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包钢:罗尔斯的规范方法论: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作者:何包钢发布日期:2009-12-14

「何包钢:罗尔斯的规范方法论: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正文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思想越来越受到中国学术界的重视,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学者往往热衷于他的道德学说而鲜有对其方法论的讨论。我们可以这么说:会有不少中国人接受罗尔斯的道德原则学说,但是很少人会,即便在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中也很少有人会运用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妨将这一现象称之为中国规范方法论的贫乏。本文旨在尝试对罗尔斯的方法论的理解,以期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罗尔斯的方法论不归属于经验的、归纳的和事实论证的方法,它是规范的、反思的、实验的和假设性的。他的方法既非简单的归纳,也非简单的演绎,而是代之以一种审慎的理性选择方法,一种作出道德选择的知识程序。罗尔斯的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学方法,/"一种至少少数人,也许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用脑过程的有系统的表征方法/"。[1]他的方法创新是其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们必须强调罗尔斯伦理思想和其方法论的一致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和方法论特征都渗透或体现了偶然性不可支配人的命运这一理念。

1、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方法其最基本特色的是通过社会契约这种假设性思想实验来展开其理论论证的。社会契约概念是想象的、假设的,是推导出某一结论的特殊程序。/"社会契约/"概念假定了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

西方契约理念可以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原则。托马斯在其王权和教权的竞争的背景上对上述三个理论渊源作了一个综合的理论概括. [2]而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不过,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义概念,并把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卢梭等人的理论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面。Ronald Dworkin是这样评说的:/"罗尔斯最基本的假设不是基于人有 权拥有某些在洛克和密尔看来很重要的自由权利,而是认为人有平等地相互尊重和在设计政治制度时同等被关注的地位。[3]由于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对理性的功能深信不疑,因此,在他们那里,订立契约的方法毋须对理性作深入地探讨。罗尔斯面对的是各种有分歧的难题,各不相同的并且有合理性的观点和多元理性,因此,对他来说,订立契约的方法首先是处理理性一致性的问题,引进技术性的设计方法,如无知之幕。

为什么罗尔斯需要社会契约这一假设?这是由于社会契约观念预先假定,各方代表人是自由、平等并拥有理性能力的,他们并排除了暴力、强制、欺骗和欺诈。对罗尔斯而言,他把契约构想成对政治安排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的一种试验。社会契约和原初状态观念是罗尔斯所说的/"代表制的设计/"。社会契约的各方当事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代表,代表他们在某一公平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协议。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并非是历史性的事件。它是假设的、非历史性的。这就是所谓理性的当事人在某些条件下达成的一致。这是一种意识的契约,甚至不是相互交流的行为。[4]

在罗尔斯契约论中各方代表仅仅关注他或她自己的利益;罗尔斯把这描述为/"相互冷漠/"。为什么罗尔斯作如此假设?有两种可能性:⑴他认为,人们实际上是自利的。但他在《正义论》中后来所说的又清楚地表明他并不认为他们都是自私的。⑵罗尔斯想采用一种弱假设。尽管他认为人们确实是社会性的,但他不想把这作为其论证所必需的条件。他的论证所需要的只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利的,他们接受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5]

契约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正义;正义原则为我们的基本社会制度应该作出什么样的规定。各方从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排斥了混合原则、目的论原则、直觉主义原则和利已主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把我们作为平等自由的道德人来尊重,这样的原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它们是通过社会契约设计被选择的原则。

2、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契约概念上,罗尔斯发明了原初状态这一理性设计。

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有用的启发性设计,是对最初状态( initial position) 的一种较受欢迎的解释。这种最初状态非常特殊,是一种假设的公平状态,是为保证任何已经选择的制度而设计的,它是极其公平的。设计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原初状态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达成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quot;[6]一旦公平的程序已经建立,不管什么样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循,结果应该是公平的。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设计中。/"[7] 各方代表的本性与我们(你和我)相似,通过反思的平衡评估正义观念。[8]

或许,罗尔斯正义论最引人⒛康奶卣魇牵?缁崞踉嫉母鞣降笔氯耸窃?quot;无知之幕/"背后决定正义原则的。这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中值得追求的。

⑷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观念。

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排除特殊信息,以此发展出一种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如果我们将要决定什么是最好的正义原则,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因素,如允许某人提出只对他或她本人有利的原则。正义不是基于某些制度化特征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利。无知之幕正是表达了这一思想。无知之幕观念意在保?quot;在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为了对政治的正义原则达成公平一致的协议,必须把各种条件规定得足以消除那些在交易中占便宜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背景中是不可避免的。/"[9] 例如,罗尔斯认为,从道德上看,自然天赋是随意的;没有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智力或天生的技能,正义不应该承认:更好自然天赋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因此,无知之幕限制了我们的能力与天赋在社会分配中的发挥。

