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民主」正文
摘要:现代民主的产生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为前提,但其成长却有赖于两者之间的协调、平衡或合作,公共生活由此产生。所以,民主的成长,不仅需要制度建构,而且需要公共生活的建构。不同的民主形态形成不同的公共生活,可将其概括为三种:组织化的公共生活、私域性的公共生活和有机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的每一次演进,都意味着民主体系的成长。战后,人类民主发展创造了与之相适应的有机的公共生活。有机的公共生活是社会与国家有机互动,共同创造的,而国家与社会恪守各自权利所形成的责任要求,是这种公共生活的基础。这体现了民主生活的另一种建构形式,即从责任建构民主。
关键词:公共生活责任民主
民主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生活,参与其中的要素是多元的,而不同要素,都力图通过民主实现自身的价值:个体为自由、平等而民主;各类社会团体为所代表的利益而民主;国家为合法性而民主。从古至今,民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之中所出现的差异,首先体现为民主出发点的差异,即民主为谁,又为了什么;其次体现为制度安排上的差异。托克维尔( [ 1951 ]1991 :16) 十分赞赏美国的民主,但是他也明确表示:“我也决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不同社会的民主,其价值形态、制度形态以及生活形态必然不同,但其成长所必备的条件却是共同的(科恩, [ 1971 ] 1988) 。(注1)各国进行民主建设,必须致力于民主成长的必备条件,不能偏废。相对来说,建设民主制度容易,而完善和巩固民主制度难,因为,这需要必备条件的健全。
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民主的必备条件就是公民的参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公共生活。不论什么形态的民主,公共生活都是民主得以确立和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所不同的是这种公共生活的形成条件、内在结构、运行方式。在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公共生活的健全是民主得以健康成长的关键。为此,本文将在权利、责任与国家所建构的逻辑框架下,分析公共生活对现代民主成长的意义。
一、 公共生活:现代民主成长的基础
关于现代民主,西方学者基本形成一种共识: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分离是现代民主的条件。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 [1996 ]1998 :396)指出:“划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必然是民主生活的核心特征”。美国学者约翰・基恩( [1998 ]1999 :274) 在分析美国的费城模式民主时,也表达了完全一致的观点:“我的一个尝试性的结论是,要促成个人与团体真正丰富的多元性,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对他人的理想和生活方式的支持或者异议,那么,市民社会与国家机构分离,由公众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这个共识符合现代民主诞生和成长的基本逻辑。在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史中,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有历史关联性,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主。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是同名不同系。现代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差异,不是制度设计的结果,而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结果。具体来说,这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程度的差异带来的。这种自我解放的最直接体现,就是人日益从国家权力的控制中获得独立,成为自由的社会主体,而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历史过程,正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并不断获得自主发展的过程。所以,萨托利( [ 1962 ]1993 :280 - 298) 认为,现代民主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其起点不是城邦(国家) ,而是公民,国家源于公民,是“以不同政见和多样化为基础”的,“是我们而不是希腊人发现了如何在concordiadiscors (求同存异) 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政治制度”。(注2)
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作为现代民主成长的前提,实际上也就等于把以个体自由为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作为现代民主成长的前提。对于这种个人主义,马克思给与了肯定,因为,其本质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一个重要历史成就,马克思视其为人类的政治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现代的民主国家,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立社会基础的公民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马克思(1956 :442) 说:“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政治逻辑,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服务于独立的社会与个人的政治逻辑。现代民主制度基于这样的政治逻辑基础而形成,其本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由产物”(同上:280) 。
现代民主成长的政治逻辑,决定了现代民主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是自由的个人,或者说是个体的权利。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 “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而这种“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所以, “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同上:280) 。从马克思的政治逻辑来看,这里的“人”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现实的人;二是独立的、利己的个人。前一种含义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现实性,即是现实社会发展的产物,不是绝对理念的结果;后一种含义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在价值和原则上所直接应对的是独立的个人,是人的自由,是体现为人权的天赋权利。习惯上,人们更多地是从前一种含义来强调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而忽略了后一种含义。实际上,把握后一种含义,对于我们通过马克思理论来深入认识现代民主具有更深刻的意义。