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从“村民”到“公民”的路径及其选择」正文
【摘要】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最为重要、迫切和令人感到困惑,也是颇有难度者,是“村民”如何转变成真正的、合格的“公民”,而其路径与选择尤为重要和突出。对此,现有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存在的局限也是明显的。欲突破和超越现在难以逾越的瓶颈,必须确立科学眼光、进行观念更新、改变研究方法。具体而言,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传统与现代的融通和再造中,赋予“公民精神”以中国式的理解;二是在自治与他治中,锻造和培育“公民意识”;三是在个体与群众之间,理解“公民性”的复杂内涵及其张力效果。这样,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的许多关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村民”的“公民性”和“公民精神”自然就会建立起来。
【关键词】村民;公民精神;路径;选择;科学发展
中国农村问题研究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而其主角――村民更是被视为重中之重,由此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丰富多样、难以计数和评估的。不过,从“公民性”的角度来研究村民,尤其是将之放在基层民主政治的维度加以考量,还并不突出和显著。就目前情况看,这方面的成果有逐渐增多之势,但其存在的局限和难以逾越的瓶颈也是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观念趋于守旧,缺乏广阔的视野和发展的眼光,问题意识、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强,从而给人以表面化、模式化、空洞化的感觉。其实,只有将村民放在一个更为广大而具体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全面、系统、科学、有效地探讨其公民诉求,才能把握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脉动、症结及其未来趋向。本文主要从路径和选择上,探讨“从村民到公民”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以期有助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一、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公民精神的中国式理解
如何理解“公民”、“公民性”、“公民文化”及其“公民精神”,这是一个复杂和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国家、民族、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背景,面对这些概念也就必然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分歧。不过,由于人类在差异中有雷同、个性中有共性,所以对这些概念又有某些趋同。具体到当下的中国语境,人们普遍将这些概念赋予“现代”“现代化”、“现代性”的理解,即认为它们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后的结果。换言之,只有将“传统”变为“现代”,中国才能实现“现代化”,传统的“臣民”才能变为现代的“国民”和“公民”,“公民性”和“公民精神”才能成为中国的现实。这是一种一元化和简单化的理解方式。
早在清末民初,有感于国贫民弱的现实,梁启超就写下了《论不变法之害》、《良心麻木之国民》、《少年中国说》等,全力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专制主义的流弊,倡导“国民”、“新民”和“少年中国”,这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是十分必要和富有伟大意义的。但是,一元化思维导致的片面、义愤和表面化也是明显的。随后的鲁迅将中国传统文化概括为“吃人的礼教”也是如此,它一面希望用“拿来主义”的方式大胆向西方学习,另一面试图通过“改造国民性”,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扬弃和否定,以至于在一些文化革命先驱者中,出现“少读或不读中国书,多读外国书”,以及“中华民族是根本败类的民族”,于是要“换血换种”的看法。站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以根本的态度来看,这些认识和做法无疑是颇有意义的,但从科学角度和历史发展的辩证法进行审视,其间的缺失也是明显的。改革开放之初,向西方学习成为国人的一种追求,以至于后来成为一种时尚,这也是许多外国的理论与方法被铺天盖地、迅速介绍到中国的重要原因。此时,有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人的现代化》影响甚大,其中有这样的表述:“一个现代国家,要求它的全体公民关心和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活动。一言以蔽之,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传统的人所拥有的品质使他们容忍或安于不良的现状,终身固守在现时所处的地位和境况中而不求变革。那些陈腐过时的、常常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制度就暗暗地靠着这些传统的人格性质,长久顽固地延续下去,死死抓住人们。”【1】这种观点即使在数十年后的今天,仍熠熠生辉和光彩照人。不过,从中也可看出这样的偏向,即“公民精神”只存于现代国家和社会,而与传统人格相去甚远甚至于南辕北辙。在此,“公民精神”就成为传统与现代的一条分水岭和楚汉分界。当下的研究者更多的是遵循着这样的一元化路线,从而将中国传统与现代的“公民精神”进行的区分,如有人这样认为:“公民意识、公民文化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是近代以来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传统(相对于近代而言)的法律制度和政治观念中,并无‘公民’的踪迹,公民观念是舶来品,深植于人们政治意识中的是臣民观念。臣民与公民无论实质、内容抑或表现形式都是大相径庭的。”【2】也有人指出:“中国农村现代化,实质是实现农民从传统特性的角色转变为体现现代特性的公民角色。”【3】如果说,从中国农民和村民需要向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转换,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急迫的;不过,在“公民”和“公民精神”层面,将“传统”与“现代”做纯然二分,尤其是强调中国传统文化毫无“‘公民’踪迹”,是“臣民观念”的表现,这是犯了绝对化、概念化和简单化的错误。
