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Collier Steven Levitsky:“带形容词”的民主:比较研究中的概念创新

作者:David Collier Steven Levitsky发布日期:2010-02-05

「David Collier Steven Levitsky:“带形容词”的民主:比较研究中的概念创新」正文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民主化的趋势使得学者们必须面对两个具有潜在矛盾的目标:其一是建立一个能包括各个国家不同经验、具有多样性的民主概念;其二是在不扩大概念的基础上扩大对这一大类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这一双重挑战导致了概念创新的加速,产生了几百种民主的亚类型――也就是“带形容词”的民主。本文对出现的三种重要创新类型的优势和弱点进行了探讨,这三种类型是:对民主定义的“精确化”;对与民主相关联的大概念进行转化;以及建立不同的亚类型形式。鉴于这些重新定义民主概念的策略所产生的含义具有复杂的结构,我们显得老生常谈式的结论其实具有新的紧迫含义:学者们必须通过对他们所使用的民主概念进行清楚的定义和说明来为自己的研究定位。

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民主化浪潮给学者们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概念挑战。随着大量国家告别威权主义,民主这一概念被应用于很多新的情况。尽管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和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政权都具有民主的某些重要共性,但是与发达工业国相比,它们又具有某些深层次的差异。有些政权被广泛认为是不完全的民主。而有些虽然通常被认为达到了民主的最低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令学者们难以解释的特征。

本文认为,在学者们试图对这些新型民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他们在尝试完成两个具有潜在矛盾的目标。一方面,他们希望增加概念的差异性,以解释新出现民主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他们试图避免概念出现“扩大”,防止一些具有不符合他们所认为的民主性质的案例被纳入民主范畴。这两个目标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出现了多种供选择的概念形式,其中包括大量亚类型,例如“威权主义民主”和“新世袭制民主”。对此类文献的检索表明有超过550个这样“带形容词”的民主,这些民主亚类型的数量是所分析国家数量的几倍之多。

鉴于近年来民主化领域的主要研究者对术语进行标准化,特别是按照Joseph Schumpeter和Robert A. Dahl的“程序”定义传统所做出的努力,民主亚类型数量的不断增加显得尤为有趣。当然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标准化是成功的。但是随着民主化过程的继续,并且由于焦点从最初的威权统治转型转变为巩固民主问题,亚类型的增加和其他概念创新不断涌现。因此,在继续早期的标准化过程外,还应该对形成多种概念形式的含义的结构进行评价。

本文关注的是对晚近国家政权层次的民主化案例,特别是针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研究,希望发起这样的评估程序。作为本次讨论的基准,我们首先介绍本文所依据的民主的不同定义和概念。然后对学者们在定义民主概念,即在寻求将这些新的民主化案例的不同经验包括在内的同时避免概念扩大这一双重目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替代策略进行探讨。

本文分析的一个中心问题是,这两种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在Sartori著名的方程中,应该通过提高“一般性的阶梯”来避免出现概念扩大,即将概念转化为具有更少的基本属性,从而能概括更多的案例。根据这种“反向变化”模式,调节基本属性数量从而调节所能概括的案例数量来提高阶梯的做法可以降低概念扩大出现的可能性。但正是由于它们更具一般性,这样的概念具有只能提供更小,而不是更大差异性的缺陷。另一方面,Collier和Mahon最近提出了另一种方法,我们称之为产生“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过程,这种方法可以在提供更大差异性的同时避免概念扩大。

针对这些方法的背景,我们考察了三种寻求同时强调差异性和避免概念扩展这对矛盾目标的概念创新策略:通过增加属性对民主的定义进行“精确化”;对与民主相关联的一大概念(例如政权)进行转化;以及建立不同形式的亚类型。在对最后一种策略的分析过程中,我们首先探讨了在降低和提高Sartori一般性阶梯的过程中如何使用亚类型。随后考虑产生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的方法。由于缩减的(diminished)亚类型在有助于避免概念扩大的同时增加了差异性,它们特别管用。可能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它们是本文中最常见的概念创新策略。

