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益龙: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正文
【摘要】中国农村经过60年的发展历程,在面貌和结构上发生了巨大变迁,其间成功与挫折、发展与滞后并存。改革开放前30年,农民生活及发展问题的成功解决,关键在于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均等配置同时又维持农户独立自主经营体制,而集体化运动却严重挫伤了农村发展。改革开放后30年,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让农民自由地走出去,而城镇体制没有开放接纳农村劳动力则成为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发展;滞后;农村建设;农村社会学
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经过60年的发展历程,在面貌和结构上确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农民的命运、生存状态及生活水平都有了大大改善。在发展过程中,农村和农民也经历了种种困境并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对农村建设历程的社会学回眸,正是要正视我们在建设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展望未来的发展道路。
一、改革开放前30年的建设经验及问题
改革之前的30年,旨在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建设实践主要包括: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之所以首先将重点放在农村,是因为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中存在严重问题。如费孝通对20世纪30年代苏南农村考察后就发现“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程度。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农民的饥饿问题。”[1](P236)所以,新的政权建立后,也就面临着如何改变农民的命运和农村面貌的问题,由此农村建设始终贯穿于国家建设之中。
(一)土地改革的成就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农村建设中首先引入了革命时期的成功经验,那就是发动和组织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土地法大纲》,进一步确立在农村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土地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是国家试图通过土地制度的重新安排,改变土地过分集中于少数集团和个人的局面,达到农村平分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了达到土地改革目的,国家依然通过农村基层的力量,通过在农村划分阶级成分的政治方法,然后根据阶级成分和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推进“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早在老解放区的土改运动中,也曾采用“划阶级”办法。如在河北省十里店村,为了贫雇农“补窟窿”分配土地,土改工作队动员在全村根据家庭土地和经济生活情况来进行阶级划分,划分为贫农、中农的,自然是团结对象,地主、富农也就成了斗争对象。[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彻底地改变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标志着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土地改革对农村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1)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奠定了基础,消除了农村阶级剥削的根基,为实现农村社会的平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2)土地改革终于实现了几千年来广大农民所追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3)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底层群众的命运,使广大贫下中农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得以大大提高;(4)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行,对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在60年的建设和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国内外多种风云变化,正是靠农村和农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极大地支持和推动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
就结果而言,土地改革无疑对新中国农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构建农村新秩序也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土改”过程中,由于借鉴和沿袭了革命时期的政治方式方法,使得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意义有所削弱,而使农村建设的政治运动化色彩变得更浓,这样一种建设模式为政治力量过多嵌入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经验参照,从而给农村发展埋下隐患。
土地改革成功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解决了农村土地使用中的问题,以及土地与劳动力配置的低效率问题。由于让广大贫下中农能够公平地分配到土地,使得土地的劳动力投入更加充沛,因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土地改革并未改变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户自主经营的体制仍得以保留,这也是土地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中,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进行农业生产,这样个体农户有着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较为独立的经营核算权。农户在所分配的土地上,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一经营体制的维持,对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在建国初期,土改之后,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十大政策中,依然允许维持农户的个体经济,中央农工部提出的农业发展策略是:“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3](P32)十大政策允许农户之间可以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允许雇工、允许借贷、允许自由贸易。
农户的个体经营体制虽属于小农经营,与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机制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事业刚刚起步,农村及农业的发展经历了旧制度的阻碍,再加上战争的影响,农业发展水平较为低下,新的土地制度刚刚为农业生产的恢复创造条件。因此,在社会主义农业的起步阶段,农村维持小农经营体制,完全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也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自身规律。
不同于农业生产,工业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计量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并能根据工作绩效给予奖惩,通过有效的奖惩体系,能够为工业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可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劳动是难以计量的,因而大规模集体农场往往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农民提高劳动积极性。相对于大规模农场来说,个体农户能够在家庭内部建立起有效劳动激励机制,这对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的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背景下,小规模的农户经营体制能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个体农户独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大地提高。