如果站在传统与现代对立的角度来看待“公民”和“公民精神”,那就极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否定甚至抛弃中国传统文化,包括中国农民、村民身份,向西方公民转换,在现代化和现代性中实现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祛中国化”和“欧化”、“西方化”甚至“崇洋媚外”的逻辑发展的必然选择。应该承认,西方现代文化与民主政治确实有利于“公民精神”的生成,事实上其公民社会也已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这与中国尤其是农村基层“公民精神”的缺乏形成了鲜明对照。不过,不能因此否认中国传统的“公民”因素及其精神,也不能不看到西方公民社会中也存在着非公民性的情况。就前者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虽是以专制主义精神为主导,“臣民”甚至“奴性”俯拾即是,但“公民精神”也不缺乏,否则就很难理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观念和实践,也很难理解在中国人包括乡村社会中的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真诚信赖。关于这些,虽然不能名之为“公民精神”,甚至还不能称之为“公民社会”建构的理性自觉,但超出“一己之私”而进入“公”德与“公”心,有着“公民精神”的内容却是不能否定的。换言之,数千年中华文明如无“公民精神”的元素,它的繁荣与延续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后者而言,西方的“公民社会”也有偏私的一面,对于金钱与名利的过分推崇甚至崇拜,对于自我个性的过分张扬,实用主义的甚嚣尘上,都使得西方所谓的“公民社会”充满危机。因此,将西方文化与现代化、公民精神画等号,将中国传统文化与封建专制、臣民文化画等号,并欲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基于“村民”向西方“公民”的转变甚至蜕变中,这是一条迷途,至少不是一条光明大道。
从接受主体的角度来说,如果让中国农民尤其是村民抛弃传统,而变成所谓的西方“公民”,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如果没有中国传统“公民精神”(哪怕是一些素质和元素)作为前提和前理解,农民包括村民不要说难以接受西方的“公民性”,就是“拿来”了也不能吸收,更难以变成自己的营养与血肉,其中国特色也就无从谈起,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和快速发展,甚至会走向变异。因此,真正的文化交流、选择和传播应超越一元论而走向“取长补短”的多元融通、开新创造,“从村民到公民”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应该如此:珍视和保留中国传统的“公民精神”因素,大胆吸收西方现代社会的“公民性”,在对话、融会、提纯中进行创新,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事实上,西方所谓的“公民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孕育、产生、发展和确立的过程。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公民就是一种身份和特权的象征,与当下所指的公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公民文化”,阿尔蒙德就指出:公民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现代与传统的混合政治文化,它混合了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既具有传统部族村落自我封闭的互信,又具有对统一国家和专业化中央政府机构的认同和忠诚,同时还有对现代复杂的政治系统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意识和要求。【4】这显然与我们当下许多将传统与现代相分离的观念大为不同,而是更为宽容、合理、科学的“公民文化”理念。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我们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就会有新的认识和体悟,许多看法和做法也会迥然不同。比如,2011年前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村,组织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约60人,听请来的老师讲《弟子规》、《朱子家训》等传统经典,着力培养热爱祖国、忠诚奉献、乐于助人、家庭和睦、和谐友善的现代公民。【5】如站在“西方”或“现代”的角度对“公民”进行一元化理解,那么,北湖区村庄这种借助于传统文化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荒唐可笑的;但站在阿尔蒙德多元混合的“公民文化”观上看,北湖区村庄的做法就是值得肯定和倡导的。当然,若不顾现代公民文化的内容,一味地从中国传统寻找资源,甚至以传统代替现代,那也是不合理、非科学甚至会越走越窄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民文化”未能长成参天大树的原因。
总之,在农民、村民向公民转换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用“现代”的一元消解“传统”的一元,更不能相反。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建成一个跑道,使“公民文化”和“公民精神”互通有无、相得益彰、整合再造,以便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着中国特色的“公民精神”。否则就会成为“南为橘,北为枳”的尴尬状态,更不要说简单照搬和机械套用西方的所谓“公民”思想了。
二、在自治与他治之间:公民意识的锻造与培育
在中国农村村民“公民意识”的养成方面,研究者各抒己见,各级党委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这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政治获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当前中国村民的“公民意识”还不能令人满意,甚至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有研究者于2011年对河南某村庄进行过调研,当问及村庄村民“对村中选举感兴趣吗?”时,村民的回答是:非常感兴趣的占15.9%,比较感兴趣的占29.6%,不太感兴趣的占48%。【6】时至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身处文化大省的河南农村,面对普及全国的村委会选举,竟有近一半的村民表示“不太感兴趣”,其公民的参与意识可想而知!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村民自治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以后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何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不能不与村民自治的内外动力匮乏有关,也与有关政策制定、实施的矛盾相连,还与我们对“公民意识”的理解和理念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些,在村民自治中的“自治”和“他治”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以自治为例,培育公民意识最好的办法是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就像1983年彭真所言: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些工作中有许多由它们来做比由政权机关来做更适当、更有效”。【7】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又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们党和政府试图通过村民自治来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和公民意识,态度是明确的,认识也是清醒的。也是在这一基点上,长期以来的村民自治充分肯定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力避各级政府包括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