正是在这里,马克思道出了现代民主存在的一个巨大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同上:338) 。(注3)独立自由的个人,在使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同时,也使得两者陷入了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市民社会是以有差别的私人存在为前提的,而现代国家是以无差别、平等的公民存在为前提的;市民社会要求国家保障私人利益,而国家为了最终的私人利益则不得不从公共利益出发;市民社会中的一切人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国家只有在“符合自己的尺度的形式之下,才能容忍市民社会的存在”,即国家客观上不可能让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只能让“市民社会通过议员来参加政治国家”,因为,“假如一切人都成了立法者,那末市民社会就自行消灭了。”(同上:394) 没有了市民社会,也就没有了现代国家。这种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代“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同上:316) 。在这种契约下,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个中介地带,以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使民主制度得以有效运转。作为协调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的中介,主要通过两个机制来平衡国家与社会。一是社会制约国家的机制,即公民参与;二是国家容纳市民作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机制,即直接或间接民主机制。所以,虽然现代民主的前提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其实际的展开,却是政治国家、中介空间与市民社会的有机统一,失去了这个中介空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简单对立,只能为民主成长提供可能,却无法为民主成长提供真正的动力资源。
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清楚地表明:市民社会是分解为独立的个人存在的社会,而从市民社会中抽象出来的国家,本质上是“人的自由产物”。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离而产生的现代“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同上:281) 换句话说,人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创造者,是制度的核心,而民主制度是围绕着人的自由而展开的。这就决定了基于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有机统一而得以展开的现代民主生活,实际上是人在政治国家、中介空间和市民社会所形成的三种生活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指出:“完备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和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物质生活这种自私生活的一切前提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同上:428) 但正如宗教中的天国生活与尘世生活要协调起来,需要教堂生活这一介体一样,基于私人利益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要与基于普遍利益而形成的国家领域中的政治生活协调起来,也需要一个介体,这个介体生活形态就是公共生活(卢梭,2005 :72) 。(注4)这种公共生活,既决定于民主成长所提供的资源和条件,也决定着民主成长的现实基础。现代民主的成长离不开公共生活的发育。理论和经验都证明,对于民主成长来说,仅仅是个体权利的发育和宪政制度的确立是远远不够的。
二、 公共生活:从私的生活到社会与国家的共同生活
在西方思想家中,哈贝马斯是长期关注二元的国家与社会内在张力的重要思想家。他十分敏锐地发现了在这种张力场域中发展起来的、并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公共领域。哈贝马斯( [ 1990 ]1999 :170) 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社会再生产和政治权力分离开来,而在中世纪晚期的统治形式之中,它们原本是整合在一起的。”这里,哈贝马斯揭示了公共领域的两个基本特性:一是以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基础;二是以私人领域为属性。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类型的公共领域发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早期,所以,他又把它称为“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这种公共领域,首先在纯私人交往的社会空间存在,主体是知识分子,哈贝马斯将其命名为“文学公共领域”(同上:35) 。(注5)但是,这种纯私人的公共领域,很快就演进到政治的公共领域,其基础是与私人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又不得不与国家的公共权力发生关系的现代社会发展。在社会的层面上,私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天然地要批判和对抗公共权力,而其机制则是公众对“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的占有和利用,最基本、最典型的就是对报刊的占有和利用,并“将它建成一个公共权利的批判领域。”(同上:55) 。
可见,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离而产生的公共领域,本质上是私人领域中的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以,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含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其中。”(同上:55) 。这种公共领域自然是围绕着私人的权利展开的,其最本原的功能就是对抗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同时利用国家权力来最大限度地扩大私人权利(马克思、恩格斯,1972 :69) 。(注6)由于有这样的功能需要,所以,这种公共领域在客观上起到了在私人利益的立场上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
然而,应该看到,尽管政治的公共领域在本质上属于私人领域,是以私人聚合而成的公众为基础的,但是其存在与活动,一开始就必然要面临具有公共性的“公共权力”。面对公共权力,政治的公共领域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对抗,即私人权利对公共权力威胁的对抗;二是借用,即借用与公共权力相关的要素与公共权力形成某种关系,如掌握或利用公共权力控制的报刊与机构,靠近公共权力或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上层力量,如精英;三是进入,即将自己的意见与利益输入到公共权力系统之中,影响公共权力,否则,政治的公共领域就毫无意义。政治的公共领域之所以在对抗公共权力之中,无法回避公共权力,是因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中的私人,不论其如何膨胀其“私”的一面,都无法摆脱其现实存在的“社会特性”,而这种“社会特性”必然与公共权力产生关系。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