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超越韦伯主义国家观

作者:曾毅发布日期:2017-01-27

「曾毅:超越韦伯主义国家观」正文

内容提要:以官僚制、强国家、合法性为基石的韦伯主义国家观是政治学经典的国家理论。然而,国内外学者都有将经验性国家理论哲学化的倾向,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韦伯主义国家观不过是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史的“地方经验性知识”。二战后,现代化研究的佼佼者亨廷顿基于后发国家发展的现实,以“普力夺社会”的视角对韦伯式“理想类型”的国家观提出质疑;进一步的,米格代尔的国家理论将重心放在后殖民国家的社会结构上,提出“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路径。这些研究都是对基于欧洲早发经验的韦伯式国家观的大大拓展和完善,是后发国家历史和实践对于政治学理论的补充。

关 键 词:韦伯式国家观  亨廷顿  米格代尔  强社会―弱国家  国家能力

很多看上去属于政治哲学层面的概念,比如政体,其实是经验性概念:亚里士多德就是在比较研究158个城邦国家的基础上而提出其政体类型的。但是,政体研究在中国却更多地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与政体理论相比较,国家理论更是一个经验层面的概念,但是在中国学术界,也有将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化的趋向。一个典型表现是,不管是分析中国这样的国家,还是分析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分青红皂白而使用的,就是韦伯的国家概念。国外也不乏这种倾向,比如“回归国家学派”回归的就是韦伯的国家理论。近来福山在谈论国家兴衰秘籍时,也给出“强国家、法治、民主问责”三要素的药方。然而,问题来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有国家可“回归”吗?强国家在哪里?国家靠得住吗?

其实,韦伯国家理论的适用性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被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研究质疑过,20世纪80年代米格代尔的政治发展研究更加坐实了这种质疑的正当性。在历史社会学那里,韦伯的国家概念也被突破,比如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中将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前者相当于韦伯式国家定义;后者则不是韦伯式国家理论的范畴。与此相联系,近来有国外学者从国家社会关系方法论层面质疑了韦伯式国家观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即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指出事实上很多国家并非如此,换言之是社会影响着国家。[1]

遗憾的是,中国政治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并没有在意这种反思性研究的价值,还是停留在政治哲学层面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本文首先简要叙述韦伯的国家理论,接着以政治发展研究最有代表性的作者即亨廷顿及其学生米格代尔的代表作为线索,检验韦伯主义式国家理论的适用性并对其理论进行拓展。

一、韦伯主义式国家观简述

尽管大家对韦伯的国家理论似乎已经非常熟悉了,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重述”的必要。人们在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时,往往引用的是其著名的概念: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2](P731)而国家暴力准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享有专制性权力。

我们要问的是,国家的专制性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缘何能合理地存续?这都是韦伯所关心的。

在韦伯看来,“理性的国家是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2](P730)这段话体现了韦伯式国家理论的三个支点:官僚制、强国家和合法性。其内在的关系是: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有强大的官僚制才有强国家即垄断合法暴力的组织;有强国家才最终导致政治统治的一种合法性状态。

韦伯说现代欧洲国家的基础有两个:军队和官僚制。韦伯眼中的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即理性化统治)就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3](P241)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理性化的性质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

问题是,有了理性的官僚制、理性的法律和暴力组织,国家的合法性就能自动实现吗?

韦伯有一个著名的关于类型学的概念即“理想类型”。其实,他所说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状态正是一种“理想类型”或者说国家的“理想状态”,而国家的“真实状态”是什么呢?无比熟悉欧洲历史的韦伯必然知道,他所说的“法理型国家”是从上万个城邦式国家、封建制状态走过来的,其间发生了什么?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国家是经过暴力与血腥演绎而来;更是梯利总结的“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就在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体系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时,在相当于现代德国的土地上还有上千个封建式城邦国家,最后弱肉强食出一个普鲁士,普鲁士靠军国主义扩张为德国。也就是说,从国家的“真实状态”到国家的理想状态即“合法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

欧洲国家史告诉我们,经历了漫长的战争而实现了“理性的国家”,即基于官僚制和军队而排他性地垄断了暴力机器,国家享有专制性权力,国家组织程度很高,组织得良好。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国家观是典型的黑格尔式的,即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而家庭和社会是个体化的特殊现象,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真理,国家决定社会。这就是从黑格尔到韦伯的一脉相承的德国式由国家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这种基于欧洲经验的国家理论能解释其他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历史吗?应该看到,韦伯这一看法是典型的地方知识,即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而总结出的一套说法。因为,与欧洲的国家基础不同,在其他国家,比如古代中国,国家的基础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军队和官僚制,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的文化基石。与欧洲国家相比,古代中国的两个基石则是官僚制和作为官僚制行为准则的儒家思想。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本文要讨论的,即:韦伯式的强国家理论能解释得了二战之后一系列新兴的民族国家吗?也就是说,在广大的新兴民族国家,有了欧洲式的国家形态,即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但有良好的国家组织吗?或者说作为国家的政府能否把新兴国家有效地组织起来?这是政治发展理论所要致力于回答的。

