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政治决断、政治行动与制宪权――施米特、阿伦特革命解释的效度分析

作者:任剑涛发布日期: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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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决断/政治行动/制宪权/革命/程序

基于魏玛共和国和纳粹的共同政治经历而展开的政治言说,施米特与阿伦特的法国、美国革命解释,被论者认为具有一种“隐匿对话”的性质①。就施米特和阿伦特对于两国革命的解释来看,确实路径不同,旨趣相异。而后者的经历与前者的论述之间是有脉络可寻的。从两人不同的革命解释切入,我们甚至可以将后发外生的现代化国家遭遇的政治正当性难题归纳为政治、道德与法律三环关系的阐释与抉择难题。正是这一基本的难题,构成为施米特与阿伦特两人面对革命时的不同价值立场、制度安排以及后果诠释。施米特的主权决断论、阿伦特的政治行动论,其实都无法有效地解释清楚制宪权的难题――西耶斯恶性循环。因为他们将政治与道德作了直接勾连,而将法律化解入政治或道德之中,于是,三环关系变成了二元结构。一个后发外生的现代化国家要想解决制宪的难题,必须要在健全的三环关系中寻求制宪的出路。由此革命才足以进入有效的宪政制度运行轨道。就此而言,施米特与阿伦特的革命解释尽管相互反对,但是他们的解释效度都还是不能够令人满意的。进而我们可以从这种论说中引申出关于自由主义讨论的价值信念问题,以及自由主义宪政安排的有效性问题,并得出自由主义宪政安排仍然比施米特和阿伦特的替代性说法更为有效的结论。

一、革命与制宪

施米特与阿伦特对于革命的解释,都大致集中在法国(1789年)与美国(1775年)两次革命上面。他(她)们也关注过被视为现代革命源头的英国革命。但是,对于后者的分析,显然不构成他(她)们进行革命分析的典范个案。或者,像英国革命那样的社会变迁,没有构成为他(她)们分析政治哲学问题的内涵基础。因为,英国革命是具有独特性的革命。这种独特性与英国革命的原发内生性质有关。它不是一下子中断历史,而重新启动另一段历史的“终结”与“开端”相扣合的历史变迁,而是自身历史延续的一个自然过程②。在德国意义上,或者甚至说在全球意义上,它的典范性就不够了。而法国革命、美国革命则具有与英国革命不同的构成。英国革命缺乏的终结与开端铰接在一起的那种革命性质,在这两次革命中有了鲜明的体现。正是这种结构差异,形成了促使施米特与阿伦特从两次革命中去探求他(她)们关注的基本政治理论问题的要素。

这个基本的要素就是“开端”的问题。这是一个困扰像施米特和阿伦特那样的思想家的大问题。论者已经将两者论述的相似性指出来了。施米特认为,“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革命标志着新时代的开端”[1](P87)。阿伦特也指出,“革命是使我们直接并不可避免地遭遇开端问题的惟一政治事件”[2](P13)。现代革命终结了中世纪形成的政教合一的政治传统,它必须开启“全新的”政治局面,以便延续这个“开端”肇始的历史进程。

而与“开端”相关联的、保证这个“开端”本身不至于立即成为又一个“终结”的,就是“制宪权”问题。这正是导致施米特与阿伦特的革命解释发生关键性分歧的地方。

制宪权问题是法国革命时期的西耶斯提出来的。他强调人民的制宪权。但是,在革命之作为“开端”的情况下,被认为是代表人民的制宪者们却无法确认获得这种代表权的合法性。“所有进入立法机构者只有受到人民委托,才有资格代表人民表决。既然自由的普选不存在,委托何在?”[3](P53)这就是施米特和阿伦特后来面对革命“开端”之开制宪之端时不得不加以阐释的制宪权问题[1](P87-88)[2](P179-185)。阿伦特把西耶斯提出的制宪权问题说得非常直白,“那些聚集在一起组成新政府的人们,他们本身就是违宪的,也就是说,他们毫无权威去完成已着手准备的事情。立法的恶性循环并非出现在平常的立法过程中,而出现在制定根本法――即正义之法或宪法当中,从那时起,根本法便是‘最高法’的具体体现,而所有的法律最终都由此获得权威”[2](P184)。

