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勇: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及其对政党制度的影响」正文
内容提要:在西方,多数学者都已证明,单一选区制和议会内两大党制度的形成有高度关联性,这一结论在亚洲,特别是东亚,是否也同样适用本文以日本和台湾为例,分析议会选举制度变化(日本仅分析众议院)对政党制度的影响。由于日本和台湾均长期实行复数选区,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在政党政治上长期保持一党独大体制。之后,日本在1994 年,台湾在 2007 年都进行了复数选区制向混合选举制的改革,并分别于1996 年和2008 年进行了改革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混合选举制会导致两党制出现吗?结论表明,至少从目前来看,情况不仅如此,而且还出现了主导党体制的趋势。
近年来,有关选举制度的分析,侧重于不同计票方式及其对选举结果和政党制度的影响。就计票方式而言,包含相对多数―绝对多数制 (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 ,比例代表制度(proportional system)以及混合制度(hybrid system, mixed electoral system, or 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缩写为 MMP)三种。一般认为,相对多数制容易产生两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容易产生多党制。混合制作为比例代表制和相对多数制的结合,近年来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混合制会导致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呢?关于混合制选举制的研究对象,除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日本等发达民主体制国家外,另外像丁美洲的墨西哥,委内瑞拉,波维亚等国,甚至于是后共产主义的克罗地亚,匈牙利,陶宛,俄罗斯等,均已成为学界深入探的对象(Carlson, 2006: 362) 。目前这些主题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如 Bawn,1993,1999; Cox,1997; Norris, 1997, 2004; Reed, 1999; Shugart and Wattenberg,2001; Cox and Schoppa,2002; Ferrara,2004; Moser and Scheiner, 2004; Golder, 2005) 。那么,混合选举制在东亚的引入和盛行,会导致东亚地区的政党制度出现同样变化吗?
本文以日本和台湾为例,分析日本自 1996 年,台湾自 2008 年开始,采用混合选举制以来议会内政党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及其分类:文献回顾
多数学者都将选举制度分为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这实际上是以选举公式为依据划分的。选举公式的三个主要类型及其众多的子类型包括:多数决制(相对多数决制,两轮投票制,选择性投票为其主要类型),比例代表制(最大余数法,最高平均数法,单记名可转让投票法),以及半比例代表制(如累积投票制与限制连记法)1。混合选举制度的提法,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李帕特称半比例代表制;即在比例代表制的基础上,混合了其他制度,部分从全国的比例代表名单中选出,部分从单议席选区选出。半比例代表制并不意味着比例制名单和相对多数制名单之比恰好为50%:50%,在多数情况下,二者产生的议员数并不相同。广义言之,混合选举制即是不同选举公式和不同选区规模的组合;本文特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层级的国会(两院制中主要为众议院或下议院)选举中,在同一次选举中同时存在双层选区,两种记票方式的选举制度,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主要为“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复数选区比例代表制”两者的混合2。本文的选举制度改革指向混合选举制的过渡,根据经验,这必然对政党制度有重大影响。不过,在分析这种影响前,首先要了解选举制度本身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1,选举制度及其基本公式。
选举一般是将选票转化为议席的方式,如雷(DouglasW。Rae)将选举定义 为将选票转化为政党分配政府的权威(通常是国会)3。选举制度为一组本质上不变的选举规则,一个或数个相距的选举便在这些规则的指引下,在特定的民主国家中进行4。选举制度是极其复杂的5,它包括选票结构,当选规则和选区规模;塔佩拉和苏各特(Taagepera&Shugart)认为,还应该包括调节性议席和法定门槛。李帕特(Lijphart)把政党结盟对选举的影响也考虑了进来,他认为选举制度应包括:选举公式,选区规模,议会规模和选举门槛;另外,还有几个无关紧要的变量需要分析:选票结构,选区名额配置不当,议会制政体与总统制政体的立法选举的差异以及联立式政党名单的可能性6。不过,选举制度最重要的两个向度为选举公式和选区规模,这两者结合,可产生出不同的选举制度类型。进行选举要有一定的单位,即选区,又称选举区。选区规模是一个选区应选的名额7。选区规模对于多党分化的程度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影响:选区规模越大,亦即应选名额越多,则选举结果越接近比例代表制。有时全国仅有一个选区(如以色列和荷兰)。选区规模一般分为单一选区和复选区:每个选区每次选举产生一名议员的制度,称为单选区制(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又称为小选区制――笔者注)。英联邦系统的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等,都采取这一制度。复选区制(又可称之为复数选区制,集选区制,在中文里,还有分为中选区和大选区一说――笔者注),即每区每次选举产生两名或两名以上议员的制度8。根据经验发现,多数决制大致是单一选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根据定义,比例代表制必须使用于复数选区,换言之,选取规模至少是2个席次9。多数代表制(多数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制(比例投票制)是选举公式两种最主要,最简化方式,其他方式都由这两种演化而出。