二、“亨廷顿命题”挑战韦伯式国家观

亨廷顿发现,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政治发展理论(或者说现代化研究)只是认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经济发展阶段,只要按照美国式制度扶植了发展中国家,即经济发展了,现代化就实现了。这是典型的韦伯式二分法的社会科学取向,即所谓的“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在亨廷顿看来,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别不但体现在经济方面,更体现在政治发展水平上。而如果按照既有的现代化理论文献来看,新兴国家都处于“发展中”或“现代化之中”,就意味着有了韦伯式国家的形态吗?这完全是一种“韦伯主义”的移情。“这些论著充满了只能被冠于‘韦伯主义’的东西:把属于一个政治体系之假定最高目标的那些特质,误认为是该政治体系在成长过程中和发挥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特质。”[4](P28)

也就是说,韦伯关于强国家的理论是国家发展的一种现代性形态,而很多发展中国家根本建立不起来韦伯式国家,即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现代化”,真实状态是:“对民主的腐蚀、军人专制政体和一党政体比比皆是,而竞争和民主连影子也看不到;政变和叛乱屡屡发生,无国泰民安可言;种族冲突内战四起,民族一统和国家建设则无人过问;从殖民统治时代继承下来的行政机构日趋衰朽,独立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羸弱不堪、分崩离析,体制合理化和分权化几乎是空中楼阁。政治现代化概念中,似乎只有动员和参政这两点才广泛适用于‘发展中’的国家。相反,权威合理化、国家完整和机构分权化看起来和现实缘分太小。”[4](P28)

基于对发展中国家现状的深刻认识和对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严重不满,亨廷顿在其著名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开篇第一句话就讲道: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统治的形式”(the forms of government),而在于其“统治的程度”(the degree of government)。这句话就是至今也绕不开的“亨廷顿命题”。在亨廷顿那里,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统治,不能统治的政府是不道德的。“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个腐败的法官、一个怯懦的士兵或一个无知的教师是不道德的一样。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需要有道德基石的政治制度。”[4](P22)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需要的明明是能把国家组织起来的那种政治力量或者说政治组织,或者说是能集中权力的力量,但政治发展理论为什么偏偏要反对权威、反对集中而倡导最大限度的“小政府”呢?这是美国人的历史经验所决定的。对此,亨廷顿的观察值得引用和深思,不但对本文有重要价值,也是反思民主化理论的重要线索。“美国人从未为创造一个政府而担忧。这一历史经验的差距特别使他们看不到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奠定有效权威方面的问题。当一个美国人在考虑政府建设问题时,他的思路不是如何去创造权威和集中权力,而是去如何限制权威和分散权力。如果要他设计一个政府,他马上会想到要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想到还要有权利法案、三权分立、制约和平衡、联邦制、定期选举、党派竞争――一整套限制政府的绝妙手段。信奉洛克哲学的美国人骨子里便抱有如此强烈的反政府倾向,以至于将政府本身和对政府的限制混为一谈。怎样去设计一个有最大权力和权威的政治体系,美国人没有现成的答案。他的基本公式就是政府应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之上。”[4](P6)

而“在许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选举只会加强那些闹分裂的并且常常又是反动的社会势力,瓦解公共权威的结构。”[4](P6)这一观察依然适用于今天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菲律宾、乌克兰等都是因为选举而导致治理无效甚至国家失败。在非洲,“阿拉伯之春”之后,利比亚陷于部族之争的内乱之中,叙利亚和伊拉克更是因为教派之争而永无宁日。

这里,亨廷顿关于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概念出场了,那就是“社会势力”。政府为什么不能履行其统治职能?就在于“社会势力”。什么是社会势力?“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4](P7)“在任何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其利害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如果不能创设与各派社会势力既有关联又是独立存在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一种社会势力能够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了。”[4](P8)因此,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其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4](P9)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社会势力强大,政治机构弱小……国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4](P10)至此,“国家能力”概念呼之欲出,同时另一个令人深思的命题出来了,既然没有公共权威而社会势力强大,后来热门的治理理论中强调社会的作用,最终又意味着什么呢?在《民主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差劲》中,福山反思道,在没有强国家的前提下,治理理论所强调的社会自主性下的公开透明的参与,到底能否达成人们期许中的合法性?[5](P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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