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岳:组织结构的制度化重建:开放社会的政治整合」正文
摘要: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结构多元化,社会内部爆发出自我分裂的力量,这种力量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逐渐分离的趋势,其中,社会组织的兴起就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组织既可以成为政治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但同时也可能成为消极的障碍因素,因此,如何建立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合理关系模式,就成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提出以国家法团主义为模式,建构组织之间的制度化结构,来维持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的政治整合水平。
关键词 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法团主义/政治整合
多元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人们对国家或政府的需求在增加,这是利益分化导致利益冲突的结果。当利益冲突在社会内部无法通过自身机制予以解决时,社会往往诉诸国家,希望通过国家来化解冲突;另一方面,从国家的角度考虑,国家受到来自社会的持久的压力会削弱国家的权威,降低国家能力。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建立一种政治沟通机制,这种机制既能实现社会的利益表达,又能完成国家意志的传输,将国家与社会有机地连接起来,降低社会的政治离心力,实现国家的政治整合,这种机制构建的过程就是组织结构的制度化,它是国家对开放社会进行政治整合的制度化手段。1978年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入,中国开启了多元社会的变迁历程,国家直接面临着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持久性政治压力,因此,研究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建构制度化的组织结构关系,是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组织的张力结构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关于组织的类型有多种说法,较为简单的分类可以将其二分为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政府是政治组织的主体(注:邹谠认为当代中国的权力结构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同心圆,中国共产党不仅统辖其他政治主体,同时它还主导着社会,因此,这里的政治组织的主体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公民个人、阶层或阶级是社会组织的主体。1949年之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点基本上集中在政治组织的制度化方面,社会组织即使存在,其发展空间也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演变为准政治组织,这一时期,组织结构表现为单极化形态。1978年之后,这种形态发生了裂变,组织结构从单极渐次地向多极化形态转变,社会组织崛起的意义不仅仅表现为种类与规模的复杂和庞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在价值方面与政治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张力,因此,在功能方面,它会削弱和降低政治组织的整合能力。
社会组织在官方文件中又叫社团,它是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产物。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社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社会组织的大规模发展是在1978年之后。据民政部统计,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经发展到1600多个,相当于“文革”前的16倍;地方性社团猛增到20多万个,相当于“文革”前的33倍。截止到1996年6月,全国性社团又增加到1800多个,其中学术性社团680个,占全国性社团总数的38%;行业性社团410个,占23%;专业性社团520个,占29%;联合性社团180多个,占10%。这些社团吸收会员14万多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9000多万。地方性社团接近20万个,其中学术性团体近7.6万个;行业性团体约4万个;专业性团体近5万个;联合性团体约2万个(注:吴忠泽等主编:《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从社会团体的空间分布来看,城市与乡村之间呈现出高度的不平衡性。社团的数量和规模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城市社团发展水平大大的高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远远高于经济落后地区,沿海地区高于内陆地区(注:康晓光:《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在众多的社会组织中,宗族的复兴尤其引人注目。宗族在1949年之后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组织失去其存在的基础,1978年之后宗族组织进入复兴时期,历史上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纷纷续写族谱、重建宗祠,试图恢复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观念与宗族形态。宗族如果从功能上考察,我们会发现其复杂性,宗祠的文化象征意义就折射出宗族的多重功能,有的学者将宗祠概括为五个特征,即供设祖先神主的场所、全族祭祀祖先的场所、族长向族众宣讲封建礼法的课堂、族众讨论族中事务的会场以及宗族的法庭。从这五个特征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宗族功能的复合性。改革开放以来,宗族组织的功能由于社会主义文化的长期冲击,其功能已经对传统意义有所偏离。据此,有的学者对宗族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在一些最典型的村落中,甚至在由宗族组织出面主持的民俗活动中,体现于其中的宗族色彩也会被这些宗族的领导人有意识地加进法律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因素部分地调和,因而显示出以协调村民关系为主的功能特征,很少有导致在其他地方常见的那种具有恶性后果的宗族冲突”(注:钱杭:《宗族重建的意义》,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3年10月号。)。但是,无论宗族在地方事务中发挥怎样的积极功能,从国家的角度视之,宗族组织与国家代理机构的重叠毫无疑问地削弱了国家在乡村的力量。关于宗族的其他研究成果证明了这一点:随着村落家族文化的回复,文化氛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转换。原先的突出政治的、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较浓的文化氛围转化为家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较淡的文化。以村落家族共同体为主体的文化活动逐步复生、蔓延。家族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因素,它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体制的调控过程。实际上,目前农村失去了其进行调控的文化性资源,同时,社会体制又没有新的文化资源可资利用。这种状况对任何社会体制来说都是不利的,社会体制只有运用与自己的目的相符合的文化资源,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调控(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页。)。