在施米特的眼里,同样作为新时代开端的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对于这个恶性循环的解决方案,结果迥然相异,价值大为不同。就美国而言,“1776年北美的独立宣言颁布时,人们还不可能充分明确地认识到其中所蕴涵的全新原则,因为当时出现了一个新的政治结构,制宪权行为与一系列新国家的创建恰好发生在同时”[1](P87)。而法国革命本身没有产生新的政治结构、新的国家,法兰西国家在革命之前就存在,革命后也还继续存在着。“惟一可能的情况是,人们凭借有意识的决断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如果说在这里有意识地提出并回答了制宪权问题,这种前所未有的崭新程序则更加一目了然。一个国家的人民以其充分的意识将自己的命运掌握在手中,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了自由决断”[1](P87)。而在阿伦特的眼中,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对于制宪权问题的解决价值,恰好跟施米特的说法相反。她认为法国革命的制宪权解决方案并没有施米特所说的那么具有开端的意义。倒相反,所谓人民主权并没有打破原来的神权政治的绝对主义概念框架,仅仅落了个绝对主义改头换面之后的重新登场。

按照施米特的思路,由于美国革命缺乏制宪权的自觉,所以它缺乏终结旧时代而开启崭新时代、自觉地进行政治决断的能力。法国的情况就不同了。由于西耶斯明确提出了人民制宪权问题,因此,法国革命中西耶斯凸显了一个不为任何法律形式或程序拘束的制宪权而将美国革命没有触及的“崭新开端”问题解决了。制宪权包含几重意思:一者“一切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和权限都是通过制宪权产生出来的,而制宪权本身则永远不能凭借宪法来设立”。另一方面,“人民,即民族始终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根源,是一切力量的源泉”。所以,再一方面,1789年的法国国民议会,尽管不是制宪会议,“但是,这不是否认它拥有成立制宪议会的民主权利的理由。而且,它可以不理会国王的旨意,将自身建立在人民的意志之上”。因此,最后需要对人民的制宪权进行辩护的时候,施米特就将之纳入到“政治神学理论的范围”[1](P87-90)。

阿伦特对于制宪权问题的解释路径与施米特不同。基于她对于法国革命的解读,他认为西耶斯所说的人民(民族)制宪权的价值,并不是那么值得肯定的。她除开指出了西耶斯只不过将国王腾空出来的位置放置上了人民(民族)之外,进一步强调法国革命不具有开启崭新政治时代的含义。而当人们将神性的解说用来伸张所谓人民的制宪权的时候,实际上有一种“逃避困难”的嫌疑。恰恰是在美国革命中,人们放弃了对于绝对性的追求,他们通过自己的政治行动,表明他们自觉意识到了自己事业的“绝对新颖性”,意识到他们的事业之具有的前无古人性质,历史和自身经历都无法提供给他们任何帮助和先例。他们进而明白需要打破的开端的困境,不能用绝对性来应对最初事务似乎都会陷入的恶性循环。他们以政治行动来解决这种开端的难题。

二、互见的缺陷

于是,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就与阿伦特的政治行动论相互写照。前者要求一个绝对的东西来奠立制宪基础,后者则以政治行动来对付绝对性的诉求。

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当然地以人民制宪权为根基。人民之作为制宪的政治统一体如何可以达成呢?在施米特看来,必须诉诸“休戚与共的民族归属感”和根除了异质性的同质性[4](P165)[1](P248)。这样,施米特就做了两个重要的排除:一是排除了来源于社会契约论脆弱地支持着的自由宪政体制的困难,似乎使得具有先在性质的、同时具有同质性有力支持着的政治共同体支撑起社会契约。二是排除了政治共同体内部异质性瓦解政治认同的难题,而将维系制宪权基础上的宪法法律建立在了有力的同质性基础上。因此,在维持人民的同质性与排斥异质性两个方面,施米特就将他的敌友判断作为政治的内涵浮现出来,彰显了政治决断的极端重要性。从表面看上去,这似乎解决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解释路径的难题:人们如何可以达成社会契约,以及人们何以维持他们达成的契约。

