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宇:中国式民主建构的三重维度

作者:赵晓宇发布日期:2012-08-05

「赵晓宇:中国式民主建构的三重维度」正文

从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至2007年十七大召开前夕,中国式民主已经成为一政治流行语,并在政治学研究中趋热。这表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转向即“本土化”。所谓中国式民主,其首要之义是民主,其次才是中国式。当我们在讲中国式民主的时候,并不是说中国能够完全“另起炉灶”。事实上,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始终是中国人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中国式民主并不排斥西方民主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独立、公平、正义。但就现实而言,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具有中国的特色。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价值考量,中国式民主必须注重价值原则的建构,从中国特定的状况出发,中国式民主要着重于制度形式的创设。而由于中国政治缺乏民主的传统和习惯,中国式民主还需关注民主伦理的建构,即民主价值理念内化。所谓民主价值理念的内化是指民主成为民主制度中的人的内心法则,表现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和习惯。

一、中国式民主建构的价值维度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确立和倡导,是对君主专制的批判,和对作为社会发展主体――人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关注。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中国文化,都包含着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和肯定。近代西方在经历了中世纪神权统治的过程中肯定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从洛克为人呐喊“自然权利”以来,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就成了西方民主的核心概念。而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对人的尊重和肯定也是其基本维度,如“民可近,不可下”、“人人皆可以为尧舜”、“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民贵君轻”、“立君为民”等等。因此,中国式民主的建构在价值维度上既不可贵西轻中,也不可持中斥西。对于西方的民主思想,要持如鲁迅先生所言“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去拿”的拿来主义的态度。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因子,要有文化的自觉和自信,不轻言否定和鄙弃。当我们肯定西方民主关注人的自由、平等、独立的价值的时候,要有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基本认知,那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谓民主,其实质只是有产阶级的民主,在其实践中往往会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而当我们不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因子时,也要承认“人”或“民”是作为群体代名词而存在的这一事实,如梁漱溟所言“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1]所以,中国式民主的价值建构,一方面要肯定和尊重“人”,另一面则要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

肯定和尊重“人”就是社会或国家对“人”之“为人”的尊重,强调的是对人作为个体存在的肯定和尊重。“人为人”或“人是人”,用冯友兰先生的话讲,“就是人有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凡人都是彼此平等,决不能拿任何人作工具”。[2]他认为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一依据。冯先生的这个见解是深刻地。现代民权理论认为,“人之为人”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完整意义而言,是说人人都有独立、自由、平等地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也即人权。人权体现的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价值,它是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础。事实上,人权之于民主政治不仅在于其道德基础的意义,还在于民主政治要以保护人权为目的。这时,人权实际上相当于现代公民权,人权的内涵也不再局限于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现代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和参政权。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以及作为权力主体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如果说政治权力的所属性决定了谁享有政治权利,那么,民主政治之下,公民能否充分享有政治权利则表征着现代民主政治是否真正建基。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人民如何能当家作主?这个问题关涉的是国家能否提供以及如何提供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真正关切的是人自身。因此,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3月14日的答记者问时说:“要给每个人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发挥人的独立思维和创造精神。因为只有人民有积极性,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民主的真正含义。”于此言之,保障和尊重公民的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是中国式民主价值建构的首要之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表明了民主对于社会公平正义所具有的保障性和前提性意义,另一方面也强调能够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而非资本主义的少数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何谓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面向社会、面向全体人民的,反映的是人们对利益关系合理性追求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公平正义就是全体人民都能“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地变革,从而推动了人们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权利意识的快速增长。人民的权利意识实际上是一种民主观念,是人民在对自己愿望表达和权利维护的过程中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利意识推动着人们利益关系趋于合理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正义又是权利和权力的平衡,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民主实践的价值实质。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直言不讳的告诉人们,有绝对权力,就会滥用权力。滥用权力就意味着打破了权利和权力的平衡,利益关系的合理性也随之湮灭。因此,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限制权力,公平正义是中国式民主价值建构的另一重要内容。