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也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都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农村的生产发展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不同的客观条件,各地农业发展生产的方式和经营体制自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农户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现实的条件作出合理生产决策,同时农户也能根据现实条件灵活地进行生产调整。所以,农户经营体制确保了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的策略得以推行。
个体农户的经营体制就是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把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完全符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如周其仁所认为那样,家庭具有作为传统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先天优势。[4]因为家庭内亲密关系便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分工合作,而且也是传统农业生产高效的组织者,此外,家庭的生命和生活周期与传统农业生产有高度吻合之处,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农业生产之需要。
历史经验表明,1949-1953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个体生产经营体制之间保持了高度协调,这样一套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土改”中的一些实践具有政治运动化倾向,但其影响毕竟是少数集团,对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则是有利的。因此,国家在农村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对解决农村问题、促进农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合作化的困境
从1953年起,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开始执行,由此掀开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工业化的序幕。为了实现五年计划的目标,国家需要农业生产水平和基础得以进一步提高。而在决策层领导看来,分散的小农经营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再提高。于是在土改之后,国家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农村建设的核心任务。起初,国家试图通过促进农户间的生产合作来提高生产效率。于是便积极鼓励农户组成互助组,提高分散农户间的互助合作水平。
由于互助组是在政策鼓励下农户自愿组成的,因而它对提高农户间的分工合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农户的生产经营体制和利益格局,所以它对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是正向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合作化水平,国家又在农村大力推行合作社的经营体制,倡导和鼓励农村成立合作社,引导农户积极加入合作社。早期合作社的试验是通过成立初级社,农户主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带到合作社之中,开始合作经营。合作社根据入社的份额和劳动量来核算并分配收入。由于初级社在经营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难题,尤其在农户入社的资金、生产资料、劳动与经营收入分配的关系方面,是难以清晰地计算出来的。毕竟农业合作社不同于工商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的股份及劳动投入都是难以精确地计量出来的。由于操作上的困难,自愿加入初级社的农户规模非常有限。为了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国家又在农村广泛推行高级社。高级合作社的成立,意味着农户不再享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社的权利。政策的实际目标就是要将所有农户纳入到合作社集体经营之中,于是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来推进合作化,即在全国掀起合作化的运动。作为一种运动,其间主要是通过政治手段、意识形态宣传方式将所有农户强行拉进合作社。例如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些农户并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如果农户不加入合作社,就被批为“小脚女人”、走资派、拖社会主义的后腿。所以当农户不情愿将自己的田地、生产资料纳入合作社时,他们就选择宰杀耕牛等导致生产资料损失的行为。[5](P192)
当所有农户进入合作社之后,合作社的劳动计量和分配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很多合作社在如何计算劳动工分上,常常争吵到深夜。此外,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更引起了社员的极大争议。一些地方只好采取了一种妥协性的原则,即“劳六人四”原则,合作社60%的收入按照劳动力的劳动工分来分配,40%的收入按照农户的人口来计算,因为农村土地是按人口来平分的。这一分配原则虽侧重于劳动,但实际还是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建立在小农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参与合作有是农户,而不是单纯的生产要素。因此,合作社的分配难题是无法破解的,这也就导致合作社的最终结果与其初衷相背离,即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问题使农户间的合作成本大增,而不是促进互助合作。
虽然从理论上看,深化分工合作将大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分工合作必须具备两个前提:(1)分工合作必须是自愿自主的选择;(2)合作组织的管理必须具有效率。这两个前提条件在合作化运动中都不具备,所以合作社的普遍成立不仅没有达到促进分工合作的目的,反而压制了个体农户人力资本的发挥和劳动积极性。当国家通过政治的方法强制推行合作经营体制后,实际上将不合作倾向压制起来,但其潜在危害或隐患并未消除。所以,合作化运动在成功地将所有农户拉入合作社的同时,也为农业生产设下了陷阱。
合作化是在建国初期农业基础地位刚刚确立之后做出的一个决策,这一决策是基于农业生产力已经得到发展,可以在生产关系方面来推进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的形势判断做出的。在决策层看来,小农经营已经出现增产的局限,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就需要改造小农生产,推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的互助合作。[6](P44)然而实践经验表明,小农经营虽然分工合作水平有限、生产效率有限,如果在外部环境并未发生质的改变的情况下,完全取代这一体制则并不是一件易事,操之过急就会适得其反。这就是在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要面临的一大困境,一方面小农生产的效率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小农的经营模式却又不能被效率更高的机制完全替代。
(三)“大跃进”:对所有制改革的幻想
从1958年开始,从决策层到基层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热情高涨,普遍认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已经牢固,可以向公有制大步迈进。于是农村各地掀起了从高级合作社迈向人民公社、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运动。
人民公社制度确立了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土地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在经济上,人民公社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集体所有,其中生产队是基本单位,