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

作者:何哲发布日期:2015-03-30

「何哲: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正文

作者简介: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博士,现为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包括网络社会治理;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战略;经济与制造业服务化等。

摘要:网络社会的到来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重大转型,是人类社会新的强连接组织方式和新的生产生活存在方式。一种盲目乐观的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一定促使人类社会更加自由,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网络社会作为技术文明的高峰对人类自由本身的侵蚀。本文认为,网络社会在便利人们生产生活和重构社会组织方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从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思想上等各个方面剥夺了人作为个体的社会存在基础。这就直接导致了个体自由根基的丧失。因此,网络社会不一定必然会通向自由王国,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有通往新的奴役时代的可能。为了保障网络社会能够真正促进人类的自由发展,需要从对技术使用的限制,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私权与公权的平衡角度来实施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网络社会;自由;奴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沟通便利时,人类社会本身也以全新的方式进行着重新的塑造和构建。一种典型的乐观观点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新的自由形态,网络社会注定会使得人类通向更大的自由。这种观点集中体现在约翰巴洛在网络社会独立宣言中所公开声明的:

"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作为未来的代言人,我代表未来,要求过去的你们别管我们。在我们这里,你们并不受欢迎。在我们聚集的地方,你们没有主权。"…."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所有的人都可加入,不存在因种族、经济实力、武力或出生地点生产的特权或偏见。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害怕被强迫保持沉默或顺从,不论这种信仰是多么的奇特。你们关于财产、表达、身份、迁徙的法律概念及其情境对我们均不适用。所有的这些概念都基于物质实体,而我们这里并不存在物质实体。"

巴洛的表述实际上代表了网络社会理想主义的极致,其认为无论在思想、财产、表达、身份、迁徙等各个方面在传统社会中所受到的桎梏,都因为网络社会的形成从而消解,在网络社会中人类社会整体将进入到新的自由形态之中。然而,无论从理论和现实来看,这种观点显然在各个方面忽略了网络社会本身所蕴含的消减人类社会自由程度因素的增长。

如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网络社会由于其在形成时所蕴含的本质属性,从而内在具有自由与不自由两种因素和趋势。因此,网络社会是否能带给人类更大的自由,取决于网络社会内在两种程度的此消彼长和人类在保障网络社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程度。

一、网络社会的内在本质和属性

关于网络社会的概念界定有很多,大体而言,存在两种界定和三种视角。两种界定是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概念界定。其中狭义的界定认为网络社会是由于使用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体系而连接在一起的社会组成,即将网络社会严格界定在数码空间所形成的虚拟社会。而广义的界定,认为网络社会不仅是指虚拟的数码社会,而是包括虚拟与现实社会的人类社会的整体。

针对网络社会的存在属性,还有三种基本的视角,一种是网络社会的虚拟社会视角,其核心是认为网络社会是严格意义上的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存在明显的界限和不同,并认为网络社会由于与现实社会的本质不同,从而天然的具有自由的内在属性。第二种视角是网络社会的现实社会延伸视角。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并不是什么虚拟社会,无论从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等等,网络社会都是现实社会在数码空间的投影,因此,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属性。这种视角的核心是否认网络社会的独立性,强调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高度一致性。第三种视角是综合的视角,即认为,网络社会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虚拟社会,也不是完全的现实社会的延伸,而是跨越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混合体系。这种观点的核心是既承认网络社会具有与原有的现实社会不同的特性,又承认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巨大联系。并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在现实存在与虚拟存在的连续统一体。网络技术的最终发展会使得人类的网络存在与现实存在高度混合,从而形成完整的新的人类社会形态的整体。更进一步,网络社会的虚拟现实混合视角认为,正如同工业社会并不是仅指工业系统内部的循环而是指以大规模、高效组织的工业生产为核心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人类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也并不是仅指计算机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社会组成,而是指以互联网作为核心生产生活与社会组织方式的新的人类社会形态。

以上的三种视角,其核心在于界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距离和关系,只是不同的视角下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距离有所不同。更进一步,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其内在本质是什么?这是值得认真去探索和追问的。

图1:对网络社会本质的三种视角

结合网络社会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巨大重构作用,可以发现,网络社会的核心本质是两个,一是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类社会组织强连接形态;二是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存在和运作形态。网络社会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种种巨大作用乃至人类自由的影响,均是从这两个本质特性中来源的。

