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发:华人、建国与解放:马来西亚独立50周年的再思考

作者:许德发发布日期:2013-05-16

「许德发:华人、建国与解放:马来西亚独立50周年的再思考」正文

上世纪的二次大战后,亚非等第三世界国家掀起壮观的民族解放斗争运动,殖民地纷纷获得独立,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而马来西亚也跟上此浪潮的尾澜,获得了独立。独立可说是民族解放思潮的具体实践。步入今年8月,马来西亚建国亦将届半个世纪。可以预期,我们从现在开始,将陆续看到各方面如何大事迎接国家的50周岁诞辰。

从历史长河的角度而言,50年不算长,但确实有其特殊的意义。毕竟这意味著自独立之后,国家已经历差不多两个世代了。也许可以确定,庆祝活动将不免大力宣传民族和谐以及独立之后即执政的国阵政府的“丰功伟绩”。然而经历了整整两代人之后,马来西亚社会似乎也到了省思“独立”之于国家意义的时候:当年响彻云霄的“民族解放”口号意味著什么?尤其是马来亚之独立,对作为非土著和少数族群的华人社会又意味著什么?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从这些追问中理解及掌握1957年以降马华史上所出现的新兴“问题丛聚”(problematiques)。这些镶嵌于当代客观历史情境的新兴问题丛聚,既是上述历史脉络的延续,同时也是当代华人社会之开展所必需回应、甚至是解决的课题。本文尝试把“独立建国”置放于近代民族解放运动思潮的脉络下,审视其所得所失,以及华人社会在其中之进退失据的处境与问题。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这是一个非常初步的讨论,主要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思路,在史实的选择上不可能面面俱到。

独立是以民族解放为前提

对作为移民社群的马来西亚华人而言,独立建国之于他们大体上是相当被动的,因为他们的(中国)政治认同之本土转向较为迟缓,也没有诸如马来人具有土著地位的合法性处境(至少殖民地宗主国也如是视之);他们也没有北美、澳洲这类移殖国中白人占多数人口的优势位置。从一开始,马来西亚华人就夹在土著马来人与殖民宗主英国人之间,欠缺政治法统与现实实力,因此所谓的“民族解放”,往往不在他们“天赋”的权利之中。然而,这并不意味著华人社会自绝于这道激昂的近代思潮。实际上,由于长期作为中国近代思想的外延,马来西亚华人也在1920年代兴起了一股波澜壮观的社会主义思潮,而“民族解放论”正是社会主义思潮的题中之义。受到影响的左派青年,曾热切的投身于马来亚共产党的民族解放运动,甚至于走进森林进行武装斗争,与英殖民政府抗衡。独立之后,合法的左翼劳工党也曾把不少青年席卷而去,直到1970年代之后才逐渐衰歇。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整体左派本身大体对自己所强调的“解放论”究为何意似乎亦不太明确,学理建设当然更为单薄。大体上,他们的“民族解放论”倾向于反殖民、反帝国统治,不与殖民当局合作,期望马来亚民族的自决,但却忽略了“民族解放”最后其实是以个人的解放、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民族自决的一个统一信念是,只有在政治上独立了,人们才能实现自尊 。

从世界的角度而言,在近代第三世界的非殖民化过程中,所谓的解放在实践上也似乎仅仅意味著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取得独立。换言之,如果没有殖民压迫的存在,民族自决便失去其合法性,这也是许多国际法学者的共识。因此,在非殖民地化时期结束之后,自决的时代就已经结束了 ,历史往往走向了反面。学者就指出,在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国家地位的赢得既没有带来发展,也没有带来自尊。许多国家并没有资格表明自己已经实现了自决理想中所允诺的东西;在非殖民地化的道路上,常见的一个嘲讽,即在于人权平等的欠缺。自治的允诺之一其实是在政治独立的自由气氛中,个人将会充分享受他们的人权,得到包括自尊的满足 。民族解放运动的结果往往可能给民族带来独立,但吊诡的是,它并不给人民带来解放。他们推翻了外来的压迫,换取的却是对自己人压迫。萨伊德即以反殖民思想家法农(Fanon)对殖民地国家本土精英的批判指出,民族独立不必然会带来人民自由作主意义上的民族解放。因此,民族独立的思想需要转变为关于解放的理论,“现在必须经由一个非常迅速的转型,(民族意识)转化为社会和政治需要的意识,而使其丰富并深化,换句话说,转变成(真正的)人文主义。”