社会组织的成长对政治组织最明显的负面影响是国家权威的流失。著名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曾对“社会构成原则”进行过归纳。他认为,构成并维系一个社会需要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统一的经济或统一的市场;二是统一的文化;三是统一的政治权威。三者中任何一方受到削弱都意味着社会的统一性受到削弱(注:转引自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页。)。经济制度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曾经在各种社会组织中形成短暂的权威真空,但是组织的社会化过程迅速地填补了这种空白,组织权威代替了国家权威。私营企业的情况也许最能说明问题。截止到1996年6月底,私营企业雇佣了1014.2万个劳动力,占当年就业总人数的近10%。私营企业由于产权完全不隶属于国家,因此,国家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向这些组织渗透困难重重。在这些组织中,雇工只与雇主而非国家代理机构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雇工必须对雇主履行契约义务。雇工对雇主这种法律上的依附关系决定了其必须服从雇主。这样,在私营企业中,组织或者企业主的权威基本上取代了国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权威。
乡村社会国家权威的流失更令人担忧。80年代初,国家废除了统购统销制度,国家运用经济制度整合乡村社会成为历史,农民可以通过市场在制度外获得资源。结果,国家在乡村的代理机构的权威性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削弱。国家权威的流失在下面三类地区表现有所不同。在集体经济相对发达的乡村,农民由于对国家代理机构控制的经济组织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依赖性,所以,这类地区权威流失情况不甚严重。在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国家代理机构控制有限的资源,土地在农民生活中已经不显得怎么重要,农民更多地依赖当地的私营经济组织,农民从功利意义上考虑更倾向于效忠于自己的雇主。当私营经济发达与宗族复兴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权威流失的情况就更为严重。在这些地区,由于国家代理机构力量薄弱,宗族甚至接替其保护村民财产与安全、解决族内族外各种纠纷、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组织建设项目等功能。另外,宗族势力向国家代理机构渗透,它们把持选举,推选自己的族长担任村干部,国家代理机构就与宗族合二为一,为势力强大的宗族利益服务。这些宗族之所以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向国家代理机构的渗透,因为他们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有报告指出,宗族势力控制了农村地区的1600万个私营企业和2200万个乡村企业中的大多数(注:参见王旭《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动》,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4月号。)。第三类地区是典型的农耕社会,农民与国家代理机构的主要资源就是土地,土地成为双方博弈的关键要素,这样很容易造成两者争夺资源的局面。农民与国家代理机构之间的冲突关系耗散了国家在乡村的权威,降低了国家在乡村的整合能力(注:朱新山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中按资源的占有方式区分了三类乡村社区,这种分析对本文在此处形成的观点有所启发。何清涟也有类似的区分,在《现代化的陷阱》中,她根据工业化与集体化的结合程度区分了三类地区:低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
二、关系模式的理性选择
现代化的演进逻辑表明,中国的现代化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来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方面,确立政治组织的主导地位是必要的。组织结构的制度化指的是在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一种契约性关系的过程。政治组织代表国家,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因此,组织结构的制度化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注:西方学术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已经有了新的进展,其中市民社会这个核心概念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奥佛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流行的“市民社会”的内涵已经与马克思和黑格尔使用的概念大相径庭了,他将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这些经济领域剔除出去(参见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11月)。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国家和非国家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1990年版序言)。在这些学者看来,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第三部门”是内涵与外延都相同的概念。因此,我们推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再是一对笼统的关系范畴,它被细分为国家与经济组织、国家与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所以说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只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但是,在探讨组织结构制度化之前必须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模式,即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制约的关系还是合作的关系?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一般只存在制约或合作的关系。制约的模式主要出现在英美国家,而合作模式主要流行于北欧国家,不过后一种模式近些年来在一些新兴民主国家也颇受欢迎。制约模式就是通常所说的多元主义(pluralism),合作模式就是法团主义(corporatism)。
多元主义制约模式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它是政治共同体自然演进的产物。在这种模式中,社会组织是一个有别于政治组织、自主的社会共同体,它通过自我管制,在各组织间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政治组织对个体自由的干涉。社会组织积极地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形成了监督政治组织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秉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主张,并积极实施权利、自由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它与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契约化。多元主义模式的理念是典型的“社会中心论”:它伸张社会权利而限制国家的干涉,主张个体权利而限制公共权威的侵袭(注: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国家与社会通过社会组织这个中介进行合作,旨在减少冲突,维持稳定,这种模式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它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盛行于欧洲。在法团主义的模式中,社会组织被吸纳到政治体系中来,这些组织通过合法的、非竞争的、垄断性的渠道和政治组织保持联系,它们的代表性地位和联系渠道受到政治组织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在制定政策时它们有义务向政治组织提供意见。法团主义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稳定的、良好控制的、具有广泛联合能力的体制,让社会从广泛激烈的团体冲突中解脱出来,克服经济转型时期可能出现的政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