1、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的强连接组织形态

人类社会之所称为社会,就在于作为个体之间形成了稳固的社会连接和社会组成,而正是这种社会连接和关系也塑造了人类本身。所以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人类历史发展的本身,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连接方式的过程。例如在农业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原始的通信与交通工具。而在工业社会,演化和发展出了电报、电话、汽车、飞机等现代化的连接方式。而在网络时代,人类社会实现了高速、便捷、低成本的普遍连接状态。在这种连接状态下,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个体之间都可以方便轻易建立有效的直接连接。整个人类社会的距离被极大的缩短。一个典型的描述理论即六度空间理论,即认为任何两个个体之间只需要不超过六个个体就可以建立连接,这称之为六度分割理论或者小世界理论。以这种形式,网络社会以更加紧密的形态重构了整个人类社会结构。

当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强连接后。两种相应的结果就自然而然的产生,首先,作为个体,其所面对的其他人类个体的数量和范围被扩展到了整个人类社会。这就极大增加了个体与整个社会的沟通能力。而能力的扩大是个体自由的重要基础,或者说个体能力本身就是自由的组成部分。而能力愈强的个体,也自然而然在社会中拥有更大的自由,反之亦然。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强连接,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被自然的严重缩短了。在网络时代,传统社会中对单一个体存在未知社会领域的状况也被彻底的改变了。随着网络的发展,可以预想,任何连接在网络中个体都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其他个体的连接,因此,原先受制于地理文化等自然限制而形成的社会未知领域都将会被暴露在其他个体的观察之中,并与其他个体形成密切的互动。这就产生了一个自然的后果,任何个体与其他个体的精神距离都被拉近了,这就必然限制个体自由意志的独立精神空间。

2、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运作和存在形式

除了强连接外,网络社会还重新提供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方式。这种改变首先体现在网络社会作为人类的新的存在和运作方式。一般而言,作为个体的存在,首先是通过个体感官对物理空间时间的感知,形成了对客观存在和主体客体之间的概念,并进一步形成自我的存在感,这可以称之为个体的感知存在;第二种存在的层面是通过个体之间的交互和社会关系,使得单个个体形成自身在社会中的定位,并通过社会交互形成社会存在感。这可以称之为个体的社会存在。

以上的两种存在,在网络社会时代,都产生了深彻的变化和重构。一方面,网络社会通过个体之间的强连接状态提供了人类个体的社会存在。在网络时代,由于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构建了新的强连接形态,传统基于现实渠道的大量政治、经济、社会行为都能够以网络形式进行重构,例如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社会组织等等,并且由于网络不断推广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使得几乎所有的社会交际行为都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网络上得以呈现,这就充分提供了个体的社会存在感。而在另一方面,新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虚拟仿真技术的出现,还能够进一步为人类的个体感官提供个体感官的感知存在感。通过虚拟仿真技术,可以通过对空间时间的技术模拟提供予个体以相当真实的感知水平,这就提供了个体的新的存在感。并且通过虚拟仿真技术,还进一步加强了个体之间的交互。因此,通过提供社会存在与感知存在,网络社会提供了人类新的存在形式。在网络作为新的存在形式的基础上,人类的各种社会行为都能够在网络进行存在,并且结合网络技术以新的形态进行充分的发展和创新。

图2网络社会提供了新的个体存在方式

二、网络社会与人类自由的一般关系

以上分析了网络社会的几种理解视角和网络社会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探索网络社会的发展是如何影响到人类自由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理解:

1、人类社会自由的影响要素

要探讨网络社会对人类自由的影响,不仅需要理解网络社会的属性,也需要理解人类自由的各个层面的影响要素。可以说,在人类提出的种种概念范畴中,自由是最为难以界定的概念。通常而言,自由可以表述为,在法律界限内,个体按照自我意志行为的状态。在这一表述下,还可以延伸为两种自由,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按照自我意识行为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指个体避免受到其他个体干涉的自由。而无论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言,自由的核心都在于两个层面,即在一定界限内的自我意志的独立和按照自我意志的行为。因此,自由存在精神层面的自由和身体行为层面的自由两个层面。

从自由的主体而言,自由还由于主体的不同存在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差别。作为个体自由,强调的是个体独立的意志和行为状态,而所谓群体自由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群体所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按照意志行为的状态。虽然,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存在确定的一致性,例如当群体能力的增强时,群体内的个体自由也会相应的增长;然而,在很多时候,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之间并不是一致的关系,并且往往在群体自由增长时,由于内部的整合从而损害了个体自由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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