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稳定性与正当性」正文
内容提要: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中均扮演重要角色,亦是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的主要原因。但这却遭到评论者严厉的批评,认为罗尔斯将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现实问题引入他的理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妥协,甚至犯了最基本的概念错误。我指出,引致这种批评的原因,是因为罗尔斯没有将道德稳定性(关心正义感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性(关心社会秩序和延续性)作出清楚区分,并使人误以为前者只是后者的手段。我因此提出一种新的诠释,主张道德稳定性必须独立于社会稳定性,并有其内在于道德证成的重要性,而答案则在道德稳定性所要求的“正义感的优先性”。这种新的诠释,不仅能有效回应许多对稳定性的批评,亦提供一个更合理更一致的新向度去理解政治自由主义。
Abstract:“Problem of stabilit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John Rawls’s theories as well as the main reason of his political liberalism shift. Yet this is attacked vigorously by the critics who uphold that absorbing a practical question irrelevant to moral justification is not only unnecessary but also may cause a critical moral compromise and even make an error in concepts. In my view, lack of distinction between moral stability (concern with the priority of the sense of justice) and social stability (concern with the social order and continuity), which misleads people into thinking the former is mere a mean to the latter, results in these criticisms. I, therefore, propose that moral stability must be independent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has its importance internalized in moral justification, while the answer lies in the “priority of justice” demanded by moral stability. This new interpretation will serve as an effective response to many critics on stability as well as a new dimension to underst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reasonably.
一
稳定性(stabi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并且关系密切。罗尔斯认为,一个欠缺稳定性的正义原则,必然没有正当性。换言之,稳定性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在《正义论》中,稳定性是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选择自由主义原则的一个主要理由,书中第三部分也集中处理这个问题。{1}而在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更直指:“稳定性问题在政治哲学中,至关重要。因此,对此问题的论证如果出现任何矛盾,均需要对整个理论作出基本修正。”{2}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在晚年作出了著名的哲学转向,提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想。对于这个转变,他这样解释:
诚然,这些演讲的目标和内容,与《正义论》相比,起了重大变化。正如我所指出,两者确有重要差异。但要理解这些差异的性质和程度,必须视之为源于力图解决一个内在于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中的严重问题,即《正义论》中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说明,与全书的整体观点并不一致。我相信,所有的差异,都是为了消除这种不一致(inconsistency)的结果。若不然,这些演讲的结构与内容,实质上将与《正义论》完全一样。{3}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第三部分有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论证,其实假定了所有公民均会接受一个康德式的自由主义整全哲学观。{4}而他后来发觉,这个假设与事实不符,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信仰和思想自由,因而必会导致合理的多元社会的出现。除非国家使用强力压制,否则公民很难一致接受一套整全性的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作为规范社会合作的基础。既然得不到公民的普遍认同,这样的正义原则也是不稳定的。为了弥补这个漏洞,罗尔斯对他的理论作出重构,放弃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改为倡议政治自由主义,希望诉诸民主社会共享的政治文化,建构一个自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a freestanding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并成为不同的整全性学说的交迭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罗尔斯认为,只有实现交迭共识,正义原则才能达到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5}只有满足稳定性的要求,正义原则才具有正当性。{6}
但到底什么是稳定性问题?它为何如此重要?要了解罗尔斯的哲学转向,以及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这是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也是本文要做的主要工作。事实上,稳定性并非新的问题。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已花了三分之一篇幅去处理这个问题。{7}有趣的是,在过去三十多年浩如烟海的研究罗尔斯的文献中,稳定性问题几乎被完全忽略了。{8}而在《政治自由主义》出版后,更遭到评论者严厉的批评,认为罗尔斯将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现实问题引入他的理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妥协,甚至犯了最基本的概念错误。{9}