从近代民族建国思潮的角度来说,所谓“独立”都是以人之“解放”为前提的。它以自由、平等、自决、民主为核心观念。“解放思潮”所到之处,其实意味著每个人都要重新考虑个人的位置、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解放思潮就是从传统的社会脉络中解放出来,重新给个人与其他的关系定位。更为重要的是,人作为人皆具有同样的尊严与价值,因而应受到政府的平等对待,并享有基本的权利。这是美国独立革命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信念。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做出类似的宣示。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亦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举例而言,美国的《独立宣言》就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这个宣言不仅指民族的平等,而更重要的是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宣告:“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宣言中短短几句,就已依据自然法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它明确揭示了作为一个民族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独立和平等”。换而言之,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民族独立的宣言,也是民族平等的宣言。随后,无论种族还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法中,都先后陆续有了规定和体现。印度宪法也规定,国家对公民不分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一律平等。在当今世界上各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内各民族平等的已少乎其少。简言之,按照“民族解放”的意含,其实“独立”意含著平等、自由以及宪政的建构,其目标是解放个人。然而马来西亚之独立除了对马来人主权“解放”之外,还意味著什么?若从上述角度叩问,答案是非常清楚的,即这标志著所谓马来人议程(Malay Agenda)的开始,一个马来民族国家建构的开始。

最后关头:独立与失落的平等

要理解马来亚的建国走向,我们必须追问马来亚建国的主要力量及其形态。实际上,支撑马来亚独立的民族主义力量,主要来自于巫统的马来建国主义。他们的基本观点是:马来亚的土地是马来人的土地、马来亚的文化是马来人的文化――这是一种原地主义的论述。按照这种逻辑,华人不属于这个国家,因为他们在心理上不忠诚于马来西亚。因此,华人所面对的建国力量并不是一个既强调民族自决、同时又强调这种自决应当导致自由民主宪政之自由主义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不管幸与不幸,华人因素已成为马来西亚国家建构中,影响国家走向的关键因素。华人的存在,在战后如同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被视为一个问题,被看做是对土著的威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马来西亚独立后逐渐走向马来霸权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克服“华人问题”。从1961年的教育法令、1962年的宪法修正、1965年的废除地方选举及新加坡被驱逐出马来西亚、到1969年五一三排华事件发生后的一系列种族性政策之出炉,诸如新经济政策、国家文化政策,等皆使这个走向达到了高点,并基本完成建立了马来国家(Malay Nation)。换句话说,国家极大的推动了政治和社会的民族化进程,马来国家之建构可说走向了“独立解放”的另一反面,并距离“民主化”越远。因此,我们可以概括言之,独立之后的马来亚是一种“民族化”,而非“民主化”的建构。

事实上,许多研究已经显示,国族主义与平等的自由主义是具有紧张关系的,这也可从马来西亚的政局得到例证。诚如前述,由于历史的因素与马来人的危机意识,他们发展出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威权制度,封闭、仇外,而非以启蒙运动的理性和普遍人道主义为基础,以建立开放、多元社会的民族主义。显然的,处在第三世界诸如马来西亚此一“半桶水”式的变调民族“解放”运动下的少数族群,真正意含上的“独立”与“解放”之实践难度,由此可想而知。因此从历史角度而言,独立建国之时,殖民地政府既退,但华人民众思想中似乎没有出现“解放感”。对华人而言,走了英殖民宗主,来了马来土著霸权,华人对前途更为难定及感到不安。