阿伦特不同意施米特的说法。取决于阿伦特对于政治就是公共领域的公民活动的基本定义,她指出像施米特那样的主权(政治)决断的论说的幻想性。她认为主权的维持不可能通过政治的手段来达到,只有借助暴力的手段来形成。她将人的自由作为衡量是不是需要这种主权的标准。人们希望自由,就得弃绝主权。相应地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推导,假如人们愿被奴役,他们就追求这种所谓的主权[5]。就此,阿伦特指出了政治(主权)决断论的根本缺陷:既不可行,也不可欲,更是“反政治的”。就不可行讲,是因为政治(主权)决断掩盖了开端引出的正当性困境,并由此导致不断革命的恶性循环。就不可欲讲,是因为建立在同质性基础上的主权,会引向专制和暴力。这样,应当是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政治就势必走向反政治的另一面。阿伦特由此为美国革命辩护。她认为美国革命是一次将开端与原则结合在一起的革命。“这次革命并非突然爆发,而是生成于人们的共同商议;(这次革命)亦非依赖于某个设计者的一人之力,却是凭借众多人联合的力量所达至,而这种联合力量又恰恰是由基于相互允诺和共同协商的、并彼此紧密联系着的原则所组成”[2](P215)。在此,同质化的人民退出了,独断的色彩消失了。阿伦特就此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从法国政治实践来看,当年罗伯斯庇尔创制新国家时,就是因为“以‘设计者’自我标榜,利用异常的暴力手段、以人为材料为人类建构一个新的处所、新的共和国”[2](P210)。从而“革命的洪流”[2](P210)吞噬其子女,席卷地表上的一切[6](P221)。相反看美国革命,从革命的外部条件看,因为美国革命没有被社会贫困问题缠绕,所以美德问题不至于制约革命。从美国革命的内在精神上讲,它将独裁与独断摈弃,而将开端与原则,创制国家与既有经验联系起来,成功地建立起全新的权力系统[6](P210-229)[2](P87-94)。正是美国革命在政治行动中寻求创新的政治模式,给予了美国革命以不同于法国革命的开端性质,并就此以自己的“政治行动论”克服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5]。

诚然,施米特基于魏玛共和国的政治经验进行的政治神学与政治法学建构,对于魏玛共和国立宪的失败诊断,是入木三分的。而且,在制宪权问题的具体而精到的论述,对于运作中的自由主义国家的某种软弱性的批判,确实切中仅仅看到自由主义宪政安排的妥协性的人士的认知误区。而阿伦特对于与共和主义隔离开来的自由主义及其宪政运作状态的担忧,也实际地击中了自由主义对于积极公民道德掉以轻心的弊端。但是,两者的论述具有互见的缺陷:就施米特来讲,他忽视了阿伦特所讲的公民共和在制宪权中的积极效用,而阿伦特则忽视了施米特所讲的制宪权中的一致性的重要性。因此,阿伦特不可能重视不可化约的个人价值对于共和公民之能够发挥制宪权的意义,而施米特不可能重视多元现代性的现实性基础上运行的现代政治的实际状态。虽然说阿伦特是在“隐匿对话”的情景下批判施米特的制宪权论说的,因此具有一种矫正施米特论说的动机,但是,阿伦特在批判施米特的时候,恰恰画出的是与施米特相同的一个圆心:仅仅在“开端”的政治状态中论述创制国家的问题,而没有将开端作为一个容纳了政治、道德与立法复杂因素的过程来对待,因此,正当性问题成为了他(她)们论述制宪权问题的惟一重要路径。

三、从政治到法律

其实,反思施米特与阿伦特的革命与制宪论说,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无论是施米特还是阿伦特,他(她)们对于革命与制宪关系的论述,实际上都受限于他们的政治认知、生活经历、政治期盼和价值取向。他(她)们的不同论说具有一个同心圆:都是想借助于政治革命来讨论制宪问题,将政治、道德与法律的三元复杂关系,做了政治与道德的二元处理。

施米特言说制宪权的政治经验基础是魏玛共和国的经历。魏玛共和国的制宪是以失败告终的。这是对施米特具有刺激性的历史事件。魏玛共和国自由主义当权者对于政治操作的失当,在施米特的政治就是要区分敌友的论述中已经全数显示出来。作为一个借鉴像英国那样的政治经验的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确实没有解决好后起的现代国家在制宪权问题上与英国那样的原发内生性自由主义宪政国家制宪(无论在制宪权问题上,还是在制宪的法规渐进形成上)的重大差异。也许这正是施米特有意轻视英国革命而重视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原因。而也许更是施米特看重法国革命的制宪权,相对忽略美国经验的原因。出于对魏玛共和国自由主义当政者软弱无力导致宪政政权软化的政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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