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谈谈新民主主义的是与非

作者:杜光发布日期:2011-09-22

「杜光:谈谈新民主主义的是与非」正文

(本月10日,我应康国雄先生之请,为一些青年朋友讲述了我对新民主主义的看法,本文就是当天的讲稿)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有一些主张在中国重走新民主主义道路的人,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宣传、讨论新民主主义的热潮。怎样看待新民主主义,已成为当前思想理论界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粉碎“四人帮”后,经过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的思想从“两个凡是”的禁锢中解放出来,纷纷回顾与反思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寻求中国发展的正确途径。在各种各样的议论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主张,就是要回归新民主主义、补资本主义的课。但由于邓小平在1979年3月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堵塞了社会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回归新民主主义和“补课”论都成了禁区,被认为是离开了社会主义道路,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有些人还因此受到惩戒,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呼声也就消失了。如当时中央党校的教育长宋振庭,是一位作风开明、思想开放的学者,他当时就认为中国应该补资本主义的课,回到新民主主义。结果受到高层批评,郁郁寡欢,很快就病故了,非常可惜。

应该承认,当时提出“补课论”,回归新民主主义,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虽然人们的思想仍然笼罩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里,但着眼点是其中的民主主义,对其中的“新”内容则比较忽略。

经过三十来年的发展,中国在资本主义补课方面,实际上是走着新民主主义的道路,但民主主义的其他内涵,却都被这个“新”所淹没、所取代。因为新民主主义包含着一些不同于具有普世意义的民主主义的新内容,而这些“新”的内容,却隐藏着、潜伏着与民主主义背道而驰的专制主义因素。如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发展为一党专政。四项基本原则,实际上都脱胎于新民主主义的“新”内容,是新民主主义的逻辑发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结果,是不受制约的专政体制不断强化,不受监督的政治权力不断膨胀,这就带来了贪腐遍地、两极分化、民怨蜂起、道德沦丧的严重后果。这些政治和社会的疾患已经病入膏肓,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的出路。当前飙兴的新民主主义热潮,就是在这个形势下出现的。

同刚粉碎“四人帮”时相比,现在提出新民主主义,它的意义和作用就大不相同了。在那个时候,人们对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记忆犹新,并且意识到五十年代中期那个社会主义革命的荒谬,希望改弦易辙,所以才提出“补课论”和回归新民主主义的主张。但他们对新民主主义的“新”内容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发现新民主主义由于其“新”内容而将导致专制主义的必然性,这是可以理解的。而在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之后,特别是在新民主主义的“新”内容羽化成为四项基本原则之后,仍然倡言回到新民主主义,就无异于重走六十年前的老路,不仅是了无新意,而且前途充满艰险,显然是很不明智的选择。

正确的方向是抛弃新民主主义的“新”内容,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回归到具有普世意义的民主主义上来,

要澄清新民主主义的是非,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民主主义。

(二)什么是民主主义――我的民主观

什么是民主?通俗地说,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主义,则是民主作为普世价值的理论形态。对于民主和民主主义,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进行考察。

从理论层面上说,民主是人的自由权利在政治领域的体现。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民主同样也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的基本特征,都可以在民主问题上得到反映。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有三大特征:一是以理性为基础。英国的洛克就说过:“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多次引用康德的观点:“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自由的这个基本特征,排除了一切非理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所有非理性的思想、言论和行动,都不属于自由的范畴。民主既然是自由在政治领域的体现,它也必然要以理性为基础,所有言行都要放在理性的指导之下,排除非理性的作为。例如民主选举,就要理性地选举最符合于当选条件的人,如果因贿买、请托或依照别人的意志而所选非人,那就违背了“以理性为基础,在理性指导下”的原则,违背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在参政、监督等民主形式里,也都应“以理性为基础,在理性指导下”,任何非理性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同民主不相容的。

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由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为前提。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四条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这就是说,自由的前提是“无害于他人”。因为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每一个人都享有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自由不被剥夺、不遭损害的权利。所以,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运用,都不能剥夺或损害别人的自由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你剥夺或损害别人的自由,别人也可以剥夺或损害你的自由,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谁都没有自由的局面。民主也是这样,是以不损害他人的民主权利为前提的。还是以选举为例,你选你的,他选他的。你不能强迫他选举你指定的人,他也不能强迫你选举他指定的人。这里实际上包含着尊重他人权利和宽容的原则,这既是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主主义的基本精神。你可以不同意他的政治见解或政治选择,但应该尊重他的政治见解和政治选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你可以行使你的民主权利,也有义务尊重别人的民主权利。如果你不尊重别人的民主权利,别人也可以不尊重你的民主权利,这就谈不上什么民主了。

