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永祥:社会主义如何参考自由主义:读曹天予

作者:钱永祥发布日期:2013-05-05

「钱永祥:社会主义如何参考自由主义:读曹天予」正文

一、前言

最近,曹天予先生编纂了《社会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一书出版,集近年中国大陆有关社会民主主义的正反讨论于一卷,很有参考价值。编者在卷首所写的引言〈当代中国改革中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中,提出了在“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比较与选择。他认为社会民主无法摆脱资本主义的箝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因此,社会民主主义不足以成为当前中国的一条出路。中共现在正在向社会民主倾斜,背离了原先的理想,故尔有必要“回到科学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来”。

但是,曹天予也不认为马克思主义不需要调整,更不认为现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真能符合革命社会主义的要求。他的论点是:拒绝社会民主,回归革命马克思主义。

本文想要追问:他以及书中的多位作者,为什么只看到这两个选项?撇开社会民主不论,马克思主义真能实现正义的社会吗?如果曹天予肯定革命社会主义的理由在于社会正义,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却失之于模糊,反而是平等主义式的自由主义,更能实现以正义为圭臬的社会主义理想,他又何必汲汲于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作选择呢?本文准备针对革命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提出一些疑问,并简单陈述自由主义的平等精神所在,藉以彰显强调自由主义的重要“左派”价值。

这个问题,与曹天予这本书的主轴有些距离。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逼使各方思考整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的正当性以及调整的方向。但是这种思考(在台面上――台面下则另有放任自由主义的庞大暗流)却始终局限在“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两个选项之间,除了是因为在中国大陆不容易公开讨论“社会主义”之外的选项,中国的知识与思想传统有其既定的形貌,可能也限制了思考的幅度与弹性。因此,本文希望以曹天予此文集为引子,比较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内容,将自由主义也纳入中文左派政治思想界的考虑范围。至于社会民主的是非长短,则暂时存而不论。

二、马克思主义:修正与坚持

曹天予是旗帜鲜明的革命社会主义者。他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劳动者摆脱了剥削和压迫,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这个目标的价值取向在于“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即经济上消灭剥削,社会政治生活中消灭特权和压迫。”在笔者看来,这套理想,乃是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内容所在:解放人类,不一定带来什么具体可数的利益,而是落实一种在道德上言之人应该获得的对待方式。

那么马克思主义是不是追求这种目标的妥当理论(不谈政治纲领)呢?曹天予指出,上述的价值定向乃是“刚性的约束”,不能更动,但是马克思主义仍有几方面的“失误”,需要下列三方面的修正:

第一、市场作为处理供需信息、配置资源的机制,被马克思主义否定;其实,市场有其重要的正面功能,应该在其应有的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第二、对公有所有制的排他式强调,忽视了官僚国家主义的威胁;在这种对于公有或者国有的单面著重背后,有一种“所有制决定论”,亦即相信所有制可以决定剥削、压迫的有无,其实决定剥削关系的乃是在决定分配方式的“政治法权关系”。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应该改为按照生产要素(资本、劳动等)的平等地位进行分配,才会有利于资本的积累等等。

但是,曹天予又指出,为了达成上述的“根本目标”,仍然需要坚持共产主义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的统治、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地位。在中共垄断之下,上述三项原则合为“党权”一条,从而,为了面对、克服党权的异化可能,就必须实行宪政民主。

需要说明,曹先生(或者说“科学社会主义”)所理解的民主宪政,并不同于一般的国民主权理论所理解的“国民”式的宪政民主,而是有其明确的工农无产阶级内容,亦即抗拒阶级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压迫剥削、以工农大众为立宪主体、以及以工农大众作为权力的来源。这种用阶级身份(其实是职业身份)限定国民身份的想法,违反了道德平等与政治平等的普遍性原则,说穿了是一种反向的身份歧视体制,笔者无法也不敢认同,不过在本文中将不予讨论。

本文的讨论,将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曹先生对马克思理论的检讨,有什么意义、又有什么不足?二、参考这种检讨,他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不是还是妥当的?三、如果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需要另采更妥当的陈述方式,自由主义是不是比马克思主义更能呈现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

三、批判“所有制决定论”

曹天予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看似仅涉及局部特定的命题,其实他对社会的运作展现了一种多面向的理解方式,与马克思本人的化约倾向迥异,值得注意。这种理解方式,设定三个有别的面向:所有制问题,资源配置问题,以及分配问题。马克思将资源配置问题与分配问题化约到所有制问题之下,曹天予称之为“所有制决定论”。他说:“这个出发点是错误的。”

所有制决定论为什么是错误的?曹天予指出,一方面,所有制并不会事先要求或者决定资源配置应该如何进行;资源配置问题涉及效率,本来就应该交给市场决定,即便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不会例外。另一方面,所有制本身也并不会事先决定采取什么分配模式。资本家剥削劳动者,所呈现的分配方式,靠的其实是某种“政治法权关系”,而不是靠生产工具的私有与否。因此相对的,生产工具的公有,也“不能保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这种对所有制决定论的批评是很有道理和见地的。资源配置问题涉及效率,分配问题涉及正义,任何所有制都必须面对这两项议题,任何所有制也无法仅仅根据本身的生产工具的占有关系,就直接回答这两项问题。换言之,曹先生在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之余,将这个目标的实现分为三个方面来谈,而不再因袭旧说,集中在所有制一个面向上。之所以用“所有制决定论”一词,用意当然是强调,在所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的重要面向,其处理一如所有制,攸关社会的正义与人的解放。

要达成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在上述三个面向应该分别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牵涉到我们如何理解这个目标,这部分在下一节再谈。我们会说明为什么“分配”才是达成社会主义理想的关键所在(可是就这个目标而言,自由主义的思考似乎更符合正义的要求)。不过,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这个目标,对于所有制与资源配置的问题,又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呢?不难发现,“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这个说法相当模糊,在仔细分梳铺陈之前,很难导出关于制度与原则的明确结论。传统马克思主义用生产工具私有制所导致的结果(剥削),来反证公有制的道德必要,也就是用分配的不义,来反证所有制应该如何安排。可是不但“公有制”这个制度本身有多种相貌,并且一旦如曹天予所言,将所有制与分配议题脱钩,这条路就走不通了。那么曹先生要根据什么理由,主张生产工具应该如马克思主义的坚持,采行公有制?

