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肃:关于民主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辨析」正文
摘要:民主的本义是政治决定权在社会的多数,而不是少数个人、精英集团及其附庸。民主不是空洞的符号,除了规范的意义以外,它更具有某些基本的经验特征。民主要求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自由表达同意的基础之上。没有公开的自由竞争也就没有民主,而民主的根本目的除了公共决策以外,便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的基础是对人的创造性和能力的充分信任,它提倡教育的多样化、平等化,尊重不同意见。民主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西方社会从古代直接民主发展到近现代的间接民主,但并不止于间接民主,而是当前混合形式的民主制。民主的关键在其实质,而不是形式。目前可行的民主实践还是政治民主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
关键词:民主;基本理论;自由;法治
一、对民主要义的论证
法治是许多人都已经接受的基本制度原则,它强调依照系统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由少数随心所欲的人进行统治。法治的真正体制基础是民主,很难设想一个专制的政治体制之上可以建立起法治。尽管法治与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法治中的立法民主即说明了两者的紧密联系。如果不是由人民或其代表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并通过立法,法律本身的民意基础便很成间题,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开明君主的专制,而更坏的结局则可能是少数寡头或僭主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残暴统治。因此,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就基本含义而言,法治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统治手段和最高权威是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民主说的是其政治的最终决定方式在多数而非少数。
“民主”不知道牵动了多少人的政治诉求和激情,人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常常首先描述其特定的意义,以便表示自己对这种政治体制的赞赏态度。自由与民主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当代自由主义者那里,两者却经常构成互补关系,以致人们常常称自由主义者为自由民主主义者。
在当代政治词汇中,除了“自由民主”以外,还有“社会民主”、“经济民主”、“极权主义的民主”等,在非政治的意义上还有所谓“工业民主”等概念。看起来民主这一范畴并不具有多少描述性的内容,而是附着于相应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名誉性标签之上,其使用者希望听众采取与自己类似的赞赏态度。特别是在民主这个词传入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东方社会以后,不仅原意有所改变,而且还成了一个更加泛化的政治标签,任何一个统治者都自称是民主的维护者,却往往并不认真考虑其基本意义。在19世纪的西方社会,民主具有相当明确的描述性含义,它专指今天称为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而当时与此体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相当普遍,并不是少数的例外。尽管整个20世纪许多人都以赞赏民主为口头禅,但不仅有纳粹德国和法西斯主义公然与民主制度对抗,此前和此后都还有人(特别是保守主义者和精英统治论者)对民主持公开怀疑的态度。
就本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在古代希腊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由此看一些特定的描述:“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第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第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直接选举;第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因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定者。再谈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最后看第三点,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犯。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在诸如基本人权的问题上,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自由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民主辩护,这些立场有时并不一致或统一,但其结论均指向民主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取性。其中,功利主义者是民主理论的强烈辩护者,他们从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推论出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可取之处。因此,这里立论的出发点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下个人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对此的论证也分为个人主义的(像边沁和密尔等人所考虑的制度运作结果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功利的总和)与集体主义的(从团体或普遍功利出发)立场。
如果仅仅从物质收益的角度来论证民主制度,那显然是相当弱的论据。因为民主制度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其政治制度运作间的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有时候还相当复杂。假如一种专制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提高了社会的一般生活水平,而类似的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度却并未达到同样的水准,那是否意味着民主并不比专制更可取呢?因此,功利主义者一般也不从物质收益来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他们通常从这个方面论证,即民主制度把权力在人民中间进行分配,因而最可能避免由于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导致的权力的滥用。如果某些领导集团真的滥用了权力,则民主制度本身存在常规的程序使人民阻止这些集团继续掌权。而非民主的制度则不具备这种自我更新和改革的机制,通常需要通过政变、暗杀、最高政治人物自然死亡等机制来改变政策,但人民对其后的政策取向仍然缺乏控制力。
