参与集体事务,表达对这些事务的评价,分享有关这些事务的决定权)并未从人们的记忆中完全消失。
良好及高尚的风范意味着尊重社会成员的尊严。具有高尚风范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成员们在行动中彼此体谅,承认个人基于其人性以及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而获得的尊严,这种承认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并受到制度的保障。高尚或良好的风范是官僚之粗暴与警察之凶残的对立面。共产党人谨似于纳粹及法西斯的处置政敌的方式以及共产党人与纳粹评论政敌的语调,与市民风范是背道而驰的。对市民社会观念的诉求似乎首先在共产党国家迸发并蔓延。其回声从那里播及到西方-西方几个世纪以来已基本是市民社会,尽管在平常话语及专业政治学家那里很少使用这一术语。在西方最近二十年间,市民社会的术语似乎在持不同政见或幻灭的马克思主义者中最为流行。
这并不是偶然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宣称他们是市民社会的敌人。尽管他们致力于消灭市民社会及其观念,但在事实上,他们却在压制市民社会本身的同时保存了市民社会的观念。马克思-列宁主义敌对的语调保存了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
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代替了“市民社会”;burgerlich这一术语经受了变化的解释而存活。马克思-列宁主义对黑格尔观念的解释拒绝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多元主义的概念;这种解释使国家完全依附于社会的统治阶层,将社会全部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从而改变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彼此自主、相互依存的概念。不过,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们保留了黑格尔知识遗产中足够多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人们得以察知并恢复这一遗产。
市民社会与市场社会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黑格尔对此看得十分清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市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然而,市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广博的多。市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协会与机构的自主。
市民社会的多元化(pluralism)有两个方面。其多元化包括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活动、政治活动等彼此部分性自主的领域。这些领域在彼此的关系中从未完全自主;它们之间的界域也并非毫无渗透。然而,这些领域彼此不同;而且,就其在多元社会追求的目标而言,它们基本上是自主的。市民社会的多元化还包括在每一领域内存在多重部分性自主的社团与机构;经济领域包含许多行业及工商业公司;宗教领域包含许多教堂与教派;知识领域包含许多大学、独立的报纸、杂志及广播公司;政治领域包含许多独立的政党。此外还存在许多独立而自愿的慈善性或市民性(civic)协会等。
黑格尔视市民社会与市场具有相同外延的倾向以及马克思将?精神与“物质条件”关系的倒置都助长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形。他们导致其他领域重要性的下降,使其他领域似乎成为市场的派生物或附属物。
市民社会并不包括国家,但它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它预设存在一种特殊的国家,即只有有限权力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