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宽容」正文
自由主义国家源于对“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的追求。当代自由主义政权是一种宽容方案的晚期花朵,这种宽容方案始于欧洲的16世纪。我们所继承的任务是重塑自由主义宽容,以使它能够在一个更为多元的世界里引导我们去追求“权宜之计”。
自由主义宽容对人类幸福有着无法衡量的贡献。在任何别的地方它都不会扎根如此之深,而可以被视为理所当然,它是一项再怎么评价都不算高的成就。我们不能没有那种早期现代的理想;但在晚期现代的环境中,它再也不能作为我们的指引。因为我们所继承的宽容理想体现了两种不相容的哲学。从一方面看,自由主义宽容是就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理想。从另一方面看,它是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生息。
如果自由主义拥有未来,那就在于放弃对最佳生活方式之理性共识的追求。作为大规模移民、新的通信技术和持续的文化实验的结果,如今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包含多种生活方式,有许多人属于不止一种生活方式。寻求就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宽容理想产生于为单一生活方式的各种要求所分隔的那些社会。它并不能向我们表明,如何在那些包含了多种生活方式的社会里共同生活。
宽容并非始于自由主义。在古代亚历山大和佛教的印度,在古罗马人、摩尔人和奥斯曼人中间,不同的信仰都长期和平共存。不过,并不依赖于共同信念的共同生活理想是一项自由主义的遗产。我们的任务是要考虑,在比构想出自由主义宽容的社会有着更深刻分歧的社会里,这一遗产会是什么情况。
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按前一种观点,自由主义制度被看作普遍原则的应用。按后一种观点,它们是和平共存的手段。按第一种观点,自由主义是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规定。按第二种观点,它是一种可以在许多政权中被人们追求的共存方案。
约翰・洛克和伊曼纽尔・康德的哲学代表了对一种普遍政权的自由主义规划,托马斯・霍布斯和大卫・休谟的哲学则表达了和平共存的自由主义。在更晚近的时代,约翰・罗尔斯和P.A・哈耶克捍卫了第一种自由主义,以赛亚・伯林和迈克尔・奥克肖特则是第二种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洛克对作为通向真理手段的宽容理想作出了经典表述。按洛克的阐述,自由主义宽容完全不怀疑宗教或道德的真理。它假定真理已经被找到,并把倡扬真理的义务加之于政府。它是对那些被认为不好或错误的事物的宽容。
洛克把宽容理解为通向一种真正宗教的途径。他并不把宽容扩展至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或许仅仅是因为他不相信靠劝说能使他们接受那种信仰。洛克为宽容所作的辩护是,它使我们能够发现最好的人类生活,他从不怀疑存在这样的生活。在其整个历史上,自由主义的宽容理想作为通向普遍理性共识的途径,都依赖于这样一种信念。
不过从自由主义思想的一开始,就存在着对宽容的另一种理解。霍布斯的思想中没有什么可以表明他赞成宽容是通向真正宗教的一种途径。对他来说,政府惟一要关心的是实践。按这种霍布斯式观点,宽容的目标不是共识,而是共存。
对那些追求就最佳生活达成理性共识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来说,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正如伏尔泰所说的:“什么是宽容?宽容是人性的附属物。我们满是弱点和错误;让我们为我们的愚蠢而相互原谅吧。”在人们就最佳生活达成一致信念上,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从来没有过分乐观。他们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各种情绪的力量,从而只是把理性视为人类事务中一种脆弱的力量。
正是人类理性这种明显的不完美支撑着作为获取共识之途径的宽容理想。在价值观念上获取理性共识的希望支持着今天盛行的自由主义哲学。然而,多种生活方式的持久存在乃是不完美的标志这样一种观念却丝毫得不到支持。
伦理学中的理性探索并不会产生出有关最佳生活的共识。它表明,善的生活以多种方式出现。认为运用理性就能产生出一致意见的观点至少跟柏拉图对话录中的苏格拉底一样古老。但即使如此,也并没有什么能够支持这种观点。理性可以给我们指示出我们的伦理冲突。通常,它表明这些冲突比我们所想象的更深刻,并使我们处于不知如何去解决它们的困境中。
