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起 龚维斌: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生成及其干预路径

作者:刘中起 龚维斌发布日期:2013-03-22

「刘中起 龚维斌: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生成及其干预路径」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群体事件日益多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从爆发的频率,还是从爆发的形式来看,频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社会学界的关注。目前,国内学界对群体事件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王国勤,2007;应星, 2009; 宋维强, 2009; 于建嵘, 2009)。相对而言,在群体事件类型学研究方面进展较明显(单光鼐,2009; 于建嵘, 2009; 张静, 2010)。此外,在有关群体事件的动因、机制以及发展趋势和消解策略的分析和探讨方面,大量研究基于宏观视角(肖唐镖,2003; 于建嵘, 2006; 刘能, 2009; 单光鼐, 2009; 陈映芳, 2010; 孙立平,2010; 吴长青, 2010; 张静, 2010),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内研究的一个特点。在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们通过某一或某些案例如农民维权(应星,2001, 2007; 刘玉照, 2006; 吴毅, 2007; 于建嵘, 2007; 宋维强, 2009)、国企工人抗争( 佟新, 2006; 游正林, 2006)、业主维权(孟伟, 2005; 张磊,2005; 陈鹏, 2010)、环境抗争( 冯仕政, 2007)等的研究,侧重于关注群体事件的动因、机制的具体分析。

群体事件的相关研究在西方一直属于集体行动的研究范畴,其研究范式大体有几下几种:一是心理范式,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病态的表征,其本质是病态的、非理性的情感行为, 参与主体是社会弱势群体(Le Bon,1895; Blumer, 1946; Smelser, 1962; Gurr, 1970);二是结构范式,否认心理、情感因素的重要性, 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延伸, 其本质是一种理性策略, 参与主体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这一范式以资源动员理论( Olson, 1965; McCarthy, Zald, 1973)和政治过程理论为代表( Tilly, 1978; McAdam, 1982; Tarrow, 1996、1998; Gamson &Meyer, 1996; Costain & McFarland, 1998);三是新社会运动范式,认为二战后社会变迁带来的新认同感和新价值观催生了一系列社会运动(如女权运动、人权运动、环境运动、和平运动、同性恋运动等)。具体说来, 引发社会运动的重要因素包括新社会阶层的出现( Touraine, 1971)、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 Habermas, 1973) 、新的社会价值( Cohen, 1985)、新的自我认同(Melucci, 1989)和新的社会问题(Inglehart, 1990)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集体认同在群体事件中的作用,并将其与传统集群行为的研究结合起来(Smith,1994;Kelly,1996;Simon,1998;Snow & McAdam,2000;Liss,2004;Hirose,2005),大量研究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建构主义的范式,强调社会问题本身并不必然引起集体行动,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该理论强调群体的意义建构,特别关注话语、符号、合法性等的影响,强调共同认知、共同意识以及归因模式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Klandermans,1989; Goffman,1974; Snow等,1986; van Zomeren et al.,2008)。从群体层面上看,群体事件多是涉及群体间的冲突,因此在社会冲突领域的研究中社会认同逐渐成为具有解释力的重要变量,这一群体事件的情感逻辑近年来开始为国内学者关注,去个性化、情绪、怨恨、气场、感染、价值等社会心理机制逐渐进入群体事件动员的分析框架(于建嵘, 2002.2006.2009;刘能,2004.2009;方文,2005; 何艳玲,2005; 郭景萍,2006; 冯仕政,2007;童志锋,2007;应星,2007.2009.2011;王二平,2009.2010; 张书维等,2010; 陈映芳,2010;单光鼐,2011)。相关研究表明,当面对一个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行动的事件(如风险型重大项目或司法不公等)时,如果人群中存在着高的集体认同,该群体中爆发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可见,集体认同对于群体事件发生的内在机制影响十分巨大,其冲击力不可低估,亟需予以更加深入的研究,但相关的专项研究在国内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鉴于此,本研究即由建构主义视角考察群体事件中集体认同的建构路径及其功能演进,剖析群体事件中认同建构的主要情境因素,进而揭示聚集者参与集体行动的内在心理轨迹,并提出针对性的干预策略,进一步丰富集体行动研究的微观范式。

二、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建构路径

集体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对于社会团体而言,是增强内聚力的价值基础[1]。对于集体行动中的认同建构,Verta Taylor曾提出“边界、意识与对话”的分析框架,指出“边界概念用来指称那些在反抗群体和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之间建立起差异来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物理的结构;意识包含了在反抗群体力争界定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解释框架;而对话则包括了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用来反抗并重构现有统治体系的符号和日常行动”[2]。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大量看似偶然的群体事件背后,却有着深刻的集体认同逻辑,而其建构的内在路径亦遵循着一种“边界标记――集体共意――行动仪式”的结构模式。(如下图式)在这一框架中,“边界-意识-仪式”分别经由“身份-话语-符号”加工而成,并分别作为“认知-情感-行为”层次形成群体事件中集体认同的主要结构,而在集体认同的建构过程中,社会情境既是认同建构的结构性基础,又是认同发展的重要动力。