二、中国式民主建构的制度维度

价值维度是确立法则,制度建设是保证法则的实行,前者为核心理念,后者为制度支撑。民主作为价值理念的落实离不开制度保障,而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则是基于现实的考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个国家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是由这个国家特定的历史和国情提供的,历史进程中的重大矛盾产生制度需求,而特定的制度需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类型及主要内容”。[3]由于各国现实的状况如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等等不尽相同,因而,民主制度和民主实现形式就会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现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一个自决和本土化的过程”。自决的本质是不受他者的支配,“本土化”要求民主制度建设要着眼于本国实际,而不是照搬别国的政治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不顾本国实际而照搬别国政治模式而产生的失败案例很多,如前苏联照搬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模式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导致了国家的解体;菲律宾模仿美国式的民主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其混乱的政治局面和失控的社会秩序,而成为世界民主建设进程的一大败笔。

职是之故,我国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中国式民主建设的重要性。从毛泽东的“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4]到邓小平的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要“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从江泽民接受《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的明确表态:“我们国家的民主不可能和西方人所热衷的西方民主完全一致”,到胡锦涛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5]它们无不表明我国领导人在建设什么样的民主问题上的一致性。2005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白皮书以政府的名义既阐明了中国式民主建设的学理依据,又提出了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准,从而确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那就是中国式的而不是其他什么式的。

从政治实践的过程来看,我国始终坚持着“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已经建构起了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这四大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特点的,并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同时,我国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治国理念上,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一方面体现的是共产党执政理念和方式的根本转变,另一方面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国在政治制度建设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民主政治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城乡代表比例失衡问题,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人大常委的专职专业化问题,人大监督权如何有效行使的问题等等,都表明我国民主政治制度还需要不断创制和完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要求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拓宽公民的参政渠道,保证公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中国式民主的伦理维度

对缺少民主传统,又是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而言,民主不应仅仅是价值理念的确立和民主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的是要将民主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内化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一种自觉行为和习惯。从根本上讲,民主制度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都只是一种外在的保障,如果这些外在的规定没有内化为人们的一种内在操守,则必然会出现“打民主旗号,行专制之实”的吊诡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的是民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矛盾,也就是说,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面向全体的,是面向全体中的每一个个体的,强调每个人都是社会主体、政治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存在,因而有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权参与政治、有权实现其作为公民的价值和尊严。但在实际层面上,民主又往往表现出各种各样的缺陷,不仅公共权力往往为少数人掌控,而且权力的掌控者自身也往往不受权力的制约,甚至把公共权力变成为己谋私的工具;不仅人民被作为政治客体,而且人民自身也常常表现为退让、沉默、被动、甚至漠然。这种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背离,是由于人们往往将实现民主的重心放在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却忽视了制度当中的人。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讲,政治的产生是人类群体生活有序的需要,因此,政治天然要处理如何待人的问题,这就规定了民主必然具有伦理道德的意义。如果说民主在制度层面的意蕴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也即被统治者要求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而保障自己权利的一种规定,那么,在价值的层面,民主的宗旨就是确立人自身的价值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在伦理的维度上,民主的意义在于民主本身成为人们政治生活中的至上的道德法则。由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和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完善等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人往往关注民主的实质性意义,而缺少对民主本身的内在信仰,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民主的发展。梁启超先生曾说:“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6]这就是说,如果处于民主制度当中的人的内心没有民主的法则,没有对民主法治的敬畏,没有民主的习惯,那么任何完美的制度设计都只能是空的,而所谓的民主也只能是虚假的。因此,任何形式的民主建构都不可忽视伦理的维度。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尤其体现在对人、人的内在平等性的肯定、以及对“至善”的理想社会的追求,因此,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建构天然具有丰厚的伦理思想资源。1. 肯定和重视人。如《周易》讲“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礼记》言:“人者,天地之心,五行之端也。”孔子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7]老子曰:“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8]荀子认为宇宙中人“最为天下贵。”[9]2. 肯定人的内在平等性。如孔子强调,人人皆可“学以致其道”,皆可成为圣贤,成为君子,这是对人的自主性的信任,是一种强调内在平等的平等,正是在此基础上,人的尊严才能够建基。3. “至善”的社会理想。“大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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