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阳:中国急需发展低度民主(下)」正文
三、低度民主也是中国民主化的历史必由之路
虽然欧美诸国都是通过低度民主走向高度民主的,但后发国家似乎并不尽然。首先是韩国等地是在实现了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上从威权政体直接转变为现代宪政民主政体的,而不是先搞低度民主、后搞高度民主的,尽管他们在初步建成现代宪政民主政体之后它还要一个成熟期。其次是还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都仿照现代宪政民主政体实行了本国的民主变革,似乎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上直接地建成了现代宪政民主政体,尽管它们的宪政民主的实际实现程度又都是差强人意的,而且在实践效果方面也大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就或明或暗地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低度民主究竟是不是历史必由之路?中国是否仍然应走先建立低度民主、后实现高度民主的发展道路?
在更深的层次上,这个问题实际就是民主条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一是民主无条件论,即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民主。但天下任何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民主怎么可能是无条件的呢?在有民主条件时不推进民主是保守,在缺乏民主条件时推进民主则是冒进。冒进的民主变革不是不可能,而是随后就会退回到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形式上是高度民主,实际上是低度民主。而且冒进还会伴有相当程度的负效应,甚至会欲速而不达。所以真正稳健的民主化道路仍然是先发展低度民主、再发展高度民主。
二是民主高条件论,即把现代宪政民主赖以实现的高条件视为任何民主政体赖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进而认为我国至少也应达到韩国民主转型前夕那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才能开始实现民主政治。但这种观点首先就无法解释西方低度民主的历史事实。美国建国时90%的人口都是从事农副业的,不也是建成了尽管是低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吗?又有论者说只有首先基本消除贫富分化,使中产阶级成为大多数,才能开始实行民主改革。但这也是违背历史常识的倒为因果之说。事实上,除西班牙外,西方任何国家的历史都是与之相反的。一般说来,不是中产阶级占多数才能民主改革,而是只有在民主发展的基础上和过程中才能逐步消除贫富分化,进而使中产阶级占多数。这是因为,愈益大众化的宪政民主本身就是一种公平分配机制,而且是一种日益有力的公平分配机制,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迫切需要的。
由此可知,民主无条件论要求民主大跃进,民主高条件论又要求民主改革停滞不前,这些在学理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在实践中也都是不妥当的。
诚然,韩国等地确实是在经济现代化的基础上直接转向宪政民主的,也就是确实是在较民主高条件形成后再转向宪政民主的,但这实际只是一种历史特例,并不是普遍规律。而且这种特例也只能在条件特别有利的较小共同体的范围内出现,而不可能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型国家出现。
这里的关键在于,共同体规模的质的差别导致了一种时间差,进而又导致了两种不同的要素组合和政治前途。
首先,较小共同体有可能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以较短时间实现代化,超大型共同体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韩国从最后的经济起飞算起,只用了二、三十年时间就实现了现代化。中国大陆从“文革”结束后开始经济起飞,则需七十多年时间才能实现现代化。欧洲的规模与中国相近,它的原生性现代化之路就更长。超大型共同体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必然相当长,这也是一种历史规律。
其次,虽然实现现代化的时间有倍数之差,但威权政体下的腐败速度却是大致相等的。韩国搞了二、三十年现代化就严重腐败了,中国随后也以同样的速度严重腐败了。
由此,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要素组合及其所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前途。在韩国,严重腐败与经济社会现代化相结合,后者又是民主化的高条件,于是严重腐败就成为了直接导致现代宪政民主的催化剂。在中国大陆,严重腐败则与半现代化相结合,后者并未提供民主化的高条件,这就使严重腐败或者是导致大动乱和现代化中断,或者是成为低度民主的催化剂,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换言之,在这时,如果不能以必要的民主改革遏止严重腐败及其所导致的各种严重的社会不公,那就必然会导致大灾难,而不是走上所谓“先民生、后民主”、“先现代化、后民主化”的梦幻之路。
所以说,中国也必须象欧美诸国那样,在现代化的半途中就开始推进民主化,并从低度民主逐步发展到高度民主,以使现代化与民主化相得益彰。中国不能幻想重走个别较小共同体的特例之路,而是必须以与自己规模相当的欧洲作为主要参照系,首先遵循普遍规律,老老实实地走历史必由之路。而这也正是邓小平理论的根本主张:现代化必须与民主化相结合,而不是先现代化后民主化;否则,那就只能是死路一条。[1]
四、中国的低度民主必然有其特殊性
在既定的历史背景和国际国内环境中,中国大陆的民主化道路及其低度民主又会有其相当的特殊性,而不可能、也不应当是欧美道路的简单翻版。也就是说,它一定会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道路,而不会是只有普遍性而无特殊性、或者是只有特殊性而无普遍性的发展道路。
它的特殊性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不能实行19世纪式的限制阶级权利的低度民主,只能实行适当限制民主化程度的低度民主。在普选制已经成为了世界主流和我国在法律上也早已规定了普选制的条件下,再以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等限制选民资格,退回到只有少数富裕阶层人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本主义民主制”,显然是行不通的。从实际出发,中国应当实行的是另一种类型的低度民主,这就是自上而下的集中控制与自下而上的自由民主相结合的低度民主。以选举权来说,这种低度民主就在于不是选举权的享有范围受限制,而是选举的自由度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这两种低度民主的共性在于它们实际都是与威权政体要素(“资本主义民主”面对普罗大众时就是威权政体)相结合的不完整的民主,都是威权政体要素与民主政体要素相结合的过渡性的混合政体,它们的发展方向也都是威权政体要素与民主政体要素的此消彼长,但它们的具体类型和具体道路又是各不相同的。