从功利方面论证民主总有一些弱点,主要是诸如个人权利、平等和公正等并不总是依赖于功利和效率的论证,因为这些构成了支持民主的独立论据。因此,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共权力不应当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是其本义。公民在政治权利面前是平等的,而且从心理上来说,当公民觉得自己的确参与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时,他才有主人的感觉,对于社会的责任心和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也最大。著名的功利主义者密尔从结果论及民主时也并不完全诉诸功利的考虑,而是强调公民个人参与民主的过程可发展其智慧和道德能力,而在其他政府形式中,公民或被统治者总是被动和惰性的。[1](p401-406)他强调,民主制度鼓励人们理解问题,发展并表达其观点,通过政治参与来满足其欲求。而在专制制度下,公民是精英统治者的被动接受者。密尔坚持认为,那些看重个人发展的人必定重视最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政府形式,这就是民主。密尔的这一论证已经超出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个人的智慧、道德能力、全面发展和积极参与决策与个人或社会的功利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这些能力的发展往往会促进社会功利的增加。因此,这种关于人的理性发展的目标实际上也接近自然权利的理论,可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者与自然权利学说之间的距离并不像其理论表面上显出的那么远。
二、自由民主的基本诉求
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是理论家们经常讨论的主题,有人甚至认为两者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悖论。但大部分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把两者放在对立的地位上,而是强调其互补和平衡。美国实用主义者是一些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对民主作了广泛而深刻的阐述,不仅阐述了民主的一般政治含义,而且主张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胡克指出:“民主的社会是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地表示同意的一种社会。”[2](p285)所谓被统治者自由表示的同意,即意味着不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来影响被统治者表明他们的批准或不批准。一个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同意的政府,是在事实上遵从这种批准或不批准的表示的政府,而不是口头上接受、实际上从来不遵从的政府。也就是说,当人们以选票表示了不批准之后,政府就应该更迭。当然,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是完全达到这一要求的,因而完美无缺的民主制度并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民主与专制制度予以原则性的区别,并且划出大致的界限。如果一个民主的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的同意,那么在制度安排上就不可能出现明显妨碍公众同意的表达或履行的情况。由此而延伸到经济领域,真正的政治民主必须包含被统治者有通过他们的代表来控制经济政策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没有经济民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普遍的政治民主。如果经济控制不服从政治的控制,即经济的权力可以随意地控制政治权力,则政治民主是片面的、空幻的。
所谓经济民主,是指由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组织起来的社会权力来决定经济发展目标的基本问题。这种经济的民主必须以某种形式的社会所有制或计划为前提,但不是一切由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因为“某种的经济计划可以给人一种监狱中的安全――被监禁的人们在其中以自由来换取那一类的食物、衣着和住所,但是任何一种形式的计划社会,要是不为最自由的批判、差异、创造的个性、趣味上的宽容准备条件,就从来也不可能保证真正的安全。在这样的一种社会中,‘安全’的条件是接受官僚主义的专断命令为生活的规律。……正如政治民主没有某种形式的经济民主就不完全一样,没有政治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民主”[2](p290)。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只有政治民主而无经济民主,私有产权并没有社会化(即生产资料只由少数人或者少数官僚所独占,大多数公民都不拥有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政治民主便显得苍白无力。只有经济民主而无政治民主,公民在政府决策中毫无决定权和表达观点的自由,在经济领域也不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来参与重大决策或自由表达意见,则这样的经济民主也是片面的、虚幻的。
“自由地表示同意”还需在其他领域推广,包括反对教育方面的垄断,这里的教育包括一切文化传播的媒介,尤其包括报刊在内。“对一种民主制来说,多数原则是很重要的,而大多数人如果不能接近消息的来源,如果只能读到官方的解释,如果在课堂、讲台和无线电广播中只能听到一种的声音――总之,如果一切批判性的反对意见都被打上叛逆的烙印而为异端的审判、为集中营的思想改造和行刑队所根除的话,他们的表示同意就不是自由的。当个人的心灵被有意地束缚于愚昧无知的时候,就同他的双手被绳索捆绑的时候一样,没有行动的自由。”[2](p286-287)因此,自由主义者尤其强调文化教育的民主,反对教育领域里一切问题上设立标准答案和灌输方式,认为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想像力和创造性,发展其个人趣味,课堂上容许不同的观点、个人信念和价值观的自由表达,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的必要条件。
另一位实用主义者杜威对于民主也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认为,“民主较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要宽泛得多,它不只是通过普选和被选举的官员来治理政府、制定法律和执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之民主的关键,在我看来似乎可以表述为要求每个成熟的人参与形成用以调节人们共同生活的价值标准:无论从普遍的社会福社还是从作为个人的人的全面发展来看,这都是必要的”[3](p3)。杜威更看重民主对于人性的自由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他强调,普选、重选和掌权者对选民的责任和其他的民主要素,都只是用以实现民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和价值。将手段升为目的,这是一种偶像崇拜。民主的政府形式只是人类智慧所设计出的适应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的最好的手段。
“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这并不是相信所有这些都是完美的,而是相信,只要给它们机会,它们就能够成长,并不断创造用以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与理智。每一种专制的和权威的社会行动方案都基于一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