1950年代独立运动下的华人,可说是处于一个迫切需要安慰的时期。一方面他必须选择身分认同,另一方面则必须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而分裂的母国(中国)无力帮助他,他自身也没有实力自救。随著独立运动和国家宪法之制定等历史性事件的接踵而至,这股不安与骚动愈演愈烈。这是因为正要拟定的宪法将决定他们在这个国家的未来与前途。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关键时刻”,其巨大的辐射力量,对后人产生决定性影响。马来西亚独立前夕的宪法制定谈判,正是这种“关键时刻”。当时颇能代表一般华人的全国注册华团工委会就认为,“如未能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华人在本邦之地位,恐无平等之可言。如在宪法尚未通过之前不争取,将来悔之已晚。” 其主席刘伯群曾疾呼道:

全马华人已面临了最后关头,如不及时争取,恐已无机会了……经过冗长时间之讨论,乃认为目前本邦华人已面临了生死关头,非从速派出代表团赴英向英廷力争平等待遇不可。为了我们下一代,为了我们的子子孙孙,非力争不可 。

这一席极为沉重的谈话值得我们在此加以援引,因为它可说是现代华人社会沿袭半个世纪之“危机叙事”的最初表述,而且也道出了华人危机意识的根本核心源头,即“平等”仍是未解决的优先问题。华人社会的忧虑,最终凝聚成一股“争取公民权运动”,极具代表性的华团代表们在吉隆坡举行了“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争取公民权大会”,针对华人公民权、母语教育及马来人特权通过四项议案,即所谓的“四大原则”:

(一)凡在本邦出生的男女均成为当然公民;

(二)外地人在本邦居住满5年者,得申请为公民,免受语言考试的限制;

(三)凡属本邦的公民,其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

(四)列华、印文为官方语言。

他们发布了宣言,对宪制的要求开宗明义地定位在“建立公正”(to establish justice)的话语上,并在论述上诉诸普遍人权为其支撑点,更重要的是它尝试在“支持独立”的框架中提出问题,从而给“公正”二字烙上了历史的自然性和正当性。在华团的论述中,他们似乎期待以公民国家(citizen state)的方式形成新国家。他们强调以联合国人权宣言作为依据。但必须立即指出的是,这些原则都是攸关华人的集体利益,而未能突破华人本位的思考模式。这四大原则大体指向了一个平等、多元的国家想像,可说是对马来国家建构之反动,当然最后华人的争取功败垂成。除了公民权之发放稍微放松之外,他们其他的要求无一实现,这即注定了华人今后的不平等待遇。宪法基本显现了马来国家的原形态,马来人被规定享有没有限定时间的特殊地位,马来文与伊斯兰教分列官方语文及国教。

对老一辈华人而言,华人在英殖民时代的际遇要比独立后的马来人主权时代好,因为当年至少两大族群都是被统治者。当时的华人认为,独立后的宪法与政策比过去更为不利华人。例如,华团领袖梁志翔认为,马来人建议的新工业条例,较诸殖民地政府更加严厉,与其独立得不到互助平等,不如维持殖民政府的统治 。英国人即使自1920年代之后开始实行亲马来人政策,但也不及独立后严厉风行的马来人特权政策那么苛刻。那时独立思潮是整个时代的主旋律,甚至于是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无人可否定。然而就整体而言,除了亲英的土生华人之外,当时的一般华人很少有鲜明的“不独立”意识。在这个新兴国家的诞生中,华人领袖大体都保持一种当时被报章称为“光明正大”的立场:“独立第一,团结第一” 。公民、平等观念事关生存权,自然也著重,而且西方现代思想毕竟也多多少少“转化”了华人思想,但却未形成一种深刻、绝不放弃的意识。诚如前述,左派之间虽流行过波澜壮观的解放思潮,但其所强调“马来亚民族解放”仅是“反殖”、“反帝”,而对当时华人而言更为重要的“人之解放”普遍民权观欠缺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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