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自由主义」正文
关键词 自由主义的普遍形态/自由主义的完备形态/每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的价值
一、自由主义的分析方法:空想自由主义与科学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Liberalism)一词,一般以为出现于十九世纪:“现在通行的看法是,‘自由主义’这一称号只是在十九世纪才第一次被用来称呼一种政治运动。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Liberal)”①。但是,依阿克顿勋爵所见,自由主义名词出现于18世纪:“自由主义――1707年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首次使用这个词。”② 不过,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肇始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它的奠基者是洛克,却是众所公认的。尔后四百年来,自由主义一直是西方思想界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自由主义思想家多如繁星,不胜枚举。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当推斯宾诺莎、洛克、弥尔顿、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弗逊、汉密尔顿、贡斯当、托克维尔、康德、休谟、柏克、斯密、边沁、穆勒、斯宾塞等;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则有格林、鲍桑葵、布拉德雷、霍布豪斯、杜威等;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海耶克、弗里德曼、奥克肖特、波普、柏林、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布坎南、萨托利等。
这些人都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这些人的自由主义理论是如此不一致,如此灵活多变、歧见纷呈、难以把握,以致直到今日,许多学者仍然认为无法界说自由主义,甚至认为给自由主义下定义是不可能的。萨托利亦有此见,他说:“如果我们用‘自由主义’这个标签与那些和它相近的概念比较,如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那么,自由主义在有一点上是无可匹敌的:它是所有概念中最不确定、最难以被准确理解的术语。”③ 然而,这些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不论如何不同,却不可能毫无共同点或普遍性:不可能存在毫无共同点或普遍性的事物。那么,这些自由主义理论所特有的――亦即区别于极权主义和社会主义等理论的――共同点或普遍性究竟是什么?
综观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著作,不难看出,一切自由主义理论所特有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一种主张实现自由社会的思想体系;正如一切共产主义理论不论如何不同,都是一种主张实现公有制社会的思想体系一样。自由主义是主张实现自由社会的理论,蕴涵着它必须解决三大问题:其一,何谓自由社会?这是自由社会的原则问题;其二,为什么应该实现自由社会?这是自由或自由社会的价值问题;其三,如何实现自由社会?这是自由社会或其原则的实现途径问题。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全部研究对象。因此,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原本由三部分构成:自由的价值理论、自由社会的原则理论和自由社会及其原则的实现途径理论。
由此看来,自由主义乃是真理。因为如果自由主义――主张实现自由社会的思想体系――不是真理,那就意味着:否定自由社会的思想体系,如极权主义和专制主义,是真理。极权主义和专制主义等否定自由社会的思想体系,无疑是谬误。因此,自由主义必定是真理:处于相互否定的矛盾关系的两种思想体系,必定一真一假。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自由主义理论都是真理。自由主义的研究对象――自由的价值、自由社会的原则和自由社会的实现途径――无疑都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为复杂深邃的难题,以致迈克尔・欧克肖特写道:“什么是一个自由的社会?随着这个问题,通向无穷遁词之夜的门打开了。”④ 所以,自由主义者们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难免歧见纷呈,因而其观点必定有真与假、全与偏、完备与不完备以及空想与科学等等之不同。但是,就同一研究对象来说,谬误可能无数,而真理必定一个。所以,作为谬误的、不完备的、空想的自由主义理论可有无数;而真理的、完备的、科学的自由主义只有一个。谬误,说到底,不过是达于真理的某种过程或阶段。所以,各种谬误的、不完备的、空想的自由主义理论,都可以看作是达到真理的、完备的、科学的自由主义的某种过程或阶段。
这样,正如各种谬误的、不完备的、空想的社会主义不能成立,并不能证明社会主义不能成立,而只有完备的、科学的社会主义不能成立,才能证明社会主义不能成立一样;各种谬误的、不完备的、空想的自由主义理论不能成立,也不能证明自由主义不能成立,而只有完备的、科学的自由主义不能成立,才能证明自由主义不能成立。因此,对于自由主义的评价,便应该以完备的、科学的自由主义为准;而不应该以不完备、不科学的自由主义为准。正如对于社会主义的评价,应该以完备的、真理的、科学的社会主义为准;而不应该以不完备、不科学的、错误的社会主义为准一样。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萨托利强调,对于自由主义的评析,乃是对一种自由主义――而不是许多自由主义――的评析:“难道我们必须屈从于这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一种自由主义而是存在许多种不同的自由主义吗?进言之,难道这些自由主义必须分成古典的、民主的、社会的、国家主义的、人道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等等若干种类吗?我不这样看。因为照此说来,也就可以断言:并不存在一种民主,而是存在许多种民主,每一个国家都有一种,并且每一种民主都一代一代地变化着。然而,事实上我们是以单数形式谈论现代民主的。同样,我们完全有理由以单数形式谈论自由主义――我们就依此见地去寻找并发现这种自由主义。”⑤
二、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自由价值论、自由原则论与宪政民主论
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无疑是自由的价值问题。对此,正如萨皮罗所言,不论自由主义论者的观点如何不同,却必定都崇尚自由、歌颂自由、倡导自由,认为自由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自由主义在所有时代的典型特征,是它坚定地相信自由对于实现任何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⑥胡适亦云:“自由主义就是人类历史上那个提倡自由、崇拜自由、争取自由、充实并推广自由的大运动。”⑦ 确实,如果否认这一点,否认自由具有重大价值,那么毫无疑义,他就不是自由主义者了。当然,重大价值与极大价值、最大价值不同;与最高价值、至上价值也不同。但是,这些价值无疑都属于重大价值范畴。一切自由主义论者都认为自由具有重大价值,却并不都认为自由具有最大价值,也并不都认为自由具有至上价值。但是,就自由主义的科学的、完备的形态来说,却认为自由具有至上价值:就自由主义的科学的、完备的形态来说,自由主义(Liberalism)亦即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lism)。因此,自由主义者斯皮兹(David Spitz)在他临终前所写下的自由主义的十大信条之第一条就是:“尊崇自由甚于其他价值,即使超过平等及正义。”⑧