二是不能实行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低度民主,而是必须同时实行发展公共财政的低度民主。从经济角度看,西方低度民主时期的国家职能主要是充当廉价、廉洁、高效的守夜人,也就是主要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缺乏面向普罗大众的公共财政。这在当时是行得通的,因为广大的海外殖民地既提供了广大的海外市场,又能使之以丰厚的海外利润给本国工人长工资,而且西方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也在带动着工资上涨,这就使之在扩大市场和增加收入两方面都具备了相当于早期公共财政的实际功能。二战后,西方殖民地逐步丧失殆尽,内部民主又获得了高度发展,公共财政也随之替代了殖民地的功能,而且有过之无不及。中国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有海外殖民地,国际金融危机后继续主要依靠国际市场拉动增长、增加收入尤已成为不可能,这就使中国现在就必须通过发展公共财政提高普罗大众的实际收入水平,切实有效地扩大内需,而且这是决定命运的中心环节。所以,中国的低度民主必须是在保护产权的基础上着力发展公共财政的新型低度民主,而不能再是仅仅充当“守夜人”的旧式低度民主了。要发展公共财政,那就必须有相当程度的大众民主,而不能只是少数人当家作主。所以这种低度民主必须是具有相当社会主义性质的低度民主,而不应再是19世纪式的“资本主义民主”了。
三是不宜实行多党制的低度民主,而应实行共产党执政的低度民主。实际上,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上述两个特征也为名义上实行了现代民主、实际却仍处于低度民主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所共有。中国、越南等国独有的特殊性则在于,由于共产党居于法定的执政党地位,又由于这种体制既有可能是一党专政,也有可能是一党民主,所以,如果这些国家在这种制度前提下发展和实行了低度民主,这种低度民主就将是共产党执政的低度民主,而不是多党制的低度民主。又由于循序渐进的民主化需要自上而下的持久、有序的推动,低度民主化时期也都需要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威权政体要素,所以,只要共产党承担起领导和推动民主化的历史责任来,这种民主化道路更将是成本最低、最稳妥、最顺利的发展道路。由此,我们也就应当向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尽量避免出现大灾变。大灾变之后,在实际条件的限制下,仍然只能实行某种形式的低度民主,但那样的代价就太大了。所以,中国理应发展和实行共产党执政的低度民主,尽管这还需要相当的制度创新,而不是一条现成的发展道路。
由此可知,中国的低度民主必然会是新型的低度民主。这种低度民主既有世界低度民主的普遍性,也有其时代和国情的特殊性。这是中国现阶段民主化进程的最基本的历史定位,因而也应是我们思考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对策问题的最基本的出发点。
由此出发,我们就还可以看出,由于这种低度民主与欧美诸国的低度民主有类型性的差异,所以它们的形成标志和发展阶段也是有重要差异的。在欧美诸国,只要建立了少数人当家做主的“精英民主”,那就是形成了低度民主。在中国,则是只有到了形式化的普选初步地成为真正的民主选举、但选举的自由度仍然受到相当限制之时,那才是形成了低度民主。
五、从新权威主义转向低度民主
中国未来改革的现实起点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太少”的客观现实。邓小平当年的这种基本判断至今依然适用。这一点也为全国的主流民意所公认。温家宝总理最近还曾多次讲过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核心问题。无论是按照邓小平的亲自解释,还是按照政治学的逻辑,“权力过分集中”都意味着“民主太少”。由此,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正是邓小平所说的: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最终建成以“普遍实行直接选举”、“高层直接选举”为主要标志的“高度民主”。[2]
毋庸置疑,“民主太少”本身就意味着民主还只是我国政体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局性的支配性政体。由此,邓小平也才会有“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3]之说。
毋庸讳言,在国家致力于现代化的时期,这种政体实际就是新权威主义政体。对此,邓小平也曾给予过明确的肯定。1989年3月6日,当时的中央主要领导向他汇报思想界流行的新权威主义思潮时,他就斩钉截铁地说:“我就是这个主张。”[4]
新权威主义政体在整体上当然还不是民主政体,低度民主则就已在整体上是初步的民主政体了,所以“民主太少”本身就意味着我们现在仍未发展到低度民主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行新权威主义政体就是错误的。实际上,在一定阶段内,新权威主义是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也是基本适应我国快速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的。在这个阶段内,即使是说中国现在实行的已是民主制度,实际也是有其稳定大局的正功能的。
那么,这是不是说中国也应当象韩国那样,直至经济现代化基本实现后再从新权威主义政体转变为民主政体呢?那也不是。邓小平所说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实际就是“民主”在先,“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后,即必须先有民主化,而后才会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明白无误的回答。所以,从总体上看,邓小平的主张实际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实行一个阶段的新权威主义,然后就要逐步实现民主化,进而最终实现高度民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现代化。邓小平的这个思路无疑是富有远见和洞察力的,也很是英明的。
近年来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我国现在就是已经进入到了必须从新权威主义政体转向民主政体的过渡时期了,也就是必须开始“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了,而这种根本转变的第一步,应当就是从新权威主义政体转向低度民主政体,第二步才是从低度民主转向高度民主,而不是从新权威主义政体直接转向高度民主。
走这种“两步走”的改革之路,实际也是符合邓小平理论的精神的。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6]
邓小平早在新权威主义时期就主张,在这种体制框架内也应当适当地发展民主政治,十三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就是如此。现在我们既已进到了必须从新权威主义政体转向民主政体的过渡期了,那就更加必须以更大的力度致力于发展低度民主了。
我国大约还需要20至25年时间,才能最终形成这种低度民主。在这种过程中,只要充分利用换届选举的机会推进选举改革,每次换届都使一部分形式化的选举转变为初步的自由竞选,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系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