1.边界标记:群体事件中集体认同的建构基础

在群体事件中,边界标记作为集体认同的建构基础十分重要,其促成事件参与者对群体共同性的更深认识,并架构了内群成员和外群成员的互动,而相同的地域空间、相似的生活经验和集体记忆以及共同的社会态度成为认同边界构成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近年来在大量的土地拆迁、外来移民类群体事件中,由于受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加剧、公共权力异化、社会排斥等结构性因素影响,使得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相似的生活经验和集体记忆形成“地域-身份-命运-道义”组合共同体,由此引发较为强烈的集体情感唤醒进而形成共同的群体社会态度和情绪倾向为构建群体的边界标记提供了重要条件。

2.集体共意:群体事件中集体行动的解释框架

克兰德尔曼斯指出,“社会问题(分配或交换不平等、公共物品问题)本身并不必然引起集体行动,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许多原本可以被看作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客观状况从来没有能够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甚至没有被人们所察觉”[3]。可见,在)群体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着一种集体行动的框架――一种与集体行动有关的认知和归因模式,它是集体行动参与者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4]在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大量群体事件诸如涉及“城管打人”、“炫富”、“官员腐败”事件中,籍由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络形成的公共话语网络、行动精英的劝说性沟通以及非对称信息(包括谣言)形成的共识性危机共同建构着群体事件中社会认同的意识层面,进而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特定框架推动群体事件的酝酿。

3.行动仪式: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符号

在群体事件社会认同的建构过程中,社会集体意识的形成阶段使得事件参与者的解释框架得以建构,而行动仪式作为一种符号表达为行动者框架建构提供了重要载体。Kertzer指出, 仪式的神奇效果之一, 即在于“缺乏共同信仰的情形下制造团结”。[5]换言之, 集体抗争中的仪式是有助于强化认同、以及集体的归属感。同时,也让运动参与者得以宣泄自己的情绪。大量业主维权事件中类似于“集体散步”“集体购物”等的行动仪式和情境作为一种象征性符号表达的形式则为行动者框架建构提供了重要载体,这种通过互动仪式而转化成的长期的“情感能量”,使得行动者可以在互动参与中通过标志群体身份的图腾感受到共同的成员身份,在维持和强化群体社会认同的同时也让行动参与者得以宣泄自己的情绪。

三、群体事件中的认同建构干预

相关研究成果表明,当群体中存在着较高的认同时,由不公正感引发的愤怒可能是导致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而当群体认同较弱时,群体成员只有在预期行为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群体效能感较高)的情况下,才会愿意参与到集群行为中[6]。因此,针对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干预,执政者应对策略重点在微观层面需要通过疏导公共话语沟通和监控公共空间仪式表征用以阻断行动参与者的情境定义与集体共意,特别是通过改变场景、选派代表谈话、个别接触等隔离聚集的群体行动参与者特别是“非直接利益者”,使其处于相对分散状态进而有效控制情绪渲染,引导事件回归理性轨道;宏观层面通过增加社会流动、社会竞争和社会创造来增加群体边界的可渗透性、群体地位的合理性以及差异的稳定性,从而维持和提高低地位群体成员的自我激励和信仰体系,改变其内隐社会认知与社会预期,消解行动参与者特别是潜在行动者的群体愤怒和群体效能,从而达到终结集体行动的目的。

1.微观层面:阻断行动参与者的情境共意

相关研究表明,在以群体行为姿态出现的集群行为中,虽然存在着大量的去个体化现象,但群体中的成员却依然遵守着所谓的情境规范(situational norms)[7],这种独特“规范”的产生源自于人们对所参与群体的一种“集体认同”与参与行动的一种“情境定义”。可见,基于集体认同产生的情境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持集群行为的作用。当建立了一种情境性的规则后,环境就能够自动激活人们头脑中有关规则的表征,并使人们表现出规则所要求的行为。强烈的不满、效能感、个人及群体的社会关系以及外群体的压制,都可能促进集群行为成为一种规则。[8]不过,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境性,使得集群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群体成员间的相互信任(mutual trust)。因此,当群体成员发生较大变动时――无论是大规模增加或大规模减少――都会对集群行为的继续维持造成威胁。[9]从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事发之初,参加人员较少,很多人不明事情真相和性质,持在旁观望态度,没有主动参入的强烈愿望。其后,随着参与人员的逐渐增加,在群体的舆论、气氛和压力下,人们在知觉、判断和行为上,不知不觉地改变自己的观点而与周围多数人意见相一致,形成并受特定的群体“情境规范”影响,进而参与到打砸抢烧的非法行为之中。

斯梅尔塞(Neil J.Semelser)“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认为,某种因素孤立出现的时候也许并不足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当它们按照一定的顺序出现时,其价值就会被放大,群体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大大。[10]在群体事件的演进过程中,群体行为的参与者必须对他们诉求的社会问题达成一种“概念化”信念,这个信念的产生要被所有运动参与者清晰理解并赞同。对于大多数集体成员来说,对一个社会问题产生“概念化”信念的客观机制靠的往往不是深刻的理性分析,而是一种微观的舆论传播特别是诸多非正式传播路径。在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中,面对诸多疑问,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与政府新闻发布语焉不详的对应的情况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段时间里,体现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网站的贴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主帖,在一些播客网站,出现了不止一段网友用手机拍摄的视频。[11]某种程度上说,“概念化”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再造了、深化了甚至是夸大了人们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12]

近年来,通过E-MAIL、手机短信、QQ、微博等各种互联网工具,网络公共媒体吸引着庞大的非主流人群。公共传媒特别网络新媒体在成为舆论集散地的同时,很可能成为诸多群体事件的策源地,在一定程度上也往往成为群体事件事态蔓延的“助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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