为什么说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科学的、完备形态的自由主义观点?因为,如上所述,每个人的自我实现――亦即他的创造性潜能之实现――具有最高价值。使人自我实现的条件和途径固然很多,但最根本的条件和途径无疑只有一个,那就是使人自由:自由乃是自我实现的最根本的条件和途径。因此,说到底,自由具有最高价值。但是,最高价值未必是最大价值。自由是最高价值,自由的价值远远高于面包的价值。但是,正如柏林所言,自由的价值不如衣食的价值大:“埃及农民对于衣物和农药的需要优先于、强烈于对于个人自由的需要”。所以,斯皮兹说得不错:自由的价值高于平等及正义。但是,自由的价值未必大于平等和正义的价值。
既然自由具有最高价值,那么,显然应该使人自由:自由应该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所以,阿克顿一再说:“自由的理念是最高贵的价值思想――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⑨ “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⑩ 然而,真正讲来,人究竟怎样才算获得自由?人是个社会动物;他所过的生活,乃是社会生活。因此,只有当人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个自由的社会,人们才算真正获得了自由。所以,海耶克说:“一旦自由的利益被认识,人们便会去完善和扩展自由的领域。为此,他们将探究怎样才能构建一种自由社会。自由理论的这种发展主要是在18世纪而肇始于英法两国。”(11)
但是,究竟何谓自由社会?或者说,自由社会的原则是什么?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自由主义,主要讲来,就是一系列自由原则体系,就是一系列自由社会的原则体系。所以,海耶克写道:“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分子领袖贡斯当曾把自由主义描述为一种‘原则体系’,他指明了问题的实质。自由不仅是一种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受其指导的原则体系,而且是一种除非作为所有具体立法法案的最高原则来接受否则就不能维持的理想。”(12) 这就是自由主义为什么属于伦理学对象的缘故:自由主义,根本说来,乃是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体系,亦即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的体系。因此,阿克顿写道:“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治问题的紧迫性。”(13)
细究起来,自由主义所确立的自由原则――亦即自由社会原则――体系,原本由自由社会的普遍原则与自由社会具体原则两大系列构成:前者主要是自由的法治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与自由的限度原则;后者主要是政治自由原则、经济自由原则与思想自由原则。不论自由主义论者的观点如何不同,却必定都主张或承认这些自由原则;否则,他就不是自由主义者了。但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究竟如何,自由主义者们却往往意见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的考察,当然以最为完备的、科学的自由主义观点为准。
一个社会的任何强制,都必须符合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该社会的所有法律和道德,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这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的法治原则”。对于这一原则,霍布豪斯曾这样写道:“自由的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就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14) 哈耶克进一步说:“所谓法治下的自由概念,亦即当我们遵守法律时,我们并不是屈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是自由的。”(15)
人人应该平等地享有自由: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应该平等地服从强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的平等原则”。所以,哈耶克写道:“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有赖于任何人或如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因此,“为自由而斗争的伟大目标,一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6)
一个社会的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一个社会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这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的限度原则”。对此,波普讲得很清楚:“自由主义的原则要求,社会生活所必要的对每个人自由的种种限制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这一原则,自由主义论者们是没有异议的。否则,他就不是自由主义者了。但是,最低限度与最大限度都是相对的、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对于一些自由主义者来说是最低限度的强制,对于另一些自由主义者来说,却可能是过高的强制;反之亦然。所以,一些自由主义者主张“守夜人”式的国家,断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反之,另一些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这样少的强制不足以保障社会存在,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比这些要强大复杂得多,因而主张国家应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
一个社会的政治,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按照每个公民自己的意志进行,说到底,应该按照被统治者自己的意志进行。这是自由主义的“政治自由原则”。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将这一原则归结为一句话:“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被伯林称为“不折不扣的自由主义者”的威尔逊总统也这样写道:“政治自由是被统治的人使政府适合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的那种权利。”(17) 阿克顿则认为这是自由主义的大政方针:“麦迪逊、亚当斯、富兰克林、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建构一种新的政府理论的观点:在一个实践领域里由被统治者决定政府的大政方针。”(18)
经济活动只应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而不应由政府强制指挥,政府的干预应仅限于确立和保障经济规则;而在这些经济规则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的经济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的发现者和确立者,如所周知,乃是亚当・斯密,他称之为“自然自由制度”:“一切特权的或限制的制度一旦完全被废除,简单而显著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自动建立起来。每一个人,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时,就应该容许他完全自由地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