/"纯粹程序正义的巨大优点在于,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quot;。[10]似乎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从社会基本理念出发,详细阐述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概念,特别是,当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世代延续的时候,这一点似乎更为明显。[11]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在罗尔斯的论证过程中,无知之幕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当各方对正义原则已作出了选择,罗尔斯认为就可以放宽对知识的限制。为了把正义原则理智地运用于迫切的正义问题,根据需要决定信息的公布。同时,任何有可能招致偏好和歪曲的知识,以及会使人们相互对立的知识都应该被排除。[12]这里对信息的开放和限制并非是主观的,而是旨在获得一种普遍的道德知识。[13] 值得注意的是,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样的方法进行推理。但这样的个人并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抽象个人,他们具有实在的本质,这一本质不仅独立于而且优先于他们的各种偶然性特征。[14]

3、在无知之幕下选择两个正义原则

A最大最小值策略

现在,我们处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中。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确实,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15]这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你必须倾力关注的是,如果你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那将会发生什么?你会说:如果我们选择决定1,如我在上层社会,我的境遇会得12分,如我在底层社会,我的分数为负7(这是假设的分数,以表示人们所享有的地位、机会和福利之和)。如果我们选择决定2,如我在社会最底层,那么,我所得到的分数是最低的(负8)。所以,我要尽可能避免决定1和决定2,这两个决定都不能给我一个更高的最小值,因为如我选择了决定3,即使我在最底层,我依然得5 分。于是,最大最小原则告诉我们,根据我们可能的最坏结果排列各种可能的选择:我们打算接受结果最坏的选择,而这种最坏结果比其他最坏结果要好得多。可以按下列得失表进行思考:

最大最小原则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可以得到5,比其它更差的结果要好得多。如果根据最高地位的最好结果作出选择,使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意味着根据最好的预测结果作出各种选择,那就选择决定2,但是,决定2具有风险。

B最大最小值原则与平等

可以比较上(T)、中(M)、下(B)三种可能性。在I、II、III三种情形中,最大的最小结果似乎是Ⅱ;在选择Ⅱ的情况拢?畹徒撞愕慕峁?亲詈玫摹H绻?氚言?鹊淖畹徒撞闾岣叩街械冉撞恽螅?棺畹徒撞愕玫奖壬鲜鼋峁?更多的做法,都会产生新的最低阶层。所以,从最大最小的观点出发,平等似乎是最好的结果。

ⅠⅡⅢ?

T=9T=6?=6

M=6 M=6M=5<-?

B=3B=6B=7<-?

但是,如果考虑第四种情况Ⅳ:

T=15

M=12

B=8

罗尔斯的论证是:第四种情形比第二种情形更好,尽管它不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在第四种情况下,最低阶层的状况比在第二种情况下明显要好。原初状态的人们将会选择Ⅳ,第四种情况下我们允许某种不平等的存在,这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总财富,并在这一范围内最低阶层的所得远胜于在绝对平等情况下的所得。(当然,绝对平均主义者仍然会选择 II, 特别是在不平等差距很大的情况下。)

C罗尔斯是功利主义思想家吗?

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家,哈齐逊(Hutcheson)、希几维克 (Sidgwich)和边沁 (Benthan)等主张,一个良好并正义的社会组织,其主要制度安排必定是能够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物,但除此以外,它不再关心(除了间接地)这些满足物的总量是如何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16]对罗尔斯来说,在原初状态中各方是不可能选择功利主义原则。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理论家之间的不同在于:1.在回答功利主义原则为谁服务时,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而功利主义者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2.在怎样计算功利的问题上,罗尔斯采用了最大最小值方法,而功利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最大化方法。3.罗尔斯拒绝以功利主义的背景(如经济发展)为基础,为否定平等权利作出证明。他坚持权利对财富的优先性。这是因为,如果奴隶制要求达到平均或总体功利的最大化,那么,功利主义可能会证明奴隶制的合理性。

应该注意的是,罗尔斯是在西方传统政治理论的背景下写作的,而这种传统一直是受功利主义主导的,他本人也无法彻底摆脱功利主义的影响。他计算功利的事实,利用最大最小值方法,和强调最少受惠者的功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脱离功利的自由概念是空洞的,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自身具有最大的功利,捍卫自由的价值或多或少得与功利算计有关系。例如,亚当・斯密说过?quot;保障敌人的财产,与其说是出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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