我在本文将指出,引致这种批评的原因,是因为罗尔斯没有将道德稳定性(关心正义感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性(关心社会秩序和延续性)作出清楚区分,并使人误以为前者只是后者的手段。我因此提出一种新的诠释,主张道德稳定性必须独立于社会稳定性,并有其内在于道德证成的重要性,而答案则在道德稳定性所要求的“正义感的优先性”。这种新的诠释,不仅能有效回应许多对稳定性的批评,亦能提供一个更合理的理解政治自由主义的向度。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节会阐明罗尔斯对道德证成和正当性的理解,第三节分析道德稳定性的意涵,第四节讨论社会稳定性所指为何,并指出其与道德稳定性的差异,第五节提出几个对罗尔斯的批评,第六节则探讨道德稳定性背后的理念及其和正当性之间的联系。
二
在这一节,我先讨论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理解。政治正当性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到底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国家能够合理地行使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并要求公民服从其管治?{10}罗尔斯并不打算像洛克那样,论证国家存在(相对应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的正当性。他的前提是我们已经活在宪制国家之中,并肯定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他真正关心的,是要满足什么样的道德条件,政府才具有正当地使用权力的权利。而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罗尔斯加了以下几个条件:
1、在一个宪制国家中,政治权力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集体拥有。{11}
2、每个公民均被视为自由和平等、合理(reasonable)和理性的(rational)道德主体,并且能够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有关政治原则的讨论。{12}
3、合理的多元主义,是民主社会一个恒久现象。每个公民都会相信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却又同时是合理的整全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
考虑以上因素后,政治权力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具有正当性呢?罗尔斯这样回答:
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这样才完全恰当:即它所依据的宪法的核心内容,必须能被合理地预期得到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接受――基于某些从人类的共同理性的观点看可以接受的原则和理想。这便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13}
一个正当性的政体,在于它的政治及社会制度,能够诉诸于所有公民――即每个公民――的理论和实践理性,显示其是能够被证成的(justifiable)。再次重申:一个社会世界的制度的证成理由(justification),原则上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因此活在其中的人,都觉得这些制度是能被证成的。一个自由主义政体的正当性,赖于这种证成。{14}
由这两段引文,我们可观察到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独特看法。首先,罗尔斯并不接受韦伯的“信念理论”(Belief in Legitimacy)。根据韦伯的说法,当被统治者相信某种权力关系是正当的时候,该种统治(domination)便是正当的。{15}至于从道德的观点看,这种信念是否能够被合理地证成,则非要点所在。社会科学家的工作,不是作任何价值判断,而是客观地报告和解释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念和态度(attitude)。{16}罗尔斯关心的,却是政治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其重点不是人们当下相信什么,而是这些信念本身,是否有充份的道德理据支持。道德的可证成性(moral justifiability)决定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换句话说,当一组根本的政治原则能够被充分证明为合理的时候,它便同时具有正当性。{17}
其次,对于道德证成的基础,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式的契约论进路,即规范社会基本的正义原则,必须被理解为(或合理地想象为)能够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18}但这种契约,并不是霍布士式的(Hobbesian)基于个人利益的讨价还价,因为参与契约的人,并不是只有自利动机,只关心如何在合作中极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是具有正义感,并视彼此为自由平等,愿意提出及服从道德论证的公民。这种契约,也不是洛克式的(Lockean)实际同意(express consent),将政治正当性系于每个个体真实的意志的表达之上。{19}相反,它是一个假设性的契约,目的是要显示在一个特定的立约环境中,立约者能够有足够理由去接受某种政治原则。{20}严格来说,契约的约束力,不在于我们的真实的意志,而在于该理论对立约环境的描述以及提出的实质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并促使我们接受最后的结论。{21}
第三,既然正当性并非来自真实的契约,罗尔斯自然不能说公民的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出于他们的同意。按照传统的看法,当政府具有正当性时,它便享有政治权威,能够有合理的权力去制定和执行法律。而此即意味着公民有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去服从政府指令及法律的要求──无论公民是否同意这些指令和要求的实质内容。{22}因此,正当性和政治义务之间,有一种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 correlation),是一个银币的两面。值得留意的是,罗尔斯并不强调这种相关性,甚至完全没有提及政治义务。他认为契约论可以同时作为证成正当性及政治义务的工具,但两者在概念上并不互相涵蕴。{23}西门斯(Simmons)便认为,罗尔斯其实接受了一种“较弱的正当性观点”(weaker notion of legitimacy),即将正当性单纯理解为政府拥有一种“自由权”(liberty right)或“证成权”(justification right),并在道德上被容许行使强制性的权力管治国家,但这种权利并不涵蕴公民有任何服从的义务。{24}
罗尔斯对此可以有两种回应。第一,他可以同意西门斯的诠释,然后提出其它支持政治义务的道德论证。第二,他也可以反驳西门斯,指出公民的实际同意并不是支持正当性的唯一理由。而他提出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同样能证成政治义务:当自由平等的公民有充足的理由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从而令政府有正当的管治权威时,也便意味着他们愿意接受相应的政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