自由主义的政权往往被视为解决现代多元主义问题的途径。但是,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权从中出现的早期现代社会,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如此同质。极少有(如果有的话)晚期现代社会在它们的价值观念与信仰上表现出同样的一致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彼此极为不同。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包含多种生活方式,推崇不同的善和美德。
社会包含不同伦理生活形式这一事实远非现代所独有。相反,在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上,晚期现代社会与古代世界不乏共同之处。现代世界中新的东西并不在于对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的接受,而在于对等级制的仇视。
欧洲道德哲学产生于其中的那些文化都包含多种伦理生活形式。希腊的多神论表达了价值来源无法还原地是多元的这样一种信念。如果它承认最佳生活的观念,那么这会是一种崇尚许多各不相同并有时相互冲突的价值源泉的生活。在接受多种价值源泉上,希腊人与其他的古代文化是一致的:古代犹太教极少给人们加上普遍义务;印度教承认在不同地位上和不同生活阶段有不同的义务。
古代社会对待差异比我们更友善。这部分是因为人类平等的观念很淡薄或不存在。现代性并不始于对差异的承认,而是始于对一致性的要求。不同的人们对善的生活有不同的看法,这种观念里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认为这种观念为现代所特有只是一种偏见。
古代多元主义在希腊哲学中几乎找不到回声。欧洲伦理理论的奠基人是一元论者。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不怀疑对人类来说有一种最佳生活方式。无论是如柏拉图所想象的,对人类来说善最终只有一种,还是如亚里士多德有时乐于承认的,善有很多种,最佳生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尽管他们从不怀疑这种最佳生活只有那些有闲的希腊男人才能充分享受。以这种古典观点看,对于人类之善的各种彼此冲突的判断是错误的征兆。对于欧洲伦理理论的奠基者们,就像对于他们之后的基督徒一样,价值冲突是不完美的标志,而不是伦理生活正常的一部分。
从一开始,道德哲学就致力于从伦理生活中驱除冲突。政治思想也是如此。希腊伦理学对于冲突的拒斥给欧洲政治哲学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在城市里,就像在灵魂中,和谐已成为理想。大多数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接受了苏格拉底、基督教和启蒙时代对于价值和谐的信念。但一种和谐理想并不是思考伦理学或政府的最佳起点。最好是从理解冲突――在城市里也在灵魂中――为何不可避免开始。
在我们所继承下来的形式中,自由主义宽容是一种理性共识的理想。作为这种规划的后继者,我们需要一种理想,它既不是基于有关最佳生活的理性共识,也不是基于有关最佳生活的合理的不一致,而是基于人们总是有理由不同地生活这一真理。“权宜之计”就是这样一种理想。它体现了自由主义宽容思想的一种较古老的潮流,并把它运用于我们新的环境之中。
“权宜之计”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许多种生活形式茁壮成长。在这些生活形式当中,有一些的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当这样的生活方式相互对立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是最好的。属于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不一定就存在分歧,他们只是不相同罢了。
但是,我们继承的宽容概念假定有一种生活方式对于全人类都是最佳的,“权宜之计”则承认有许多种生活形式――其中有一些无疑还有待人们去设计――在这些生活形式中人类都能健壮成长。对于主导性的自由主义宽容理想来说,最佳生活也许是无法实现的,但它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从“权宜之计”的角度看,没有哪一种生活方式可以说对任何人都是最好的。人类之善是如此千差万别,它不可能在任何一种生活中得到实现。我们所继承的宽容理想不无遗憾地承认一个事实,即有许多种生活方式。如果我们采纳“权宜之计”作为我们的理想,我们就得接受这个事实。
伦理探询并不会产生出适用于所有人的――甚至是适用于单独一个人的――一种独一无二的生活方式或价值体系。相反,它表明,人们有理由以不同的方式生活。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之善各种不一致的方面。因此,在不同的环境中,都可以有一种独特的人类生活。不过,没有哪一种生活可以完全符合人类之善所包括的各种对立价值观念。