对比于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罗尔斯提出所谓的“生产工具广泛拥有的民主制”,主张在允许私有制的状况下,让生产工具尽可能地广泛共有,也只是大概的说法,同样难逃模糊之讥。但即使罗尔斯的构想未必明确,不过他为这个构想所提出的理由却很具体:在生产工具由少数人私有的情况之下,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公民的平等政治权利与机会的平等,都缺乏实质的意义。左派要找出合适的所有制,便需要先找出像罗尔斯这样的正义原则(或者其他道德标准),不能只含糊地谈“社会正义与人的解放”。

就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独立意义而言,罗尔斯也作过明确的论述,跟曹天予不谋而合。不过,在效率之外,罗尔斯还有一个论点,曹先生看来却没有注意到,显示他可能疏忽了市场的功能的另一个重要面向,那就是用市场进行资源(包括劳动力)配置时,除了效率的考虑之外,还涉及劳动主体──个人──自由的问题。自由主义重视这个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则疏忽了这个问题:这同样显示,马克思关于道德标准的思考不够完整;自由主义相对而言较为完整的思路,值得今天的左派正视。

罗尔斯认为,资源(尤其是劳动资源)的配置如果经由市场进行,相对于计画经济或者指令经济,不仅有助于人们更有自由去选择职业、生涯、迁徙(这些当然都直接涉及个人主导一己生命的规划安排)等等,而由于市场的反集中化效应,也有助于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也就是避免因为资源的配置以及资讯由少数人(无论是资本家还是政府)垄断,结果机会的平等又只具有形式意义。区分“公平的机会平等”与“形式的机会平等”,并且坚持前者,乃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的一大特色,各种社会主义者应该都会支持。他们可以质疑市场是不是真能保障职业与生涯的自由选择、是不是真能防止财富、机会与资讯的集中与垄断,不过,他们不会否定“自由”与“机会之公平”这两类目标的重要进步含意。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在政府的节制之下)比较可能达成这两项目标,至少比政府以及寡头资本主义更堪此任,相信也是一个合理的假设。

四、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劳动者独享劳动的果实)是不是妥当?

在资源配置之外,曹天予认为,分配问题也是一个独立于生产工具所有制的问题。严格说来,他本人一改马克思主义对劳动的单面向强调,长期主张“劳动产权”理论,认为一切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工具)都有权利参与产品或者剩余产品的平等分配,所以他并不认为劳动者可以“独享”劳动果实。但是局限在劳动者范畴的分配议题,还是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陈述和检讨。第一、“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太过于一般,无足以处理分配议题;第二、分配问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求取答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应该推翻,由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关键在于一个涉及正义的道德考量(而不仅是效率、经济成长等考量):前者容许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并经由政治、社会等形式的阶级压迫,支持、强化这种阶级剥削;而后者则实现了“公正”,即“每个人有参加劳动、不受剥削、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基本权利。”换言之,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看来,剥削即是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果实由资本家攫取;去除了剥削的公义社会,则是由劳动者自行享有劳动果实的一种体制。

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是这套剥削概念的理论表达。但是在它们背后,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分配原则,即劳动果实属于劳动者,唯有劳动者才有完全的使用或者支配权利。

但是,为什么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属于”是什么意思?

读者若是熟悉当代政治哲学,在此不难立刻想到柯恩关于“自我所有说”的探讨。但是从概念的层面回到比较具体的分配问题,我们要问“属于”是一种什么样的分配状态。确实,马克思把分配问题视为所有制问题的函应,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议题。不过,“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在分配问题上所提供的说法,我们能够接受吗?马克思主义确实主张劳动者应该取回劳动果实;不过,他所谓的劳动者,一个可能意思是指所有人类(thespecies),因为在劳动中“客观化”的并不是当事工人一人的劳动力,而是人类文明整个成就(生产力)的客观化。可是这样浮泛的“劳动者”概念,完全无法回答“在生产者之间如何分配劳动果实”的问题。而如果我们谈得具体一些,在劳动中所“客观化”的并不是什么历史中的人性,而是具体个别工人的劳动力,那么,在“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的原则之下,个别劳动者不是应该取回他在劳动成品中──必要劳动加上剩余劳动──的“全部劳动果实”吗?换言之,如果“劳动的果实属于劳动者”陈述了一种道德权利,那么工人就有道德权利不允许他人分享他本人的劳动果实。可是这不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在分配议题上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相互义务?这岂不明白是放任自由主义的主张吗?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处理到了分配问题。他当然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为不义,因为某些人(资本家)掠夺了他人(工人)的劳动果实。摆脱资本主义、进入生产工具公有的社会之后,这种剥削消失了。但是,在新兴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后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虽然生产工具公有(因此所有的人都“各尽所能”,没有人不尽“能”而坐享他人的“能”),这种公有制所涵蕴的分配方式,却并没有展现人们之间的任何相互义务。

首先我们注意到,马克思说道,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总产品”有一部份“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然后才进行个人分配。这个说法,是不是代表马克思承认生产者有义务相互协助呢?可是接下来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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