本分析的更大目标是正确阐明和认清在这些研究中出现的民主概念的不同用法。学者在使用不同形式的概念创新时往往是出于一种直觉而非自觉,而我们的一个基本想法就是鼓励更自觉地使用这些策略。此外,这些作者远远超出了仅提供民主和非民主之间分类对比的范围,针对民主的不同方面和阶段,他们指出了众多差别。这些差别就是在对民主进行描述中的一种重要创新,这反过来也说明了学者如何对民主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分析。

近期民主化研究中的民主定义和概念

本文所分析的制度创新的引入与应用于国家政治结构的民主概念相关。讨论这些创新恰当的第一步就是总结近期民主化研究中出现的民主定义和概念。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是对这些研究中出现的一大类定义进行考察。虽然我们无法评判这些含义所有的细微差别,但是我们坚信我们的文章可以给出一定的定义和概念基准,后者定位这些研究时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文考察的定义主要是“过程性”的,即它们所关注的是民主的过程而不是可能被视为民主的具体政策或其他结果。很多还是“小”定义,即它们刻意考察尽可能少、但仍然可以建立一个可行定义的性质(尽管毫无疑问,对于一个可行定义需要多少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发现那些遵循Schumpeter窄定义原则的学者将民主等同于选举。这一方法可称为“选举主义”,它将民主定义为举行大范围投票,且不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选举。其次,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公民自由得不到有效保证,就不能将选举与民主等同,因此定义民主的“最小化程序”不但必须包括选举,还应包括对基本公民权的适度保障――例如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

超过这一最小化程序以后,不同学者对那些必须出现在基本程序内、从而形成民主的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从而形成了一种“扩展的程序最小化”(expanded procedural minimum)定义。最重要的是,一些学者增加了民选政府具备(合理程度的)有效管理权这一要求。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民间管理者对军队缺乏有效控制时怎么办。这一得到扩展的定义获得了广泛的认同,特别是在关于拉丁美洲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另外,“最大化”的方法根据的是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少量案例的性质。包括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关系以及/或所有政治层面决策制定的广泛参与。一些采用这种方法的学者反对程序定义的思想,与其他的学者有较大差异,而且他们通常不会保证将刚才讨论的其他核心的定义程序包括在内。

使用这些方法的学者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在我们考察的文献中,很多学者使用了选举主义定义。然而,将这一方法运用到那些满足选举范畴、但却侵犯公民自由的国家时(例如萨尔瓦多、墨西哥以及1980年代的新加坡)可能会有过于扩展民主概念的风险。考虑到这一风险,程序最小化或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获得了大量学者的认同。此外,采用程序最小化定义的学者一般都不会反对将一些合理的有效治理标准(将在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法中进行说明)包括在定义属性之中。最大化定义法对应的是1960和1970年代拉丁美洲研究中常用的民主概念,目前仍在继续使用。但是,大量致力于晚近民主化浪潮研究的学者都避免使用这一方法。

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众多学者提出的不同的正式定义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主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更多的时候,这些定义和概念只是为特定学者及其分析的具体案例的特定研究目标提供有用的含义。正如我们将在以下章节说明的那样,如果这些目标发生了变化,或者分析的重点案例发生了改变,学者就会提出不同的概念创新,并改变其含义。

概念创新的策略

本文发现民主的概念化非常复杂,这部分是由于人们所关注的案例具有非常大的异质性。虽然在很多后威权主义政权中存在较具竞争性的选举,而这与民主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这些政权与良好的民主政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不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民主进行定义,从而能认识它们之间更具体的差别,而且还必须避免造成概念扩大。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些概念的复杂用法,后者反映了不同学者在强调这两个问题时所采用的不同方法。现在我们就开始考察他们所使用的三种基本策略。