自由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界限和规范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任何人都没有去做的自由。因为社会是一个群体性的结构,生活在社会里的每一个人,他们的性格、喜好、作风、需求、理想、爱恨、亲疏等等,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为了保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同等的权利,使具有不同特点的人和睦共处,就需要有一些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法律就是发挥规范作用的历史产物。所以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人权宣言》指出:“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同样,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范,民主的边界由法律划定。所以,民主不能离开法律,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里说的法律,应该是以捍卫公民权利为主旨的法律;法律有所限制、有所禁止的条款,都是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它应该体现的,是公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套用洛克的话,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民主,而是保护和扩大民主。

从实践层面上说,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国家公职人员和过问、参与、监督、干预所有国家活动的民主权利。当然,权利的行使有直接间接之分。领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公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只能把管理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委托给一部分公民。选举就是这种委托的一般形式。选举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选举之后,还有一系列的民主权利有待公民来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选举只是其中之一,不可能涵盖其他范围广泛的民主权利。

有些反对民主的人把民主仅仅归结为选举,并以德国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为例,说明民主选举也有可能导致独裁专制,以此否定民主。

固然,民主选举导致专制的例子并不鲜见。但是,第一,这不是民主本身的过错,恰恰相反,这种现象正是民主不足或民主缺陷的表现。就以希特勒上台为例,当时德国距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不久,许多民众的心理,诚如一位学者所描述的那样:“不甘心……做一个仰仗于战胜国恩惠的民族”,“对获得一个新的、更大的德国所具有的伟大和光辉更是梦魂萦绕。”希特勒的出现,正好适应了部分民众的这种心理需要。他在1923年暴动失败后,改变策略,煽动民族社会主义,获得舆论和民众的认同,1933年初被总统兴登堡任命为总理。他上台后,在兴登堡的支持下,解散国会,并利用国会纵火案,宣布紧急状态,镇压反对派。在此基础上举行国会选举,他的民族社会主义党,即纳粹党,也只获得43.9%的选票。他只有同民族人民党合作,才能保持国会的多数,并推行一系列法西斯措施。可见,这次选举是在部分政治力量受到摧残后,也就是民主遭受严重打击后举行的,选举的民主性是残缺的;加上许多人是怀着复兴德国的强烈愿望,非理性地选举了强人希特勒。这个结果正好说明是民主遭到摧残扭曲,才导致希特勒上台。当时的形势如此,不是民主本身有什么过错。

第二,选举仅仅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第一步。对于选举出来的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监督,过问它的决策和运行,是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也是不可推卸的义务。说它是权利,因为你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是主权和权力的授予者,你当然有权监督和过问;说它是义务,因为你既然选举出这个政府,同时也就承担了促使它履行职能的责任,你不能选了它却又放任不管。就好比一个大家庭请了一个管家,你要给他安排任务,要督促检查他的工作,不能请来了就不管了。当然,国家比一个家庭复杂得多,由选举产生的是一套非常复杂的机器。一方面,你有权直接过问、监督,如通过舆论、社团;另一方面,还要设置一整套可以制约、监督政府决策和运行的机制,确定一些必要的原则,制订相应的规章和法律。这些都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推崇三权分立,就因为它是权力机关之间实现民主制约、民主监督的最佳选择。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原则,它的主题是权力机关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在这个主题下,可以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三权也好,四权也好,五权也好,只要是有权力的机关,都应接受其他机关的制约与监督,也要对其他机关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不应存在什么不受制约与监督、高踞于其他权力之上的最高权力。反对三权分立,就是反对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保持一个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力的统治与专政。

(三)关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考察之一――理论来源和它的雏形

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高峰。这个理论体系帮助他获得大量处于中间状态的知识分子的拥护,但它自身的缺陷也导致了它的消亡。我们现在就来考察它的来源、产生、发展、作用和消亡的过程,看看可以从这里面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新民主主义的概念最早是毛泽东在1939年12月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提出来的。接着,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里,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1945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他又以《论联合政府》为题,对新民主主义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30日,他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纪念建党28周年,同时也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发挥,对即将成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描绘。

《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代表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

新民主主义理论的酝酿和产生,可以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来分析。从国内来看,中国共产党经历了长征的巨大牺牲,到达陕北后,对党的方针和政策,不能不进行一些新的思考、调整和转变。这个转变最明显地体现在1935年12月在瓦窑堡举行的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毛泽东在那次会议所作的报告里,在指出“中国革命的现时阶段依然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的同时,第一次提出“人民共和国”的口号,并且就“为什么要把工农共和国改变为人民共和国”作出解释。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9月29日,毛泽东在《国共合作成立后的迫切任务》一文里,提出建立“民族民主的统一战线”,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代替工农民主专政”。在1939年5月的《五四运动》里,他还提出“走历史必由之路”,“首先为了实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而斗争,然后再去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从这个思想脉络可以看出,新民主主义这时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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