多数代表制可以分为简单多 数(又称为相对多数,一轮投票制,即得票最多者胜出)“限定多数” , (又称绝对多数,即要求得到2/3 或者3/4 的赞成票)以及可替代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又译为选择性投票制或偏好投票Preferential Voting) (包括法国的两轮投票制) 10 。比例代表制可分为:名单比例代表制(List PR) ,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简称为STV)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为SNTV)和混合选区比例代表制。大多数选举公式都可纳入比例代表制或相对多数制两大类中,但也有少数选举制度介于二者之间, 即“半比例代表制” (Semi-proportional formula,也议为准比例代表制) 。本文的混合选举制度,包括了李帕特的混合选区比例代表制和“半比例代表制” 。
2,选举公式之一:多数代表制类型
最高票当选制。美国人称为相对多数制(Plurality System) ,在英国通常又 称“第一名过关制” (First Past the Post) 。它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不管候选人 得到的是过半票数还是相对多数票,只要得票最多即可当选(如果选两名,。政 ) 治科学家把这种制度叫做“相对多数当选的单议席选区” (single member districts with plurality elections) 。最高票当选制是英国的标准用法。一个赢得 53%选票的 党可能会获得 60%的议席(英文缩写为 FPTP) 。 过半数选举制(majority formula)要求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民的支持。 如果所有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就在两名得票最多 的候选人之间举行第二轮决赛选举(run-off second ballot) ,以便产生得票超过半 数的胜利者。过半数选举制一般不用于议会选举。不过,法国的国民议会选举采 用“单名选区过半数-相对多数混合选举制” (mixed majority-plurality formula in single-member districts) 在第一轮选举中 :候选人要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方可当选,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就举行第二轮选举,这时只需获得 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总统选举中的法国的两轮投票制也是出于这种用意, 即 第一轮由选民投票选举总统候选人,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的得票过半数,则由得 票最高的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然后按照相对多数原则选举产生总统。该选举 制度又可称为“绝对多数―相对多数决”制 11 。 替代性投票/可替代投票制。 见于澳大利亚。 候选人从单议席选区选举产生, 这一点和最高票当选制一样。 但不同的是, 选民对候选人进行排序: 第一, 第二, 第三等。某一候选人所获第一选择得票数达到半数以上即可当选;如果所有候选 人所获的第一选择选票均未超过半数,获得第一选择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即被淘 汰,其得票以第二选择转给其他候选人。如此不断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其 选票按下一选择重新分配,直到产生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胜利者为止。
3,选举公式之二:比例代表制(PR)
它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同政党得票比例和其在立法机构所得议席数之间建立 一种比例关联,如一个获得 53%选票数的党,赢 53%的议席。在现实中,纯而又 纯的比例代表制是不存在的。 名单比例代表制,在多名(候选人)选区中政党提出候选人名单,选民把选 票投给某个政党所提名单(有时候也允许选民把选票分别投给几个名单) ,议席 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将选票转化为议席时采用的不同的数 学公式,还可以对名单比例代表制作进一步的分类。 “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制” ,它与名单比例代表制不同之处在于:选民投票的 对象是候选人个人,而不是政党提出的名单;单记名可转让投票在决定当选者的 程序方面会发生两种类型的选票转让:第一,当候选人已经获得了当选所需要的 最低选举商数之后, 他们不再需要的多余选票依其下一选择转让给名单上尚未当 选的其他候选人;第二,得票最少的候选人被淘汰,他(她)的选票以同样的方 式转让给其他候选人;上述步骤反复进行,直到全部议席分配完毕。单记名可转 让投票制因其兼具允许向候选人个人投票以及产生比例性结果两个优点而备受 赞扬,但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并不多。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 单记名不可转让投票制是指在复数选区中,不 论应选名额为若干,每位选民均只能投一票的选举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非让渡 投票” ,主要是指不管候选人得到多少选票,均不能将多余的选票让渡给其他的 候选人, 以区别于爱尔兰, 马耳他, 及澳大利亚 (参议院选举) 等国所实施的 “单 记可让渡投票制” 。
二,选举制度影响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学者已有非常多的分析( Rae,1971; Lijphart,1984 and 1990; Durverger,1954; Sartori,1976 and 1994) 。他们相互影响,执政党都会利用选举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所以,政党会塑造选举制度。 另一方面,选举制度也在影响和改变着政党制度,他们互为对方的自变量。从选 举制度看,选举制度即便不是政党制度的唯一决定因素,也是其重要的决定因素 之一 12 ,试总结如下: 第一,所有的选举制度都有利于大党,不利于小党(等同于:所有的选举制 度都倾向于比例性偏差,不过有些偏差的情况甚于其他) 。道格拉斯W。雷对选 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联系做出了突出贡献 13 。尽管不同的选举制对政党制度产生 迥然不同的影响。但是雷强调,也有一些重要影响是各类选举制度所共有的。他 特别指出,大党获得超额代表席位,小党只得到不足额代表席位的问题,并非仅 存在于相对多数和过半数选举制下,而是所有选举制度的通病。他说:1 所有的 选举制度都会产生非比例性的结果;2 将有效参选政党的数目与有效议会政党的 数目进行对比就不难发现,所有选举制度都倾向于减少有效议会政党的数目;3 所有选举制度都可能将未获半数以上选民支持的政党制造成议会多数党。而且, 上述 3 种倾向在相对多数制和过半数之下比在比例代表制下强烈得多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