定义的精确化

概念创新的策略之一是对民主概念的“精确化”,或“细节化”。随着民主概念向新的类型扩展,研究者可能需要面对某种特殊的案例,这种案例按照公认的定义可以认为是民主,但是更多的研究者却认为这种概念并非完全民主。这种情况导致他们需要制定一种或多种标准,这些新标准是民主全部含义的一部分,但并不包括在正式定义之中。结果就产生了一种旨在改变某个案例分类方法的新定义。尽管这一过程可以视为提高民主标准,它还可以理解为使定义适用于新环境的过程。通过增加一个更具差别性的标准来建立民主和非民主之间的边界,这种精确化的策略强调了概念之间的差别。同时该策略还强调了概念扩大问题,因为根据这种新标准,它避免了将研究者认为不完全民主的类型纳入“民主”范畴。

与其他策略相比,采用精确化策略的学者对政治定义有着强烈的兴趣,同时随着民主被用于更多的案例,这些学者开始关注定义的适当性问题。扩展的程序最小化定义方法的出现就涉及到精确化。在一些中美洲国家以及一些南美洲案例中,例如智利和巴拉圭,威权主义统治的一个遗留物就是对军事权力“保留区域”的坚持,民选政府对这些保留区域很少或没有过问权。因此,尽管有自由或相对自由的选举,一些研究者仍然认为这些国家的民间政府缺乏有效的治理权力。考虑到这些威权主义残留,同时作为对举行自由选举的国家就是“民主”国家这一说法的回应,一些学者修改了民主的重要定义,即将由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治理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了这个修正后的定义,即便一些国家举行了相对自由的选举,如智利、萨尔瓦多和巴拉圭,这些国家仍然被排除在“完全民主”的范畴之外。有人认为这些学者并没有建立一个更苛刻的民主定义,而只是在定义中加入了一个先进的工业化民主国家觉得理所应当的属性。这样,他们就避免了将缺乏这一属性的国家视为完全的民主国家。

精确化的第二个例子是被称为“托克维尔式(Tocquevillean)”式民主定义,即将一些选定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内。在分析巴西的后威权主义时,该国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并具有广泛影响的半封建和威权主义社会关系对公民权的破坏程度令Weffort和Guillermo O’Donnell等学者非常吃惊。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Weffort为民主国家增加了“一定水平的社会平等”这一定义要求,而O’Donnell则引入了一个类似的限制。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学者认为自己仍然还在程序框架之内。然而,引入社会关系问题还是对早期程序定义的重大偏离。这种方法并没有获得广泛运用,正如我们将在下一节说明的那样,O’Donnell后来采用了另一种方法,将这一关注结合到他的民主概念化之中。

第三种精确化的例子是基于以下考虑,在东欧和拉丁美洲一些新的民主国家,民选总统有时会滥用其法定权力,解散诸如议会和政党之类的民主机构,并采用普通民众看来具有强烈威权主义特性的方式治理国家。在拉美,比较突出的例子包括阿根廷的卡洛斯•梅萨(Carlos Menem),巴西的费尔南多•科洛尔•德梅洛(Fernando Collor de Mello)和最极端的秘鲁的阿尔韦托•藤森(Alberto Fujimori)。对这些威权主义倾向的关注导致一些学者将行政权力包括在他们的民主程序标准之中。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广泛使用,正如我们在下文中将看到的那样,Jonathan Hartlyn和O’Donnell等一直关注这些“新世袭”和“委托”性政治理类型的学者都采用建立新亚类型的策略来对待这个问题。

对民主定义的精确化具有同时考虑以上讨论的两个目标的优点:即考虑到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特定民主程序的含义和作用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可以通过提高对概念的共识来实现更精确的差异性,同时避免概念扩大。在此同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根据“精确化”而进行的创新可能适用于某个学者,但并不一定适用于他人。第二,更宽泛而言,必须意识到存在“定义的欺骗性”这种潜在问题,即定义变得过于灵活,以至于丧失了含义的基本一致性。最后,过度的具体化还可能有将学者最初决定排除在外的民主属性带回到定义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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