“权宜之计”的目标不可能是平息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而是调和那些崇尚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念的个人和生活方式,使之共同生活。要和平地共同生活,我们并不一定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我们需要多种生活方式可以共存的共同制度。
人类能够实现的善的生活不可能全都包含在一个社群或一种传统中,这是因为人类之善过多地为冲突所阻碍。出于同样的原因,善的生活也不可能包含在任何一种政权当中。“权宜之计”的理论不是寻求一种理想政权,无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其他的。它的目标是要找到不同生活方式能够融洽相处的条件。
“权宜之计”是适应于多元主义这一历史事实的自由主义宽容。支撑着“权宜之计”的伦理理论的是价值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最基本的主张是,存在着许多种相互冲突的人类生长繁衍方式,其中一些在价值上无法比较。在人类可以过的许多种善的生活当中,有一些既不会比别的好,也不会比别的差,它们也不会具有同样的价值,而是有着不可通约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价值。
价值多元主义更接近于那些肯定道德知识之可能性的伦理理论,而不是我们所熟悉的伦理怀疑主义、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它使我们能够拒绝一些关于善的错误判断。同时,它意味着放弃伦理学中的一种传统真理概念。肯定善是多元的也就是允许它包含各种不存在惟一正确解决办法的冲突。并不是说这些冲突不可能有正确的解决办法,相反,是存在许多种正确的解决办法。
善并不取决于我们看它的角度,但它并不是对所有人都一样。这不仅仅是因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与美德,而更是因为被一种生活方式所称赞的会被别的生活方式所谴责。价值多元主义断言双方都可以是正确的。这一断言是悖论式的。它似乎意味着对古典逻辑所禁止的矛盾的宽容。这里是有悖论,但不是――或者说我将证明不是――那种值得我们关切的悖论。也许善不能包含矛盾;但它在各种不相容的生活方式中表现自己。
价值冲突并不必然表达出有关何者为善的任何不确定性,无论是实践上的还是知识上的。就算是最鲜明的价值冲突,它们也排除了任何此类不确定性。它们是善自身之内的冲突。和平与正义是普遍的善,无论对它们有多少种不同理解;但有时它们会提出不相容的要求。当和平与正义彼此对立时,更糟糕的是战争还是非正义呢?两者中没有哪一个具有必然的或普遍的优先性。和平也许比正义更紧迫;正义的要求也可能压倒和平的当下需要。在这类冲突中,人们不一定是对善或正义的内容有不同看法。分歧在于,他们对立的要求应该如何得到协调。
正义并不只是以一种声音说话。以色列和北爱尔兰那些陷于冲突的社群也许会宣称它们运用的是同样的正义原则,但在现今所处的冲突环境中,他们对于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的判断有着深刻的冲突。这部分地反映了对于共有历史他们有不同解释;毫无疑问的是,这也部分地表达了一个事实,即他们的利益在许多方面是对立的。当社群之间争夺控制稀缺资源的权力时,他们很可能会以公平的论调来证明他们那些对立的利益是合理的。当利益彼此对立而政治权力陷入危险时,对于什么是正义的要求,共有的正义原则可能会产生出不相容的判断。
但在正义的要求上的冲突并不仅仅来自我们所熟悉的这些人类弱点。正义本身就提出不相容的要求。当正义要求补偿社群过去所遭遇的非正义时,结果也许是对新的世代不公正。归还被不公正地剥夺的土地的要求也许会与一个同样正义的要求发生冲突,亦即基于几代人在这块土地上耕作而对它发生的要求。这类冲突并不是产生于一种不完美的正义感。它们表达了一个真理:正义本身包含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
即使可以提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正义概念,它也会提出一些令理性的人们产生分歧的彼此冲突的要求。同样,这也不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是不完美的,而是因为对这些冲突的不相容的解决方法可以是同样合理的。
普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可以以不相容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是人们属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一个原因。人类可以幸福地生活的多种方式体现了对不一致的普遍价值观念的不同解决。与自由主义的宽容理想相反,存在不同生活方式的事实并非理性的弱点。它体现了人类有理由不同地生活这个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